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41年8月14日大西洋憲章,倫敦宣言發布的兩個月後,羅斯福總統和邱吉爾首相經過一次激動人心的會議,決定進行下一步,建立一個國際組織。
1942年1月1日,正在與羅馬 - 柏林 - 東京軸心國家作戰的26個國家的代表決定通過簽署《聯合國家宣言》來支持同盟國。
1945年4月25日,在舊金山,召開了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除了政府組織外,一系列的非政府組織,包括國際獅子會都被邀請來參與《聯合國憲章》的起草。兩個月後的6月26日,50個國家代表出席簽署了《聯合國憲章》。因波蘭是最初的簽署國,故沒有出席,加上它後,最初簽署國一共有51個。
1945年10月24日,當五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會員國(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規定為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組成)以及其它46個簽字國的大多數成員國批准了《聯合國憲章》後,聯合國作為實體組織正式成立。
《聯合國憲章》規定設立六個聯合國主要機關,其中包括安全理事會。《憲章》將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賦予安全理事會,安理會可在和平受到威脅時隨時舉行會議。
1946年1月17日,聯合國安理會成員國在倫敦第一次舉行會議,通過了安理會議事規則。
1946年1月2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一個決議。它的主要關注點:和平使用原子能和消除原子能武器及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1956年11月1日,大會召開第一屆緊急特別會議,討論蘇伊士運河危機問題。11月5日會議決定設立第一支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聯合國緊急部隊(緊急部隊)。
1963年8月7日,安理會投票對南非實施志願性武器禁運。
1964年3月4日,安理會批准向賽普勒斯派遣維和部隊。
1966年12月16日,安理會對羅德西亞(現辛巴威)實行強制制裁。
1977年11月4日,安理會批准了對南非的強制武器禁運。
1992年 1月31日,安理會在紐約舉行首次安理會首腦會議,15個成員國全部出席,會上秘書長發表了名為《和平綱領》的報告。
2005年12月20日,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同意設立一個新的機構“聯合國和平建設委員會”,以協助剛剛擺脫戰亂的國家避免再度陷入衝突。
宗旨任務
安理會在接到一項威脅和平的投訴時,通常採取的第一個行動是建議當事方嘗試以和平手段達成協定。安理會可以:提出達成此種協定的原則;在某些情況下進行調查和調解;派遣訪問團;任命特使;請秘書長進行斡鏇,以實現爭端的和平解決。
當爭端導致敵對行動時,安理會首要關注的是儘快制止敵對行動。在這種情況下,安理會可以:發出有助於防止衝突升級的停火指示;派遣軍事觀察員或維持和平部隊,幫助減少緊張程度,隔離敵對部隊,並建立可尋求和平解決問題的安寧環境。除此之外,安理會還可選擇各種強制執行措施,包括:經濟制裁、軍火禁運、金融懲罰和限制以及旅行禁令;斷絕外交關係;封鎖;乃至集體軍事行動。
職能權力
根據《聯合國憲章》,安全理事會具有下列職能和權力:
依照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調查可能引起國際摩擦的任何爭端或局勢;
建議調解這些爭端的方法或解決條件;
制定計畫以處理對和平的威脅或侵略行為,並建議應採取的行動;
促請各會員國實施經濟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對侵略者採取軍事行動;
就接納新會員國以及各國加入《國際法院規約》的條件提出建議;
在“戰略地區”行使聯合國的託管職能;
就秘書長的任命向大會提出建議,並與大會共同選舉國際法院的法官。
組織機構
安理會主席
安全理事會的主席一職由安全理事會理事國按照理事國國名英文字母次序輪流擔任。每一輪主席的任期為一個月。
月份 | 主席 | 任期結束 |
---|---|---|
一月 | 智利 | 2015年12月31日 |
二月 | 中國 | 常任理事國 |
三月 | 法國 | 常任理事國 |
四月 | 約旦 | 2015年12月31日 |
五月 | 立陶宛 | 2015年12月31日 |
六月 | 馬來西亞 | 2016年12月31日 |
七月 | 紐西蘭 | 2016年12月31日 |
八月 | 奈及利亞 | 2015年12月31日 |
九月 | 俄羅斯聯邦 | 常任理事國 |
十月 | 西班牙 | 2016年12月31日 |
十一月 |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 常任理事國 |
十二月 | 美利堅合眾國 | 常任理事國 |
附屬機構
委員會
1、反恐怖主義和不擴散委員會
關於反恐怖主義的第1373(200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第1540(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Counter-Terrorism Committee -- CTC) 2001年9月28日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4385次會議通過第1373號決議,在決議中安理會全體成員譴責2001年9月11日在美國紐約、華盛頓特區和賓夕法尼亞州發生的恐怖主義攻擊,並表示決心防止一切此種行為;決議重申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以一切手段打擊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決議呼籲各國緊急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義行為,包括通過加強合作和充分執行關於恐怖主義的各項國際公約;決議決定所有國家應:防止和制止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將下述行為定為犯罪:本國國民或在本國領土內,以任何手段直接間接和故意提供或籌集資金,意圖將這些資金用於恐怖主義行為或知曉資金將用於此種行為。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包括安理會的15個理事國。委員會的主席和副主席由委員會選舉並經安理會成員協商產生。另有7名專家作為委員會的顧問。
2、軍事參謀團
(U.N. Military Staff Committee)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下設機構之一。由五個常任理事國的總參謀長或其代表組成。根據憲章,設立這一機構,為的是就下列問題向安理會提供意見和協助。例如:安理會為維護和平的軍事需要問題,供安理會支配的軍隊的戰略指導問題,軍備管制以及可能的裁軍問題。
3、制裁委員會(特設)
