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

刑罰

刑罰是國家創製的、對犯罪分子適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對犯罪分子某種利益的剝奪,並且表現出國家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

基本信息

簡介

古代刑罰古代刑罰

統治階級維護其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的一種重要法律手段,規定在刑法中由法院以國家名義依法適用、用以同各種犯罪行為作鬥爭的最嚴厲的強制處分。刑罰不同於民事處分,也不同於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它是專門針對犯罪人採用的一種國家強制處分,具有使犯罪人遭受一定痛苦(被剝奪生命、自由權利財產)的特徵。

定義

古代刑罰古代刑罰

法院懲罰罪犯的強制方法。內容為剝奪罪犯的某種權益--財產、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以至生命。是國家權力的組成部分,也是國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條件。一般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刑罰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用以懲罰犯罪的一種強制方法。

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的刑罰是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在刑法中確立,由人民法院對犯罪人適用並由專門的機構執行的最嚴厲的強制方法。審判機關採用的一種剝奪犯罪人某種權益的強制處分。

發展歷史

刑罰古代刑罰

從世界歷史上看,中國傳統的文化的發展演變有其明顯的特色,這種特色就在於中國傳統文明的發展進程一直延續,沒有發生中斷。自古至今,“刑、德”被視為治國安邦的兩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罰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為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門。社會的進步,文明的演變,法也從原始簡單的習慣,逐漸向著結構嚴謹、富於哲理的模式過渡,中國歷史法律的變革,實質上代表及反映了中華民族對社會、人生以及與人關係的根本性問題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華民族的基本價值觀念。所以,刑罰作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他的發展與變化,實質上也是整箇中國社會發展與進步的濃縮。刑罰體系的發展與變化的原因是多層次的,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特點,同時代不同的當權者亦有不同的舉措。但是總的發展趨勢是以原始的野蠻、落後、殘暴向著文明、慎刑方向發展。

一、中國古代刑罰的發展與變化。
原始社會的舜禹統治的時期確認不少有關處罰的習慣。《尚書。舜典》載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當時的處罰習慣,將貪贓(墨)行為與劫掠(昏)殺人行為並列,一併處罰,體現了當時的社會已經注重對行政人員的整治和管理,嚴厲制裁瀆職、貪污行為。

《尚書。呂刑》對原始社會末期的處罰方式作了這樣的說明:“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為劓、、諑、黥”。又據《後漢書。刑法志》說:“(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古代刑罰古代刑罰

夏代逐步確立了墨、劓、剕、宮、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嚴酷。盤庚規定“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遇奸宄,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死刑除去斬刑外,還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殺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罰,以及贖刑、流刑等制度作為五刑的補充,這一時期為奴隸制刑罰的成熟階段。

春秋戰國時期仍然以五刑為主,殘酷性並沒有改變、商鞅被處死時,即用車裂之刑,這一時期為奴隸制刑罰向封建制刑罰過渡的階段。

秦刑罰出現了新的變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經濟、株連八大類。其中前五類相當於現代的主刑,後三類相當於現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有明顯的過渡的特徵。

漢代對刑罰進行了改革,漢文帝十三年,下詔廢除肉刑,著手改革刑制。具體有:凡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趾者,笞五百,當斬右趾者,棄市。這樣就改變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現問題:1、斬右趾,改為棄市,擴大了死刑范圍;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斬左趾,結果受刑者“率多死”。後,漢景帝又兩次下詔減少笞數,第一次是笞五百減為三百,笞三百減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減為二百、笞二百減一百。改革之後,除死刑以外,還有笞刑,而宮刑未改。到東漢初,明帝詔中又提到斬右趾,說明又以此刑代替棄市,把文帝時由輕入重的一項又回來,至此,兩漢肉刑有宮和斬右趾。

古代刑罰古代刑罰

關於徒刑,漢初沿用秦制。但是漢代已經有了明確的刑期。如髡鉗城旦舂,五歲刑;完城旦舂,四歲刑;鬼薪白粲,三歲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歲刑,男罰作和女復作,皆一歲到三月刑。此外,漢代另有“顧山”,是只用於女犯的刑罰,因此也稱為“女徒顧山”。

此外,兩漢還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罰金、徙邊等刑罰。另外有禁錮刑,是漢為禁止官史結黨,對有朋黨行為的官吏及其親屬,實行終身禁為官的政策。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刑罰體系較前朝有了很大的變化,刑罰的總的變化的特點是逐漸寬緩。“割裂肌膚,殘害肢
體”的刑罰手段逐漸減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過渡。主要體現在:1、廢除宮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統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詔禁止宮刑:“自今應宮刑者,直沒官,勿刑。”北齊在天統五年(公元569年)也詔令廢止宮刑:“應宮刑者普免為官口”。2、規定了鞭刑與杖刑。這一刑罰緣於北魏,並為北齊北周沿用。3、規定流刑為減死之刑。南北朝時期,把流行作為死刑的一種寬待措施。如北周時規定流刑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為差,以據都城二千五百里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為限,同時附加鞭刑。4、緣坐範圍有所變化,這種變化主要體現在對婦女緣坐的變化上,總的趨勢是縮小範圍,但司法實踐中卻多有擴大。在整個南北朝時期緣坐的範圍也有反覆。 《梁律》創從坐婦女免處死刑的先例。

古代刑罰古代刑罰

《開皇律》刪除不少苛酷的刑罰內容。廢除不少殘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為絞、斬兩種。對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確說明:“絞以致斃、斬則殊形,除惡之體,於斯已極”,所有“梟首轘身”與“殘剝膚體”的鞭刑都廢除不用,確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罰比以前各代均為輕,死刑、流刑大為減少。死刑只有絞斬兩種;徒刑僅一年至三年;笞杖數目也大為減少。更重要的是,其適用刑罰以從輕為度;唐律被認為是我國古代社會“得古今之平”的刑罰中的典範。

