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行政法

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係,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由規範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範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範行政權運行程式的行政程式法、規範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範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信息

簡介

行政法行政法書籍

行政法是指調整與規定行政主體享有並行使行政權力和實施行政活動過程所產生的關係,以及對行政權力和行政活動進行監督與救濟過程所產生的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具體說,是有關行政的主體、許可權、行為、程式、違法及救濟(包括對行政違法行為本身的救濟和對受行政違法侵害的相對人的救濟)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這一定義包含兩層意思,第一,行政法是一類法律規範的總稱;第二,這一系列法律規範是圍繞著行政權力的法律規範,包括四個方面:行政法是設定與配置行政權力的法、行政法是規範行政權力行使與運用的法、行政法是監督行政權力的法、行政法是對行政權力產生的後果進行補救的法。

淵源

1. 行政法淵源涵義

行政法淵源是指行政法律規範的產生與存在形式。其應包括實質淵源與形式淵源,就法律的適用而言,通常講行政法淵源是指形式淵源,即行政法律規範的載體。凡載有行政法規範的各種法律檔案或其他行政法的形式均為行政法的法源。就整個行政法的法源結構而言,包括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兩大部分。

行政法行政法

成文法,也稱制定法,是以成文形式出現的法律規定。一般說來,在成文法主義的大陸法系國家,成文法占據其法體系的中心地位,特別是在行政法領域,成文法的比重更大。中國行政法的淵源是指各種成文法,全球行政法淵源通常還包括判例、行政慣例和行政法理

2. 行政法淵源

中國是一個成文法國家,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法律解釋國際條約與協定。

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不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是國家機關日常活動的根據與基礎。憲法作為行政法的根本成文法源,包含的行政法規範主要有:

(1)關於國家行政機關組織、基本工作制度和職權的規範。
(2)關於國家行政管理活動基本原則的規範。
(3)有關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範以及保護外國人合法權益和關於外國人義務的規範。
(4)有關國有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外資或合資經濟組織以及個體勞動者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的規範。

法律:在中國這樣一個成文法國家,在憲法之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法的基本成文法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

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關行政方面的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規範性法律檔案。行政法規更集中地規定和表現了行政法規範的內容,例如國務院2003年5月公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就是對具體行政管理活動的直接規範。

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是指享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規範性檔案。只限於民族自治地方適用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是行政法重要的成文法源之一。

法律解釋:法律解釋指人們對法律規範的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定義所作的闡釋。中國廣義的法律解釋制度分為立法解釋和具體套用解釋兩種,而《立法法》中的法律解釋實際上僅僅指立法解釋。在法律解釋中,凡涉及到行政管理領域都屬於行政法規範,屬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規章:行政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前者如民政部於2003年3月發布的《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管理暫行辦法》。後者如杭州市人民政府188號令決定2003年1月施行的《杭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

行政法行政法實施

國際條約和協定:國家間的條約和政府間的協定時常會涉及到一國國內的行政管理,成為調整該國行政機關與公民、組織及外國人、外國組織之間行政關係的行為準則,因此條約和協定中的某些條款也是行政法的淵源,除非某一條款在中國參加該條約訂立協定時給予保留。

3. 行政法淵源的效力關係

各種法律形式的位階與制定主體的法律地位相適應,其明確的依據是法律規範的規定,包括《行政訴訟法》、《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法規、規章備案規定》。

基本原則

1. 行政合法原則:也稱依法行政原則,即依照法律實施行政活動;指行政權力的存在、運用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而不是與法律相牴觸。即權利的存在有合法根據,權利行使符合法律規定,行政違法承擔法律責任。在任何一個推行法治的國家行政合法原則都是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在中國,行政合法原則是憲法一般原則在行政法領域中的具體體現。首先,行政合法原則以依法辦事為核心,體現了厲行法制的憲法原則。其次,行政合法原則注重明確職責許可權範圍,體現了職權分工的憲法原則。

行政法中國行政法

2. 行政合理原則亦稱行政適當原則,是指行政行為在合法的前提下應儘可能合理、適當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則以控制自由裁量權和自由裁量行為的實施為目的。即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目的,行政行為出於合法動機,行為內容客觀公正適度。如果行政主體不正當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也會給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其後果有時並不亞於違法的羈束行為。因而,行政合理原則便有了其獨立的價值。合理性原則的主要意義,便在於在結果上達到一種公平的狀態。

a)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在行政法律規範中,並由它們所確認或體現的基本精神,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中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

b)確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考慮因素 :