制裁委員會所設各委員會概覽
安全理事會關於索馬里和厄利垂亞的第751(1992)號和第1907(200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基地組織及與之有關的個人和實體的第1267(1999)號和第1989(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第1518(200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賴比瑞亞的第1521(200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第1533(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象牙海岸的第1572(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蘇丹的第1591(200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第1636(200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第1737(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利比亞的第1970(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第1988(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幾內亞比索問題的第2048(201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中非共和國問題的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葉門問題的第2140(201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關於南蘇丹問題的第2206(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第1730(2006)號決議所設除名協調人
監察員辦公室
4、常設委員會和特設機構
安全理事會專家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接納新會員國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在總部以外地點開會問題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第692(1991)號決議所設聯合國賠償委員會理事會
安全理事會維持和平行動工作組
安全理事會預防和解決非洲衝突特設工作組
安全理事會第1566(2004)號決議所設工作組
安全理事會第1612(2005)號決議所設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
安全理事會檔案和其它程式問題非正式工作組
維持和平行動和政治特派團
維持和平特派團
維持和平行動由軍事、警察和文職人員組成,致力於提供安保、政治和早期建設和平支持。維持和平行動具有靈活性,過去20年來曾以多種組合部署維和行動。如今多層面的維持和平行動不僅要維持和平與安全,還要協助開展政治進程;保護平民;協助前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歸社會;支持組織選舉;保護和促進人權並協助恢復法治。
政治特派團
政治特派團是在衝突周期各個階段開展工作的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序列的一部分。在一些情況下,和平談判階段由政治事務部領導的政治特派團在和平協定簽署之後,會被維持和平特派團所取代。在另一些情況下,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則由監督長期建設和平工作的政治特派團所取代。
國際法庭
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前南問題國際法庭)
在前南斯拉夫交戰期間發生大規模違反人道主義法的事件之後,安全理事會於1993年建立了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前南問題國際法庭)。這是聯合國設立的第一個戰爭罪法庭,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設立紐倫堡法庭和東京法庭以來成立的第一個戰爭罪法庭。該法庭負責審判應對謀殺、酷刑、強姦、奴役、毀壞財產和其他暴力罪行等駭人聽聞的行為負有最大責任者。該法庭旨在為數以千計的受害者及其家屬伸張正義,從而為這一地區的持久和平作出貢獻。截至2011年底,法庭共起訴了161人。
盧安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盧安達問題國際法庭)
安全理事會於1994年建立了盧安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盧安達問題國際法庭),以起訴應對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在盧安達境內的滅絕種族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該法庭還可以起訴這一期間在鄰國境內實施滅絕種族和其他這類違反國際法行為的盧安達公民。1998年,盧安達問題法庭宣布了首次由一個國際法庭對滅絕種族罪作出的判決,也是有史以來第一次對該罪行的判刑。
諮詢附屬機構
建設和平委員會是支持衝突後國家和平努力的一個政府間諮詢機構,也是對國際社會執行廣泛和平議程的能力的重要補充。
建設和平委員會在以下方面發揮獨特的作用:
1、召集所有相關行動體,包括國際捐助方、國際金融機構、各國政府和部隊派遣國;
2、籌集資源;
3、就衝突後建設和平和復原綜合戰略提供諮詢並提出有關提案,並適當強調任何可能破壞和平的缺陷。
建設和平委員會是安全理事會和大會的一個附屬諮詢機構。
成員國
安理會成員
現任理事國
安理會由15個理事國組成:
5個常任理事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聯邦、法蘭西共和國、美利堅合眾國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10個非常任理事國,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附任期截止年份):
衣索比亞(2017年)、玻利維亞(2017年)、瑞典(2017年)、哈薩克斯坦(2017年) 、日本(2016)、埃及(2016)、塞內加爾(2016)、烏拉圭(2016)和烏克蘭(2016)
非理事國
有60多個聯合國會員國從未擔任安理會理事國。
不擔任安全理事會理事國的聯合國會員國可在安理會認為影響到該國利益時參加安理會的討論,但無表決權。聯合國會員國和非會員國如果是安理會審議中爭端的當事方,可應邀參加安理會討論,但無表決權;成員國參加討論的條件由安理會設定。
擔任過安理會理事國的國家
下面是自1946年以來至少當選過一次安全理事會成員國的所有國家。
