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立過程
根據《羅馬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規定,國際刑事法院必須在《羅馬規約》獲得60個國家的簽署和批准後才可成立。截至2015年10月6日止,全球已經有134個國家簽署了《規約》,並有123個國家批准了《規約》,其中非洲國家34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國家28個,東歐國家18個,西歐和其他國家24個,亞太國家19個,卻有30個與美國簽署了旨在排除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98條協定”。此外,在公約所有締約國中,有40個國家已經具備實施《規約》的國內法律,有31個國家已經完成了立法草案。
作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中國、俄羅斯和美國,以及以色列均未加入該規約。(其中,美國曾在2000年12月31日簽署羅馬規約,但在國會批准前取消簽署。)中國、俄羅斯、印度等重要國家出於政治原因至今反對或拒不簽署∕批准《羅馬規約》。
創立背景
二次大戰國際社會已經設定了很多國際和地區性保護人權的機制,但仍有百千萬的人淪為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侵略罪的受害人。非常可恥的是僅有少數的加害者最後受到國家法庭的審判,絕大多數的加害者至今逃脫受懲罰的後果。有些人在犯下罪行時,甚至於非常清楚的了解,只有很小的機率會被繩之以法。「國際刑事法院」將有幾項目的:嚇止預備要觸犯或進行國際法所認定的嚴重罪行;促使負有基本責任起訴犯案者的各國檢查官履行其職責;使受害者及其家人得到真相與公義,由此作為撫平創傷的第一步;協助受害者及其家人得到補償;當掌控國家機器的群體沒有能力或不願意促使侵犯人權的加害者受到應有的懲罰時,代表國際公義的機制必須介入。審理許可權
根據《羅馬規約》,國際刑事法院將對批准國及聯合國安理會移交的案件進行審理,但只審理2002年7月1日以後發生的案件。國際刑事法院與現有的其他國際司法機構的不同,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國際刑事法院是一個永久性的國際司法機構。自2002年成立以來,已經有三個締約國(剛果民主共和國、烏干達和中非共和國)主動向國際刑事法院提交案件,一個非締約國(象牙海岸)自願就其境內有關情勢接受法院的管轄,聯合國安理會也於2005年3月就蘇丹達爾富爾情勢通過第1593號決議首次向法院提交案件。此外,國際刑事法院的檢察官除正對剛果民主共和國、烏干達和蘇丹達爾富爾情勢進行調查外,還密切跟蹤包括中非共和國和象牙海岸在內的8個情勢。
國際刑事法院設在荷蘭的海牙,其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工作語言為英語和法語。
組成部門
國際刑事法院乃常設機構,在羅馬規約的締約國大會批准後,設於荷蘭海牙,並在適當情況下於其他地方開庭。本法院具有國際法律人格及必需的法律行為能力,並根據本規約之規定,在締約國及特別協定的其他國家境內,行使其職能和權力。法院的組成由四個部門組成:院長會議;抗訴庭、審判庭和預審庭;檢查官辦公室;書記官處。法官
法官由締約國提名,不必是本國人,但必須是締約國之公民。提名後在締約國大會會議上,以無記名方式選舉法官,以得到出席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票的十八名票數最高者當選為法官。法官一共有十八名,不得有二名法官為同一國的國民。第一次選出的法官由抽籤決定,三分之一任期三年,三分之一任期六年,其餘的任期九年。任期三年的法官,可連選連任一次,任期九年。院長和第一及第二副院長由法官互選並以絕對多數選出。法官分配在審判分庭至少六名和預審分庭至少六名,抗訴分庭四名及院長。抗訴分庭由全體法官組成,審判分庭由該庭的三名法官組成,預審分庭由該庭的三名法官組成或由一名法官單獨履行。抗訴分庭的法官僅可在抗訴庭任職,審判分庭的法官可被臨時指派至預審分庭,預審分庭的法官可被臨時指派至審判分庭,但不得參與預審分庭所審理之案件。預審分庭和審判分庭應由主要具備刑事審判的法官組成。法官的免職是由本院其他法官三分之二通過後,由締約國三分之二之多數作出決定。
