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簡稱“聯大”,成立1945年10月24日,是聯合國的主要審查、審議和監督機構。聯合國由全體會員國組成。大會在制訂標準和編纂國際法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大會每年9月至12月集中舉行常會,並在之後視需要開會。根據1945年10月24日簽署生效的《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大會有權討論憲章範圍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並向會員國和安理會提出建議。大會接受並審議安理會及聯合國其他機構的報告;選舉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經社理事會和託管理事會的理事國;大會和安理會各自選舉國際法院的法官;根據安理會的推薦,批准接納新會員國和委任秘書長。聯合國的預算和會員國分攤的會費比額都需經大會討論決定。每一個會員國在大會有一個投票權。2015年9月28日,中國主席習近平在紐約[美國第一大城市]聯合國總部出席第70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並發表題為《攜手構建合作共贏新夥伴同心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講話。2016年7月25日,聯大通過決議,批准《聯合國同國際移民組織間關係協定》的決議草案,同意國際移民組織成為聯合國系統的相關機構。

基本信息

歷史沿革

1945年10月24日,《聯合國憲章》正式生效,標誌著聯合國正式成立。

1946年1月10日,第一次聯大會議於1946年1月10日在倫敦威斯敏斯特中央大廳召開,有51個國家出席。

1946年1月2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一個決議。它的主要關注點:和平使用原子能和消除原子能武器及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1946年2月1日,挪威的特里格夫·賴依被任命為首位聯合國秘書長。

1953年4月7日,聯合國大會提名達格·哈馬舍爾德任聯合國秘書長。

1956年11月1日,大會召開第一屆緊急特別會議,討論蘇伊士運河危機問題。11月5日會議決定設立第一支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聯合國緊急部隊(緊急部隊)。

1961年11月3日,聯合國大會提名吳丹擔任聯合國秘書長。

1968年6月1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核不擴散條約》,並且呼籲各國批准。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投票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席位。

1971年12月22日,聯合國大會提名庫爾特·瓦爾德海姆擔任聯合國秘書長。

1974年11月13日,聯合國大會承認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為“巴勒斯坦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

1978年5月-6月,聯合國大會第一次召開了裁軍問題的特別會議。

1979年12月18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包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公民價值觀。

1981年11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

1984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1994年6月23日,在被中止大會席位24年後,南非重返聯合國大會。

1996年9月10日,大會通過了《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在核裁軍和防核擴散的歷史上,這是一個轉折點。9月24日,該條約開放供簽署。

1996年12月17日,大會以鼓掌的方式,任命來自加納的科菲·安南為第七任聯合國秘書長,任期為1997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006年10月13日,大會提名潘基文為聯合國秘書長。

2010年7月2日,大會創立了聯合國婦女署,負責性別平等和女性賦權方面的工作。

2011年6月21日,聯大6月21日通過決議,任命潘基文連任聯合國秘書長,第二個任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2011年7月14日,第65屆聯合國大會紐約當地時間7月14日以鼓掌方式一致通過決議,正式接納在5天前才剛剛獨立建國的南蘇丹共和國為聯合國第193個會員國。

2012年11月29日,聯大通過決議A/RES/67/19,給予巴勒斯坦非會員觀察員國地位。

2015年9月28日,中國主席習近平在紐約聯合國總部出席第70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並發表題為《攜手構建合作共贏新夥伴同心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講話。

2017年9月12日,第72屆聯合國大會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幕。

2018年9月17日,第72屆聯合國大會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閉幕,來自厄瓜多的埃斯皮諾薩正式接替來自斯洛伐克的第72屆聯大主席萊恰克,宣誓就任第73屆聯大主席。

機構設定

大會主席和副主席

聯合國標誌聯合國標誌

大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

1人,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安理會5個常任理事國是當然的副主席,其餘副主席席位按地區分配原則選出,即非洲6席、亞洲5席、東歐1席、拉美3席、西歐及其他國家2席。大會主席所屬地區的副主席名額減少1個。

大會主席由上述5個地區輪流推選本地區代表並經大會選舉擔任。大會主席雖有大會領袖之名,實際上其執掌僅以主持議事進行為主;秘書長才是實際上聯合國組織的核心人物,透過協調各國意見、組織具體工作以落實大會決議等事務,可以在國際間發揮重大的影響力。