國家名稱 | 時間 | 國家名稱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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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任理事國 | 立陶宛 | 2014 –2015 | |
丹麥 | 1953 –1954 , 1967 –1968 , 1985 –1986 , 2005 –2006 | 索馬里 | 1971 –1972 |
烏干達 | 1948 –1949 , 1984 –1985 , 2000 –2001 | 約旦 | 1965 –1966 , 1982 –1983 , 2014 –2015 |
烏干達 | 1966 , 1981 –1982 , 2009 –2010 | 羅馬尼亞 | 1962 , 1976 –1977 , 1990 –1991 , 2004 –2005 |
烏拉圭 | 1965 –1966 | 納米比亞 | 1999 –2000 |
查德 | 2014 –2015 | 常任理事國 | |
葉門 | 1990 –1991 | 肯亞 | 1973 –1974 , 1997 –1998 |
伊拉克 | 1957 –1958 , 1974 –1975 | 芬蘭 | 1969 –1970 , 1989 –1990 |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 1955 –1956 | 蘇丹 | 1972 –1973 |
維德角 | 1992 –1993 | 剛果 | 1986 –1987 , 2006 –2007 |
常任理事國 |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 1986 –1987 | |
保加利亞 | 1966 –1967 , 1986 –1987 , 2002 –2003 | 葡萄牙 | 1979 –1980 , 1997 –1998 , 2011 –2012 |
克羅埃西亞 | 2008 –2009 | 貝寧 | 1976 –1977 , 2004 –2005 |
甘比亞 | 1998 –1999 | 賴比瑞亞 | 1961 |
幾內亞 | 1972 –1973 , 2002 –2003 | 越南 | 2008 –2009 |
幾內亞比索 | 1996 –1997 | 亞塞拜然 | 2012 –2013 |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 1947 –1948 , 1970 –1971 , 2002 –2003 | 阿爾及利亞 | 1968 –1969 , 1988 –1989 , 2004 –2005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1982 –1983 , 1990 –1991 | 賴比瑞亞共和國 | 1976 –1977 , 2008 –2009 |
加拿大 | 1948 –1949 , 1958 –1959 , 1967 –1968 , 1977 –1978 , 1989 –1990 , 1999 –2000 | 西班牙 | 1969 –1970 , 1981 –1982 , 1993 –1994 , 2003 –2004 , 2015 –2016 |
加納 | 1962 –1963 , 1986 –1987 , 2006 –2007 | 菲律賓 | 1957 , 1963 , 1980 –1981 , 2004 –2005 , |
加彭 | 1978 –1979 , 1998 –1999 , 2010 –2011 | 尚比亞 | 1969 –1970 , 1979 –1980 , 1987 –1988 |
匈牙利 | 1968 –1969 , 1992 –1993 | 阿曼 | 1994 –1995 |
南斯拉夫 | 1950 –1951 , 1956 , 1972 –1973 , 1988 –1989 | 馬來西亞 | 1965 , 1989 –1990 , 1999 –2000 , 2015 –2016 |
南非 | 2007 –2008 , 2011 –2012 | 馬爾他 | 1983 –1984 |
波札那 | 1995 –1996 | 馬達加斯加 | 1985 –1986 |
卡達 | 2006 –2007 | 馬里 | 1966 –1967 , 2000 –2001 |
盧安達 | 1994 –1995 , 2013 –2014 | 黎巴嫩 | 1953 –1954 , 2010 –2011 |
盧森堡 | 2013 –2014 | 阿拉伯聯合共和國 | 1961 –1962 |
印度 | 1950 –1951 , 1967 –1968 , 1972 –1973 , 1977 –1978 , 1984 –1985 , 1991 –1992 , 2011 –2012 | 阿根廷 | 1948 –1949 , 1959 –1960 , 1966 –1967 , 1971 –1972 , 1987 –1988 , 1994 –1995 , 1999 –2000 , 2005 –2006 , 2013 –2014 |
印度尼西亞 | 1973 –1974 , 1995 –1996 , 2007 –2008 | 厄瓜多 | 1950 –1951 , 1960 –1961 , 1991 –1992 |
瓜地馬拉 | 2012 –2013 | 蓋亞那 | 1975 –1976 , 1982 –1983 |
古巴 | 1949 –1950 , 1956 –1957 , 1990 –1991 | 哥斯大黎加 | 1974 –1975 , 1997 –1998 , 2008 –2009 |
吉布地 | 1993 –1994 | 喀麥隆 | 1974 –1975 , 2002 –2003 |
哥倫比亞 | 1947 –1948 , 1953 –1954 , 1957 –1958 , 1969 –1970 , 1989 –1990 , 2001 –2002 , 2011 –2012 | 日本 | 1958 –1959 , 1966 –1967 , 1971 –1972 , 1975 –1976 , 1981 –1982 , 1987 –1988 , 1992 –1993 , 1997 –1998 , 2005 –2006 , 2009 –2010 |
土耳其 | 1951 –1952 , 1954 –1955 , 1961 , 2009 –2010 | 埃及 | 1946 , 1949 –1950 , 1984 –1985 , 1996 –1997 |
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 | 1975 –1976 , 2005 –2006 | 獅子山 | 1970 –1971 |
衣索比亞 | 1967 –1968 , 1989 –1990 | 塞內加爾 | 1968 –1969 , 1988 –1989 |
墨西哥 | 1946 , 1980 –1981 , 2002 –2003 , 2009 –2010 | 常任理事國 | |
多哥 | 1982 –1983 , 2012 –2013 | 大韓民國 | 1996 –1997 , 2013 –2014 |
奧地利 | 1973 –1974 , 1991 –1992 , 2009 –2010 | 紐西蘭 | 1954 –1955 , 1966 , 1993 –1994 , 2015 –2016 |
