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釋義
按照傾銷的定義,若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就會被認為存在傾銷。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的差額被稱為傾銷幅度。所以,確定傾銷必須經過三個步驟:確定出口價格;確定正常價格;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進行比較。
如美國政府規定:外國商品剛到岸價低於出廠價格時被認為商品傾銷,立即採取反傾銷措施。雖然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對反傾銷問題做了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各國各行其是,仍把反傾銷做為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之一。
世貿組織的《反傾銷協定》規定,一成員要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首先,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第二,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威脅,或對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第三,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按照傾銷的定義,若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就會被認為存在傾銷。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的差額被稱為傾銷幅度。所以,確定傾銷必須經過三個步驟:確定出口價格;確定正常價格;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進行比較。
正常價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貿易條件下出口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可比銷售價格。如該產品的國內價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國同類產品出口價格來確認正常價格。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不同的是,傾銷行為的受害國在開始反傾銷調查前沒有與當事成員進行磋商的義務;在審查傾銷對國內產業的影響時,需要考慮傾銷幅度的大小並確定傾銷幅度。世貿組織規定,傾銷幅度不超過進口價格2%。被反傾銷的產品進口量占同類產品進口比例不超過3%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傾銷幅度的最低限額。
反傾銷的最終補救措施是對傾銷產品徵收反傾銷稅。徵收反傾銷稅的數額可以等於傾銷幅度,也可以低於傾銷幅度。
儘管反傾銷調查並未結束,但在已經初步裁定存在傾銷及其造成的損害,並防止傾銷在調查過程中繼續造成損害,各當事方已經得到充分的提供情況和發表意見的機會的前提下,受害成員可以採取臨時措施。
另外一種補救措施是價格承諾。若出口商自願作出了令人滿意的承諾,修改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則調查程式可能被暫停或終止,有關部門不採取臨時措施或徵收反傾銷稅。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程式一樣,一成員政府應該在接到國內受傾銷產品損害的企業或產業的申請後,展開反傾銷調查。各當事方必須得到關於啟動調查的通知。它們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員政府、出口商或國外生產商、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商、行業協會、進口國同類產品的生產商及其行業協會等。若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存在傾銷及其損害,或者傾銷幅度或傾銷進口數量低於最低限額,則應終止調查。
在世貿組織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貿易商和產業界,才能採取反傾銷措施。因此,一國的貿易商或產業界必須通過政府來啟動反傾銷程式。
若出口產品受到調查的成員不滿展開調查的成員所採取的行動,它可以將問題提交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解決。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必須通過本國政府採取這樣的行動。
產生條件
WTO《反傾銷協定》規定,對傾銷產品徵收反傾銷稅必須符合三個基本條件:
首先,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
第二,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第三,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傾銷存在;損害存在;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在這三個條件都具備的情況下,就會出現國際反傾銷。
應訴準備
密切關注反傾銷申訴和立案動態,及時諮詢專業人士;
必要時,尋求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商會及行業協會的指導;
如涉案,應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積極準備相關材料和證據;
配合律師填寫問卷,以便在經過充分分析和論證後,按時遞交至調查當局。
順利通過實地核查也是非常重要的環節。
除此之外,在有些國家(如美國),法律抗辯和司法審查也是十分重要和有效的手段。
解決措施
中國商務部臨時解決方法
第二十八條 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採取下列臨時反傾銷措施:
(一)徵收臨時反傾銷稅;