六個主要委員會

大會設有6個主要委員會,各委員會由全體會員國組成,負責討論大會分配給該委員會的議題並提出建議。各委員會的建議以簡單多數表決通過,然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召開之際,多數議題會被交付六個主要委員會討論,以形成決議或決定。這些決議案一旦在委員會中獲得通過,即會交付大會審議,以決定是否正式採用為聯大決議。

第一委員會:裁軍及國際安全委員會,負責處理關於限制及解除軍備以及國際安全等議題。

第二委員會:經濟及金融委員會,負責處理國際經濟議題。

第三委員會:社會、人道及文化委員會,負責處理關於社會、人道主義等議題。

第四委員會:特殊政治及非殖民化委員會,負責處理裁軍及安全以外的政治問題,以及關於消除殖民主義的問題。

第五委員會:行政及預算委員會,負責處理行政以及預算事務。

第六委員會:法務委員會,負責討論關於國際法的議題。

其它委員會

大會還設有總務委員會、全權證書委員會、行政預算諮詢委員會和會費委員會。

總務委員會:由大會主席、副主席和6個委員會的主席組成,負責就議題項目的通過、議題的分配和會議的組織工作提出報告,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全權證書委員會:由大會根據上屆大會主席提議任命的9個會員國組成,負責審查各國出席會議代表的全權證書。

行政預算諮詢委員會:由大會任命16人組成,負責聯合國方案預算的專業審查,並協助第五委員會工作。

會費委員會:由大會任命的18名專家組成,負責就各會員國間分攤聯合國的會費問題向大會提供意見。

主要職能

1、審議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包括裁軍開展合作的一般原則並提出建議。

2、討論與國際和平與安全有關的任何問題,並就此提出建議,但當前由安全理事會討論的爭端或情勢除外。

3、除同樣的爭端或情勢之外,討論屬於《憲章》範疇的任何問題或涉及聯合國任何機關權力和職能的任何問題,並就此提出建議。

4、開展研究和提出建議,促進國際政治合作、國際法的發展和編纂、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實現以及經濟、社會、人道主義、文化、教育和健康領域的國際合作。

5、就和平解決可能妨礙國家間友好關係的任何情勢提出建議。

6、收取並審議安全理事會和聯合國其他機關的報告。

7、審議和批准聯合國預算,並確定會員國的分攤會費。

8、選舉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以及聯合國其他理事會和機關的成員,並根據安全理事會的建議任命秘書長。

9、在和平似乎受到威脅、破壞或出現侵略行為時,如安全理事會因一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而未能採取行動,大會也可採取行動。大會可立即審議有關事項,以便建議會員國集體採取措施,維護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

運作方式

會議流程

聯大由所有聯合國成員國組成,每年定期舉行一次會議,由秘書處負責籌備,並從成員國中推選一位主席。大會全體會議由大會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理論上,大會會期自每年九月中旬起,至下一個會期開議的前一天止,為期一整年。實際上,聯大通常在每年十二月底的聖誕節假期前,即完成其主要議程。

常會在每年9月的第三個星期二開幕,通常持續到12月中下旬。大會分為兩個階段,前半期為一般性辯論階段,後半期是大會審議列入議程的各項議題階段。大會可在會議期間決定暫時休會及隨時復會,但必須在下屆常會開幕前閉幕。

聯大一般性辯論在聯大開幕後第二周的周二開始,不間斷地進行9個工作日。每年九月上旬會期開始之際,聯合國透過秘書處籌備召開總務委員會(GeneralCommittee),以決定新會期將要討論的議題。

每屆聯大開幕時,各國都要派外交部長或其他部長級官員率代表團出席,一些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也到會發表講話。除正式會議外,各國外交家還展開頻繁的外交活動。許多重要問題往往就在這種外交場合中達成默契和協定。

通常聯大在開議之後,第一項重大行事即為總辯論(GeneralDebate),由各成員國的元首或高階代表發表演說。總辯論之後,多數議程即交付各主要委員會分別討論,然後於十二月份前陸續審議由各委員會提交的決議案。聯大本身也會討論及審議一些議案。

除了審議決議案以外,聯大於九月底至十一月間,主要的議程為選舉各相關組織的成員國或職位,例如新任的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

大會審議的事項非常廣泛,凡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聯合國憲章》範圍內的任何問題均可討論。

