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聯合國環境署(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UNEP),又譯為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是聯合國專責環境規劃的常設部門。它的任務在於協調聯合國的環境計畫、幫助開發中國家實施利於環境保護的政策以及鼓勵可持續發展,促進有利環境保護的措施。它是在1972年6月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上決定設立的,1973年1月正式成立。其總部設在肯亞首都奈洛比,在歐洲、北美、亞太等設立有6個區域辦事處,在布魯塞爾、紐約、開羅和日內瓦設立有4個聯絡處,擁有約200人的科學家、事務官員和信息處理專家具體實施計畫。環境規劃署是一個業務性的輔助機構,它每年通過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向大會報告自己的活動。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下設3個主要部門:環境規劃理事會、環境秘書處和環境基金委員會。環境規劃理事會由58個會員國組成。理事國由大會選出,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席位按區域分配如下:亞洲13個,非洲16個,拉美10個,西歐及其他地區13個,東歐6個。每兩年改選理事會成員中的半數。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審查世界環境狀況,促進各國政府間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國際合作,為實現和協調聯合國系統內各項環境計畫進行政策指導等。環境基金多來自聯合國會員國的捐款,用於支付聯合國機構從事環境活動所需經費。
作為一個常設機構,環境規劃署主要負責處理聯合國在環境方面的日常事物,促進環境問題的調查研究,協調聯合國內外的環境保護和環境管理工作,具體的工作範圍包括地球大氣層、海洋和陸上生態系統。在設立國際環境協定的過程中它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促進環境科學和環境信息,勾畫出能夠與實際政治結合的政策,它與國家政府和地區機構合作發展和實施環境政策,它也與非政府環境保護組織合作。聯合國環境署也主動資助和實施與環境有關的發展計畫。
聯合國環境署幫助發展了關於可能有害化學物質的國際貿易、跨國界空氣污染和國際水域污染等方面的條約和規則。
1988年聯合國環境署和世界氣象組織共同組成了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聯合國環境署也是組成全球環境基金的機構之一。
歷程
誕生
20世紀50至60年代是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日益嚴重的時候,許多環境如酸雨、海洋污染等越來越呈現全球化、國際化的趨勢。1972年6月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了第一次人類環境與發展會議,發表了人類環境宣言。這是國際社會第一次共同召開的環境會議,標誌著人類對於全球環境問題及其對於人類發展所帶來影響的認識與關注。會議做出決議,在聯合國框架下成立一個負責全球環境事務的組織,統一協調和規劃有關環境方面的全球事務,環境署由此誕生成立。
發展
1973年1月,作為聯合國統籌全世界環保工作的組織,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簡稱 UNEP)正式成立。環境規劃署的臨時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後於1973年10月遷至肯亞首都奈洛比。成立之初,環境規劃署在世界各地設有7個地區辦事處和聯絡處,擁有約200人的科學家、事務官員和信息處理專家具體實施計畫。
1995年5月,環境署第18屆理事會在奈洛比召開。會議主要討論了環境署改革的方向、環境署地位和作用以及環境署的工作重點,並審議了1996~1997年環境基金方案。6月,“六·五”世界環境日活動在南非舉行。
1996年7月17日,環境署第56屆常駐代表委員會會議在其總部奈洛比召開,會議主要聽取了環境署本年度財政狀況報告和常駐代表委員會下設臨時工作組關於審議環境署理事結構的報告。12月3日,環境署常駐代表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在環境署總部召開。會議主要審議了《1996~1997年工作方案》,並就第19屆理事會的議程及其他準備情況作了討論。
在環境與發展、環境與人口、環境與貿易等方面,環境規劃署與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聯合國開發計畫署、世貿組織等有關國際機構密切合作,促進了環境保護在這些領域的發展。作為一個常設機構,環境規劃署主要負責處理聯合國在環境方面的日常事物,促進環境問題的調查研究,協調聯合國內外的環境保護和環境管理工作。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自成立以來,為保護地球環境和區域性環境舉辦了各項國際性的專業會議,召開了多次學術性討論會,協調簽署了各種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公約、宣言、議定書,並積極敦促各國政府對這些宣言和公約的兌現,促進了環保的全球統一步伐。聯合國規劃署的成立,顯示了人類社會發展的趨同性,是人類環境保護史上重要的一頁。
改革
