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體系

刑罰體系

所謂刑罰體系:是指國家以有利於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為指導原則,通過刑法的規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罰種類按其輕重程度而組成的序列。適用於自然人的輕罪之刑罰包括監禁刑、罰金刑、日罰金刑、公共利益性質的勞動、剝奪或限制第131-6條所指權利、第131-10條規定的附加刑。美國各州的刑罰主要有:死刑(許多州已經廢除,但有些州依然保留)、監禁、緩刑、受監督釋放、賠償、罰金、徵收、沒收、間歇監禁、社區監管、家庭拘禁、社區服務、社區監督、禁止持有武器、宵禁、通知被害人令、職業限制、否定毒品買賣者和毒品持有人的聯邦權益、震擊監禁方案等。

多國刑罰體系與種類概覽

在進行問題的探討之前,我們需要首先明確刑罰的體系與種類之間的關係。何謂體系?體系是指若干有關事物相互聯繫而構成的一個整體。 何謂種類?種類是指根據事物本身的性質或特點而分成的門類。 就刑罰而言,不同的刑罰方法是種的差別,即刑種不同。在此基礎上,進行類別的劃分,形成刑罰的類。不同類的刑種,按照某種聯繫組合為一個整體,即為刑罰的體系。

當今時代,罪刑法定精神已漸為諸文明國家所接受。受其影響,各國在制定刑法典時均對刑種作出了明確規定,大多數國家還依據刑種的某一性質或特點進行了分類與排列。名目繁多、危害各異的種種犯罪,決定了刑罰種類的多樣性與刑罰強度的階梯性。正是遵循多樣性的刑罰種類與階梯性的刑罰強度這兩條主線,同時圍繞著刑罰目的的實現這一個目標,不同的刑罰方法經過層次有別的排列組合構成了刑罰的體系。由於各國的文化背景、價值觀念、立法技術不同,導致了各國刑法典中刑罰的體系各具特色,各有千秋。有鑒於此,筆者認為,我們雖然可以將各國的刑罰體系概括為幾種模式,如按照適用對象與犯罪輕重相結合進行分類的模式、按照剝奪權利的性質進行分類的模式、按照刑罰之間的主從關係(適用和執行的獨立性)進行分類的模式等,但是,如果依據這些模式將各國刑罰進行綜合比較,儘管可以把刑罰種類概括地一覽無餘,卻會把形形色色的刑罰體系搞得支離破碎,難以讓人一睹全貌。基於此種認識,筆者嘗試對各國的刑罰體系進行分別介紹,在體系介紹之中將刑罰種類予以歸類和簡單解釋。至於刑罰種類的綜合比較,宜用專門章節進行研究。下面,依次對8個國家及穆斯林刑法的刑罰體系與種類進行簡單介紹。

一、 法國刑法的刑罰體系與種類

在各國刑法中,法國刑法的刑罰部分可謂獨具特色、富有新意,稱得上種類繁多、體系龐雜、內容詳備。

據筆者統計,法國刑法共規定有11種刑罰,分別為:1、無期徒刑;2、終身拘押;3、有期徒刑4、有期拘押;5、監禁;6、罰金;7、日罰金;8、公共利益勞動;9、第131-6條所規定的剝奪權利或限制權利 ;10、第131-10條所規定的附加刑 ;11、第131-39條所列之刑罰 .但是,若仔細計算,實際上不止11種(稱11類更為確切)。因為,僅第131-6條就包括11種,第131-10條又包括6種,第131-39條也包括6種(雖規定了9種,因第131-39條之7、8兩種與第131-6條之9、10兩種相同,第131-39條之9與第131-10條之6相同,不能重複計算,只能算作6種),累計起來總數達31種之多。

法國刑法典的刑罰體系相當複雜,其按照適用對象分為兩個分體系:適用於自然人的刑罰與適用於法人的刑罰。在每個分體系中,與刑法對犯罪的分類相適應,將刑罰分為重罪之刑罰、輕罪之刑罰和違警罪之刑罰。