大會表決原則是,每個會員國在大會擁有投票權,但對重要問題的決定,均需經出席並參加投票的會員國以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其他問題只需以簡單多數通過。

檔案記錄

會議記錄

聯合國會議記錄分為逐字記錄和簡要記錄兩種。其中逐字記錄(一般檔案號為PV)是對整場會議的同步記錄,而簡要記錄(一般檔案號為SR)是對會議的總結和概要。

一般來說,一場會議只提供逐字記錄或簡要記錄其中一種。

正式記錄

全體會議和各主要委員會的會議記錄。

補編,包括其它主要機構的報告、附屬機構的報告以及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附屬檔案,按議程項目編排的選定檔案。

決議

決議是聯合國大會的意見或意願的正式表達,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大會的決議作為單獨的檔案印發,並按年度或屆會彙編成冊。在某些情況下,決議可能有附屬檔案,提供補充案文,如公約案文。

聯合國日刊

聯合國日刊由大會和會議管理部日刊股每天以英文和法文發行。在聯大每年9月到12月的主要會期期間,日刊還以阿拉伯文中文俄文西班牙文發行。

日刊給出了聯合國總部一天活動的全貌,同時也是一種歷史記錄。內容包括當天有哪些會議在召開,其時間、地點、討論的話題及討論的基礎檔案。日刊提供前一天的會議總結,以及當天會議正式檔案的全面清單。這些檔案可通過網路連結獲取。日刊還包括秘書處系列網站的網址。

1946年1月10日,當聯大第一屆會議在英國倫敦召開時,發行了首份聯合國日刊。

會議類別

常會

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大會

大會常會每年於九月從至少有一個工作日的第一個星期起算的第三個星期的星期二開始舉行。

聯合國大會每年舉行一屆常會,主要會議從9月開始至12月結束。次年1月復會,討論所有和議程有關的問題,直到下屆會議開始之前。

從1946年第一屆大會開始,至2014年共召開了69屆常會。

特別會議

在秘書長收到安全理事會或聯合國會員國過半數所提出召開特別會議的請求,或得到會員國過半數贊同開會的通知後,可於15天內召集特別會議。每屆特別聯大隻審議一個特定的國際問題。如:1947年4月28日至5月15日,召開第一屆特別會議,討論巴勒斯坦問題。至2014年,聯大特別會議共召開了28屆。

緊急特別會議

當有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行為發生之時,在秘書長收到安全理事會依據任何九個理事國的贊成票提出召開緊急特別會議的請求,或在收到聯合國會員國過半數以其在臨時委員會的贊成票或以他種方式表示的請求,或在得到會員國過半數贊同開會的通知後24小時內召開。

從1956年11月1日召開第一屆緊急特別會議開始,至2014年聯大緊急特別會議共召開了十屆。

屆次 召開時間 議題 請求召開方
第一屆 1956年11月1日至10日 中東問題 安全理事會
第二屆 1956年11月4日至10日 匈牙利問題 安全理事會
第三屆 1958年8月8日至21日 中東問題 安全理事會
第四屆 1960年9月17日至19日 剛果問題 安全理事會
第五屆 1967年6月17日至18日 中東局勢 安全理事會
第六屆 1980年1月10日至14日 阿富汗局勢及其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影響 安全理事會
第七屆 1982年9月24日、1982年8月16至19日、1982年6月25至26日、1982年4月20至28日、1980年7月22至29日 巴勒斯坦問題 塞內加爾
第八屆 1981年9月13日至14日 納米比亞問題 辛巴威
第九屆 1982年1月29日至2月5日 被占領的阿拉伯領土 安全理事會
第十屆 1997年4月(第一次會議) 被占領的東耶路撒冷和其他巴勒斯坦地區 卡達
第十屆 2009年1月15和16日(最後復會) 在加薩走廊的危機 聯合國大會主席

官方語言

聯合國大會現場聯合國大會現場

至2000年9月27日,聯合國共有191個成員。會員國語言各異。為了幫助代表們溝通,聯合國秘書處有一支擁有近千人的龐大翻譯隊伍。聯合國規定,官方正式使用的工作語言只有六種,按英文字母排列順序為:阿拉伯語、漢語英語法語、俄語和西班牙語。六種語言同等有效,聯大代表們發言時可以任意選用其中一種。代表們的發言都要在現場用這六種語言同聲傳譯,重要發言,都用六種文字印出。

