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銷貿易

對銷貿易

對銷貿易已經成為一個將賣方的出口與買方的進口聯繫起來的跨國界契約的術語總稱。

概念

對銷貿易對銷貿易

對銷貿易(COUNTER TRADE)在我國又稱為“反向貿易”、“對等貿易”、“互抵貿易”等,也有人把它籠統地稱為“易貨”或“大易貨”。其實對銷貿易是一個鬆散的概念,現在還沒有一個標準的定義和確定的界限,它是包括進出結合、出口和進口互為條件為共同特徵的各種貿易方式的總稱。其基本概念是,出口方承諾從進口方購買等值或一定金額的商品勞務,不用或少用外匯,貿易雙方的進出口貨款全部或部分抵消,交易過程在契約協定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大部分國際貿易都是通過貨幣市場以商品和勞務的交易為主要形式而進行的。然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也採取一些特殊的貿易方式以便更好地實現自己的商務目標。其中對銷貿易及其各種不同的形式也許是最常見的貿易方式。

沿革

今天採用的對銷貿易這一術語可追溯到二次大戰以前正常貿易關係瓦解之時。隨著德國極度的通貨膨脹(inflation),(貨幣)競爭性貶值(conpetitive devaluati-ons)及保護主義表明在貿易、國際金融銀行市場上的全球崩潰。德國國家銀行不願意看到德國杯切斷從巴爾幹國家傳統的原料供應,他們同意建立清算系統來解決實際頭寸問題——僅只每年一次——這是允許德國和巴爾幹國家之間繼續進行傳統貿易往來的一個措施。這些安排稱為補償貿易。使用於有關雙邊清算活動中的另一個術語是“對銷貿易”。二次世界大戰過程中和結束後,金融市場局面一片混亂,英國像建立歐洲支付聯盟(European payment Union)時對西歐的做法一樣,採用了同樣的雙邊清算安排。後來,中央計畫經濟國家搬用了相同的結算制度在他們之間使用,同時也用於同像芬蘭這樣的鄰國的貿易交往中。從概念上來說,所有這一切安排都是在熟悉的貿易夥伴之間交換互相不關聯產品的貿易信貸往來賬戶

到了60年代末期,隨著互購和產品回購這類交易的出現,前蘇聯出現了用“補償基礎的貿易”(Trade on Compensation Basis)來概括這一系列做法,西方也開始使用Counter Trade 的概念。由此可見,對銷貿易,作為上述多種貿易方式的總括概念,出現於20世紀60年代末。

對銷貿易在易貨貿易的基礎上,融合了發展過程中客觀所需要的多種因素,產生了遠超出易貨的交易形式,形成了當今含義下的概念。隨著國際經濟合作的加強和國際貿易的進一步發展,今後還可能出現新的對銷貿易的交易形式,從這個角度看,對銷貿易有事一個發展中的概念。

形式

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的對銷貿易雖然保留歷史某些相同點,但已不同於以往的做法。貿易雙方並不一定互相熟悉,交換的產品為縱向有聯繫的貨物。在國際貿易實務中,對銷貿易的基本形式有:易貨記賬貿易互購回購補償貿易轉手貿易抵銷貿易等多種貿易方式,主要有三種,即:易貨貿易(Barter Trade)、互購(Counter Perchase)和補償貿易(Compensation On Trade)。

易貨貿易(Barter)

是貨物和服務的直接交換,一般在短時期內完成。如用紐西蘭的凍牛肉換取伊朗的原油。The direct exchange of goods and services whichis completed in a short period of time.