委內瑞拉 | 1962 –1963 , 1977 –1978 , 1986 –1987 , 1992 –1993 , 2015 –2016 | 荷蘭 | 1946 , 1951 –1952 , 1965 –1966 , 1983 –1984 , 1999 –2000 |
孟加拉國 | 1979 –1980 , 2000 –2001 | 安哥拉 | 2003 –2004 , 2015 –2016 |
尼加拉瓜 | 1970 –1971 , 1983 –1984 | 尼日 | 1980 –1981 |
奈及利亞 | 1966 –1967 , 1978 –1979 , 1994 –1995 , 2010 –2011 , 2014 –2015 | 巴拿馬 | 1958 –1959 , 1972 –1973 , 1976 –1977 , 1981 –1982 , 2007 –2008 |
尼泊爾 | 1969 –1970 , 1988 –1989 | 巴拉圭 | 1968 –1969 |
巴基斯坦 | 1952 –1953 , 1968 –1969 , 1976 –1977 , 1983 –1984 , 1993 –1994 , 2003 –2004 , 2012 –2013 | 巴西 | 1946 –1947 , 1951 –1952 , 1954 –1955 , 1963 –1964 , 1967 –1968 , 1988 –1989 , 1993 –1994 , 1998 –1999 , 2004 –2005 , 2010 –2011 |
巴林 | 1998 –1999 | 蒲隆地 | 1970 –1971 |
布吉納法索 | 1984 –1985 , 2008 –2009 | 希臘 | 1952 –1953 , 2005 –2006 |
德國 | 1977 –1978 , 1987 –1988 , 1995 –1996 , 2003 –2004 , 2011 –2012 | 義大利 | 1959 –1960 , 1971 –1972 , 1975 –1976 , 1987 –1988 , 1995 –1996 , 2007 –2008 |
挪威 | 1949 –1950 , 1963 –1964 , 1979 –1980 , 2001 –2002 | 摩洛哥 | 1963 –1964 , 1992 –1993 , 2012 –2013 |
捷克共和國 | 1994 –1995 | 捷克斯洛伐克 | 1964 , 1978 –1979 |
斯洛伐克 | 2006 –2007 | 新加坡 | 2001 –2002 |
斯洛維尼亞 | 1998 –1999 | 斯里蘭卡 | 1960 –1961 |
智利 | 1952 –1953 , 1961 –1962 , 1996 –1997 , 2003 –2004 , 2014 –2015 | 比利時 | 1947 –1948 , 1955 –1956 , 1971 –1972 , 1991 –1992 , 2007 –2008 |
茅利塔尼亞 | 1974 –1975 | 沙烏地阿拉伯 | 拒絕接受 |
模里西斯 | 1977 –1978 , 2001 –2002 | 常任理事國 | |
波蘭 | 1946 –1947 , 1960 , 1970 –1971 , 1982 –1983 , 1996 –1997 | 澳大利亞 | 1946 –1947 , 1956 –1957 , 1973 –1974 , 1985 –1986 , 2013 –2014 |
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 2010 –2011 | 牙買加 | 1979 –1980 , 2000 –2001 |
泰國 | 1985 –1986 |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 1985 –1986 |
辛巴威 | 1983 –1984 , 1991 –1992 | 玻利維亞 | 1964 –1965 , 1978 –1979 |
宏都拉斯 | 1995 –1996 | 象牙海岸 | 1964 –1965 , 1990 –1991 |
愛爾蘭 | 1962 , 1981 –1982 , 2001 –2002 | 瑞典 | 1957 –1958 , 1975 –1976 , 1997 –1998 |
白俄羅斯 | 1974 –1975 | 科威特 | 1978 –1979 |
秘魯 | 1955 –1956 , 1973 –1974 , 1984 –1985 , 2006 –2007 | 突尼西亞 | 1959 –1960 , 1980 –1981 , 2000 –2001 |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 | (參見德國) | 薩伊 | (參見剛果民主共和國) |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 (參見俄羅斯聯邦) | 象牙海岸共和國 | (參見象牙海岸) |
錫蘭 | (參見斯里蘭卡) | 哈薩克斯坦 | 2017-2018 |
從未擔任過安理會理事國的國家
下面是自1946年以來從未當選過安全理事會成員國的所有國家。
南蘇丹共和國 | 土庫曼斯坦 | 中非共和國 | 烏茲別克斯坦 | 厄利垂亞 | 吉爾吉斯斯坦 | 蘇利南 | 列支敦斯登 |
冰島 | 東帝汶 | 不丹 | 亞美尼亞 | 以色列 | 貝里斯 | 吐瓦魯 | 聖露西亞 |
吉里巴斯共和國 | 馬其頓共和國 |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 塞爾維亞共和國 | 多米尼加共和國 | 安提瓜和巴布達 |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
塔吉克斯坦 | 聖基茨和尼維斯 | 巴布亞紐幾內亞 | 索羅門群島 | 摩爾多瓦共和國 | 汶萊達魯薩蘭國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 |
塞席爾 | 賽普勒斯 | 帛琉 | 聖馬利諾 | 多米尼克 | 格瑞那達 | 格瑞那達 | 湯加 |
安道爾 | 巴貝多 | 斐濟 | 海地 | 愛沙尼亞 | 賴索托 | 薩爾瓦多 | 薩摩亞 |
巴哈馬 | 拉脫維亞 | 諾魯 | 葛摩 | 蒙古 | 赤道幾內亞 | 阿富汗 | 阿爾巴尼亞 |
摩納哥 | 史瓦濟蘭 | 瑞士 | 莫三比克 | 馬爾地夫 | 馬拉威 | 黑山共和國 | 馬紹爾群島 |
高棉 | 萬那杜 | 緬甸 | |
經費來源
聯合國的經費來源由三部分組成。
A、正常預算經費
由所有會員國按一定的比例分攤。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十七條,“本組織之經費應由會員國依照大會分配限額擔負之”。會費比額表由各會員國充分討論和協商,並經大會審議決定。會費比額表每3年重新審議一次,而每次的比額都有調整,以反映世界各國經濟的最新情況。制訂會費分攤比額表的基本原則是“支付能力”原則,即按會員國的各自經濟實力分攤聯合國的會費。為了使比額表比較公平,更加符合支付能力原則,現行比額表還設有上限和下限。按現行比額表,美國為25%,是會費比額表的上限;其次是日本,約為20%;中國約為0.98%,列所有會員國的第17位;下限是0.001%,主要是一些極端貧困的開發中國家。
