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等貿易

對等貿易

對等貿易也稱對銷貿易、反向貿易或互抵貿易,一般認為這是一種以貨物或勞務(包括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等無形財產) 作為償付貸款手段的一種貿易方式。它把進口和出口結合起來,組成相互聯繫的整體交易,交易雙方都有進有出。並求得各自的收支基本平衡。

產生原因

隨著生產的發展,國際間的貿易不斷發展。一般來說工業國需要從開發中國家進口原料、能源、農產品等初級產品,開發中國家需要從工業國家進口工業產品,工業國家對發展國家的剝削,一方面利用工業製品和初級產品之間的剪刀差,進行不等價交換,另一方面是向開發中國家傾銷產品,同時,在本國設立種種貿易保護措施和各種非關稅壁壘,以阻止開發中國家的產品進入本國市場,引起國與國間貿易的不平衡,造成後者的貿易逆差。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特別是近十年來,開發中國家欠工業國的債務越來越多。為平衡貿易額,開發中國家強烈要求進行對等貿易,即國與國間的進出口額大體對等。由於工業國的阻撓,這一要求至今未能實現。近年來,要求對等貿易的呼聲,不限於開發中國家。工業國家之間也有此要求。例如日本對美國、西歐國家的貿易,前者年年大量出超,後者甚為不滿,要求對等貿易。

貿易形式

對等貿易對等貿易
對等貿易有多種形式,但基本形式有三種,即:易貨貿易(Barter Trade)、互購(Counter Purchase)和補償貿易(Compensation On Trade)。

1、易貨貿易

傳統的易貨貿易,一般是買賣雙方各以等值的貨物進行交換,不涉及貨幣的支付,也沒有第三者介入,易貨雙方簽訂一份包括相互交換抵償貨物的契約,把有關事項加以確定。在國際貿易中,使用較多的是通過對開信用證的方式進行易貨,即由交易雙方先訂易貨契約,規定各自的出口商品均按約定價格以信用證方式付款。先開立的信用證以收到、認可對方開出的等值或基等值的信用證為生效條件。另外,國家間簽訂的換貨清算協定實際上也是擴大了的易貸方式。根據協定規定,任何一方的進口或出口,由雙方政府的指定銀行將貨值記帳,在一定時期內互相抵沖結算,其差額毛有的規定結轉下一年度,有的規定以現匯支付超過約定擺動額部分的差額。

2、互購

互購又稱"平行貿易"或"回購",中國又譯成“反向購買”。互購是指交易雙方互相購買對方的產品。互購貿易涉及使用兩個既獨立而又相互聯繫的契約;交易雙方先簽訂一個契約,約定由行進口國(往往是開發中國家)用現匯購買對方的貨物(如機器、設備等),並由先出口國(通常是已開發國家)在此契約中承諾在一定時期內買回頭貨;之後,雙方還需簽訂一個契約,具體約定由先出口國用所得貨款的一部分或全部從先進口國購買商定的回頭貨。互購不是單純的以貨換貨,而是現匯交易,而且不要求等值交換。

3、補償貿易

補償貿易,是指在信貸基礎上進口設備,然後以回銷產品或勞務所得價款,分期償還進口設備的公款及利息

在當前中國開展的補償貿易中,按照用來償付的標的的不同,大體上可分為三類:

(1)直接產品補償。即雙方在協定中約定,由設備供應方向設備進口方承諾購買一定數量或金額的由該設備直接生產出來的產品。這是補償貿易最基本的做法。

(2)其他產品辦償。當所交易的設備本身不生產產品或設備所生產的直接產品非對方所需或在國際市場上不好銷時,可由雙方協商,用回購其他產品來代替。

(3)勞務補償。雙方根據協定,通常由外商代我方購進所需的技術、設備,貨款由外商墊付,我方按外商要求加工生產後,從應收的工繳費中分期扣還給外商。

利弊分析

對等貿易對等貿易
1、對銷貿易的有利因素

(1)它是一種可以不動用外匯或少動用外匯就可以發展一國對外貿易的有力手段。

(2)在貿易保護主義盛行的當代,通過對銷貿易,有助於打破西方國家的貿易壁壘,為本國產品,尤其是開發中國家的工業製成品打開市場。

(3)有些方式,如產品回購(補償貿易)或抵銷貿易,除了具有一般對銷貿易所具有的平衡國際收支的作用外,還具有融通資金和吸收外國資本流入的功能。

(4)由於對銷貿易採用的是進出結合的做法,故核算其經濟效益,可從進出口兩方面結合起來通盤考慮,例如,進口盈利,出口虧損,但只要前者大於後者,還是有利可圖的。加之,對銷貿易是由交易雙方私下進行的,這就更增加了決定價格時的靈活性和隱蔽性,而不易被他人所察覺,從而起到補貼出口而不遭報復的作用。

(5)從已開發國家角度看,通過對銷貿易,承諾一定的回購,提供信貸或投資 ,不僅可以增強其市場競爭能力,而且有助於推銷一些用現匯難以銷售的產品、技術,爭取到一些廉價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供應。

2、不利因素

(1)對銷貿易帶有濃厚的雙邊性和封閉性,這其實是以限制性的措施來反對保護主義,其結果反而增加了貿易保護主義的氣氛。

(2)在上述模式下,決定交易的主要因素已不是商品的價格和質量,而是取決於回購的承諾。這就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市場機制的作用

國家管理

對等貿易對等貿易
對等貿易在全世界被廣泛採用並得到迅速發展是在二次大戰以後,這是因為戰後貿易保護主義盛行,某些國家國際收支惡化,進口苦於無外匯,出口又少渠道,所以不得不求助於進口與出口相結合的對等貿易。中國自1949年以來,對前蘇聯、東歐等國家的貿易,長期在政府間簽訂貿易協定的基礎土,以記賬方式進行。1951年,中國政府曾先後頒布過《易貨貿易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為了開展補償貿易,國務院於1978年頒發試行辦法,後又於1979年9月頒發了 《開展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辦法》,1981年7月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又頒發了 《關於執行<開展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辦法>的幾項規定》。這些檔案對補償貿易的範圍、項目的審批程式、在補償期間免繳稅利和外匯結算等問題作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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