由於口譯工作需要全神貫注,容易疲勞,故開會時,每種語言配有三名譯員,每位譯員頭上都套著耳機聽發言,輪流對著話筒翻譯。會場內,每個座位上有一個可以聽到六種同聲傳譯的耳機,代表們可選擇自己想聽的語言。

會場結構

2007年9月拍攝的聯大會議廳2007年9月拍攝的聯大會議廳

聯合國大會的會議廳,是一幢坐東朝西的長方形建築,會場寬敞明亮,氣派宏偉。它是紐約聯合國總部巨大建築群中的一座,每年的聯合國大會都在這裡舉行。在會議廳內,每個會員國,不論國家大小都有六個固定席位,儘管有的小國只派一二個代表出席會議。代表們的座次按國名的英文字母順序排列,每年依次輪換。

會場前左右兩側,設有觀察員席位。會場後部上面還有兩層,第二層是記者席,第三層是公眾參觀席。

大會主席台由灰綠色大理石砌成,台上設有三個座位。大會主席居中,聯合國秘書長在左(他並不每次到會),專門負責聯大事務的副秘書長在右。主席台的下面是用黑色大理石製作的講台,講台正面鑲有一個金色的聯合國標誌。通常情況下,代表們都是離席走上講台發言。如有政府首腦或國家元首到會講話,他們是由聯合國的禮賓官員從主席台牆後迎入會場,登上講台。

作用意義

聯合國大會作為聯合國具有代表性的主要議事和決策機構。大會是一個討論《憲章》涵蓋的各種國際問題的獨特多邊論壇,在審查、審議、監督以及制訂標準和編纂國際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大會僅有權就其職權範圍內的國際問題向各國提出不具約束力的建議,但它已經在政治、經濟、人道主義、社會和法律領域採取行動,對世界各地千百萬人的生活產生了影響。2000年通過的具有歷史意義的《千年宣言》和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檔案》表明,會員國決心實現下述具體目標:在促進發展和消除貧困的同時,實現和平、安全和裁軍;保障人權和促進法治;保護我們共同的環境;滿足非洲的特殊需要;加強聯合國。