宋代創設了一些新的刑罰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為寬貸雜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對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種代用刑。但後來則成了常用刑種之一。2、凌遲刑。宋時將五代的法外刑凌遲作為法定刑種,初時適用於荊湖之地所謂以妖術殺人祭鬼的犯罪。但後來適用範圍越來越廣泛。3、折杖法。宋太祖創立折杖法,作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傷肢體,為終身之辱;愚頑之徒,雖一時創痛,而終無愧恥。”所以,在徽宗時又對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數重作調整,減少對輕刑犯的危害。

元代法初為習慣法,成吉思汗時有斬決、流放、責打條子等刑罰,後逐漸向漢代的五刑體制過渡,並最終實行。但其死刑中無絞刑,凌遲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許多習慣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盜竊罪,除斷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項。”“強盜初犯即須刺項”,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為了維護僧侶的特權,元律規定“毆西番僧者截其手,罵之者斷其舌”。

元有警跡人制度。強竊盜犯在服刑完畢後,支付原籍“充警跡人”。在其家門首立紅泥粉壁,上開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鄰居監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見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終身拘籍

明清刑罰有新的發展變化,其特點是刑罰更加殘酷化,並大量復活了肉刑。明清時的刑罰變化有:

古代刑罰古代刑罰

1、死刑。明、清兩朝在法律上恢復了梟首示眾之刑,並且範圍逐步擴大。此外,明清時期的死刑執行方面還有一些更加殘酷的方式,如“剝皮實草”、“滅十族”、戮屍等。清朝針對死刑還有一個獨特的制度,即斬立決和監候制度。

2、充軍刑。“充軍”創製於明代,但是不以充軍為本罪。清朝的充軍則作為流罪的加重刑,並以充軍為本罪。而且充軍的條目也較明代增加。

3、發遣刑,這是一種比充軍重的刑罰。明代時只限軍官和軍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時則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員,還可以有機會放還。

4、枷號,是明朝首創的恥辱刑。在明代還變成一種致命的酷刑。清時對一些倫理性和風化犯罪,用此法。明代還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對違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罰。

二、中國古代刑罰演變的原因。

大體上,刑罰發展變化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刑罰古代刑罰

(一)社會經濟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當權者指導思想的不斷變化導致了刑罰發展變化。
法律制度是社會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門,任何法律制度的產生、發展,以及其特色的形成,都是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風俗、傳統等社會經濟條件緊密相連的。原始社會時期,沒有國家,沒有法律,生產力水平低下,人類認識自然的能力低下,當時的原始習慣也是由以採集和漁獵為標記的低下生產力水平決定的,懲罰方式簡單殘暴,後來由於生產力的發展,私有製成為主導。逐漸產生了相當多的習慣法,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隨著人們對物質世界的進一步認識,刑罰的體系逐漸完善,目的性也更加專一,保護私有制財產,保護人身權利,維護政治統治。自夏代建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起,我國古代社會一直堅持以刑法為主的法律體系。

由於專制、集權貫穿中國幾千年的古代發展史,中國的法律文化也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沒有西方世界的民主與法制、人權的概念。大量的充斥於刑法之中的完全是對人的生命的漠視和刑罰的隨意性。

從簡單的同態復仇到夏、商時期奴隸制刑罰,及至演變到封建社會的“五刑”,刑罰的變化,同當權者的統治思想有著密切的聯繫。中國古代社會一直是集權的家長制統治,王或皇帝是國家的主宰,所謂家天下。“溥天之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所以,法律也集中體現了維護王權統治的基本指導思想。崇尚刑法,重視刑罰。使我國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無一例外的採用刑罰的手段。法律不但憑藉嚴酷的刑罰手段懲辦危及王權統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時也嚴厲制裁破壞國家統治、擾亂社會程式的刑事犯罪。統治者從長期的實踐中體會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懲罰,又能保存勞動能力,是更為有利的。所以刑制的改革,更加適應了經濟基礎需要,同時更好的維護其統治。夏、商時期人們認識自然的能力十分有限,同時又剛剛從原始野蠻時代演變而來,維護王權成為其首要的目的,同時人的愚昧無知又使統治者假借天意的圖謀得以實現,雖然其刑罰十分的野蠻殘酷,但是統治者借天的名義,成功地表明其刑罰的合理性。同時,統治者鑒於前朝的教訓,至周時提出“以德配天”、“明法慎罰”的思想,強調“用刑寬緩”,將教化和刑罰結合起來,體現到刑罰上,出現了“圜土之制”,“嘉石之制”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罰,以及贖刑、流刑等以作為五刑的補充,不再單純是傷及人肢體、生命的酷刑。秦以後到明清,中央集權的統治者更加牢固的確立,雖然各朝代執政者執政的指導思想各有不同,但是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在也逐漸促進統治者對刑罰作出變革,以絞、斬死刑代替以往殘酷的生命刑,以笞、杖、徒、流代替野蠻的肉刑,實質是統治者逐漸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

