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

CEPA

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英文簡稱。包括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另外,CEPA(China Electronics Purchasing Association)還是中國電子企業協會採購分會的英文縮寫。

基本信息

背景

CEPACEPA
200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安民副部長代表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梁錦松司長,共同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總體目標是:逐步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實現服務貿易的自由化,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歧視性措施;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實施與今後修訂的原則是:遵循“一國兩制”的方針;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順應雙方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需要,促進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實現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繁榮;先易後難,逐步推進。

2003年10月17日,中國商務部副部長安民與澳門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分別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在澳門正式簽署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六個附屬檔案文本。雙方就全部內容達成一致,主要包括: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自由化、以及貿易投資便利化三個方面。

2004年10月27日,商務部副部長安民與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唐英年共同主持召開《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聯合指導委員會高層會議,並分別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

2004年10月29日,《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聯合指導委員會高層會議在澳門召開。商務部副部長安民與澳門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分別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

2017年6月28日,商務部副部長高燕與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在香港簽署了內地與香港《CEPA投資協定》和《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定》。兩個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其中《CEPA投資協定》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18年12月12日,內地與澳門簽署了《CEPA(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貨物貿易協定》,連同之前已簽署的CEPA服務貿易協定、投資協定和經濟技術合作協定,標誌著提前完成了國家“十三五”規劃中的CEPA升級目標。

意義

CEPA是“一國兩制”原則的成功實踐,是內地與港澳制度性合作的新路徑,是內地與港澳經貿交流與合作的重要里程碑,是我國家主體與香港、澳門單獨關稅區之間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也是內地第一個全面實施的自由貿易協定。

CEPA具有自由貿易協定性質,是中國國家主體與其特別行政區之間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性質的經貿安排,帶有明顯的自由貿易區特徵。從巨觀角度看,CEPA的基本目標是:逐步取消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提高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的經貿合作水平。

特點

1.CEPA是一個高標準的自由貿易協定,內容豐富,領域廣泛。CEPA是內地迄今為止商簽的內容最全面,開放幅度最大的自由貿易協定,也是香港與澳門實際參與的唯一的自由貿易協定。其內容質量高,覆蓋面廣,在短時間內結束談判並付諸實施,為內地參與其他雙邊自貿區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起到了開創性的作用。

2.CEPA既符合WTO規則,又符合“一國兩制”的方針。CEPA在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中實行的開放措施完全符合WTO規則。CEPA簽署後,港澳地區仍維持其自由港的地位,也完全遵循了“一國兩制”的方針。同時,CEPA通過各項開放措施,逐步減少和消除兩地經貿交流中的制度性障礙,促進了內地與港澳之間經濟要素的自由流動和經濟的融合,也符合內地與港澳經貿發展的實際情況。

3.CEPA是開放的。CEPA第三條規定,“雙方將通過不斷擴大相互間的開放,增加和充實CEPA的內容”。2004年以來,雙方在CEPA框架下陸續簽署了多個補充協定,這是CEPA開放性的具體體現。

內容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由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於2003年6月29日正式簽署。

其主要內容包括三方面:(1)兩地實現貨物貿易零關稅;(2)擴大服務貿易市場準入;(3)實行貿易投資便利化。即:從2004年1月1日起,273個內地稅目涵蓋的香港產品(涉及食品、藥品、紡織品、電子產品等),符合原產地規則進入內地時,可享受零關稅優惠;對香港擴大服務貿易市場準入,涉及的行業包括諸如管理諮詢服務、會展服務、廣告服務、會計服務、建築及房地產、醫療及牙醫、分銷服務、物流等個七個部門;關於投資便利,規定大陸將在通關及電子商務等七個領域簡化手續以便香港資金更加自由地進入內地。

CEPA的簽署使香港與內地的經貿聯繫更加緊密,它標誌著中國入世後香港與內地經濟關係出現歷史性的變革。簽署CEPA是中國經濟一體化戰略的重要環節,是構建祖國大陸、香港、澳門、台灣的“大中華經濟圈”的起點,是實質性區域經濟合作的第一步,其追求的利益是長遠的,造成的影響也將是廣泛而深刻的。

按照協定規定,貨物貿易方面,由2004年1月1日起,273個內地稅目涵蓋的香港產品,只要符合原產地規則,都可享有零關稅優惠。這些產品包括部分電機及電子產品、塑膠產品、紙製品、紡織及成衣製品、化學製品、藥物、鐘錶、首飾、化妝品及金屬製品等;最遲於2006年1月1日前,只要符合CEPA的原產地原則,香港廠商都可經申請享有零關稅優惠。香港特區同意在協定下對所有原產於內地的貨品維持零關稅,並且不會對該等貨品實施限制性貿易法規。