在近幾屆聯大審議會費比額問題上,會員國之間的爭論十分激烈。美國、歐盟、日本、七十七國集團和中國等都出自不同集團或國家的利益,提出不同的會費方案,導致聯大在這一問題上很難作出決定。表面上看,爭論的核心就是誰多出錢,誰少出錢的問題。本屆聯大即第55屆聯大正在討論的是聯合國2001-2003年的會費比額,整個討論的焦點就是美國極欲從25%的上限下調至23%,已開發國家尤其是美國、日本等,極欲推動一些開發中國家如中國、巴西等大幅增加比額。
B、維持和平行動經費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費用,基本上也是由會員國分攤,但採用與正常預算不同的分攤比例。
近年來,國際維和行動的費用急劇增長。預計2000年維和費用總額將超過20億美元,大大超過聯合國正常預算的每年約13億美元的開支標準。
維和費用是在正常預算分攤辦法的基礎上籌集的。這種辦法將會員國分成四組,A組由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B組由已開發國家組成,C組由經濟不已開發國家組成,D組則由特別指定的經濟最不已開發國家組成。按規定,B組國家按照其正常預算分攤比例繳納,C組國家按其正常預算分攤比例的20%繳納,D組國家按正常預算的10%繳納,而5個常任理事國除了按各自正常預算的比例繳納外,還得承擔餘下的部分。按現行的維和比額表,安理會5個常任理事國維和比額占所有會員國的維和比額的近49%。
2011-2012年排名前十的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攤款國為:美國(27.14%)、日本(12.53%)、英國(8.15%)、德國(8.02%)、法國(7.55%)、義大利(5.00%)、中國(3.93%)、加拿大(3.21%)、西班牙(3.18%)、大韓民國(2.26%)。
美國、日本極力要求作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中國大幅提高維和費用份額。
C、會員國自願捐助
聯合國下屬機構很多都是依靠會員國政府自願捐助開展活動的,其中最主要的有聯合國開發計畫署、環境規劃署、人口活動基金、兒童基金、難民署、工業發展組織、世界糧食計畫署等等。除政府捐助外,聯合國發展署以及環境規劃署等機構還從聯合國正常預算中得到一小部分資金,作為它們的行政和管理開支。
每年11月,聯合國認捐會議都如期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儘管我國經濟上仍有很多困難,但歷年來我仍對很多機構提供了力所能及的捐助。
議事規則
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安全理事會第1次會議通過,後經下列各次會議修正:1946年4月9日、5月16日和17日、6月6日和24日第31、第41、第42、第44及第48次會議;1947年6月4日和12月9日第138和第222次會議;1950年2月28日第468次會議;1969年1月24日第1463次會議;1974年1月17日第1761次會議以及1982年12月21日第2410次會議。
第一章 會議
第一條 除第四條所提及的定期會議外,安全理事會的會議應由主席在他認為必要時,隨時召開,但兩次會議的相隔時間不得超過十四日。
第二條 主席經安全理事會任何理事國的請求,應召開安全理事會會議。
第三條 如根據憲章第三十五條或第十一條第三項將某一爭端或局勢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或大會根據第十一條第二項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將某一問題提交安全理事會,或秘書長根據第九十九條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某一事項時,主席應召開安全理事會會議。
第四條 憲章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安理會定期會議,每年應舉行兩次,時間由安全理事會自行決定。
第五條 安全理事會會議通常應在聯合國總部舉行。 安全理事會任何理事國或秘書長可提議安全理事會在另一地點開會。安全理事會如接受這類提議,即應決定會議的地點以及安全理事會在該地開會的期限。
第二章 議程
第六條 各國、聯合國各機構或秘書長本人發出的關於按憲章規定應由安全理事會審議的事項的一切來文,秘書長應立即提請安全理事會全體理事國代表注意。
第七條 安全理事會每次會議的臨時議程應由秘書長擬成,並由安全理事會主席核定。 列入臨時議程的項目限於根據第六條已提請安全理事會各理事國代表注意的項目,第十條規定的項目,或安全理事會以前曾決定推遲審議的事項。
第八條 秘書長至遲應在開會前三日,將每次會議的臨時議程通知安全理事會各理事國代表,但在緊急情況下,可同開會的通知同時發出。
第九條 安全理事會每次會議的臨時議程的第一個項目應為通過議程。
第十條 除非安全理事會另有決定,安全理事會每次會議議程中的項目,如未在該次會議審議完畢,應自動列入下次會議的議程。
第十一條 秘書長每星期應就安全理事會處理中的事項,以及審議這些事項達到的階段,寫成簡要說明,送交安全理事會各理事國代表。
第十二條 每次定期會議的臨時議程至遲應在會議開始前二十一日分送安全理事會各理事國代表。以後臨時議程如有任何更改增補,至遲應在開會前五日通知各理事國。但如情況緊急,安全理事會可在定期會議開會期間,隨時在議程上增列項目。 第七條第一段和第九條的規定亦適用於定期會議。
第三章 代表和全權證書
第十三條 安全理事會每一理事國應委派代表一人出席安全理事會會議。安全理事會理事國代表的全權證書至遲應於該代表出席安全理事會會議前二十四小時送交秘書長。全權證書應由有關國家或政府的首腦或外交部長頒發。安全理事會各理事國的政府首腦或外交部長有權出席安全理事會,無須提交全權證書。
第十四條 任何非安全理事會理事國的聯合國會員國,或任何非聯合國會員國的國家,如被邀參加安全理事會會議,應提交特派代表的全權證書。這類代表的全權證書至遲應在該代表被邀參加的第一次會議開會前二十四小時送交秘書長。
第十五條 安全理事會理事國代表、以及任何按照第十四條所派代表的全權證書應由秘書長審查,並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由其認可。
第十六條 安全理事會理事國的代表,在其全權證書未按照第十五條認可前,可暫行出席,並享有與其他代表同等的權利。
第十七條 如安全理事會某一理事國代表的全權證書在安全理事會內遭到反對,在安全理事會未作出決定前,該代表仍可繼續出席,並享有與其他代表同等的權利。
第四章 主席
第十八條 安全理事會的主席一職應由安全理事會理事國按照理事國國名英文字母次序輪流擔任。每一主席任期一個月。
第十九條 主席主持安全理事會的會議;並在安全理事會的權力下,代表作為聯合國一個機構的安全理事會。
第二十條 當安全理事會主席所代表的理事國與理事會審議的某項特定問題直接有關,主席認為在審議該項問題期間,為使主席職務得以妥善履行、他不宜主持理事會會議時,應向理事會表明他的決定。然後由按英文字母順序排列的下一位理事國代表主持會議審議該項問題。本條規定應理解為適用於依次被請主持會議的安全理事會理事國代表。本條規定並不影響第十九條所提到的主席的代表權和第七條所規定的主席職務。
第五章 秘書處
第二十一條 安全理事會每次開會時,秘書長應擔任會議秘書長職務。秘書長可授權一位代理人,在安全理事會會議中,代行這項職務。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或其代理人可就安全理事會所審議的任何問題,向理事會提出口頭或書面說明。