(二)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臨時反傾銷稅稅額或者提供的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擔保的金額,應當不超過初裁決定確定的傾銷
幅度。
第二十九條 徵收臨時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由商務部作出決定並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長至9個月。
自反傾銷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60天內,不得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價格承諾
第三十一條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可以向商務部作出改變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的價格承諾。
商務部可以向出口經營者提出價格承諾的建議。
商務部不得強迫出口經營者作出價格承諾。
第三十二條 出口經營者不作出價格承諾或者不接受價格承諾的建議的,不妨礙對反傾銷案件的調查和確定。出口經營者繼續傾銷進口產品的,商務部有權確定損害威脅更有可能出現。
第三十三條商務部認為出口經營者作出的價格承諾能夠接受並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決定中止或者終止反傾銷調查,不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或者徵收反傾銷稅。中止或者終止反傾銷調查的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商務部不接受價格承諾的,應當向有關出口經營者說明理由。
商務部對傾銷以及由傾銷造成的損害作出肯定的初裁決定前,不得尋求或者接受價格承諾。
第三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中止或者終止反傾銷調查後,應出口經營者請求,商務部應當對傾銷和損害繼續進行調查;或者商務部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傾銷和損害繼續進行調查。
根據前款調查結果,作出傾銷或者損害的否定裁定的,價格承諾自動失效;作出傾銷和損害的肯定裁定的,價格承諾繼續有效。
第三十五條商務部可以要求出口經營者定期提供履行其價格承諾的有關情況、資料,並予以核實。
第三十六條 出口經營者違反其價格承諾的,商務部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可以立即決定恢復反傾銷調查;根據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可以決定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並可以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徵收反傾銷稅,但違反價格承諾前進口的產品除外。
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
反傾銷稅
第三十七條 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徵收反傾銷稅。徵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條 徵收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九條反傾銷稅適用於終裁決定公告之日後進口的產品,但屬於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條反傾銷稅的納稅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第四十一條反傾銷稅應當根據不同出口經營者的傾銷幅度,分別確定。對未包括在審查範圍內的出口經營者的傾銷進口產品,需要徵收反傾銷稅的,應當按照合理的方式確定對其適用的反傾銷稅。
第四十二條反傾銷稅稅額不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第四十三條 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並在此前已經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反傾銷稅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期間追溯徵收。
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威脅,在先前不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將會導致後來作出實質損害裁定的情況下已經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反傾銷稅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期間追溯徵收。
終裁決定確定的反傾銷稅,高於已付或者應付的臨時反傾銷稅或者為擔保目的而估計的金額的,差額部分不予收取;低於已付或者應付的臨時反傾銷稅或者為擔保目的而估計的金額的,差額部分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退還或者重新計算稅額。
第四十四條 下列兩種情形並存的,可以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徵收反傾銷稅,但立案調查前進口的產品除外:
(一)傾銷進口產品有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或者該產品的進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口經營者實施傾銷並且傾銷對國內產業將造成損害的;
(二)傾銷進口產品在短期內大量進口,並且可能會嚴重破壞即將實施的反傾銷稅的補救效果的。
商務部發起調查後,有充分證據證明前款所列兩種情形並存的,可以對有關進口產品採取進口登記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徵收反傾銷稅。