互購貿易(Counter Purchase)

互購,又稱“平行貿易”,也有人譯成“反向購買”,即,交易雙方相互購買對方的產品。互購貿易涉及使用兩個既獨立而又相互聯繫的契約,在這種方式下,交易雙方先簽訂一個契約,約定由先進口國(往往是開發中國家),用現匯購買對方的貨物(如機器、設備等),並由先出口國(通常為已開發國家)在此契約中承諾在一定時期內買回頭貨。
之後,雙方還需簽訂一個契約,具體約定由先出口國用所得貨款的一部分或全部從先進國家購買回頭貨。可見,互購貿易的兩筆交易都用現匯支付,一般通過信用證即期付款或付款單來進行,有時也可以採取遠期信用證付款。與一般交易不同的是,先出口的一方在第一份契約中作出回購對方貨的承諾,從而把先後兩筆不一定等值的現匯交易結合在一起,因而,互購貿易對於先出口的一方來說,無論從資金周轉還是隨後的談判地位來衡量,都是比較有利的。
實踐中,往往已開發國家挾其技術上的優勢,常占有這種有利地位而比較願意採用這種做法。故互購貿易已成為當今對銷貿易的主要方式。

補償貿易(Compensation on Trade)

補償貿易補償貿易

指交易的一方在對方提供信貸的基礎上,進口設備或技術,而用向對方返銷進口設備及或技術所生產的直接產品或相關產品或其他產品或勞務所得的價款分期償還進口價款的一種貿易做法。其中包括了三種形式:
(1)直接產品補償(返銷):是指設備與技術的進口方以設備與技術直接生產出來的產品來償還提供設備與技術的一方。
(2)補償(回購):是指設備與技術的進口方以其他產品來償還提供設備技術的一方。
(3)混合抵償:指設備與技術的進口方部分以設備與技術直接生產出來的產品來償還,部分以其他產品來償還提供設備與技術的一方。

回購貿易(Buyback)

回購協定是指由出口成套設備的一方在將來購回一部分有這些機器設備生產的產品作為全部或部分付款。互購和回購的重要區別在於,在回購貿易中購回的貨物和勞務與原出口的商品有直接聯繫而在互購中兩者卻沒有聯繫。另一個重要區別為回購交易一般比互購交易花費的時間要長(可長達15年或者20年),如美國施樂公司向中國出售製造小容量複印機的成套設備和技術並在契約中承諾打響購買中國工廠生產出來的複印機。

轉手貿易(Switch Trade)

這是一種特殊的貿易方式。在記帳貿易的條件下,人們採用轉手貿易作為取得硬通貨的一種手段。最簡單的轉手貿易是根據記帳貿易辦法買下的貨物運到國際市場轉售,從中取得硬通貨。複雜的做法是在記帳貿易項下握有順差的一方將該項順差(實際上是在相當的逆差國家購買貨物的權利)轉讓給第三方,以換取他所需要的商品或設備,然後由該第三方利用該項順差在相應的逆差國購買貨物,運往其它市場銷售,收回硬通貨。

利弊

可以說,對銷貿易一般是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和不太發達的市場體系間發生的貿易。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認為對銷貿易有幾種好處:

⑴進行對銷貿易有助於應對一個國家的外匯短缺。

⑵對銷貿易可以促進出口。在貿易保護主義盛行的當代,通過對銷貿易,有助於打破西方國家的貿易壁壘,為本國產品,尤其是開發中國家的工業製成品打開市場。

⑶對銷貿易可用來減少出口收入方面的不確定性。

⑷使用對銷貿易可以避開國際價格協定,如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的價格協定。

⑸對銷貿易可以幫助有嚴重債務的國家繼續進口商品而實際上香債權人掩蓋出口收入。

貿易保護主義貿易保護主義

然而,對銷貿易可能是非常危險地業務。由於掩蓋交易的真正價格和成本,對銷貿易可以掩蓋並促進一國長期在市場上保持低下的效益。公司因不能擺脫劣質產品將受到損失。最後,對銷貿易可能被認為是貿易保護主義的一種表現形式。極不利因素為:

(1)對銷貿易帶有濃厚的雙邊性和封閉性,這其實是以限制性的措施來反對保護主義,其結果反而增加了貿易保護主義的氣氛。
(2)在上述模式下,決定交易的主要因素已不是商品的價格和質量,而是取決於回購的承諾。這就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市場機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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