第二十三條 安全理事會可按照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指派秘書長為特定問題的報告員。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應提供安全理事會所需要的工作人員。這些工作人員應為秘書處的一部分。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應將安全理事會及其各種委員會的開會通知分送安全理事會各理事國代表。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負責準備安全理事會所需要的檔案,除非情況緊急,至遲應於討論這些檔案的會議開始前四十八小時予以分發。
第六章 事務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主席應按照代表請求發言的先後次序請其發言。
第二十八條 安全理事會可為某一特定問題指派一個委員會,或一名報告員。
第二十九條 主席可給予安全理事會所指派的報告員以優先發言權。 各委員會主席或委員會所指派提出報告的報告員可優先發言以解釋其報告。
第三十條 如有代表提出程式問題,主席應立即宣布他的裁決。對其裁決如有異議,主席應將其裁決提交安全理事會立即作出決定。裁決非經推翻,仍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 決議提案、修正案和實質性的動議,通常應書面提交各代表。
第三十二條 主要動議和決議草案應按照提出的先後次序享有優先權。 經任何代表請求,動議或決議草案的各部分可分別表決,但以原提案人不反對為條件。
第三十三條 下列動議按照排列次序的先後,對於與會議所討論事項有關的一切主要動議和決議草案享有優先權: 一。 暫停會議; 二。 休會; 三。 休會到預定的日期或鐘點; 四。 將任何事項提交委員會、秘書長、或報告員; 五。 將問題的討論推遲到預定的日期或無限期推遲;六。 提出修正案。 對於任何請求暫停會議或單純休會的動議,應不經辯論,就加以決定。
第三十四條 安全理事會理事國代表所提任何動議或決議草案,無須附議就可表決。
第三十五條 動議或決議草案,在未經表決前,可以隨時撤回。 動議或決議草案如已獲得附議,附議的安全理事會理事國代表可將它作為自己的動議或決議草案,要求付諸表決,其優先權與原提案人未撤回時相同。
第三十六條 對於動議或決議草案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修正案,主席應決定這些修正案付諸表決的次序。一般而言,安全理事會應先就內容距離原提案實質最遠的修正案進行表決,然後就次遠的修正案進行表決,直至所有修正案都經表決為止。但當修正案對於動議或決議草案原文有增刪時,這個修正案應先付表決。
第三十七條 在討論提交安全理事會的任何問題時,任何非安全理事會理事國的聯合國會員國,在安全理事會認為其利益特別受到影響時,或某一會員國按照憲章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將某事項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時,可經安全理事會決定,應邀參加討論,但無表決權。
第三十八條 按照上一條規定或因執行憲章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被邀參加安全理事會討論的任何聯合國會員國可提出提議和決議草案。這些提議和決議草案須經安全理事會理事國代表請求,才可付諸表決。
第三十九條 為審議理事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安全理事會可邀請其認為合適的秘書處人員或其他人員向理事會提供情況或其它協助。
第七章 表決
第四十條 安全理事會的表決應根據憲章和國際法院規約的有關條款進行。
第八章 語言
第四十一條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同為安全理事會的正式語言和工作語言。
第四十二條 以安全理事會六種語言中的任何一種語文所作的發言,應譯成其他五種語言。
第四十三條 (刪去)
第四十四條 任何代表可用安全理事會語言以外的一種語言發言。在此情況下,他應自行安排,譯成安全理事會語言之一。秘書處口譯人員可根據最先譯出的安全理事會語言,將發言譯成其他的安全理事會語言。
第四十五條 安全理事會會議的逐字記錄,應以安全理事會的各種語言寫成。
第四十六條 所有決議和其他檔案,都應以安全理事會的各種語言印發。
第四十七條 安全理事會的檔案,如經安全理事會決定,可以安全理事會語言以外的任何語言印發。
第九章 關於會議的公開和記錄問題
第四十八條 除非安全理事會另有決定,理事會會議應公開舉行。關於向大會推薦秘書長人選的問題,應在非公開會議中討論並決定。
第四十九條 除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外,安全理事會每次會議的逐字記錄,應不遲於開會後第一個工作日上午十時,向安全理事會各理事國代表和參加會議的任何其他國家代表提供。
第五十條 參加會議的各國代表對於逐字記錄如有任何更正,應於第四十九條所規定的時間之後兩個工作日內通知秘書長。
第五十一條 對非公開會議,安全理事會可決定只作一份記錄。此項記錄應由秘書長保管。參加會議的各國代表對於此項記錄如有任何更正,應於十日內通知秘書長。
第五十二條 更正的請求提出之後,應作為已經認可;除非主席認為關係重大,應提交安全理事會理事國代表。在後一種情況下,安全理事會各理事國代表應於兩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在此期間如無反對意見,應依照原請求更正記錄。
第五十三條 第四十九條所指的逐字記錄或第五十一條所指的記錄,如在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分別規定的期限內未經請求更正,或已按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予以更正,都應作為已經認可。此項記錄應由主席簽字,成為安全理事會的正式記錄。
第五十四條 安全理事會公開會議的正式記錄以及所附檔案應儘速以正式語文印發。
第五十五條 每次非公開會議結束時,安全理事會應通過秘書長發表公報。
第五十六條 凡曾參加某次非公開會議的聯合國會員國代表有權隨時到秘書長辦公室查閱該次會議的記錄。安全理事會可隨時準許聯合國其他會員國授權的代表查閱此項記錄。
第五十七條 秘書長應每年向安全理事會提交一份當時仍認為機密的記錄和檔案清單。安全理事會應決定其中哪些可向聯合國其他會員國提供,唧些可以公布,哪些仍應保持機密。
第十章 接納新會員國
第五十八條 凡欲成為聯合國會員國的國家應向秘書長提出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一項正式文書形式的聲明,宣布接受憲章所規定的義務。
第五十九條 秘書長應立即將入會申請書提交安全理事會各理事國代表。除非安全理事會另有決定,這項申請書應由主席提交一個由安全理事會各理事國所派代表組成的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應審查提交給它的任何申請書,並至遲應在大會常會開始前三十五日,或遇召開大會特別會議時,在特別會議開始前十四日,將審查結果報告安全理事會。