檢察官
有關於檢察官的行事權責是在第四十二條。檢查官辦公室:一個單獨機關獨立行事,負責接受和審查提交的情勢以及關於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的任何事實根據的資料,進行調查並在本法院進行起訴。檢查官辦公室成員不得尋求任何外來指示,或按外來指示行事。檢察官辦公室由檢察官領導,並有一名或多名副檢察官協助,若有必要也可再聘任其他人員。檢查官在締約國大會會議上,以無記名方式絕對多數選出。檢察官為每一個副檢察官的缺提出三名候選人,再以同樣的方式選出。檢察官與副檢察官的任期皆為九年,不得連任。在兩種情況下抗訴分庭可以決定檢察官和副檢察官的迴避問題:1被調查或起訴的人可以根據第四十二條事項,要求檢察官或副檢察官迴避;2檢察官或副檢察官本人有權就該事項作出評論。由締約國多數作出決定。副檢查官的免職是,根據檢察官的建議,由締約國多數作出決定。其他有關於檢察官的行事,在第十五條另有列出。
書記官處
書記官負責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務。書記官長為法院之主要行政官員,在院長的權利下行事,指揮書記官處的工作。書記官是由法官參考締約國的建議,以無記名絕對多數的方式選出書記官長。必要時,經書記官長的建議,法官得以同樣的方式選出副書記官長一名。書記官長和副書記官長的任期皆為五年,限連任一次。書記官處設被害人和證人股,負責與檢查官辦公室協商,提供保護辦法與安全措施給予證人、出庭作證的被害人,以及由於這些證人作證而面臨危險的其他人。機構設定
國際刑事法院設有18位法官,1個檢察官辦事處,1個預審庭,1個審判庭和1個抗訴庭。18位法官經選舉產生,任期9年,不能有兩位法官來自同一個國家。主要職責
國際刑事法院將審理國家、檢舉人和聯合國安理會委託它審理的案件。此法院有權對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反人類罪和侵略罪進行審判,但是只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而且是在各個國家所屬的法院不能自主審理的情況下才可介入。檢察官將根據國際刑事法院預審法庭的同意,應某個國家或聯合國安理會的請求對罪犯進行起訴。根據規定,國際刑事法院無權審理2002年7月1日以前發生的犯罪案件。管轄許可權
滅絕種族罪(genocide)危害人類罪(crimesagainsthumanity)
戰爭罪(warcrimes)
侵略罪(aggression)
重要意義
國際刑事法院設定,是顯示普世司法管轄權(UniversalJurisdiction)的來臨,為身受嚴重罪行包括: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等罪行之害的人們尋回公義。
在國際刑事法院即將成立的時候,時任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評價說,“國際刑事法院即將成立的前景,讓我們看到了普遍正義的希望,這一個簡單的、令人興奮的希望。這個希望快要實現了。我們將始終不懈地朝著這個目標儘自己的努力。我們希望你們……也盡你們的努力,共同奮鬥,確保沒有一個統治者、國家、軍人集團或者軍隊能夠在任何地方侵犯人權和逍遙法外。只有到那時,陷入在遠離我們的地方發生的戰爭和衝突中的無辜人民才能放心,知道自己也得到正義的保護,可以安枕無憂,並且知道,他們也享有權利,侵犯權利的人將會受到懲罰”。
前任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何塞·阿亞拉-拉索說,面對“殺害了10萬人的人,要面對審判的機會還不如殺害了一個人的人”的現實情況,設立國際刑事法院的目的在於——“……不讓犯罪者逍遙法外”。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認為,《國際刑事法院規約》是實施國際人道法方面的重要突破:“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始終支持建立國際法庭管轄最嚴重的國際罪行。對於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而言,國際法庭有能力發揮作用,促進和激勵國內法院履行其追訴犯有戰爭罪之人的義務。”