刑罰古代刑罰

(二)古代社會高度集權的家長制統治,統治者權力的無限制和無制約,當權者往往憑一己好惡行事,使刑罰形成了不穩定和不確定的特點。
所以,中國古代刑罰發展變化的進程中人為的痕跡濃重。總趨勢是朝者寬緩的方向,但是其中也多有反覆。我國古代社會自從有國家以來,無論是不成文立法的時代,或者是成文法時代,法律對刑罰的種類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經常有隨意增加法外刑罰的情況。隋初,制定《開皇律》、 《大業律》 ,強調用法寬緩,然而隋煬帝並不依律行事,他“更立嚴法”,並恢復梟首、滅九族等等酷刑,自毀法制,濫施淫刑。又如唐時法律為中國古代之最鼎盛時期,但是法外施刑的現象也層出不窮。武則天時,酷臣周興、索元禮、來俊臣非法採用酷刑,摧殘人犯,將人犯“禁地牢中,或盛之如瓮,以火圜灸之,兼絕其糧餉,至有抽衣絮以瞰之者。”明時,皇帝設廠衛特務機關,濫用刑罰更為嚴重。清律中根本沒有關於文字獄的直接規定,但所有的文字獄均是按照謀反、大逆定罪,是最嚴重的犯罪,並且處以最嚴厲的刑罰。所以,古代專制制度下,皇帝的行為往往將法律淪為一紙空文。

另一方面,較為開明的當權者的舉措,又會帶來不同的後果。據史載,漢初文帝改刑罰的原因,是為緹縈的孝心感動,遂下詔說:“刑至斷肢體,刻肌膚,終生不息”,是“不德”。由此引發了漢初刑罰的改革。

所以,在中國古代社會以仁者治國的指導思想下,法制的推進顯然有其偶然性,但是反過來說,這樣的發展變化也是社會進步的必然結果。

刑罰古代刑罰

(三)宋元明清法制由輕向重變化的原因。
從秦漢至隋唐,刑罰制度的發展趨勢一直為由繁雜殘酷向簡明輕緩。期間有漢文帝廢肉刑的改革,以及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刑制改革及隋文帝法定五刑,至唐時法制達到巔峰,其影響直至宋、元、明、清,並及諸海外,但是宋、元、明、清雖以唐制,其刑罰較前朝又趨殘酷、繁雜,並且復活了肉刑,死刑的執行方式也有增加。從歷史上看,宋、元、明、清時期是我國小農經濟繼續發展並且至沒落,而商品經濟逐漸萌芽之時,社會的矛盾日趨激化,統治者為維護其統治,更加加強中央集權,用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罰更加殘酷,這也是中國古代社會後期刑罰的重要特點,至明清,發展尤為明顯。其特點,就是限制商品生產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在資本主義萌芽已經誕生的條件下,仍然堅持重農抑商的傳統,實行“禁海閉關”,延緩了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形成和發展。明時增加許多法外酷刑,而清朝又處於古代中國向近代化發展的複雜時期,更加以空前的嚴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的高壓統治。明清時期大興文字獄,對思想異端嚴厲懲罰,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我國古代社會先進思想的進一步發展。這也是中國古代社會一貫的愚民政策的體現。

明清時期重刑觀點同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矛盾的錯綜複雜密切相關。古代社會發展到明清時期,封建制度已經走向末路,新的生產關係正在形成之中。而這種新興的生產關係勢必威脅到封建統治集團的切身利益,所以,統治者為了維護政治上的專制統治,必然鉗制廣大人民的思想和輿論,甚至不惜動用殘酷的刑罰手段,遏制自由思想的興起。

刑罰古代刑罰

(四)刑罰的變化與發展同特定的社會發展現狀緊密相連。
中國古代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或者同一階段的不同時期,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等各個層面發展不盡相同,所以,在社會發展的不同時期,會形成不同的特色。刑罰作為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也有不同的發展和變化。“刑罰世輕世重”的刑事政策也充分得以體現。從夏商以來歷代統治者在運用刑罰統治社會的過程中逐漸積累了豐富的用刑經驗,至西周時,形成“刑罰世輕世重”的理論。《尚書。呂刑》說“輕重諸罰有權,刑罰世輕世重。”“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這種思想逐漸融入中國傳統政治理論之中。刑罰的發展變化實際上也體現了這種理論在治國實踐中的運用。戰國時期,群雄並爭,天下大亂,當時剛剛興起的地主階級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就特彆強調重典重刑,用刑嚴酷。唐時,社會經濟的發展較為迅速,國家實力明顯增強,所以,這一時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國,用中典”的策略,體現到刑罰上,變化為寬嚴適中,簡約易明。由此帶來的後果是社會更加穩定,經濟更加繁榮,使唐帝國成為當時亞洲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宋、元、明、清時期,統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亂,群雄紛爭中奪取天下,都認為身處亂世,強調治亂世用重典。所以這一時期的刑罰一反隋唐以來的輕刑中典政策,又將刑罰導入峻法酷刑的時期,走上了回頭路。然而,嚴刑酷法帶來的不是統治者的長治久安,也不是什麼治國良方,殘酷的鎮壓反而加快了王朝覆滅的步伐。

俄國刑罰

刑罰俄國刑罰

《俄聯邦刑法典》作為俄羅斯跨躍前社會主義制度的第一部刑法典,於1996年5月24日通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刑法典規定的軍事刑罰制度,較好地體現了今日俄羅斯以個人為本位的人權價值觀,有以下引人注目的特點:

一、軍事刑罰體系化
將《軍職罪刑法》納入刑法典,是俄羅斯刑法法典化的顯著標誌之一。為適應法典化的要求,立法者摒棄昔日軍職罪刑法無總則的形式,在新刑法典總則“刑罰”一編對軍事刑罰作了一般性規定,這反映了他們對軍事刑罰制度的理性或形式主義的追求。從立法形式上看,刑法典沒有用專門條款單獨規定軍事刑罰的種類,而是與普通刑種融為一體,但因軍事刑罰專門適用於犯軍職罪之現役軍人的性質,它又相對獨立,自成體系。具體表現有兩方面:一是刑種按由輕到重的順序排列,形成井然有序的縱向體系。新刑法典規定的軍事刑罰的種類有七種,由輕至重依次為:罰金;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剝奪專門稱號、軍銜或榮譽稱號、職銜和國家獎勵;限制軍職;拘役;軍紀營管束;剝奪自由。這與立法上的排列順序是一致的。二是各刑種依能否獨立適用分為主刑和從刑,由此構成界限分明的橫向體系。軍事刑罰的7個刑種中,主刑有罰金、限制軍職、拘役、軍紀營管束和剝奪自由等5個刑種,它們只能獨立適用;其他兩個刑種為從刑,僅可與主刑並處,不能獨立適用。