第六十條 安全理事會應按照它的判斷,決定申請國是否為愛好和平的國家,而且能夠並願意履行憲章的義務,並據此決定是否推薦該申請國為會員國。 安全理事會如推薦該申請國為會員國,應向大會作出推薦,並附討論的全部記錄。 安全理事會如不推薦該申請國為會員國,或暫不審議它的申請,應向大會提出特別報告,並附討論的全部記錄。 安全理事會為使其推薦可於接到申請書後的下一屆大會中獲得審議,至遲應在大會常會開始前二十五日,或大會特別會議開始前四日,向大會提出推薦。 在特殊情況下,安全理事會在上一段規定的期限以後,仍可就入會申請書向大會提出推薦。
第十一章 與聯合國其他機構的關係
第六十一條 安全理事會按照國際法院規約為選舉該法院法官而舉行的會議,應持續進行,直至有足夠的候選人經一次或一次以上的投票獲得絕對多數票以補足全部空缺時為止。 附錄 處理私人及非政府團體來文暫行程式 甲。凡與安全理事會正在處理中的事項有關的一切私人及非政府團體的來文,均應列出清單,向安全理事會各理事國代表散發。
如經安全理事會任何理事國代表請求,秘書長應將清單上所列的任何來文的複製本一份送交該代表。
維和行動
主要形式
維和行動主要有兩種形式:軍事觀察團和維持和平部隊。聯合國目前共有18項維和行動(2006年7月),參加者包括來自108個國家的7.2萬名軍人、警察及1.5萬名文職人員。2004年聯合國的維和行動預算為40多億美元。在15項維和行動中,執行時間最長的是1948年成立的中東停戰監督組織,這也是聯合國第一項維和行動。時間最短的是2000年7月設立的聯合國衣索比亞-厄利垂亞特派團。
在15項維和行動中,有4項在非洲(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埃-厄特派團、獅子山特派團、西撒哈拉特派團),2項在亞洲(東帝汶過渡行政當局、印度-巴基斯坦觀察組),5項在歐洲(波赫特派團、駐賽普勒斯部隊、喬治亞觀察團、科索沃特派團、普雷維拉卡觀察團),4項在中東(駐敘利亞戈蘭高地觀察員部隊、伊拉克-科威特觀察團、駐黎巴嫩部隊、中東停戰監督組織)。
維和行動的建立一般由安理會決定,在歷史上聯合國大會偶爾也做出過決定。它的具體實施由聯合國秘書長商安理會決定。維和行動主要有兩種形式:軍事觀察團和維持和平部隊。前者一般由非武裝的軍人組成,後者由武裝的軍事分遣隊組成。因為維和行動屬非強制性行動,所以軍事觀察員不得攜帶武器;維和部隊雖配有武器,但不得擅自使用武力,除非迫不得已進行自衛。聯合國維和行動屬於臨時性措施,一般均有一定的期限,可由安理會視具體情況,根據聯合國秘書長的建議決定延期。維和行動的最基本要求是絕對不能幹涉一國的內政。
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可以通過下列兩種方式制止國際衝突:一是純外交方式,即通過斡鏇、調解來解決爭端;二是強制方式,通過封鎖、禁運、經濟制裁乃至派聯合國軍等強制措施阻止衝突。維和行動就是在聯合國調解和解決地區衝突的實踐中出現的,介於外交方式和強制方式之間的所謂“第三種方式”。
主要分類
維和行動主要分為兩類:由秘書長直接領導的聯合國維和行動(有軍事觀察團和維和部隊兩種形式)和由安理會批准、秘書長授權、由地區組織或大國參與指揮的維和行動(有多國部隊和“人道主義干預部隊”兩種形式)。聯合國維和行動有三大特徵:國際性:由聯合國組織、成員來自各會員國、由聯合國秘書長指揮、只對聯合國負責;非強制性:維和部隊必須徵得當事國同意又有會員國自願參加才能建立,它在維和時無權採取強制措施,只有在自衛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武力;中立性:維和行動必須做到公正、不偏不倚、不干涉內部事務。
組成部分
維和部
聯合國秘書處下設維和部,具體負責維和行動。但每次具體維和行動都要設一個專門的機構,每個維和機構一般由軍職人員和文職人員兩部分組成,都有一套完善系統的組織。通常軍職人員承擔維和的執勤任務,文職人員負責行政和後勤工作。
執勤人員
參加維和行動執勤的人員主要由三部分構成:一是裝備輕武器用於自衛的維和部隊;二是不帶任何武器的軍事觀察員;三是工兵、醫療、運輸等後勤分隊。維和部隊和軍事觀察員依然是其本國軍隊的成員,受派遣國軍事法規、條令、條例的約束。在維和行動中受聯合國的指揮。維和官兵身著本國軍服。為了表明他們的維和人員身份,一律頭戴藍色貝雷帽或頭盔,佩戴聯合國徽章。
聯合國維和特派團的士兵不向聯合國效忠。自願派遣軍事人員和民警的政府保留對在聯合國旗幟下服務的各自部隊的最終權力。聯合國按照每個士兵每月大約一千美元的統一費率償還那些自願派遣人員參加維和的國家,聯合國還償還各國的設備費用。
據聯合國維和部門統計,自1948年5月29日向巴勒斯坦派遣停戰監督組織以來的幾十年中,聯合國已先後在各衝突地區開展了50多項維和行動,維和開支超過190億美元,參與維和行動的軍事、警察和文職人員總計80多萬人,在維和行動中殉職者約有1800人,僅2005年,就有來自46個國家的124名維和人員以身殉職。維和行動已成為聯合國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聯合國維和部隊曾榮獲1988年度諾貝爾和平獎。2002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將每年的5月29日定為“國際維和人員日”。
重要事件
概述
《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二條授權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的海陸空軍事行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安全理事會曾授權使用軍事武力逆轉或擊退一國對另一國的侵略(1950年韓戰和1990年伊拉克對科威特的侵略)。自1990年以來,安全理事會根據《憲章》第七章使用武力的情況越來越多——具體情形和程度各不相同。它曾數次授權海軍封鎖,以實施制裁(對伊拉克、前南斯拉夫、海地和獅子山)。它曾授權(如在前南斯拉夫、索馬里、剛果民主共和國、科索沃和東帝汶的)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以及各區域安排(如西非經共體象牙海岸特派團(西非駐科團)、歐洲聯盟部隊駐剛果民主共和國部隊(歐盟駐剛部隊和非洲聯盟索馬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使用有限武力。此外,它曾授權(如駐索馬里、海地、盧安達、薩伊東部、阿爾巴尼亞、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東帝汶、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布尼亞、賴比瑞亞和伊拉克的)多國部隊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或“一切必要措施”。若要查閱《彙輯》對自1946年以來安全理事會授權的使用武力的專門研究,可參看“對於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及侵略行為之應付辦法”(第七章)第四十二條下的內容。
韓戰