第四十五條 終裁決定確定不徵收反傾銷稅的,或者終裁決定未確定追溯徵收反傾銷稅的,已徵收的臨時反傾銷稅、已收取的保證金應當予以退還,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應當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條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有證據證明已經繳納的反傾銷稅稅額超過傾銷幅度的,可以向商務部提出退稅申請;商務部經審查、核實並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可以作出退稅決定,由海關執行。
第四十七條 進口產品被徵收反傾銷稅後,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該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能證明其與被徵收反傾銷稅的出口經營者無關聯的,可以向商務部申請單獨確定其傾銷幅度。商務部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作出終裁決定。在審查期間,可以採取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措施,但不得對該產品徵收反傾銷稅。
受理程式
受理反傾銷調查申請並對申請是否由產業或者代表產業提出、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負責傾銷及傾銷幅度,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的調查和確定,認定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根據調查結果做出初裁決定和終裁決定;
受理反傾銷、新商複審、期中複審、日落複審、反規避的申請,決定是否展開調查,根據調查做出相關裁定;
對採取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的臨時反傾銷措施做出決定;
提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最終反傾銷稅、、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的建議;
負責與價格承諾協定相關的磋商、,商簽承諾協定並監督實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價格承諾的決定;
對外公告的發布、產品範圍調整、信息披露、對有關利害關係方的通知等;
同時,負責與反傾銷有關的對外磋商、通知和爭端解決事宜。
具體而言,有關傾銷方面的工作由進公平局負責,有關產業損害方面的工作由產業損害調查局負責,同時公平局和產業損害調查局共同就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調查,由部統一做出決定或裁決並對外發出公告。
農業部:會同部對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產業損害進行調查。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稅則委員會根據部的建議做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和最終反傾銷稅等與“稅”有關的決定。
海關總署:海關總署是反傾銷案件中的具體執行機關,負責執行臨時反傾銷措施和徵收反傾銷稅以及等事宜。
一般情況下,具有法定資格的申請人提出反傾銷調查書面申請,是反傾銷立案的依據,也是反傾銷申訴程式啟動的源頭和關鍵。
期終複審
期終複審,又稱日落複審、到期複審,是指在反傾銷措施實施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調查機關應利害關係方申請發起或調查機關主動發起的複審程式。期終複審調查審查如果取消反傾銷措施,傾銷和損害是否會繼續或再度發生。如果調查機關經調查得出的結論是肯定性的,則可做出繼續維持反傾銷措施的裁定。
國際案例
歐盟對中國無縫鋼管徵收反傾銷稅
歐盟建議,對產自中國的無縫鋼管徵收為期5年的正式反傾銷稅,稅率高達39.2%,適用於圓截面和外部直徑不超過406.4毫米的無縫鋼管。
加拿大TenarisAlgomaTubes(TAT)公司向加拿大邊境服務署提出申請,要求對原產於中國的無縫鋼製油氣套管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
TAT公司稱,2001年以來,由於存在大量補貼,中國企業得以長期低價向加拿大市場傾銷涉案產品,對加拿大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和實質性損害威脅,因此,要求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在進行反傾銷調查的同時,就中國政府對涉案產業的各種補貼進行反補貼調查。
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將於8月13日前就是否立案作出決定。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對原產於中國的銅管件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期中複審裁決,中國應訴企業天力管件有限公司、諸暨市浩海空調器製造有限公司的補貼率為零;未應訴企業的傾銷幅度為242%,補貼率為17.73元/千克。
3月12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對原產於中國的銅管件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期中複審立案調查。決定繼續暫停對原產於中國的鉬鐵的反傾銷措施,有效期到2008年1月31日止。
2006年10月24日,由於成員國內市場環境發生變化,以及鉬鐵的市場價格過高等因素,歐盟委員會決定將對原產於中國的鉬鐵的反傾銷措施暫停9個月。歐盟委員會在此次公告中稱,由於成員國內市場並未好轉,因此決定繼續暫停該反傾銷措施。
巴西對中國曲軸連桿舉行聽證會
巴西發展工業外貿部貿易保護局致函中國駐巴西使館經商參贊處,巴西發展工業外貿部貿易保護局舉行對原產於中國的腳踏車整體曲軸連桿的反傾銷終裁聽證會。
根據巴西法律規定,並不強迫參加聽證會,欲參加會議的人員須提前5天報名,否則不得與會。有關方應至少在開會前10天,即8月13日前,向貿易保護局提交書面抗辯材料。各利害關係方可在聽證會結束後15天內就審理的有關主要事實提出意見。
中國境況