二、軍事刑罰輕緩化
刑罰輕緩化與優先保護個人權利的價值取向相適應。新刑法典的頒布與施行,標誌著俄羅斯輕刑化的理想已成為立法和司法現實。軍事刑罰在輕緩化的道路上較之普通刑罰已邁得更遠。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不適用死刑和終身剝奪自由。死刑的廢存,是一個令當權者進退兩難的複雜問題。從歷史上看,前蘇聯曾三次廢除死刑又相應恢復死刑,但其軍職罪刑法卻一直保留了死刑。1996年《俄聯邦刑法典》把死刑正式列入刑罰體系,但又將其排除在軍事刑罰體系之外。從分則的規定看,所有掛死刑的5個罪均為普通犯罪,無一為軍職罪。終身剝奪自由是刑法典新增設的嚴厲程度僅次於死刑的刑種,只適用於侵犯生命的特別嚴重犯罪。刑法典分則也未將其作為軍事刑罰方法。

2、對剝奪自由這種最嚴厲的軍事刑罰方法進行限制。一方面,對剝奪自由的刑期作了嚴格限制。它作為普通刑罰方法,刑期幅度為6個月以上20年以下。但作為軍事刑罰方法,刑期的上限不得超過10年。另一方面,剝奪自由刑的適用範圍相對狹小。從刑法典分則的規定看,法定刑僅有剝奪自由一個刑種的軍職罪只有3個,其他主要是作為限制軍職和送軍紀營管束等輕刑的選擇刑種。此外,根據刑法典總則的規定,判處的刑罰為不超過2年的剝奪自由時,可用相同期限的軍紀營管束代替之。

3、主刑中增加輕刑刑種,並擴大其適用範圍。原《蘇聯軍職罪刑法》僅規定了送勞改營服刑一種輕刑,且其適用範圍極為有限。新刑法典將輕刑增加到4種,即罰金、限制軍職、拘役和送軍紀營管束,並最大限度地擴大其適用範圍以減少短期剝奪自由刑的適用。據對新刑法典統計,分則所規定的20個軍職罪條文中,就有18個涉及到了上述4種輕刑。前已述及的剝奪自由與送軍紀營管束的可易科也是一例。

刑罰俄國刑罰(一級戰犯)
三、軍事刑罰個別化
軍事刑罰的個別化,其主旨是定罪量刑的重心,從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轉移到犯罪軍人的人身危險性;主觀方面的惡性程度和反社會傾向,成為選擇軍事刑罰種類與幅度的重要依據。軍事刑罰個別化的結果,使得對社會造成較大危害但主觀惡性不大的犯罪軍人仍可受到較輕的處罰,因而,它體現了俄羅斯優先保護個人利益的憲法精神和原則。新刑法典規定的軍事刑罰制度,不僅為軍事刑罰的個別化創造了條件,而且還提供了方法與途徑。
一方面,新刑法典中的專門化和多樣化的軍事刑罰為個別化創造了條件。專門化的軍事刑罰只對被認定犯有軍職罪的現役軍人適用,使得軍事刑罰方法更具針對性。多樣化的軍事刑罰則擴大了刑種的選擇範圍,使得對每一犯罪軍人的處罰,均可期望最大的適用性。

另一方面,新刑法典專辟“處刑”一章,其中規定的刑罰個別化的方式,對軍事刑罰的個別化具有具體的指導意義,主要內容為:考慮犯罪軍人的身份的一般處刑原則,即處刑應考慮與犯罪軍人的人身危險性有關的減輕和加重軍事刑罰的情節,以及判處的軍事刑罰對改造犯罪軍人及其家庭生活條件的影響;關於減輕和加重軍事刑罰的具體情節,如因違反執行命令等合法條件而犯罪則減輕,參加有預謀的團伙而實施犯罪則加重;陪審員處刑的彈性規則,即陪審員認定被告軍人有罪但值得特別從寬處罰時,可判處比法定刑更輕的刑罰;對未完成的犯罪、共同犯罪和累犯的處刑規定;關於緩刑、撤銷緩刑和延長緩刑考驗期等。

中國刑罰

刑罰古代刑罰
中國規定的刑罰主要分為三類:自由刑、生命刑、附加刑。

生命刑也就是死刑;自由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四種;附加刑有剝奪政治權利,罰金、沒收財產。另外,對於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還有驅逐出境的刑罰,可單獨適用,也可附加適用。

大家可能會有疑惑,經常聽說對某某犯罪分子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這不也是一個刑罰種類嗎?這裡大家對此可能有些誤解,所謂死刑緩期執行,使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並不是一個刑種。下面,具體介紹一下各個刑罰。

主刑:

管制: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予羈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用的一種自由刑,由公安機關來執行。

管制的時間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不超過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如果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兩日。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受限之外的各項權利,如勞動中同工同酬。

拘役: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關押並進行勞動改造的一種刑罰。

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

拘役的起算時間為判決執行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犯罪分子參加勞動的,可以給予適當的報酬。

刑罰古代刑罰(雕塑展示)
有期徒刑:

剝奪犯罪分子的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並強制器進行勞動改造的一種刑罰

有期徒刑最低位六個月,最高15年,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20年,執行機關主要為監獄,其它執行機關有為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