歷代主席

屆次 年份 姓名 國家
第七十屆會議 2015年 莫恩斯·呂克托夫特先生 丹麥
第六十九屆會議 2014年 薩姆·卡汗巴·庫泰薩先生 烏干達
第六十八屆會議 2013年 約翰·W·阿什先生 安提瓜和巴布達
第六十七屆會議 2012年 武克·耶雷米奇先生 塞爾維亞
第六十六屆會議 2011年 納西爾·阿卜杜勒阿齊茲·納賽爾先生 卡達
第六十五屆會議 2010年 約瑟夫·戴斯先生 瑞士
第六十四屆會議 2009年 阿里·阿卜杜薩拉姆·圖里基先生 大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
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續會) 2009年 米格爾·德斯科托·布羅克曼先生 尼加拉瓜
第六十三屆會議 2008年 米格爾·德斯科托·布羅克曼先生 尼加拉瓜
第六十二屆會議 2007年 斯爾詹·克里姆先生 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
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 (兩次續會) 2006年 哈亞·拉希德·阿勒哈利法女士 巴林
第六十一屆會議 2006年 哈亞·拉希德·阿勒哈利法女士 巴林
第六十屆會議 2005年 揚·埃利亞松先生 瑞典
第二十八屆特別會議 2005年 讓·平先生 加彭
第五十九屆會議 2004年 讓·平先生 加彭
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續會) 2004年 朱利安·羅伯特·亨特先生 聖露西亞
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 (兩次續會) 2003年 朱利安·羅伯特·亨特先生 聖露西亞
第五十八屆會議 2003年 朱利安·羅伯特·亨特先生 聖露西亞
第五十七屆會議 2002年 楊·卡萬先生 捷克共和國
第二十七屆特別會議 2002年 韓升洙先生 大韓民國
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 (兩次續會) 2002年 韓升洙先生 大韓民國
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續會) 2001年 韓升洙先生 大韓民國
第五十六屆會議 2001年 韓升洙先生 大韓民國
第二十六屆特別會議 2001年 哈里·霍爾克里先生 芬蘭
第二十五屆特別會議 2001年 哈里·霍爾克里先生 芬蘭
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續會) 2000年 哈里·霍爾克里先生 芬蘭
第五十五屆會議 2000年 哈里·霍爾克里先生 芬蘭
第二十四屆特別會議 2000年 西奧-本·古里拉布先生 納米比亞
第二十三屆特別會議 2000年 西奧-本·古里拉布先生 納米比亞
第二十二屆特別會議 1999年 西奧-本·古里拉布先生 納米比亞
第五十四屆會議 1999年 西奧-本·古里拉布先生 納米比亞
第二十一屆特別會議 1999年 迪迪埃·奧佩蒂·巴丹先生 烏拉圭
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續會) 1999年 迪迪埃·奧佩蒂·巴丹先生 烏拉圭
第五十三屆會議 1998年 迪迪埃·奧佩蒂·巴丹先生 烏拉圭
第二十屆特別會議 1998年 赫納迪·烏多文科先生 烏克蘭
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續會) 1998年 赫納迪·烏多文科先生 烏克蘭
第五十二屆會議 1997年 赫納迪·烏多文科先生 烏克蘭
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 (兩次續會) 1997年 拉扎利·伊斯梅爾先生 馬來西亞
第十九屆特別會議 1997年 拉扎利·伊斯梅爾先生 馬來西亞
第五十一屆會議 1996年 拉扎利·伊斯梅爾先生 馬來西亞
第五十屆會議 1995年 迪奧戈·弗雷塔斯·多阿馬拉爾教授 葡萄牙
第四十九屆會議 1994年 阿馬拉·埃西先生 象牙海岸
第四十八屆會議 1993年 塞繆爾·因薩納利先生 蓋亞那
第四十七屆會議 1992年 斯托揚·加內夫先生 保加利亞
第四十六屆會議 1991年 薩米爾·謝哈比先生 沙烏地阿拉伯
第四十五屆會議 1990年 吉多·德馬爾科先生 馬爾他
第十八屆特別會議 1990年 約瑟夫·南文·加爾巴先生 奈及利亞
第十七屆特別會議 1990年 約瑟夫·南文·加爾巴先生 奈及利亞
第十六屆特別會議 1989年 約瑟夫·南文·加爾巴先生 奈及利亞
第四十四屆會議 1989年 約瑟夫·南文·加爾巴先生 奈及利亞
第四十三屆會議 1988年 丹特·卡普托先生 阿根廷
第十五屆特別會議 1988年 彼得·弗洛林先生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
第四十二屆會議 1987年 彼得·弗洛林先生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