特殊性:行政法基本原則是行政法這一部門法的基本原則。

普遍性:行政法基本原則應貫穿於全部行政法規範之中,即適用於行政管理的整個過程和所有領域。

法律性: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法律原則,而不是行政管理原則或政治原則。

規範性

c)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功能:行政法基本原則具有指導和統率作用。行政法基本原則指導並統率著具體的行政法規範,行政法規範的確立必須以基本原則為依據。行政法基本原則具有統一和穩定作用。行政法基本原則具有補充和適用作用。

法律關係的涵義與特徵

1. 行政法中的法律關係

行政法以行政關係為調整對象,這些行政關係既包括行政權行使過程中的行政關係,也包括對行政權監督與救濟過程中的行政關係,當其被行政法律規範調整後,即上升為行政法律關係,那么,行政法中的法律關係就包括了行政管理法律關係和監督行政法律關係,而這兩類關係各自又是複雜多樣的。行政法律關係是行政關係被行政法規範調整與規範的結果。行政法律關係是指行政法規範在對行政關係加以調整後所形成的一種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2. 行政法律關係的構成

行政法憲法與行政法

(1)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也稱行政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是行政法律關係中權利的享受者和義務的承擔者。當事人雙方有一方必須為行政主體,另一方當事人則通常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行政法律關係客體。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或目標。包括物、精神財富和行為三大類。

(3)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行政法律關係主體所能享有的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義務。這是行政法律關係的核心。

(4)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與消滅,是指行政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形成具體權利義務關係,或者變更原有權利義務內容,或者消滅原有的權利義務關係。

3.行政法律關係的特徵

(1)行政主體是必不可少的一方當事人,而且在一般情況下,總是行政機關。
(2)行政法律關係具有不平等性。
(3)行政法律關係具有不對等性。
(4)行政法律關係具有預先規定性與不可選擇性。
(5)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具有統一性。
(6)行政法律關係產生的糾紛,一般通過法定行政程式或準司法性行政程式予以解決,通常只在法律有規定情況下,才由法院通過司法程式解決。

分類

1. 以行政法的作用為標準,行政法規範可分為下述三大類:

(1)關於行政組織的法律規範。這類規範又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有關行政機關的設定、編制、職權、職責、活動程式和方法的法律規範,其中職權、職責規範是行政組織法規範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關國家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雙方在錄用、培訓、考核、獎懲、晉升、調動中的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係的法律規範。

行政法經濟行政法

(2)關於行政行為的法律規範,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雙方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係的法律規範。這類規範數量最多,涉及面最廣。

(3)關於監督行政權的法律規範,即監督主體對行政權進行監督的法律規範,最主要的有行政監察、行政審計、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規範。這一類規範數量雖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點之一。

2. 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範圍為標準,行政法可分為一般行政法與部門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的行政關係和監督行政關係加以調整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如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式法行政監督法行政救濟法等。一般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係和監督行政關係範圍廣,覆蓋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為所有行政主體所必須遵守。

部門行政法是對部門行政關係加以調整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如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衛生行政法等。在行政法學上,人們通常在行政法總論中研究一般行政法,而在行政法分論中研究部門行政法。

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與刑法民法一樣,是現代法律體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門之一,在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 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法行政訴訟

隨著現代社會經濟、文化的不斷發展,也產生了越來越多的社會問題,要求行政機關履行發展經濟、穩定社會、保護環境、控制人口、加強治安等各項職責。因此,行政機關必須通過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及行政司法等各種手段,來有效地規範、約束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建立和維護社會秩序與行政管理秩序,確保行政機關充分、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

2. 監督行政主體,防止行政權力的違法和濫用

由於行政權力客觀上存在易腐性、擴張性以及與個人權利的不對等性,因而必須對其加以監督和制約。在各類監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監督就是行政法監督。行政法通過規定行政權力的範圍、行使方式及法律責任等方式,可以達到有效監督行政主體、防止行政權力違法或濫用的目的。

3. 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行政法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通過賦予行政機關合法許可權並監督其行使,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各項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的實現;二是通過賦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為的監督權(如檢舉權控告權),行政權行使過程中的參與權(如知情權、要求聽證權),特別是對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提起複議權訴訟權和要求賠償權,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調整對象

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關係。所謂行政關係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發生的各種關係,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係。行政關係以行政職權為核心,只有與行政職權的行使直接或間接發生聯繫的社會關係才是行政關係。行政關係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1. 行政管理與服務關係

行政法行政執法

行政主體在管理關係中占主導地位;因行使行政職權而引起的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具有不平等性。這是行政關係中最主要和最基礎的一種關係。