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刑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強制犯罪分子參加勞動,當然前提是其由勞動能力。

無期徒刑:

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強制其參加勞動並進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式。

死刑:

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的刑罰方法。

死刑的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所謂不適用死刑,是指不能判處死刑,不是指等犯罪分子十八歲以後再執行。而懷孕婦女不適用死刑,包括審判前被羈押的懷孕婦女。不能為了給其判處死刑而進行人工流產,進行了人工流產的,仍試同懷孕婦女,不適用死刑。從邏輯上講,不能判處死刑,包括了不能判處死緩。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刑緩期執行是死刑的執行方式,而不是一種單獨刑罰。死緩執行期滿後,有三種處理方法。1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2死緩執行期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當然前提是沒有故意犯罪。3死緩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由最高院核准執行死刑。

死緩起算時間為判決確定之日,減為有期徒刑,起算時間為死刑緩期執行期滿。

刑罰古代刑罰
附加刑

附加刑里罰金、沒收財產都比較簡單。我們只介紹一下剝奪政治權力。

剝奪政治權力:

剝奪政治權力包括(1)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剝奪出版、言論、、示威、結社等權力(3)剝奪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剝奪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起算及期限:對於拘役、有期徒刑從主刑結束時起算,刑期為1到5年;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和主刑相同,同時起算;無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緩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相應的剝奪政治權利應該減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主刑執行期間當然不享有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

對於驅逐出境,只要了解只對外國人適用就可以了。

目的

刑罰古代刑罰
刑罰的目的,是保衛社會經濟基礎及與之相適應的上層建築。馬克思主義公開揭露刑罰的階級本質,指出在一切剝削者統治的國家中,刑罰的打擊鋒芒主要是針對廣大勞動人民。而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則剛好相反。中國刑罰的打擊鋒芒,主要是針對極少數反革命分子和各種嚴重犯罪分子。資產階級刑法學家曾提出各種關於刑罰目的的學說:

報應刑主義認為國家採用刑罰是基於正義的要求,主張因果報應,有罪必罰;犯罪是因,刑罰是果。這種學說又分為3種主張:①神意報應說,認為國家採用刑罰,目的是替天行道,代行神權。對犯罪者處以刑罰是神的意旨。②道德報應說,認為國家採用刑罰,是因為犯罪者違反了社會道德,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就應報以刑罰。③法律報應說,認為國家採用刑罰,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犯罪者既然犯法,就應報之以法律規定的刑罰。報應刑主義又稱絕對主義、純正主義、純理主義或正義主義,是19世紀資產階級刑法學家的理論,現在已很少有人贊同這種說法。

目的刑主義和教育刑主義:目的刑主義又稱預防主義、相對主義或實利主義,是20世紀以後大多數資產階級刑法學家贊同的理論。目的刑主義認為,刑罰本身不是目的,國家採用刑罰,是為了預防犯罪,以達到維護社會長遠利益的目的。它又分為一般預防主義和特別預防主義。一般預防主義主張採用嚴刑峻罰,強調國家對犯罪者採用刑罰,是為了影響其他人,以達到預防並制止人們犯罪的目的。這種主張又分為:①心理強制說,強調以刑罰作為抑制人們犯罪心理的方法,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②威嚇說,強調以刑罰作為威嚇的手段,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③儆戒說,強調以刑罰作為“殺一儆百”的方法,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特別預防主義強調國家對犯罪者採用刑罰的目的,在於防止罪犯本人將來再犯罪。這種主張又分為:①狹義預防說,強調對犯罪人適用刑罰,是為了使他們不再犯罪。②改善說,強調對犯罪人適用刑罰,不僅是為了使他們不再犯罪,而且要使他們改過自新,成為新人。這派學者有的更進而主張廢除懲罰的概念,只以改善為目的,在這個基礎上,形成了教育刑主義。

刑罰古代刑罰
蘇聯的刑法學家認為,蘇維埃國家採用刑罰,不僅是懲罰犯罪者,而且具有改造和教育犯罪者的目的。蘇維埃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動,包括對犯罪者採用刑罰,來教育全體公民。他們認為,國家同犯罪作鬥爭,採用刑罰是一種必要的方法,但不是主要的、而是輔助的方法;刑罰的目的不只是強制、鎮壓或懲罰,而是具有強制(鎮壓、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雙重任務。他們認為,只有在蘇維埃刑法中,才正確解決了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相互關係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也採用刑罰這種國家強制方法,來同社會主義條件下的犯罪行為作鬥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生產鐵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民眾生活秩序,保障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國家在採用刑罰同犯罪行為作鬥爭時,堅持“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勞動改造與思想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中國各級人民法院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判處刑罰,不僅是為了懲罰犯罪者本人,改造他們,使他們成為新人;而且是為了通過對犯罪者適用刑罰,儆戒社會上那些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人,防止他們犯罪;同時用以教育全體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紀守法,提高警惕,主動地積極地同各種犯罪行為進行鬥爭,從而達到預防犯罪、消滅犯罪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適合中國情況的各種刑罰,對如何運用這些刑罰也作了相應的規定。

刑法爭議

刑罰古代刑罰
2004年,發生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殘忍地用尖刀殺死八名女青年的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法警押赴刑場,執行了槍決。訊息傳來,很多市民都拍手稱快。不過,也有人覺得“不過癮”,認為像這種“惡魔”,用一顆槍子兒送他走,實在是太便宜了。不說千刀萬剮吧,起碼也得用個“鬼頭刀”或“狗頭鍘”什麼的!這種想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們對司法公正的理解。