有關普世司法管轄權的案例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的研究資料顯示,二次戰後有很多國家包括:奧地利、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丹麥、法國、德國、厄瓜多、薩爾瓦多、危地馬拉、宏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馬、秘魯、西班牙、瑞士、烏拉圭、委內瑞拉等國的國內法都有關於普世司法管轄權的設定,以審判觸犯國際法的嫌犯。這些法條早已存在卻少被引用,直到1993年和1994年聯合國安理會通過設定國際法庭來審判前南斯拉夫和盧安達問題的犯案者之後,各國逐漸重視此普世司法管轄權的運用及各國應畫的國際義務。包括奧地利、丹麥、德國、荷蘭、瑞典等國遵從聯合國安理會第978條決議:具有足夠證據顯示盧安達問題的犯案者在任何國家的境內出現時,該國應根據國際法律加以逮捕、拘禁,各國的法庭引用普世司法管轄權的權責拘捕前南斯拉夫和盧安達法庭所通緝的嫌犯。
義大利和瑞士啟動刑事調查在1970和1980年代中,阿根廷所發生的刑求、法制外私刑和失蹤案件。西班牙、比利時、法國和瑞士的法庭起訴並要求自英國引渡前智利獨裁者皮諾契特。在1999年3月24日英國相當於最高法院的HouseofLord判定,皮諾契特作為一個元首的職責之外所做的事–刑求和陰謀刑求,並不能享受被刑事起訴的豁免權。英國的內政部長因此允許法庭來裁量西班牙法官的引渡和審判上述罪行的請求。皮諾契特後來並未被引渡,但其在英國的行動自由已被限制。
2000年2月,塞內加爾法庭引用普世司法管轄權起訴查德的流亡前總統HisseinHabre在1982年至1990年間所犯的刑求罪行。在1992年間一個事實真相報告的結論中,指出在HisseinHabre擔任查德總統的期間在查德發生了四萬件政治謀殺和二十萬件的刑求案。
雖然查德的國內法對於刑求案並未明列有普世司法管轄權,但因為查德簽署並批准了聯合國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簡稱反刑求公約(ConventionagainstTorture),此公約要求締約國使用普世司法管轄權來拘捕其境內所出現的觸犯國際法律的嫌犯。2001年3月20日HisseinHabre的律師在法庭抗告此普世司法管轄權的適用性。但在聯合國反刑求委員會的申訴之後,至2001年12月為止,HisseinHabre仍被拘押在查德獄中。
由皮諾契特和HisseinHabre的案件可知普世司法管轄權(UniversalJurisdiction)在國際刑事法院的設定之前已為世界多個國家所遵行。根據一位曾經參與聯合國盧安達法庭調查工作而截至2011年任教於香港大學的Dr.LyalS.Sunga教授的解釋,是認為檢查官可以主動介入並起訴所有締約國和非締約國之內,所發生的重大侵犯人權事件的侵犯者。這種觀點在2001年8月,在香港的國際刑事法院研討會上亦得到比利時布魯塞耳天主教大學Dr.AhmedZiauddin教授的認同。
依此推測國際刑事法院在未來對世界可能的影響可能來自:1、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決議;2、發生的侵犯人權事件涉及締約國的公民;3、檢查官主動偵察。
退出名單
聯合國秘書長發言人迪雅里克2016年10月21日確認,聯合國已收到南非決定退出國際刑事法院的有關信件,秘書長潘基文對南非的這一決定感到遺憾。2016年10月25日,西非國家甘比亞(Gambia)宣布退出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ICC),並指控該法院只會設法起訴非洲人。
2016年11月16日,俄羅斯總統普京簽署命令,宣布俄羅斯退出設在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
法律分類導航
聯合國及國際組織
這個世界是由多個國家組成的,這些國家為了更好的和平共處和開發資源,而成立了一些國際組織來協調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