2007年2月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第4份評價報告書發表後法國總統雅克·席哈克提出《巴黎行動呼籲》,要求按照世界衛生組織的榜樣將環境署改革為一個更加有權利的聯合國環境組織。46個國家支持這個呼籲,其中包括歐洲聯盟國家主席,但是不包括產生溫室氣體最多的四個國家美國、中國、俄羅斯和印度。
組織結構
機構結構
聯合國環境署的管理委員會由58個成員國組成,任期為三年。其位置由地理地區分配。這個管理委員會是聯合國環境項目最主要的政策制定者,在促進聯合國成員國之間就環境問題合作的過程中起外交作用。
聯合國環境署的秘書處有890名工作人員,其中約500名是國際工作人員,其他的是當地雇員。秘書處是監督聯合國環境署政策和項目執行的機構,它也負責每年1.05億美元的財政預算,這筆錢全部是由成員國交付的。
聯合國環境署的工作由以下七個部門執行:
預警和估計
環境政策執行
技術、工業和經濟
地區性合作
環境法律和協定
全球性環境機構協調
通訊和公共信息
(1)理事會
由58個成員組成,任期四年,可以連任。理事會席位按區域分配如下:亞洲13個,非洲16個,東歐6個,拉美10個,西歐及其他國家13個。每年改選理事會成員中的半數。現理事會成員有:中國、朝鮮、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日本、馬紹爾群島、巴基斯坦、菲律賓、韓國、西薩孽亞、敘利亞、泰國、阿爾及利亞、蒲隆地、貝寧、布吉納法索、中非、加彭、甘比亞、幾內亞比索、肯亞、茅利塔尼亞、摩洛哥、蘇丹、突尼西亞、薩伊、尚比亞、辛巴威、阿根廷、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馬、秘魯、委內瑞拉、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芬蘭、德國、義大利、荷蘭、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國、美國、保加利亞、捷克、匈牙利、波蘭、俄羅斯、斯洛伐克。 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審查世界環境狀況,促進各國政府間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國際合作,為實現和協調聯合國系統內各項環境計畫進行政策指導等。
(2)環境基金
環境基金是國際環境活動的主要經費,主要來自成員國自願認捐。主要用途是為該署提供正常預算外資金,用來支付聯合國機構從事環境活動所需的全部或部分經費,以及與其他聯合國機構、國際機構、各國政府和非政府組織進行合作的費用。聯合國系統以外的非政府組織等機構,也可以接受基金的資助來完成某些項目,但基金不包攬所有國際各項環境保護活動所需的一切費用。
(3)秘書處
聯合國系統內環境活動和協調中心。
(4)協調委員會
環境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聯合國各機構和有關組織之間關於環境的各項活動,已精簡撤銷。
(5)董事
聯合國環境署目前的董事是阿希姆·施泰納,他於2006年上任,前任是克勞斯·特普費爾。特普費爾是1998年上任的,共任了兩期。
2006年3月15日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提名前世界自然保護聯盟董事阿希姆·施泰納為聯合國環境署董事。一天后聯合國大會遵循安南的建議選舉施泰納入此職。但是後來有人揭露施泰納是授予安南50萬美元杜拜獎的審理員之一,這導致有人懷疑安南的提名是否有嫌。《金融時報》評論說“(這個提名)提出了指定聯合國高級官員的興趣衝突的標準問題”。
從1975年至1992年穆斯塔法·托爾巴17年任聯合國環境署總裁。他將環保問題提到環球考慮和行動的前線。在他的領導下聯合國環境署獲得了其最大的成功:1988年達成的蒙特婁公約來保護臭氧層。
主要宗旨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宗旨是:促進環境領域內的國際合作,並提出政策建議;在聯合國系統內提供指導和協調環境規劃總政策,並審查規劃的定期報告;審查世界環境狀況,以確保可能出現的具有廣泛國際影響的環境問題得到各國政府的適當考慮;經常審查國家和國際環境政策和措施對開發中國家帶來的影響和費用增加的問題;促進環境知識的取得和情報的交流。
主要職責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環境規劃理事會的各項決定;根據理事會的政策指導提出聯合國環境活動的中、遠期規劃;制訂、執行和協調各項環境方案的活動計畫;向理事會提出審議的事項以及有關環境的報告;管理環境基金;就環境規劃向聯合國系統內的各政府機構提供諮詢意見等。
主要任務
1、利用現有最佳科技能力來分析全球環境狀況並評價全球和區域環境趨勢,提供政策諮詢,並就各類環境威脅提供早期預警,促進和推動國際合作和行動;
2、促進和制定旨在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國際環境法,其中包括在現有的各項國際公約之間建立協調一致的聯繫;
3、促進採用商定的行動以應付新出現的環境挑戰;
4、利用環境署的相對優勢和科技專長,加強在聯合國系統中有關環境領域活動的協調作為,並加強其作為全球環境基金執行機構的作用;
5、促進人們提高環境意識,為參與執行國際環境議程的各階層行動者之間進行有效合作提供便利,並在國家和國際科學界決策者之間擔當有效的聯絡人;
6、在環境體制建設的重要領域中為各國政府和其他有關機構提供政策和諮詢服務。
著名項目
聯合國環境署資助太陽能貸款項目,這個項目為裝設太陽能裝置提供低率貸款來幫助購置者緩衝一開始的投資和裝設費用。其中最著名的是在印度幫助十萬人裝設太陽能設施。由於在印度的成功此後在突尼西亞、摩洛哥、印度尼西亞和墨西哥實施了類似的項目。