(一)適用於自然人的刑罰

適用於自然人的重罪之刑罰又區分為普通法上的刑罰與政治性刑罰。其中,普通法上的刑罰包括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刑三個刑種,在特別法有規定時還可判處第131-10條所規定的附加刑;政治性刑罰包括終身拘押、有期拘押,也可判處罰金刑與附加刑。適用於自然人的輕罪之刑罰包括監禁刑、罰金刑、日罰金刑、公共利益性質的勞動、剝奪或限制第131-6條所指權利、第131-10條規定的附加刑。值得注意的是,罰金刑與日罰金刑禁止合併宣告;公共利益性質的勞動作為監禁刑的替代刑,不能與監禁刑併科,也不能與第131-6條剝奪或者限制權利併科,且不得與罰金、日罰金併科。適用於自然人的違警罪之刑罰完全排除了監禁刑的適用,只包括罰金刑、剝奪或限制權利、附加刑。

(二)適用於法人的刑罰

適用於法人的重罪與輕罪之刑罰主要是罰金刑,在法律有規定時,還可處第131-39條所列舉的9種刑罰。適用於法人的違警罪之刑罰包括罰金刑、剝奪權利或者限制權利、附加刑。

法國的刑罰種類還可依據其他標準進行理論上的劃分,常見的有以下兩種:

(一)按照刑罰之間的關係進行分類

據此,法國的刑罰可分為三大類:

1.主刑 包括無期徒刑、終身拘押、有期徒刑、有期拘押、罰金刑、日罰金刑、公共利益性質的勞動,在輕罪或違警罪案件中,法院也可以宣告科處一種或數種附加刑,並將其作為主刑宣告;

2.附加刑 分為強制性附加刑和任意性附加刑,沒收刑是最常見的一種強制性附加刑,任意性附加刑為數眾多,在輕罪案件或違警罪案件中,可以用來替代主刑;

3.從刑 是指由法律規定從屬於某些特定的有罪判決的喪失權利或無能力處分,如禁止從事某種商業職業。

(二)依據所剝奪權利的性質進行分類

通常可分為五類:

1.生命刑 由於法國已經廢除了死刑,故不再存在生命刑;

2.自由刑 又可分為剝奪自由與限制自由兩種情況,其中,剝奪自由的刑罰包括重罪徒刑(重罪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重罪拘押刑(重罪有期拘押刑和無期拘押刑)、輕罪監禁刑,限制自由的刑罰包括禁止居留(監視措施和救助措施)、禁止離開法國領域、附考驗期緩期執行監禁刑;

3.財產刑 包括罰金、沒收及其他形式;

4.資格刑 包括禁止擔任某一職務、禁止從事某種技藝或某項職業、關閉商業營業資產、喪失各種從業權利、禁止公民權民事權親權及其他禁止事項;5.名譽刑 只有張貼或公告裁判決定一種。

二、 義大利刑法的刑罰體系與種類

義大利刑法典首先根據刑罰之間的關係,將刑罰分為主刑與從刑兩個分體系,再根據刑法對犯罪的分類,相應規定適用的刑罰種類,總計規定有15種刑罰(因義大利已廢除死刑,故實際有14種刑罰)。

(一)主刑

根據義大利刑法典第17條的規定,適用於重罪的主刑有:1.死刑(已經全面廢除);2.無期徒刑;3.有期徒刑;4.罰金。適用於輕罪的主刑有:1.拘役;2.罰款。

義大利刑法典第18條規定了主刑的稱謂和分類:法律上所稱的監禁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刑包括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法律所稱的財產刑包括罰金和罰款。

(二)附加刑

義大利刑法典第19條規定,附加刑可分為對重罪適用的附加刑、對輕罪適用的附加刑和對重罪與輕罪均可適用的附加刑。

1.適用於重罪的附加刑

根據義大利刑法典第28~34條的規定,適用於重罪的附加刑共有6種:褫奪公職;禁止從事某一職業或技術;法定禁治產;禁止擔任法人及企業的領導職務;剝奪與公共行政簽約的權能;終止或暫停行使父母權。

2.適用於違警罪的附加刑

包括兩種,即停止從事某一職業或技藝、停止擔任法人和企業的領導職務。

3.對重罪和輕罪共同適用的附加刑

只有一種即第36條規定的公布刑事處罰判決可以對重罪和輕罪共同適用。

三、 德國刑法的刑罰體系與種類

德國刑法典的刑罰體系由五類刑罰構成,即自由刑、罰金刑、財產刑、附加刑、附隨後果,總計8種。

1. 自由刑

包括終身自由刑與有期自由刑兩種。

2.罰金刑

德國刑法第40條規定,罰金刑以日額金為單位科處。第43條規定,不能繳納罰金的,可以自由刑代替之。

3.財產刑

該刑是從罰金刑中分離出來的。德國刑法第43條a規定,對有組織犯罪、麻醉品領域的特定的以團伙形式實施的犯罪,除科處終身自由刑或2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外,還可科處財產刑(行為人支付的款項是其財產價值以內的金錢)。