2. 行政法制監督關係

行政法制監督關係是監督主體在對行政主體、國家公務員和其他行政執法組織、人員進行監督時發生的各種關係。

3. 行政救濟關係

行政救濟關係是行政相對人認為其權益受到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的侵犯,向行政救濟主體申請救濟,行政救濟主體對其申請予以審查,作出向相對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濟的決定而發生的各種關係。

4. 內部行政關係

行政主體

1.行政主體的涵義

行政主體是依法能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國家對外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義務、承擔行政責任、擔當爭訟當事人(包括行政複議當事人、行政訴訟當事人、賠償義務機關)的組織體。

有三層涵義:第一,行政主體是一個組織。第二,行政主體是依法享有行政權的組織。第三,行政主體是能夠依法以自己名義對外行使行政權的組織。比如:稅務機關

2.行政主體與行政人

行政法行政人員

行政人是指依法享有以行政主體名義行使行政權的自然人。據此,行政主體與行政人雖然都具有行使行政權的資格,但兩者界限仍十分明確:前者必須是組織並且是以自己名義對外行使行政權的組織;後者只能是自然人,並且必須以行政主體的名義才能對外行使行政權。

3.行政主體與行政法主體

人們通常把那些在行政法律關係中享有行政法上的權利、負擔行政法上義務的各方當事人統稱為行政法主體。在行政活動中,行政主體及其行政人是一方,與他們相對應的另一方是行政相對人。

4.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

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最大區別在於:前者是學理概念,後者是法律概念;行政機關一經成立即成為當然的行政主體而行政主體除包含行政機關外,還包括得到法律、法規或規章授權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權的其他組織。行政主體和行政機關的聯繫和區別類似於民法中的法人和公司的關係。

行政主體的範圍

根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下列組織都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1.國務院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在中國,國務院掌理中國行政事務,所以它實際上是權力最大的行政主體。

2.國務院的行政機構

行政法衛生行政法

根據《國務院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1997年8月3日實施)第6條的規定,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等,其依法分別履行國務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職能,故又叫國務院的職能部門。根據第十屆中國人大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國務院除辦公廳外設28個部、委、行、署。各部、委的性質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執行機關的執行機關。國務院直屬機構是指國務院設立的主辦各項專門業務的行政管理部門,它主管國務院的某項專門事項,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因其級別低於國務院各部委,又直屬於國務院領導,故稱國務院直屬機構。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同時又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管理本轄區內的各項行政事務。

中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其性質、地位和作用可以劃分為: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特別行政區地方人民政府三類。

(1)一般地方人民政府。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是指各省、直轄市、市、縣、鄉、鎮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國根據地域和層級關係共劃分為四級人民政府:第一級是省人民政府,包括省級人民政府和中央直轄市人民政府;第二級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包括省轄市人民政府、各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第三級是縣級人民政府,包括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省轄市的區人民政府;第四級是鄉級人民政府,包括縣、市下屬的鄉、鎮人民政府。

(2)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憲法、地方組織法及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是中國境內各少數民族自治區、自治州(盟)、自治縣(旗)、自治鄉的人民政府,是民族區域自治機關的組成部分,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

(3)特別行政區人民政府。中國政府已分別於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分別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並享有高度自治權,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於中央政府管轄外,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

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派出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有權的上級政府批准設立的行政機關。派出機關在中國實際行政生活中發揮著一級政府的作用,它們自然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

5.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

行政法憲法

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情況下,設立若干工作部門。這些工作部門在省級通常稱廳、局、委員會,在市、縣通常稱局。上述工作部門在性質上屬於各級政府組成部分,但法律、法規卻明確授權他們就專門事項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的權力,所以,它們具有當然的行政主體資格。

6.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是指享有獨立對外進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各級地方政府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一定行政區域設定的管理某項行政事務的機構。派出機構是否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在中國爭論已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出台,為這一爭執劃下了權威性的句點。該解釋第20條第2、3款規定:“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範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

7.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非行政機關組織

按照組織的性質,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非行政機關組織大致有以下幾種:

(1)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企業這類組織有的原為企業,後得到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而成為具有行政主體地位的經濟實體。例如,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在現金管理方面享有行政主體的資格。

(2)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事業單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1年1月1日起實施)第8條第1款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這就賦予了高校學位授予權。

(3)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社會團體是指社會成員本著自願原則,依團體章程而依法組成的集合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殘疾人基金會、紅十字會法學會佛教協會等。社會團體有時也受到來自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進行行政活動。