韓戰原是朝鮮半島上的朝韓之間的民族內戰,後分別支持朝韓雙方的美國、蘇聯、中國等多個國家不同程度地捲入這場戰爭。1950年6月25日,朝鮮得到蘇聯默許不宣而戰進攻韓國,歷時三年的韓戰爆發。7月7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84號決議,派遣聯合國軍支援韓國抵禦朝鮮的進攻。8月中旬,朝鮮人民軍將韓軍驅至釜山一隅,攻占了韓國90%的土地。9月15日,以美軍為主的聯合國軍(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荷蘭、法國、土耳其、泰國、菲律賓、希臘、比利時、哥倫比亞、衣索比亞、南非、盧森堡)在仁川登入,開始大規模反攻。10月25日,中國人民志願軍應朝鮮請求赴朝,與朝鮮並肩作戰,經過歷次戰役最終將戰線穩定在38線一帶。1951年7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方面與聯合國軍的美國代表開始停戰談判,經過多次談判後,終於在1953年7月27日簽署《朝鮮停戰協定》。
(相關決議:S/RES/84大韓民國遭受侵略之控訴)
海灣戰爭
海灣戰爭是以美國為首的多國部隊於1991年1月17日~2月28日在聯合國安理會授權下,為恢復科威特領土完整而對伊拉克進行的局部戰爭,同時也是人類戰爭史上現代化程度最高、使用新式武器最多、投入軍費最多的一場戰爭。
海灣戰爭主要戰鬥包括歷時42天的空襲;在伊拉克、科威特和沙烏地阿拉伯邊境地帶展開的歷時100小時的陸戰。多國部隊以較小的代價取得決定性勝利,重創伊拉克軍隊。伊拉克最終接受聯合國660號決議,並從科威特撤軍。
海灣戰爭是美軍自越南戰爭後主導參加的第一場大規模局部戰爭。在戰爭中,美軍首次將大量高科技武器投入實戰,展示了壓倒性的制空、制電磁優勢。通過海灣戰爭,美國進一步加強了與波斯灣地區國家的軍事、政治合作,強化了美軍在該地區的軍事存在。
(相關決議:S/RES/660伊拉克-科威特間局勢)
索馬里內戰
索馬里內戰是開始於1991年、延續至今,爆發在索馬里的武裝衝突。第一階段的內戰,源於反對索馬里穆罕默德·西亞德·巴雷總統高壓政權的叛亂。於1991年巴雷總統被推翻後,發生了一場反革命,企圖令他能夠重新領導國家。
越來越多的暴力,令混亂的局面演變成為一場人道主義危機,而國家則處於無政府狀態。在1991年,索馬利蘭共和國宣布獨立,以圖跟產生更多暴力戰鬥情況的南部地區有所隔絕。然而,索馬利蘭共和國並沒獲得國際社會的正式承認。它的疆土主要在索馬里的西北部地區(介于吉布提共和國和索馬里東北邦特蘭地區之間的地域)。臨時政府由索馬里聯合大會(USC)的阿里·馬赫迪·穆罕默德暫時作為總統。然而同年11月,USC內部的支持暫時總統的一派與支持穆罕默德·法拉赫·艾迪德主席一派之間發生了內戰。
聯合國安理會根據第733號決議案和第746號決議案,組織第一期聯索行動(United Nations Operation in Somalia I),首要任務是向索馬里提人民供人道主義救濟行動;並幫助已經解散掉索馬里中央政府的索馬里恢復社會秩序。
安理會於1992年12月3日,一致通過第794號決議案(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794),批准成立以美國為首的聯合國索馬里維和部隊(Unified Task Force)。其任務是確保人道主義援助物品能夠實際分發到當地居民的手裡,並且在索馬里重建和平的社會。聯合國索馬里維和部隊於1993年抵達索馬里,並開始一項為期兩年的工作,以減輕饑荒問題。
(相關決議:S/RES/733索馬里局勢、S/RES/746索馬里局勢、S/RES/794索馬里局勢)
利比亞戰爭
利比亞戰爭是利比亞在2011年發生的武裝衝突,在利比亞國內常稱為“2月17日革命”(ثورة 17 فبراير),交戰雙方為穆阿邁爾·卡扎菲領導的政府和反抗卡扎菲的勢力。
最初的示威抗議從利比亞第二大城市班加西開始,並逐漸向全國蔓延,民眾要求從1969年就已經上台統治長達42年的革命領導人穆阿邁爾·卡扎菲上校下台和進行民主變革。反對卡扎菲的勢力組成“全國過渡委員會”,以推翻卡扎菲的獨裁統治和建立民主政體為宗旨。2月26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首項決議,
凍結卡扎菲資產,並把事件交由國際刑事法院處理。3月初,卡扎菲軍進攻反對派在東部的據點班加西。3月17日,聯合國安理會再度通過決議,授權成員國在利比亞設定禁飛區。8月,反對派在西部發起進攻,奪取首都的黎波里,“全國過渡委員會”逐漸得到國際和聯合國承認。穆阿邁爾·卡扎菲一度逃避追捕,直至10月20日在蘇爾特被殺。10月23日“全國過渡委員會”宣告全國解放,戰鬥結束。
(相關決議:S/RES/2022利比亞局勢、S/RES/2008 利比亞局勢、S/RES/1973利比亞局勢——設立禁飛區)
曾經制裁國家
利比亞
2011年3月17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通過決議,在利比亞設立禁飛區,並授權各成員國“採取任何必要措施以保護平民免遭襲擊”。
2011年3月28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利比亞制裁委員會說,正著手“全面啟動”對利比亞穆阿邁爾·卡扎菲當局的制裁。制裁委員會主席、葡萄牙常駐聯合國代表卡布拉爾28日首次向安理會通報情況。“委員會(工作)現在正全面啟動,”他說。聯合國會員國應在120天內提交報告,說明是否已執行針對利比亞的武器禁運、針對卡扎菲及其家人和一些利比亞金融機構的旅行禁令和資產凍結。卡布拉爾28日在通報中說,委員會已更新旅行禁令和資產凍結的目標清單,18人面臨旅行禁令,13人和5個實體遭凍結資產。一些西方國家先前著手凍結卡扎菲家族的資產。美國和英國分別宣稱凍結大約300億和200億美元,美國把利比亞國家石油公司下屬的14家企業納入制裁對象。
伊朗
2010年6月16日,美國政府以參與或支持伊朗核計畫和彈道飛彈計畫為由,宣布對伊朗郵政銀行、伊朗伊斯蘭革命衛隊相關實體及個人、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船運公司相關實體等實施制裁。
2010年6月9日,聯合國安理會就伊朗核問題通過第1929號決議,決定對伊朗實行自2006年以來的第四輪制裁。當天的表決結果顯示,安理會15個理事國中有12個國家投贊成票,土耳其和巴西投票反對,黎巴嫩棄權。
朝鮮
2013年3月7日,聯合國安理會舉行公開會議,一致表決通過新的決議,對朝鮮近期第三次進行核試驗之舉予以嚴詞譴責,並出台新的制裁舉措,以進一步遏制朝鮮的核武器及彈道飛彈項目,及其核擴散能力。安理會當天就朝鮮近期舉行核試驗通過新的第2094號決議,這份決議加強和擴展了對朝鮮的多項制裁措施。聯合國安理會15個成員國7日上午全票通過該新制裁決議,安理會要求朝鮮收回其宣布退出核不擴散條約的聲明,重申“朝鮮應當以一個完整的、可核實的和不可逆轉的方式,放棄所有核武器和現有的核項目”。
2016年1月6日朝鮮宣布成功進行氫彈試驗,引發國際社會反對。聯合國安理會於6日舉行緊急會議,會後發表聲明,表示同意對朝鮮採取進一步的制裁措施。安理會5個常任理事國強烈譴責朝鮮核試驗,並形容它是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明顯威脅。本月的安理會輪值主席烏拉圭大使羅塞利說,安理會曾表示如果平壤違反聯合國決議案試爆核裝置,將採取進一步重要措施。他說,根據這承諾和違反的嚴重性,安理會成員將立即為安理會新決議措施展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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