就刑事案件而言,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就是犯罪者應該得到相應的懲罰。這裡包含著樸素的“惡有惡報”和“罪有應得”的社會價值觀念。具體來說,法院應該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對犯罪人進行相應的處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法律界人士管這叫“罪刑相稱原則”。

然而,什麼是罪刑相稱,如何確定罪刑是否相稱,人類在不何的歷史時期卻有不同的答案。例如,古代的很多國家都曾經對犯罪人採用過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等“同態復仇”的懲罰方法;很多國家都採用過對某些犯罪人執行肉體刑和羞辱刑的作法;很多國家都採用過斬、燒、絞乃至“馬裂”或“車裂”等殘忍的死刑執行方法。毫無疑問,按照中國古代的社會價值觀念,在犯罪人臉上刺字的墨刑、砍掉犯罪人下肢的刑、去掉犯罪人生殖器官的宮刑等刑罰,都是公正的。按照古代伊斯蘭國家的社會價值觀念,剁掉小偷的手和將通姦者亂石砸死的作法也是公正的。按照中世紀西方國家的社會價值觀念,在某些罪犯的身上烙印和將某些罪犯活活燒死的作法也是公正的。

後來,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人類的司法公正觀念發生了變化。人們漸漸認識到“同態復仇”是野蠻的作法,肉體刑和羞辱刑是不人道的刑罰,因此社會對這些作法必須加以限制乃至禁止。於是,盜竊者不必再被砍掉手,強姦犯也不必再被割去生殖器,取而代之的是一定時間的監禁和勞動改造。與此同時,人們對待死刑的態度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殺人償命,這似乎是自古以來就天經地義的事情。而且對那些罪大惡極的殺人犯,砍頭絞刑甚至都不足以體現司法公正的要求,於是要五馬分屍,要千刀萬剮。但是當人們的司法公正觀念中越來越多地加入了人道主義的成分時,死刑的執行方法也就發生了變化。槍決、電椅、毒氣室、注射毒液等方法相繼問世,以便儘量減少死刑犯人在結束生命時的肉體痛苦和折磨。而且,死刑本身也開始受到抨擊和反對,一些國家甚至廢除了死刑。

世界各國對監禁刑的規定也不盡同。例如,有些國家的有期徒刑可以長達數百,有一位美國法官對一名罪犯數罪併罰,累加刑期為250年。那名罪犯請法官少判點兒,說他反正也活不了那么多年。法官說,你能服多少年就算多少年吧。誰知道人的壽命究竟能有多長?萬一你要是活了250年呢!據說,這也是一種刑罰的文明。

刑罰功能

剝奪功能

刑罰的剝奪功能是針對犯罪人而言的,對犯罪人的權利與利益予以剝奪,這是刑罰的首要功能,也是刑罰性的最直觀的外在表現。同時,刑罰的剝奪功能還對刑罰的其他功能具有制約作用,是刑罰其他功能發揮的重要前提。離開了刑罰剝奪功能,刑罰的其他功能也就無從談起。

監禁

犯罪分子的權利與利益的剝奪,是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法律後果,刑罰具有棄惡揚善,制止犯罪,伸張社會正義的特殊作用,而剝奪功能便是刑罰這種作用的直接體現。正是基於這樣一種考慮,對犯罪分子剝奪的權利與利益應當儘可能地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權利與利益相適應。刑罰中的剝奪功能,在剝奪的權利與利益上儘可能地類似於犯罪所侵害的客體。這是現代各國刑罰種類設定的一條不可忽視的原則。例如,對於謀殺等十分嚴重的犯罪規定死刑,剝奪犯罪人的生命。對於經濟犯罪與財產犯罪,除規定自由刑,甚至個別規定死刑以外,大多還規定財產刑,剝奪犯罪人的財產。凡此種種,無不是奠基於報應之上的剝奪功能的表現。
剝奪功能不僅是報應的體現,而且還是預防犯罪的具體措施,在這個意義上,剝奪功能應當是指對於犯罪人再犯能力的剝奪。例如,龍勃羅梭根據天生犯罪人論,認為人類社會中既然存在這此特殊的犯罪人的類型,就必然對社會帶來危險狀態。因此,龍勃羅梭主張依據這些犯罪人的特殊的、明顯的生理烙印,不等到他們犯下某種罪行時,就採取斷然的社會保護措施,用人工選擇的方法,來消滅人類中的壞分子,即對先天犯罪人採取處以死刑、終身隔離、流放荒島、消除生殖機能等刑罰。此後,李斯特提出教育刑論,主張不但要根據犯罪人的具體情況,進行教育改造,使其儘快復歸社會,而且要根據達到保衛社會的目的。
剝奪功能根據報應與預防,可以加以迥然不同的理解,在刑法理論上,也確實有些學者把這兩種剝奪功能截然對立起來,在現實生活中也不可否定兩者存在的客觀差別。但是,我認為,剝奪功能中的報應與預防還是可以統一的,事實上,各國刑法也無不力求其統一。例如,對於將財產作為工具進行經濟犯罪的犯罪分子適用財產刑,一方面是基於報應,因其侵犯他人財產而剝奪其財產;他方面是基於預防,因其有可能利用財產再次犯罪而剝奪其財產。又如,對於利用政治權利進行犯罪的犯罪分子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一方面是基於報應,因其侵犯他人政治權利而剝奪其政治權利;他方面是基於預防。因其有可能利用政治權利再次犯罪而剝奪其政治權利。