行政行為

1. 行為的涵義

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對相對人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第一,行政行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得到法律、法規或規章授權的非行政機關組織體(包括行政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第二,行政行為必須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第三,行政行為必須是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法律影響的行為。比如,有一些行政主體的行為,象單純的建議、勸告等行政,一般不可能對行政相對人產生權利義務的影響。

2. 行為的類型

行政法海關行政法

(1)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區別可從三方面進行:

a)看該行政行為終結時相對人是否明確、固定。
b)看適用效力是“一次性消費”還是反覆使用。
c)抽象行政行為的通常表現形式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2)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區分主要應看行政行為所涉及的權利義務。如果涉及的是行政機關公務員特有的權利義務,該行為必然是內部行政行為。反之則為外部行政行為。

(3)作為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政行為。

(4)單方行政行為和雙方行政行為。

(5)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這是借用民法學原理所作的區分。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的區別建立在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變化是否由行政主體的意思表示決定這一點上,它是行政活動的元形式。

3. 行為的構成要件和合法要件

構成要件:主體要件、權利要件、法律要件、目的要件。

合法要件: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是指一個行政行為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各項條件。它的選取應考慮要件的同層次性、涵蓋性、均衡性和不重複性。其具體要件包括:第一,行政主體及其職權合法。第二,行政依據合法且充分。第三,行為內容明確且正當。 第四,行政程式合法且正當。

4. 行為的效力

行政行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為在法律上所發生的效果。包括:

(1)公定力。行政處理的公定力指行政處理一經作出,除非有重大、明顯的違法情形,即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或個人表示尊重的一種效力。

(2)確定力。行政處理的確定力是指行政處理具有不受任意改變(撤銷、變更、廢止註銷或吊銷等)的法律效力。它包括形式確定力和實質確定力兩個方面。形式確定力,又稱不可爭力,是行政處理對相對人而言的不可改變力,相對人不得任意請求改變該行政處理。指在複議或訴訟期滿後相對人不能再要求改變行政處理。實質確定力又稱不可變更力,是指行政處理一旦做出,非有法定原因或事由出現,應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得任意變更自己所作的行政處理。

(3)拘束力。行政處理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處理生效後,所具有的約束和限制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為的法律效力。

(4)執行力。執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處理要求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對其內容予以實現的法律效力。執行力是實現行政處理內容的效力,這裡的實現方式包括自行履行和強制履行。其中對行政相對人的強制履行,包括行政強制執行和司法強制執行;對行政主體的強制履行通常則由行政相對人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來實現。

行政立法

1. 立法的涵義

行政立法是有權的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以及有權機關的授權,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抽象行政活動。行政立法的涵義:行政立法是一種抽象的行政行為,其所針對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行政立法是委託立法或叫準立法。行政立法是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的行為,其主體是法定的,許可權是有度的。行政立法必須依照法定程式進行。行政立法的結果包括行政法規和規章。在中國,行政立法大致有如下三點意義:第一,減輕立法的負擔。第二,現代行政國家的需要。第三,“因地制宜”的需要。

2. 立法的種類

行政法英國行政法

在中國行政法學的框架下,存在著授權立法和職權立法的兩分法。

(1)授權立法。根據授權的來源不同,又可將授權立法分為以下三類:

a) 替代法律的授權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為《立法法》)第9條的規定,應當由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事項,在尚未制定法律前,中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b) 特別授權立法。例如《第七屆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提請審議授權深圳市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和規章的議案的決定》(1989年4月4日第七屆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c) 法條授權。即在制定的法律中專設一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就有關問題制定行政法規。

(2)職權立法。職權立法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組織法所進行的立法活動。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規,有力的促進了中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

3. 立法的許可權

(1)國務院的行政立法許可權:

a)為領導和管理各項行政工作制定和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檔案;
b)尚未立法的事項先行制定行政法規;
c)憲法和法律規定範圍內批准。

(2)國務院各部門的行政立法許可權: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3)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權:

依據地方組織法和相關法律,深圳、汕頭珠海廈門有地方規章的制定權。

(4)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行政立法許可權:

制定行政政策,發布行政命令和制定行政法規並頒布執行。

4. 中國的行政立法體制

行政立法體制是指一個國家的行政立法主體的設定及其立法許可權的劃分,是一個國家整個立法體制的一部分。中國行政立法主體設定:

(1)國務院立法(制定行政法規)
(2)國務院各部、委立法(制定部門規章)
(3)國務院直屬機構立法(制定部門規章)
(4)地方行政機關立法(制定地方行政規章)
(5)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

5. 行政立法的效力涵義

(1)行政法規、規章的拘束力和強制執行力;

(2)適用力。根據2001年頒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的規定,行政法規、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法規、規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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