人物履歷
1971.11—1974.09新洲縣舊街區農業技術員;
1974.09—1976.09黃岡地區農業學校學習;
1976.09—1978.10黃岡地區革委會農辦幹部;
1978.10—1982.09湖北省委農辦幹部;
1982.09—1985.07華中農學院農經系農業經濟管理學專業學習;
1985.07—1987.05湖北省政府辦公廳農業處幹部;
1987.05—1991.02湖北省政府辦公廳農業處副處長;
1991.02—1995.03湖北省政府辦公廳農業處處長;
1995.03—1997.06湖北省水利廳副廳長;
1997.06—2000.11湖北省政府副秘書長(其間:1997.09—1999.01華中師範大學旅遊學院區域經濟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
2000.11—2002.05湖北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參事室主任;
2002.05—2003.01湖北省政府副秘書長,省農業廳黨組書記,省政府參事室主任;
2003.01—2003.02湖北省政府副秘書長,省農業廳廳長、黨組書記,省政府參事室主任;
2003.02—2009.01湖北省農業廳廳長、黨組書記(其間:2005.10—2006.01中央黨校第45期進修二班學習);
2009.01—2013.01湖北省政協第十屆委員會副主席。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3年11月19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4年3月7日,中共中央紀委對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查,陳柏槐違規批准下屬單位向有關房地產企業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夥同其親屬收受巨額財物;道德敗壞。
陳柏槐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瀆職和受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陳柏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依法決定對其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一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經依法指定管轄,2014年9月,已由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柏槐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福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柏槐在擔任湖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陳柏槐利用其擔任湖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湖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5年4月17日,湖北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濫用職權、受賄案宣判,陳柏槐一審獲刑17年。陳柏槐被控受賄283萬,致國家造成經濟損失6.1億多元。
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濫用職權、受賄案罪成,被判有期徒刑17年,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贓款總計283萬6598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中國落馬官員
副國級 | 成克傑、陳希同、陳良宇、薄熙來 |
省部級正職 | 倪獻策 、李嘉廷、韓桂芝、劉方仁、陳同海、黃松有、朱志剛、米鳳君、陳紹基、康日新、蔣潔敏、李東生、李崇禧、祝作利、冀文林 |
省部級副職 | 許宗衡、歐紹軒、李堂堂、黃瑤、王華元、鄭少東、皮黔生、米鳳君、王益、陳少勇、鄭筱萸、王昭耀、王懷忠、叢福奎、李紀周、胡長清、李春城、衣俊卿、劉鐵男、倪發科、王素毅、郭永祥、李達球、季建業、廖少華、陳柏槐、郭有明、陳安眾、付曉光、童名謙、楊剛、許傑、周鎮宏、李華林、吳永文、王永春、郭永飛 |
廳局級正職 | 董永安、許邁永、尼加提·卡德爾、陳光禮、郭京毅、文強、李樹彪、李培英、周良洛、陳羅榮、石發亮、盧萬里、王炬、李真、林國悌、馬向東、戚火貴、藍甫、張昆桐 |
廳局級副職 | 馮湘勇、梁道行、鄧曉軍、程曉強、邊飛、肖時慶、葉樹養、肖曉鵬、楊賢才、陳興鑾、彭長健、曾錦春、姜人傑、李友燦、喬本平、李玉書、蔣艷萍、鄭道訪、李乘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