第十四屆特別會議 1986年 胡馬雲·拉希德·喬杜里先生 孟加拉國
第四十一屆會議 1986年 胡馬雲·拉希德·喬杜里先生 孟加拉國
第十三屆特別會議 1986年 海梅·德皮涅斯先生 西班牙
第四十屆會議 1985年 海梅·德皮涅斯先生 西班牙
第三十九屆會議 1984年 保羅·盧薩卡先生 尚比亞
第三十八屆會議 1983年 豪爾赫·伊留埃卡先生 巴拿馬
第三十七屆會議 1982年 伊姆雷·霍拉伊先生 匈牙利
第十二屆特別會議 1982年 伊斯馬特·基塔尼先生 伊拉克
第七屆緊急特別會議(續會) 1982年 伊斯馬特·基塔尼先生 伊拉克
第九屆緊急特別會議 1982年 伊斯馬特·基塔尼先生 伊拉克
第三十六屆會議 1981年 伊斯馬特·基塔尼先生 伊拉克
第八屆緊急特別會議 1981年 呂迪格爾·馮韋希馬爾先生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第三十五屆會議 1980年 呂迪格爾·馮韋希馬爾先生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第十一屆特別會議 1980年 薩利姆·薩利姆先生 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
第七屆緊急特別會議 1980年 薩利姆·薩利姆先生 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
第六屆緊急特別會議 1980年 薩利姆·薩利姆先生 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
第三十四屆會議 1979年 薩利姆·薩利姆先生 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
第三十三屆會議 1978年 因達萊西奧·利埃瓦諾先生 哥倫比亞
第十屆特別會議 1978年 拉扎爾·莫伊索夫先生 南斯拉夫
第九屆特別會議 1978年 拉扎爾·莫伊索夫先生 南斯拉夫
第八屆特別會議 1978年 拉扎爾·莫伊索夫先生 南斯拉夫
第三十二屆會議 1977年 拉扎爾·莫伊索夫先生 南斯拉夫
第三十一屆會議 1976年 阿梅拉辛格先生 斯里蘭卡
第三十屆會議 1975年 加斯東·托恩先生 盧森堡
第七屆特別會議 1975年 阿卜杜拉齊茲·布特弗利卡先生 阿爾及利亞
第二十九屆會議 1974年 阿卜杜拉齊茲·布特弗利卡先生 阿爾及利亞
第六屆特別會議 1974年 萊奧波爾多·貝尼特斯先生 厄瓜多
第二十八屆會議 1973年 萊奧波爾多·貝尼特斯先生 厄瓜多
第二十七屆會議 1972年 斯坦尼斯瓦夫·特雷普欽斯基先生 波蘭
第二十六屆會議 1971年 亞當·馬利克先生 印度尼西亞
第二十五屆會議 1970年 愛德華·漢布羅先生 挪威
第二十四屆會議 1969年 安吉·布魯克斯-倫道夫女士 賴比瑞亞
第二十三屆會議 1968年 埃米略·阿雷納萊斯·卡塔蘭先生 瓜地馬拉
第二十二屆會議 1967年 科爾內留·曼內斯庫先生 羅馬尼亞
第五屆緊急特別會議 1967年 阿卜杜勒·拉赫曼·帕日瓦克先生 阿富汗
第五屆特別會議 1967年 阿卜杜勒·拉赫曼·帕日瓦克先生 阿富汗
第二十一屆會議 1966年 阿卜杜勒·拉赫曼·帕日瓦克先生 阿富汗
第二十屆會議 1965年 阿明托雷·范范尼先生 義大利
第十九屆會議 1964年 亞歷克斯·奎森-薩基先生 加納
第十八屆會議 1963年 卡洛斯·索薩·羅德里格斯先生 委內瑞拉
第四屆特別會議 1963年 喬杜里·穆予默德·查弗魯拉·汗爵士 巴基斯坦
第十七屆會議 1962年 喬杜里·穆予默德·查弗魯拉·汗爵士 巴基斯坦
第十六屆會議 1961年 蒙吉·斯陵先生 突尼西亞
第三屆特別會議 1961年 弗雷德里克·H. 博蘭先生 愛爾蘭
第十五屆會議 1960年 弗雷德里克·H. 博蘭先生 愛爾蘭
第四屆緊急特別會議 1960年 維克托·安德列斯·貝朗德先生 秘魯
第十四屆會議 1959年 維克托·安德列斯·貝朗德先生 秘魯
第十三屆會議 1958年 查爾斯·馬利克先生 黎巴嫩
第三屆緊急特別會議 1958年 萊斯利·孟羅先生 紐西蘭
第十二屆會議 1957年 萊斯利·孟羅先生 紐西蘭
第十一屆會議 1956年 旺·威泰耶康·瓦拉旺親王 泰國
第二屆緊急特別會議 1956年 魯德辛多·奧爾特加先生 智利
第一屆緊急特別會議 1956年 魯德辛多·奧爾特加先生 智利
第十屆會議 1955年 何塞·馬薩先生 智利
第九屆會議 1954年 埃爾科·N. 范克里勞斯先生 荷蘭
第八屆會議 1953年 維賈雅·拉克希米·潘迪特夫人 印度
第七屆會議 1952年 萊斯持·B. 皮爾遜先生 加拿大
第六屆會議 1951年 路易斯·帕迪利亞·內爾沃先生 墨西哥
第五屆會議 1950年 納斯羅拉·安迪讓先生 伊朗
第四屆會議 1949年 卡洛斯·P. 羅慕洛先生 菲律賓
第三屆會議 1948年 H. V. 伊瓦特先生 澳大利亞
第二屆特別會議 1948年 何塞·阿爾塞先生 阿根廷
第二屆會議 1947年 奧斯瓦爾多·阿拉尼亞先生 巴西
第一屆特別會議 1947年 奧斯瓦爾多·阿拉尼亞先生 巴西
第一屆會議 1946年 保羅-亨利·斯巴克先生 比利時
第72屆聯合國大會 2017年 萊恰克 斯洛伐克
第73屆聯合國大會 2018年 埃斯皮諾薩 厄瓜多

