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20世紀國際法上的一個重大發展是確立了國際型法這個新的分支和建立了常設的國際刑事法院。為了大力傳播有關國際刑事法院《羅馬約》的原則和規則的準確知識,促進對國際型法的了解與研究,一個以參加1994年至2003年《羅馬規約》及其相關檔案的談判、或在前南國際刑庭或盧安達國際刑放庭任職多年,對《羅馬夫約》和國際型法有豐富實踐經驗和造詣的人士為主的研究小組,撰寫了這部頗具權威性的評釋。本書全面和系統地分析了國際刑事法院的《羅馬規約》、《犯罪要件》、《程式和證據規則》以及與國際刑事法院總部、特權和豁免以及與國際刑事法院合作相關的其他國際檔案,還援引了很多國內和國際法庭包括前南國際刑庭和盧安達國際刑庭相關的判例,使之成為學習研究國際刑法的一部資料全面的工具書。準確地理解《羅馬規約》和國際刑法,有利於中國更好地把握對國際刑事法院應採取的態度和立場。同時,中國對國際刑事法院的態度與立場,必將會進一步對鄰國和亞洲其他國家產生深刻的影響。
作者簡介
主編簡介 李世光:法學博士,1993—1998年作為聯合國負責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負責人,參加了羅馬規約談判的全過程,1996—1999年擔任聯合國建立國際刑事法院會議的執行秘書;國際法研究院的研究員,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的教授(1997年—),聯合國訓練研究所的特別高級研究員(1999年—),聯合國法律事務部編纂室主任,曾出版了六部關於外空法、海洋法、國際法院和國際刑事法院的書,並在中外刊物上發表了約三十五篇論文,北京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的客座教授,中國海洋局的特別法律顧問(1984—1988年)。在本書中撰寫緒論。 劉大群: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的法官,第一審判庭的主審法官(2000—2005年),抗訴庭法官,出席1998年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羅馬會議的中國代表團副團長,中國駐牙買加大使和中國常駐國際海底管理局首席代表(1999—2000年),外交部條法司副司長(1993—1999年),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外交學院和武漢大學客座教授,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曾出版五部著作和幾十篇論文。在本書中撰寫前言和第5—9條的評釋。 凌岩: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教授,荷蘭萊頓大學訪問學者,1998年至2004年在聯合國盧安達問題國際法庭任法律官員,曾出版《跨世紀的海牙審判——記聯合國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2002)一書,並與他人合著出版了數部有關國際法的教科書及案例,為中國國際法大辭典及其他幾部辭典撰寫了許多條目,還在中英文法律雜誌上發表了三十餘篇論文和評論。在本書中撰寫第10—14,16—20,43—47和72—80條的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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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上冊前言緒論歷史回顧——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的歷程式言第一編 法院的設立第一條 法院第二條 法院與聯合國的關係第三條 法院所在地第四條 法院的法律地位和權力第二編 管轄權、可受理性和適用的法律第五條 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第六條 滅絕種族罪第七條 危害人類罪第八條 戰爭罪第九條 犯罪要件第十條第十一條 屬時管轄權第十二條 行使管轄權的先決條件第十三條 行使管轄權第十四條 締約國提交情勢第十五條 檢察官第十六條 推遲調查或起訴第十七條 可受理性問題第十八條 關於可受理性的初步裁定第十九條 質疑法院的管轄權或案件的可受理性第二十條 一罪不二審第二十一條 適用的法律第三編 刑法的一般原則第二十二條 法無明文不為罪第二十三條 法無明文者不罰第二十四條 對人不溯及既往第二十五條 個人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 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具有管轄權第二十七條 官方身份的無關性第二十八條 指揮官和其他上級的責任第二十九條 不適用時效第三十條 心理要件第三十一條 排除刑事責任的理由第三十二條 事實錯誤或法律錯誤第三十三條 上級命令和法律規定第四編 法院的組成和行政管理第三十四條 法院的機關第三十五條 法官的任職第三十六條 法官的資格、提名和選舉第三十七條 法官職位的出缺第三十八條 院長會議第三十九條 分庭第四十條 法官的獨立性第四十一條 法官職責的免除和迴避第四十二條 檢察官辦公室第四十三條 書記官處第四十四條 工作人員第四十五條 宣誓第四十六條 免職第四十七條 紀律措施第四十八條 特權和豁免第四十九條 薪金、津貼和費用第五十條 正式語文和工作語文第五十一條 程式和證據規則第五十二條 法院條例下冊第五編 調查和起訴第六編 審判第七編 刑罰第八編 抗訴和改判第九編 國際合作和司法協助第十編 執行第十一編 締約國大會第十二編 財務事項第十三編 最後條款附錄國際刑事法羅馬規約 A.程式和證據規則 B.犯罪要件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