聯合國環境署幫助保護中東的大面積沼澤地。2001年它公布了衛星照片顯示當地90%的沼澤地已經被摧毀,由此引起了國際社群的注意。2004年8月聯合國環境署開始支持伊拉克沼澤地的環境管理工作。
經濟倡議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2008年10月22日發起了一個旨在推動世界各國向綠色經濟模式轉變的倡議。環境署將通過這個倡議為各國政府提供更多的信息,使它們意識到舊模式的缺陷和綠色經濟模式的優點,進而做出正確的選擇;這個倡議還將在兩年內為各國政府向綠色經濟過渡提供一套綜合評估和技術指南。
能源金融計畫
環境署表示:全球可持續能源投資在2007年再一次創下記錄,達1484億美元,與2006年相比,增長超過60%。若加上併購交易,可持續能源的總投資達到2049億美元。項目融資(對可再生能源新的項目投資)是此次投資激增的主要驅動力,2007年上漲68%至845億美元,這其中又以風電為主。股票市場亦表現出眾,2007年融資額達234億美元,超過2006年105億美元的兩倍。
可持續能源新增投資在2007年達到創紀錄的1484億美元,與2006年相比,增長超過60%。項目融資(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和生物燃料生產項目)占2007年新增投資的57%。風能依舊吸引了最多的投資,主要是投入到新建項目上,但2007年太陽能方面的投資也表現不俗,總計286億美元,該領域自2004年起年均增長率達到了254%。可持續能源占2007年全球新增電力裝機容量的23%(31GW),總裝機容量的5.4%。風電仍舊是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中的主導力量。2007年,風電投資超過核電和水電,並且風電超過其他類型能源成為歐洲最大的新增裝機容量來源。
在清潔能源及能效技術方面的研發金額2007年達到169億美元,其中公司投入98億美元,政府投入71億美元。歐洲和中東地區的企業最積極投入研發,其次是美洲和亞洲。政府投入則正好相反,亞洲國家(特別是日本,中國和印度)重金投入研發。
在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中,印度(占註冊項目總數的32%)、中國(19%)和巴西(13%)是主導力量。然而,就產生的減排額而言,中國以占53%的優勢遙遙領先,印度位居次席,僅占15%,反映出中國的CDM項目平均規模較大。可再生能源占到所有CDM項目總數的55%,而其產生的減排額卻僅占29%。
中國的項目融資在2007年達到創紀錄的108億美元,大部分用於新增風電裝機,風電總裝機容量已達6GW,超過2006年的2倍。印度的項目融資也得到發展(25億美元),但最引人矚目的趨勢卻是印度的可再生能源公司通過在海外發行外幣可轉換債券實現融資,這在2007年以前還從未發生過。
巴西的主要投資領域依然是乙醇,隨著投資者將目光從備受指責的美國燃料乙醇市場轉向巴西,相關的私募股權投資,項目融資以及併購活動得到發展。巴西風電方面的投資也有緩慢增長。非洲的可持續能源投資依舊落後於其它地區,然而,北非地區大規模的太陽能項目發展前景看好,也有跡象表明南非的可再生能源市場正在啟動,政府已制定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南非的第一個風電場也已正式投產。
與中國關係
中國自1973年以來一直是環境署理事會成員。1976年,中國在奈洛比設立駐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代表處,由中國駐肯亞大使兼任代表。自1976年起,中國開始向環境署基金捐款,並於1982年起改為每年定期捐款。2004年,中國向環境署捐款數額為20萬美元。
2003年9月,環境署駐華代表處在北京成立。這是環境署在開發中國家設立的第一個代表處。2004年9月27日至29日,環境署笹川環境獎20周年慶祝大會在北京舉行。國務院副總理曾培炎出席慶典儀式並致辭。環境署執行主任特普費爾、歷屆笹川獎獲得者及國內外知名環保人士出席了此次慶祝大會。笹川環境獎是聯合國在環境領域的最高獎項之一,中國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解振華及原中國國家環保局局長曲格平曾分別於2003和1992年榮獲該獎。
2004年3月,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祝光耀率團出席了在韓國濟洲島舉行的環境署第8屆特別理事會暨第5屆全球環境部長論壇。
2005年2月21-25日,曾培炎副總理作為特別嘉賓出席了在肯亞奈洛比舉行的環境署第23屆理事會暨部長級論壇,並在開幕式上發表了“加強環境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演講,闡述了中國對加強國際環發合作,實現千年發展目標的原則和主張。曾培炎副總理還出席了在會議期間舉行的“中非環境合作”會議。
環境獎項
1.地球衛士2.環境署Sasakawa獎項
3.com+信息交流促進可持續性發展獎金
4.種子獎(英語)
5.Volvo環境獎(環境)
6.關注你的世界—環境署國際攝影大賽(英語)
7.國際飯店與餐館協會(IH&RA)環保獎
8.Zayed國際環保獎(英語)
9.全球500強環保績效榮譽名冊(英語)
10.LivCom獎:最適宜居住地區國際獎項(英語)
11.臭氧獎項(英語)
12.綠色獎項(英語)
環境組織(一)
環境組織(英語:environmental organization)是尋求保護、分析或監測環境以防止其遭虐待或惡化的組織。從這個意義上說,環境可以是指生物物理環境、自然環境或者建成環境。組織可能是慈善團體、基金、非政府組織或政府組織。環境組織可以是全球性的、國家性的、地域性的或地方性的。為了保護環境,而以國際協定或其它約定建立起來的政府間組織和實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