服務貿易方面,協定規定17個服務行業獲得放寬準入;至於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雙方同意在7個範圍內加強合作,包括: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檢疫、電子商務、法律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中醫產業合作。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目錄: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正文

附屬檔案一:關於貨物貿易零關稅的實施

表1內地對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實施零關稅的產品清單

附屬檔案二:關於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

表1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香港貨物原產地標準表

附屬檔案三:關於原產地證書的簽發和核查程式

原產地證書格式

附屬檔案四:關於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體承諾

表1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

表2香港向內地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

附屬檔案五: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

附屬檔案六:關於貿易投資便利化

2004年10月27日《〈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簽署。根據補充協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內地對《第二批內地對原產於香港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的產品清單(現有生產產品)》中列明的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

2005年10月18日《〈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二》簽署,在2003年簽署的“安排”和2004年簽署的“安排”補充協定的基礎上,內地進一步擴大對香港開放。

經國務院批准,商務部副部長廖曉淇與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唐英年2006年6月27日分別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香港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三》。

專程前來香港出席“內地與港澳經貿合作發展論壇”的商務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進一步在服務貿易領域對香港擴大開放,並加強與香港在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的合作。

在服務貿易領域,從2007年1月1日起,內地在法律、會展、信息技術、視聽、建築、分銷、旅遊、運輸和個體工商戶等領域原有開放承諾基礎上,進一步採取15項具體開放措施。其中,4項屬於放寬股許可權制,2項屬於降低註冊資本、資質條件等門檻,9項屬於放寬地域、經營範圍和自然人流動的條件。

在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為借鑑香港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經驗,推進內地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推動內地與香港在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雙方決定將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列入“安排”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並將進一步探討具體合作內容。

商務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安排”簽署以來,在內地和香港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實施進展順利,成效顯著。今後內地將繼續認真執行“安排”有關規定,積極落實“安排”承諾的內容,不斷提高內地與香港的經貿交流與合作,促進經濟的共同發展與繁榮。

2007年6月29日,在香港特區政府總部新翼一樓會議室,在行政長官曾蔭權、國家商務部部長薄熙來和約80位嘉賓的見證下,香港財政司司長唐英年及中國商務部副部長廖曉淇會簽署了CEPA第四份補充協定,協定涵蓋28個服務領域的開放措施,全部措施將於2008年元旦起生效。

唐英年表示,今次補充協定的內容相當豐富,包括40項涵蓋28個服務領域的開放措施,當中11個領域如公共事業服務、安老服務和環境服務等更是新增的服務領域,全部措施將於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另外,在金融合作、會展合作和推動專業人員資格互認方面也有新合作內容。

他指出,補充協定四加深和擴闊了業界進入內地市場的機遇。例如,在銀行業方面,內地同意將香港銀行入股內地銀行的資產要求則由100億美元降至60億美元,更會加強和香港的金融合作,包括為香港銀行在內地指定

地方開設分行設立綠色通道,和積極支持內地銀行赴港開設分支機構經營業務。

協定同時進一步放寬多個服務業進入內地的規定,包括降低香港旅行社及醫療服務在內地經營的資本要求,及開放會議展覽服務業等。據了解,在旅遊方面,香港旅行社在內地開設合資及獨資旅行社的營業總額要求將分別降至800萬美元和1,500萬美元,而內地亦將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泛珠九省設立的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有關省份居民的港澳游旅行團。在醫療服務方面,協定同時容許具內地執業資格的香港醫生,在內地獨資經營,而投資門坎更大幅從2000萬元減至1000萬元。

國家商務部副部長廖曉淇表示,今次的補充協定是開放程度最大的一次,共有11個領域,且是過去從未涉及的,令CEPA對香港開放領域增加至38個。此外,開放模式亦更多樣化,首次容許內地企業來香港提供跨境服務,他認為這利香港的服務業優勢。例如,內地讓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及上海市試點舉辦出國展覽、及支持和配合香港舉辦大型國際會議和展覽會等。上述和其它新開放措施,都有助香港和內地的發展充份發揮自己的優勢,長遠鞏固與內地的經貿關係,並支持國家的發展。