中國遭遇反傾銷
美國商務部2009年11月24日作出終裁,以中國油井管存在補貼為由宣稱將對相關產品實施10.36%至15.78%的反補貼關稅制裁。該案涉及金額約27億美元,是迄今為止美對華貿易制裁的最大一起案件。據了解,僅2009前3季度,就有19個國家和地區對中國產品發起88宗貿易救濟調查,其中包括57宗反傾銷調查。
美國商務部2012年10月10日作出終裁,認定中國向美國出口的晶體矽光伏電池及組件存在傾銷和補貼行為,這基本為美國針對此類產品徵收反傾銷和反補貼關稅(“雙反”)掃清了道路。按照美方貿易救濟程式,除美國商務部外,此案還需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定於2012年11月23日左右作出終裁。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也作出肯定性終裁,即認定從中國進口的此類產品給美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威脅,美國商務部將要求海關對相關產品徵收“雙反”關稅。
中國遭遇反傾銷分析,“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之後,由於國際市場需求快速萎縮,各國企業都面臨著爭奪國際、國內市場的雙重壓力。許多國家為扶持和保護本國產業,防範國際市場萎縮導致的貿易轉移,紛紛出台各種貿易保護措施。”海關統計專家說,這使中國這個世界第三貿易實體和第二大出口國深受其害。
全球35%的反傾銷調查和71%的反補貼調查針對中國出口產品。截至2008年,中國已連續14年成為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經濟體,連續3年成為遭受反補貼調查最多的經濟體。僅自2008年11月以來,中國就遭受超過100項的貿易保護主義壁壘,占同期世界各國各地區採取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的三分之一強,名列世界第一。
美國、加拿大、印度、墨西哥等國均在對原產於中國的無縫鋼管發起反傾銷調查;歐盟、美國、印度、巴西、阿根廷等多個國家及地區分別對中國產的聚酯高強力紗、粘膠纖維等紡織原料展開反傾銷調查;歐盟、阿根廷、印度等國家及地區對中國的鋁合金輪轂、鋼輪轂、前軸傳動桿和轉向鉸鏈等汽車零件發起反傾銷調查。
從發起反傾銷調查的國家和地區來看,印度對中國發起反傾銷的宗數最多,商品涉及鋼材、化學品、紡織品、機電產品等多個領域。雖然美國和歐盟針對中國發起反傾銷調查的宗數不及印度,但由於二者是中國重要的出口市場,在中國出口貿易中占有40%左右的份額,因此美國和歐盟的反傾銷措施對中國出口的影響更大。
除新發起的反傾銷調查外,還有多起針對中國的反傾銷案件作出了最終徵收反傾銷稅的裁定,其中影響較大的是:歐盟宣布對中國產緊固件徵收最高達85%的反傾銷稅;歐盟決定對中國產無縫鋼管徵收17.7%至39.2%的反傾銷稅。
反傾銷的主要商品,從商品角度來看,各國發起反傾銷調查比較集中的商品有鋼材、紡織品、汽車零件、輕工產品等。
美國商務部宣布對從中國進口的無縫鋼管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要求對從原產於中國的無縫鋼管施以98.37%的反傾銷稅,並對中國政府的補貼徵收額外的反補貼稅。一旦美國對中國無縫鋼管徵收高額反傾銷稅,中國大多數無縫鋼管出口企業將被迫退出美國市場。除歐盟和美國外,反傾銷調查。
其次多個國家還對中國產的聚酯纖維、粘膠纖維等紡織原料也實施了反傾銷措施。9月8日,歐盟對原產於中國的聚酯高強力紗發起反傾銷調查,這是2008年底中歐紡織品協定到期後,歐盟首次發起的對華紡織品貿易救濟調查。此外,印度也對中國的聚酯紗線、粘膠纖維、尼龍長絲等多種紡織原料發起反傾銷調查。而已經裁決徵收反傾銷稅的主要有巴西對中國的粘膠纖維、巴基斯坦對中國的聚酯纖維、阿根廷對中國的聚酯纖維和紡線分別徵收反傾銷稅。
此外,美國至今已對中國汽車零件發起了近10宗反傾銷調查,涉案商品包括車輪墊圈、剎車轂、剎車盤等多個品種,歐盟和阿根廷又分別對原產於中國的鋁合金輪轂和鋼輪轂發起反傾銷調查,印度則對進自中國的用於商用車的前軸傳動桿和轉向鉸鏈開展反傾銷調查。
而鞋類產品也是中國被實施反傾銷措施較為頻繁的商品之一。2006年10月起,中國鞋類產品的主要出口市場歐盟開始對中國皮鞋徵收16.5%的反傾銷稅,使中國鞋類產品出口遭遇重挫。歐盟委員會建議將此反傾銷措施延長15個月,維持16.5%的稅率不變。歐委會反傾銷諮詢委員會投票決定,反對延長對國家出口皮鞋採取反傾銷措施,此外,南美國家也紛紛針對中國鞋類產品採取反傾銷措施,阿根廷、巴西和秘魯均對中國鞋開徵了臨時反傾銷稅。
中國應訴
貿易保護措施主要分兩大類:一是WTO規則允許的貿易救濟措施,主要為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二是使用關稅和非關稅壁壘。
有關專家分析,中國之所以飽受反傾銷之苦,其主要的外部原因是中國作為新興貿易大國與世界各國的經貿交往規模日益擴大,在市場競爭愈益激烈情況下,發生貿易摩擦和糾紛的機會也會越來越多;其次,經濟衰退期間各國更多採取貿易保護措施是規律性的表現;此外,有的世貿組織成員濫用規則。
就自身而言,政府在與他國的貿易爭端中較少使用貿易報復措施,使得別國政府和企業忽視了中國採取斷然措施保護自己利益的決心。從企業層面看,當遭到別國貿易救濟調查時,往往認識不足,應訴不力,甚至根本不去應訴,從而造成中國企業軟弱可欺的印象,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別國對最高的貿易保護主義。
“儘管當前愈演愈烈的貿易保護風潮會對中國出口造成一定負面效應,但尚未影響中國出口整體回暖的趨勢。”海關統計專家分析認為,並同時建議,對於出口企業而言,首先應當積極採取應對措施,在WTO法律框架下通過積極應訴來保障自身權利,充分發揮商務部門(包括駐外經商機構)、地方各級主管部門、中介組織及相關企業“四體聯動”應訴機制的作用,依靠行業、各級政府、企業的合力來維護中國產業的合法權益。其次要積極推進出口產業結構調整,提高產品的附加值,依靠科技創新增加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實現中國出口貿易的持續、健康發展。
反傾銷訴訟始於2013年12月3日,涉案產品既有像油井管、鋁擠壓材、金剛石鋸片這樣的工業品,也有太陽能電池(板)等新能源產品,還有暖水蝦等農產品。
2016年10月20日,WTO爭端解決機構的專家組審查報告認為,在目標傾銷(針對特定類型產品傾銷認定和傾銷幅度計算)、分別稅率(歧視性的拒絕給予中國出口企業分別稅率)等做法方面,美國對華發起的反傾銷措施違反世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