矯正功能

同剝奪功能一樣,矯正也是針對犯罪人的刑罰功能,並且是最主要的功能之一。如果說,刑罰的剝奪功能具有十分悠久的歷史,甚至可以說是刑罰與生俱來的功能,那么,刑罰的矯正功能則是近代才提出來的,它的提出,表明人類對刑罰現象的認識的又一次升華。刑罰的剝奪功能主要表現在量刑過程中,行刑是剝奪功能的具體實現的過程,而刑罰的矯正功能則主要發生在行刑階段。因此,矯正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對犯罪分子的矯正不僅是必要的與有益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這裡涉及對犯罪分子矯正的可能性問題。矯正犯罪分子的矯正可能性是由人的思想的可塑性所決定的。世界是一個運動變化的過程,立足於現實世界的人,是各種社會關係的主體,也在這種不斷的運動變化中調整自己的行為,人不僅是自然的產物,更重要的是社會的產物。人的意識,包括犯罪分子的思想意識,是自然界和社會客觀存在的事物在其頭腦中的反映。因此,人的思想既不是天生的,也不是頭腦里固有的,而是來自社會實踐。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人是可以改造的。中國刑罰制度體現了對犯罪分子進行矯正這樣一個思想。例如,中國刑法中的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將犯罪分子關押在監獄或者其他場所進行勞動改造。中國還規定了死緩制度,對判處死緩的罪犯,強制實行勞動改造。

感化功能

感化功能是針對犯罪分子而言的,它主要體現了刑罰的教育性。刑罰的感化功能是指通過區別對待、寬大處理等一系列的政策與制度,使刑罰對犯罪分子產生心理上的感受和影響。
中國刑罰的感化功能,是懲辦與寬大結合這一刑事政策的直接體現。根據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在處理刑事案件的時候,應當分清不同情況,實行區別對待,懲辦少數,改造與教育多數。這一政策在中國刑法中得到具體體現。中國刑法規定了自首、緩刑、減刑、假釋、死緩等刑罰制度以及一系列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這些制度與從寬處理的情節,都表現了國家對犯罪分子寬大處理的政策精神,可以消除犯罪人的牴觸情緒,使其自覺地接受加於自己身上的刑罰,從而對犯罪分子起到攻心作用。許多犯罪分子在受到法律的寬大處理以後,都對政府感恩不盡,決心改惡從善,脫胎換骨,重新做人,就是刑罰通過寬大處理而感化罪犯的最好說明。對犯罪分子的刑罰感化,不僅表現在量刑過程中,而且體現在行刑過程。行刑既不單純是對犯罪分子的權利與利益的剝奪,也不僅僅是對犯罪分子的改造,而且通過各種措施,感化犯罪人。只有這樣,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中國刑罰之所以強調感化功能,還立足於這樣一個基本思想,即犯罪分子也是人。儘管有些犯罪分子在長期的惡劣環境中,喪失了人之為人的理智與感情,形成變態的心理,有些甚至變成喪心病狂的亡命之徒,但這些犯罪分子仍然是人,對於外界的刺激也不會無動於衷,也還會有人的感情需求,在這種情況下,在根據其所犯罪行,予以嚴肅的法律制裁的同時,應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打動心靈,啟迪理智。因此,刑罰的感化功能是使犯罪分子成為新人的有效方式。

威懾功能

刑罰的威懾功能歷來受人們重視,在有些時代,甚至被誇張到不恰當的程度。例如,中國歷史上的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就主張以重刑進行威懾,所謂“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內之邪”。在西方歷史上的威嚇時代,也無不迷信重刑的威嚇作用。及至近代,費爾巴哈更是以心理強制說著稱於世。心理強制說的核心就是用法律進行威嚇。我認為費爾巴哈過分誇大刑罰的威懾功能固然是不妥的,但根本否認刑罰具有威懾作用,同樣是難以信服的。實際上,刑罰的威懾作用是客觀存在的,我們應當予以充分重視。刑罰的威懾功能,有個別威懾與一般威懾之分。
個別威懾是指刑罰對犯罪分子產生的威嚇懾止作用。個別威懾又可以分為行刑前威懾與行刑後威懾。行刑前威懾是指犯罪分子在受到刑罰懲罰前,基於對刑罰的畏懼而採取放棄犯罪或者爭取寬大處理的行為。犯罪分子是具有正常理智的人,是在意志自由的情況下實施犯罪的,除個別激情型或義憤型犯罪具有突發性往往缺乏對本人行為後果的預見以外,在大多數情況下,犯罪分子都是了解法律規定,對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有所預見,基於本身的願望而選擇。因此,犯罪分子雖然沒有親身感受過刑罰的懲罰,但刑罰的存在無疑是對犯罪分子的強大阻止,對犯罪分子具有威懾作用。行刑後威懾是指刑罰的實際執行使犯罪分子因畏懼再次受刑而不敢再犯罪,。犯罪分子往往具有僥倖心理,行刑前威懾雖然具有一定的作用,但犯罪分子因心存僥倖而不顧刑罰的威懾以身試法。為此,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使之親身體驗身體驗受刑之苦,告知犯罪必須以受懲罰為代價,任何僥倖都是枉然,從而產生犯罪與刑罰之問具有必然聯繫的確信。這樣,犯罪分子就會消除犯罪動機,抑制犯罪意念,使再犯心理不外化為再犯行為。
一般威懾是指刑罰對潛在犯罪人發生的威嚇懾止作用。一般威懾又可以分為立法威懾與行刑威懾。立法威懾是指國家以立法的形式將罪刑關係確定下來,通過刑法規定犯罪是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並具體列舉各種犯罪應當受到的刑罰處罰。這就為全社會提供一份罪刑價目表,使知法欲犯者望而止步,懸崖勒馬。司法威懾是指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行刑機關對已決罪犯執行刑罰,使意欲犯罪者因目擊他人受刑之苦,而從中得到警戒。應當指出,立法威懾和司法威懾是互相聯繫,不可分割的,不能片面地強調立法威懾而忽視司法威懾。實際上,沒有立法威懾,就不可能有後來的司法威懾;而沒有司法威懾,立法威懾也不可能產生應有的效果,兩者是密切結合的有機整體。在這個意義說,費爾巴哈和菲蘭吉利的觀點都是片面的。費爾巴哈主張立法威懾,否認司法威懾,認為要使人們確信犯罪與刑罰之間的聯繫具有必然性,不能藉助刑罰的適用。因為適用刑罰只表明某一種犯罪與刑罰具有必然的聯繫,然而,人們的視野有限,不可能同時目睹各種犯罪都受到刑罰懲罰,自然也無法確信所有犯罪都受到刑罰懲罰,自然也無法確信所有犯罪都會招致受刑之苦,因而難保不犯任何罪。菲蘭吉利則主張司法(行刑)威懾,否認立法威懾,認為立法威懾只是追求刑罰紙上談兵式地法律中確定下來可能產生的威懾作用。
個別威懾與一般威懾是辯證統一的,將兩者割裂開來或者對立起來的觀點都是錯誤的。如果只考慮個別威懾而不考慮一般威懾的需要,個案的處理效果會對社會產生不良的影響。同理,如果脫離個別威懾,過分強調一般威懾,甚至為追求一般威懾的效果不惜加重對犯罪人的刑罰,這當然是不公正的。

