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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消滅制度的巨大價值在於:從立法上講,它是刑事責任實現或終結的基本立法體現和認可形式之一,是對現實存在的犯罪黑數和刑罰真空現象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刑罰社會效應的實現方式之一,更是刑法人道主義內涵的體現,從司法上講,一方面,可以有效減少司法成本並體現刑罰的效益性;另一方面,是督促刑罰權及時行使、杜絕司法懶惰的有效方式;從社會秩序價值上講,不僅是對犯罪人積極自我改造、自我約束效果的承認和尊重,更是對社會自我淨化機制和既存穩定秩序的立法承認,是避免刑罰機械干預而成為惡法的有效方式。刑罰消滅制度是刑法歷史進步之體現,也是立法理性認識與司法手段有限之間矛盾的產物,更是刑法從本能走向理智的根本反映。刑罰消滅制度在刑法理論體系中具有不可代替性:其一,符合刑罰寬緩化的傾向。隨著公平、正義以及尊重人類基本人權理念在世界範圍內的普及化.刑罰的合理性及人道主義也逐漸為社會所認同,刑罰寬緩化正在成為一個世界性的趨勢。其二,是罪刑關係動態變化過程中不可
或缺的一環。刑罰的起源學說多種多樣,其目的、功能等問題也在刑法理論研究中得到了充分的重視和研究,而刑罰的自然與非自然消亡問題,是刑罰產生與發展過程中不可或缺的最後一環,但卻始終未獲得應有的重視與關注。儘管刑罰最後消亡的具體表現方式多種多樣,但獨立,完整的刑罰消滅制度無疑應當是最有代表性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