據透露,CEPA實施的首3年已為香港創造約36000個新職位,帶來逾50億元額外投資,預計未來兩地經貿將有更良好發展前景。

2008年7月29日,經國務院批准,商務部副部長姜增偉與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在香港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五》(CEPA補充協定五)。

根據補充協定,在服務貿易方面,內地將在17個領域共採取29項具體措施,進一步對香港擴大開放。在17個服務領域中,新增的領域包括採礦和勘探相關的服務領域。所有服務貿易的開放措施於2009年1月1日生效。補充協定五還推出了3項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和2項專業資格互認措施。

另外,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香港與廣東省以先行先試形式,在廣東推行共25項開放和便利化措施,其中17項措施已納入CEPA協定五。儘管其中涉及金融領域的開放措施不多,但廣東省港澳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願意港股直通車在廣東先試。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六》2009年5月9日在香港簽署。該協定擴大內地對香港服務貿易開放和經貿合作,使《安排》涵蓋的服務領域總數由40個增至42個。

經國務院批准,商務部副部長姜增偉與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曾俊華當日在港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六》,該協定將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周波、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副主任郭莉出席簽署儀式。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六》,內地同意推出29項市場開放措施,涉及20個服務領域,涵蓋了香港多個具發展優勢的重要行業,包括旅遊、銀行、證券、會展、法律、運輸、創意產業等,其中“研究和開發”“鐵路運輸”為兩個新增領域,使《安排》涵蓋的服務領域總數由40個增至42個。內地推出的市場開放措施中,在旅遊方面,經營赴台旅遊的內地組團社可組織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旅遊簽注的遊客以過境方式在香港停留,以利於內地及香港旅遊業界推出“一程多站”式旅遊產品。在銀行方面,香港銀行在廣東省設立的分行可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支行”。在證券服務方面,符合特定條件的香港證券公司與內地具備設立子公司條件的證券公司,可在廣東省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香港證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為三分之一。為配合“循序漸進”的開放模式,《<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六》中包括了9項以廣東省為試點的開放措施,涵蓋法律、會展、公用事業、電信、銀行、證券、海運及鐵路運輸等領域。在加強金融合作方面,《<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六》允許符合條件且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內地證券公司根據相關要求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積極研究在內地引入港股組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在專業資格互認方面,《<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六》加入了多項鼓勵資格互認或技術交流的措施,涵蓋會計、建築、房地產及印刷等領域。在醫療領域,香港藥劑師可在內地考試和註冊。整體而言,新措施能提升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的競爭優勢,不僅有助於企業應對金融危機,也有利於推動內地與香港長遠的經濟發展,繼續發揮“互惠互利、優勢互補”的作用。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七》2010年5月27日在香港簽署。進一步開放服務貿易和增強投資便利達成協定,推出三十五項新措施,其中以醫療和旅遊業受惠最大。

在服務貿易方面,自2011年1月1日起,內地在前幾次協定的基礎上,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建築、醫療、技術檢驗分析與貨物檢驗、專業設計、視聽、分銷、銀行、證券、社會服務、旅遊、文娛、航空運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和個體工商戶等14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的條件。

在金融合作方面支持符合條件的內地期貨公司在香港設立的子公司在港依法開展業務。

在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為進一步增強在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的合作,雙方同意將產業合作、教育合作補充列入《安排》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及將中醫藥產業合作列入產業合作領域具體內容。雙方同意在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產業合作,智慧財產權保護,品牌合作,教育合作10個領域開展貿易投資便利化合作。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2003年10月17日,在國家副主席曾慶紅和澳門特區行政長官何厚鏵見證下,商務部副部長安民和澳門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分別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在澳門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自2004年1月1日起,澳門273項商品零關稅進入內地市場,並在2006年之前所有澳門商品享有零關稅待遇;內地對澳門18個服務性行業實行準入;此外,內地與澳門將在七個領域加強合作。

《安排》主要框架包括三大方面,一是貨物貿易;二是服務貿易;三是貿易投資便利化。在貨物貿易方面,根據兩地貨物貿易和海關監管的實際,內地對澳門原產地的貨物,分兩批實行零關稅。第一,從2004年1月1日開始,將對澳門有較大實際利益的273個稅務商品,包括部分化工產品、紙製品、紡織服裝、首飾製品、醫藥產品、食品、電子及電制產品等,作為首批降稅的產品,實行零關稅。第二,從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原產澳門的貨物均可獲內地零關稅政策。服務貿易方面,《安排》涉及的服務業領域有:管理諮詢、會議及展覽、廣告、會計、法律、倉儲、醫療及牙醫、物流、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分銷、運輸、旅遊、建築、視聽、銀行、保險、證券、電訊等18個行業。