鑑別功能

刑罰的鑑別功能,是刑罰的教育性的直接體現。鑑別的實質就是教育,通過刑罰的創製、適用及執行幫助犯罪分子以及其他社會成員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從而提高法制觀念。刑罰的鑑別功能是對刑罰的威懾功能的必要補充,因為刑罰的威懾功能存在一個十分重要的缺陷,就是只對知法已犯或知法欲犯者產生影響,而對於不知法已犯或不知法欲犯者毫無影響。為此,就需要通過刑罰的鑑別功能發揮明辨是非的作用。因此,鑑別功能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鑑別是刑罰對社會上的其他人發生的認清某一行為的性質的作用。刑罰功能首先對於不知法而欲犯者具有鑑別功能。在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這樣的情形:有些人已經產生實施某一行為的意念,但並不知道這一行為是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在其實施這一犯罪行為之前,通過一定的方式告知其行為是犯罪的,就會使之不付諸實施。而對實施同樣或者類似行為的犯罪人適用刑罰,就是最佳方式。刑罰鑑別不僅對不知法而欲犯者具有鑑別功能,對於自發守法者也具有這種鑑別功能,以促使其向自覺守法者轉化。自發守法者儘管沒有產生犯罪的意念,是一個合格的守法公民,但他這種守法不是建立在對法律內容的了解與對守法價值的認識的基礎之上的,而是較為被動的、消極的守法。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可以幫助這些人了解法律內容、認識守法價值,因而具有鑑別功能。

補償功能

犯罪作為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一般都存在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到犯罪的侵害而在物質上受到了不同程式的損失,因而要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一方面懲罰犯罪人,另一方面使物質損失得到補償。因而,刑罰對被害人具有補償功能。中國刑法對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為了實現刑罰的補償功能,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專門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作了規定。所有這些規定,都是使被害人的物質損失得以補償的法律保障。

安撫功能

刑罰的安撫功能是刑罰的重要功能之一。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侵害,破壞了社會秩序,引起被害人的激憤與其他人的義憤。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可以平息民憤,滿足社會公正的復仇要求。因此,安撫功能首先是對被害人的功能,滿足被害人要求懲罰犯罪分子的強烈願望,撫慰其受到的精神創傷,並使其儘快從犯罪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脫出來。其次,安撫功能也是對社會上其他成員的功能,對犯罪分子處以刑罰體現了社會的正義要求,恢復被犯罪行為破壞了的心理秩序。

鼓勵功能

刑罰只能對犯罪分子適用,但其影響卻涉及整個社會,對社會全體成員都發生作用。我們不贊成那種把社會全體成員作為刑罰威懾對象的觀點,但並不能由此否認刑罰對守法公民也有影響。如果說,刑罰之於犯罪分子主要表現為剝奪、之於潛在犯罪入主要表現為威懾,這都是一種否定的功能;那么,刑罰之於守法公民,則主要表現為鼓勵,這是一種肯定的功能,其結果在於強化公民守法意識。
應當指出刑罰的上述功能是客觀存在的,無論人們是否認識到這些功能,它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但是,刑罰的這些功能雖然是客觀存在的,它的付諸實卻有賴於刑事法律活動。在一定的意義上取決於人如何去發揮它。歷史上的立法者與司法者,有的追求刑罰的剝奪功能,有的追求刑罰的威懾功能,因而各個歷史時期刑罰功能的實際效果存在巨大差異。這就存在一個主觀選擇的問題,這個問題已經超出了刑罰功能的範疇,而涉及刑罰目的問題,即根據一定的預定目標發揮刑罰的功能。
刑罰目的是刑法理論中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它對於刑罰的創製與適用,都有著直接的指導意義。

刑罰手段

生命刑:死刑
自由刑:徒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監禁(包括終身監禁或終生監禁)、拘役、管制
日本以及韓國有懲役(坐牢加罰役,分無期懲役、有期懲役)、禁錮(坐牢,分無期禁錮、有期禁錮)、拘留(短期坐牢)。
財產刑:罰金、沒收、沒收財產
日本以及韓國有科料,是比罰金小額的財產刑。

刑罰性質

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澳門:徒刑、罰金(澳門刑法典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全處分)。
日本:死刑、懲役、禁錮、罰金、拘留、科料。
附加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可以獨立適用),驅逐出境。
澳門:執行公共職務之禁止、執行公共職務之中止。
日本:沒收。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