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戈委員會

桑戈委員會(Zangger Committee,ZAC),又稱“核出口國委員會”,成立於1971年,其宗旨是根據《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第三條第二款,制定向未參加該條約的無核國家出口核材料、設備和技術的控制條件和程式。該委員會制定了核出口控制“觸發清單”,規定出口清單項目須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該委員會現有40個(截截至2004年)成員國,每年在維也納召開兩次會議,主要討論核出口控制政策及“觸發清單”的修改問題。1997年10月16日,中國正式加入桑戈委員會。

基本信息

簡介

1971年至1974年之間,一個由15個國家(其中有些已是《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組成的小組,在瑞士教授克勞德·桑戈主持下,在維也納舉行了一系列非正式會議,就核出口“競爭規則”和“觸發清單”達成了諒解。故該委員會被稱為桑戈委員會,又稱“核出口國委員會”。該委員會是非正式組織,聯絡點設在維也納。

宗旨是加強國際間關於核出口控制的協調與合作,禁止轉讓等與開發核武器直接有關的物資設備,並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監查。委員會每年5月和10月在維也納舉行兩次會議。 桑戈委員會在防止核武器擴散,有效控制核材料、設備和技術的轉讓方面發揮了積極而重要的作用。

至2004年1月,該委員會共有40個成員國: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加拿大、中國、捷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日本、韓國、盧森堡、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烏克蘭、英國、美國、拉脫維亞、巴西、紐西蘭、賽普勒斯、白俄羅斯。

控制機制

委員會的控制機制是它的“觸發清單”,由A、B兩個備忘錄和一個附屬檔案組成。備忘錄對原材料和特種裂變材料以及為加工、使用或生產特種裂變材料而設計或製造的設備或材料出口作了定義,並規定出口“觸發清單”上的項目須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

該委員會的決定,包括“觸發清單”對成員國沒有法律約束力,只是對各國制訂核出口政策起指導作用。各成員國接受“觸發清單”採用信函模式,由各國常駐國際原子能機構代表致函機構總幹事,對“觸發清單”及其修改予以確認。

與校供應國集團區別

“桑戈委員會”與“核供應國集團”一樣,都是核供應國單方面組成的對校出口實行控制的非正式組織,目標也是防止核武器擴散,二者絕大部分成員是重疊的,但二者有很大差別,主要表現在,“核供應國集團”以進口國接受全面保障監督為核出口條件,出口控制範圍包括與核有關的兩用設備、材料和相關技術等。

桑戈委員會規定,每一個締約國承諾不向無核武器國家:1、提供核材料和特種裂變材料;2、提供管制專門使用、處理或生產特種裂變材料而設計或準備的設備和材料。3、要根據要求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

與中國關係

1997年5月,中國以觀察員身份出席了該委員會會議。1997年10月16日,中國成為該委員會正式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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