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包括七個領域的合作:1、投資促進;2、通關便利化;3、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4、電子商務;5、法律法規透明度;6、中小企業合作;7、產業合作。內地與澳門將加強上述七大領域的合作,同時雙方還明確在金融和旅遊的合作內容,加快對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的磋商。

澳門CEPA與香港CEPA的原則內容上基本一致。同時考慮到澳門的實際情況和經濟差異,“安排”中也充分體現了澳門的特點。安民副部長舉例說,由於和香港產業結構不同,澳門享受零關稅的二百七十三個商品稅目與香港有所不同。澳門由於沒有深水港,澳門的許多貨品必須經過香港轉運,不給澳門產品轉運的權利,享受CEPA就會打折扣,所以給予澳門產品特殊的寬容,就是澳門可以經過香港向內地轉運。在投資貿易便利化方面,香港有中醫藥的合作,澳門這方面比較薄弱,“安排”中就轉換成一個產業合作,“給澳門彈性,空出一個攤位,在上面擺東西”。澳門CEPA不僅包括了大部分澳門生產的產品,還有一些未生產但有機會生產和預備生產的產品,如不鏽鋼餐具、電影以及一些電子產品等,為今後澳門新產業的發展預留了空間。

2013年8月30日電香港與內地29日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第十份補充協定,進一步加強兩地經貿合作。簽署儀式當日下午在香港新政府總部舉行,由代表港方的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和代表內地一方的商務部副部長高燕進行簽署。商務部網站公布了協定內容。協定全文如下: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十

為進一步提高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年6月29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及於2003年9月29日簽署的《安排》附屬檔案;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香港擴大開放、加強金融合作、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簽署本協定。

一、服務貿易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定》、《〈安排〉補充協定二》、《〈安排〉補充協定三》、《〈安排〉補充協定四》、《〈安排〉補充協定五》、《〈安排〉補充協定六》、《〈安排〉補充協定七》、《〈安排〉補充協定八》和《〈安排〉補充協定九》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建築、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房地產、市場調研、技術檢驗和分析、人員提供與安排、建築物清潔、攝影、印刷、會展、筆譯和口譯、電信、視聽、分銷、環境、銀行、證券、醫院服務、社會服務、旅遊、文娛、體育、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貨代、商標代理等28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的條件,新增加複製服務和殯葬設施的開放措施。具體內容載於本協定附屬檔案。

(二)本協定附屬檔案是《安排》附屬檔案4表1《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定》附屬檔案3《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定二》附屬檔案2《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定三》附屬檔案《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安排〉補充協定四》附屬檔案《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安排〉補充協定五》附屬檔案《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安排〉補充協定六》附屬檔案《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六》、《〈安排〉補充協定七》附屬檔案《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安排〉補充協定八》附屬檔案《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八》和《〈安排〉補充協定九》附屬檔案《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九》的補充和修正。與前十者條款產生牴觸時,以本協定附屬檔案為準。

(三)本協定附屬檔案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屬檔案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四)本協定附屬檔案中的“契約服務提供者”,是為履行僱主從內地獲取的服務契約,進入內地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檔案的自然人。其僱主為在內地無商業存在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契約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期間報酬由僱主支付。契約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內地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二、金融合作

(一)積極研究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

(二)積極支持符合資格的香港保險業者參與經營內地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對香港保險業者提出的申請,將根據有關規定積極考慮,並提供便利。

三、貿易投資便利化

(一)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領域的合作,並據此將《安排》附屬檔案6第五條第(二)款第4項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增加以下內容:

“(1)推動粵港第三方檢測和認證服務的檢測認證結果互認。

(2)按照具體認證的要求,推動粵港自願認證的認證檢測結果互認。

(3)對於推動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檢測認證結果互認問題,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安排》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條約的相關規定執行。

(4)促進粵港商品貿易供應鏈效率,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商品條碼系統成員開放商品信息平台,享受與內地系統成員相同的服務。

(5)加強粵港商品信息資源共享,藉助商品條碼的全球唯一性,實現兩地流通商品信息的相互核實查驗,以共同打擊假冒商品,最佳化營商環境。”

(二)雙方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

支持研究粵港共同推進智慧財產權交易與融資,探討粵港兩地合作開展智慧財產權評估互認等業務的可行性。

四、附屬檔案 本協定的附屬檔案構成本協定的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協定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定於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