重大決議

恢復中國合法權利

1971年10月25日,第二十六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把蔣介石集團的代表從聯合國一切機構中驅逐出去。

1971年11,中國代表團正式出席第二十六屆聯大會議,受到極其熱烈的歡迎。

中國在聯合國和安理會的合法席位的恢復,是超級大國敵視、孤立和封鎖新中國政策的破產,是中國在外交戰線上取得的一個重大勝利。

聯合一致共策和平

1950年11月大會通過“聯合一致共策和平”的決議(第377(V)號決議),在可能出現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行動的情況下,如安全理事會因一個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而未能採取行動,大會也可以採取行動。大會可以立即審議該事項,以便建議會員國採取集體措施,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

在聯合國維持和平歷史上,該決議僅被援引過一次,即1956年,大會在中東設立第一支聯合國緊急部隊(緊急部隊一)時。

結束敘利亞危機

聯合國大會2012年2月16日投票通過決議,支持結束敘利亞國內暴力衝突的倡議,並呼籲任命一位斡鏇解決敘利亞危機的聯合國特使。

決議向敘利亞政府提出5點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暴力行動;釋放所有被拘禁的人士;從敘利亞城鎮撤出所有政府軍;保障和平示威的自由;確保阿盟和國際媒體人士自由進入敘利亞。

設立“世界廁所日”

第67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將每年的11月19日設立為“世界廁所日”,以推動安全飲用水和基本衛生設施的建設,倡導人人享有清潔、舒適及衛生的環境。

克里米亞公投事件

2014年3月27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要求維護烏克蘭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反對克里米亞公投。

俄外交部認為,聯合國大會有關烏克蘭的決議無效,並呼籲國際社會努力穩定該國局勢。

俄羅斯外交部表示,聯合國大會決議提出的“無效倡議”只會令協助調解烏克蘭國內危機複雜化。俄方呼籲有建設性態度和思想獨立的國際社會參與者朝著真正協助穩定烏局勢的方向努力,並尊重克里米亞人民自由表達意願的結果。

朝鮮人權決議

聯合國大會2014年12月18日通過決議,將朝鮮提交國際刑事法院(ICC),使其領導人面對反人類罪的指控。這是聯大連續第10年通過相同的決議,但今年敦促安理會將朝鮮人權問題移交國際刑事法院(ICC),嚴厲程度前所未有。

紀念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

第六十九屆聯合國大會26日召開全會,一致通過關於紀念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決議。該決議決定聯大於今2015年5月召開紀念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特別會議,認可各會員國對反法西斯戰爭有各自的勝利紀念日,認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對全人類,特別是亞洲、歐洲等地區民眾造成了深重苦難。

國際移民組織加入聯合國系統相關機構

2016年7月25日,聯大通過決議,批准《聯合國同國際移民組織間關係協定》的決議草案,同意國際移民組織成為聯合國系統的相關機構。這一協定旨在加強雙方合作,增強各自履行任務的能力,對今後的合作與協調方式等作出一系列具體安排。

組織缺陷

雖然各成員國在大會的授權,應是聯合國行使各種決議的權力來源;然而實際上,特別是在涉及地緣政治的問題上,安全理事會才是真正握有決策權的組織。例如:聯合國秘書長一職名義上雖由大會選舉產生,實際上在本屆大會開議之前,新任秘書長的人選已經由安全理事會各成員國及各大區域組織透過協商產生,大會只是在形式上鼓掌通過而已。更為平常的狀況是,經大會多數表決的決議,經常無法約束安全理事會成員國的行為,也抵不過安理會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的否決。

聯大通過的決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只能向會員國或安理會提出建議,而無權迫使任何一國政府採取任何行動。雖然如此,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國際社會的大多數意願,具有道義力量。例證:美國對古巴的貿易禁運。1959年1月古巴革命勝利後,美國政府對其採取敵視態度,於1961年開始對古巴實行經濟、貿易和金融封鎖。自1992年至2008年,聯合國大會連續17次通過要求美國解除對古巴的貿易禁運的決議。然而,美國一直無視這些決議。

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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