落實CEPA補充協定十有關政策進一步擴大證券經營機構對外開放

2015年8月21日,中國證監會落實CEPA補充協定十有關政策進一步擴大證券經營機構對外開放。

根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補充協定十,內地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對港澳地區進一步開放:

一是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港資、澳資金融機構分別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各設立1家兩地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港資、澳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內地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

二是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港資、澳資金融機構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分別在內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各新設1家兩地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內地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港資、澳資合併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內地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

三是在內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允許港資、澳資證券公司在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達50%以上。

港資金融機構向我會申請設立合資證券公司,除符合我會規定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有關股東條件以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申請人應當是在香港註冊且總部設在香港的持牌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控股公司;

二是如果申請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機構,還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1)申請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香港註冊且總部設在香港;(2)申請人在香港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且最近三年稅前利潤50%以上來自香港地區,或者50%以上高級管理人員為香港永久性居民;(3)申請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已經在香港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並且申請人的營業收入或稅前利潤占該上市公司的50%以上。

澳資金融機構向我會申請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參照執行上述標準。

港資、澳資證券公司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參照執行上述對港資、澳資的認定標準。

按目前方案,擬批設的新公司數量不多,且批准設立尚需一定時間。

申請人應當按照我會要求,提交行政許可申報材料。我會依法負責對內地與港澳合資證券公司、合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2004年10月29日,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

2005年10月21日,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二》。

經國務院批准,商務部副部長廖曉淇與澳門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2006年6月26日分別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澳門簽署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三》。

在香港出席“內地與港澳經貿合作發展論壇”的商務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安排”補充協定三,內地在“安排”及其兩個補充協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在服務貿易領域擴大對澳門開放,並加強與澳門在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的合作。

在服務貿易領域,從2007年1月1日起,內地在法律、建築、會展、視聽、分銷、旅遊、運輸和個體工商戶等領域原有開放承諾的基礎上,採取13項具體開放措施。其中,4項屬於放寬股許可權制,1項屬於降低註冊資本、資質條件等門檻,8項屬於放寬地域、經營範圍和自然人流動的條件。

在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為支持和配合澳門產業結構向適度多元化的方向轉變,雙方在貿易投資便利化原有的產業合作領域中增加會展業合作;同時為推動內地與澳門在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雙方決定將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列入“安排”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

經國務院批准,2007年7月2日,商務部副部長廖曉淇與澳門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長譚伯源在澳門簽署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四》(以下簡稱“《<安排>補充協定四》”),該協定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中央駐澳辦主任白志健、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陳佐洱出席了簽署儀式。

根據《<安排>補充協定四》,內地對澳門的開放進一步擴大。在服務貿易方面,內地在28個領域採取了40項開放措施,其中11個領域為本次新增領域,分別是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市場調研、與管理諮詢相關服務、公用事業、建築物清潔、攝影、印刷和出版、筆譯和口譯、環境、社會服務、體育。在法律、醫療、房地產、人才中介、會展、電信、視聽、分銷、保險、銀行、證券、旅遊、文娛、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個體工商戶等17個領域,在原有開放承諾的基礎上,分別採取了取消股許可權制,降低註冊資本和資質條件等門檻,放寬經營範圍和經營地域限制等進一步開放措施。此外,還增加了金融合作和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內容。內地對澳門服務貿易的開放領域達到38個,開放措施182項。

簽署儀式後,廖曉淇與譚伯源共同會見了記者。廖曉淇說,在內地和澳門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各項工作進展順利。CEPA的實施提高了兩地經濟交流與合作的水平。

廖曉淇表示,《CEPA補充協定四》在澳門業界比較關注的領域,採取了較為開放的措施。例如:在旅遊領域,澳門旅遊社在內地設立合資、獨資旅行社的年旅遊經營總額分別由1200萬美元和2500萬美元降至不低於800萬美元和1500萬美元,並將經營赴港澳境外游試點業務由廣東省擴大到泛珠三角其他八個省、自治區。在會展領域,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上海市設立的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支持和配合澳門舉辦大型國際會議和展覽會。在銀行領域,將澳門銀行入股內地銀行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由不低於100億美元降至不低於60億美元;支持內地銀行赴澳門開設分支機構經營業務等。

廖曉淇說,今後內地將繼續認真執行CEPA有關規定,積極落實CEPA各項內容,不斷提高兩地的經貿交流與合作水平,促進兩地經濟的共同發展與繁榮。

譚伯源說,《安排》及其四個補充協定的簽署和實施,有力地促進了澳門與內地經濟的進一步融合,為澳門的經濟發展創造了更好的條件,帶來了更多的機遇,體現了中央政府對澳門的支持。相信在這些措施的推動下,兩地經貿交往會更加頻繁、密切,相互貿易與投資會更好地發展,兩地經濟會越來越繁榮。

2008年7月30日,《〈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五》在澳門特區政府總部簽署。該協定將於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商務部副部長姜增偉與澳門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分別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在“安排”補充協定五文本上籤字。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中央駐澳聯絡辦公室副主任高燕、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周波、外交部駐澳特派員盧樹民、澳門特區海關關長徐禮恆等出席了簽字儀式。

新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五》包括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兩方面的內容,共有28項具體措施。

在服務貿易方面,內地將對原有已開放的16個服務貿易領域作進一步深化開放,包括會計、建築、醫療、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人員提供與安排、印刷、會展、分銷、環境、銀行、社會服務、旅遊、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以及個體工商戶等。同時,新增加與採礦相關服務、與科學技術相關的諮詢服務2個領域,使服務貿易總開放領域達到40個。

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內地在原有的8個合作領域外,新增了1項“品牌合作”,並同意在4個方面加強合作,包括:加強兩地在品牌領域的交流與溝通;在品牌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加強在培訓、考察、出版刊物等方面的合作;通過網站宣傳、展會推介、舉辦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兩地品牌的推廣促進活動,使累計合作領域增加至9個。

為進一步加強粵澳經貿合作,並強化廣東省作為《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先行先試作用,“安排”補充協定五將在醫療、人才中介、環境、社會福利機構、旅行社、船務、道路運輸和個體工商戶等8個領域內,進一步擴大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的可經營或試點經營領域、進一步降低在廣東省內相關行業的門檻和授予廣東一些審批權,以促進粵澳兩地的經貿交流與合作。

姜增偉指出,《〈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五》的簽署,體現國家對澳門經濟發展的支持,它必將為澳門提供有利幫助。

姜增偉強調,內地將繼續加強與澳門溝通,進一步完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內容,推動內地與澳門的共同發展。

譚伯源強調,“安排”補充協定五充分體現廣東作為《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對澳門的先行先試作用。今後,澳門將透過粵澳合作聯絡機制,完善雙方發展空間。

譚伯源表示,將鼓勵更多澳門服務企業充分利用《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帶動澳門經濟多元化發展。

“安排”補充協定五簽署前,姜增偉和譚伯源分別率領兩地代表團舉行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第7次聯合指導委員會高層會議。

示範

為深化四川省與商務部合作機制,幫助四川省更好地擴大對外開放,成都市與天津市濱海新區、重慶市兩江新區等被批覆確認為“落實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示範城市”(簡稱“落實CEPA示範城市”),成為部省領導親自關心和推動的一項新成果。

此次成都市獲批成為“落實CEPA示範城市”,有利於更好地貫徹落實CEPA涉及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貿易投資便利化等政策措施,進一步深化川港澳在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領域的合作,更好地服務於新一輪西部大開發,服務於西部地區的對外開放,加快建設內陸開放高地。

其他

CEPA(ChinaElectronicsPurchasingAssociation),即中國電子企業協會採購分會的英文縮寫。

簡介

中國電子企業協會採購分會(簡稱CEPA)成立於2003年8月,它由信息產業部主管,隸屬於中國電子企業協會(CEEA),是由中國境內從事電子元器件採購與銷售的單位以及其它相關企事業單位在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社會團體。它是電子信息產業元器件供需部門的中介性服務組織。CEPA已擁有8,000多名會員,覆蓋了中國絕大部分的元器件採購單位與OEM廠商。

宗旨

促進我國電子元器件採購行業信息化;聯合整機企業的元器件採購人員,形成行業整體優勢;為元器件採購人員提供國內外最新的第一手市場信息及採購依據;促進整機企業降低採購成本,提高經濟效益;成為會員與政府、市場的橋樑與紐帶。

任務

提供國內外元器件市場行情與價格分析;發布國內外電子元器件行業、市場、產品方面的權威性重大信息;引進並推廣國際電子產品物流及物料管理模式與信息平台;組織元器件採購人員參加國際元器件供應鏈管理與ERP培訓;為電子企業提供積壓元器件的解決方案和降低成本的聯合採購方案;組織國際知名元器件生產企業、一流的分銷商及國際元器件行業協會與國內元器件供應與採購部門的對口交流與業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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