4.附加刑

僅指禁止或限制駕駛。德國刑法第44條規定,犯罪發生於駕駛機動車時,或與之有關或由於違反駕駛人員的義務而被判處自由刑或罰金刑的,法院可命令禁止駕駛或限制駕駛。

5.附隨後果

包括擔任公職、選舉及投票權的喪失三種。德國刑法第45條規定,因犯重罪被判處1年以上自由刑的,在5年內喪失擔任公職和公開選舉的資格。

筆者認為,德國刑法典的這種刑罰體系與分類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顯得非常凌亂。可以按照其他標準進行理論上的分類與體系上的建構。

首先,可以依據剝奪被判刑人權利的性質對德國刑罰進行如下分類:

1.自由刑

這一類沒有變化,還是包括終身自由刑和有期自由刑。

2.財產刑

德國刑罰中的罰金刑與財產刑均可歸入這一類別。

3.資格刑

包括附加刑與附隨後果。

其次,還可以按照刑罰之間的關係分為兩大類:主刑與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自由刑、罰金刑及財產刑;附加刑包括同名的附加刑與附隨後果。

四、 日本刑法的刑罰體系與分類

日本刑法典第9條把刑罰分為主刑與附加刑兩大類,並分別規定了分屬主刑、附加刑的刑種,總計9種刑罰(主刑8種,附加刑1種)。

1.主刑

包括死刑、懲役、監禁、罰金、拘留、科料。其中,懲役分為無期懲役與有期懲役,監禁分為無期監禁與有期監禁。懲役與監禁同屬自由刑,前者是指拘禁在監獄內服一定勞役,而後者則僅指拘禁在監獄內,不必服勞役。罰金與科料的性質相同,但前者的數額高於後者,並且,不能繳清罰金或科料以有期監禁替代之。

2.附加刑

僅有沒收一種形式。

尤為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刑法第10條用專門條文特別規定了刑罰的輕重順序,這在各國刑法中是非常獨特的。而且,這種規定具有實質上的意義,因為根據日本刑法理論,有些情況要從一重罪論處,而重罪的區分依賴刑罰的輕重(日本刑法不像法國、義大利刑法那樣直接規定了犯罪的輕重)。該規定如下:

1.主刑的輕重,依照前條的排列順序決定。但無期監禁與有期懲役之間以監禁為重刑,有期監禁的最高刑期超過有期懲役的最高刑期二倍時,以監禁為重刑。

2.同種類的刑罰,以最高刑期較長或者最高數額較多的為重刑;最高刑期或者最高數額相同時,則以最低刑期較長或者最低數額較多的為重刑。

3.兩個以上的死刑,或者最高刑期、最高數額及最低刑期、最低數額相同的同種類的刑罰,按照犯罪情節決定其輕重。

當然,對日本刑罰依然可以按照剝奪被判刑人權利的性質進行理論上的分類,分為生命刑(死刑)、自由刑(懲役、監禁、拘留)、財產刑(罰金、科料、沒收)。

五、 俄羅斯刑法的刑罰體系與種類

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44條明確規定了刑罰的種類,總計13種。同時,筆者注意到刑罰種類的順序基本上是由輕到重依次排列(其他大部分國家是由重到輕排列)。具體情況為:1.罰金;2.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3.剝奪專門稱號、軍銜或榮譽稱號、職銜和國家獎勵;4.強制性工作;5.勞動改造;6.限制軍職;7.沒收財產;8.限制自由;9.拘役;10.軍紀營管束;11.一定期限的剝奪自由;12.終身剝奪自由;13.死刑。實際上,第二種刑罰是兩種,即剝奪擔任一定職務和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第三種刑罰是五種,即剝奪專門稱號、剝奪軍銜、剝奪榮譽稱號、剝奪職銜、剝奪國家獎勵,故總算起來,計有18種。

俄羅斯刑法典根據刑罰之間的關係(適用和執行的獨立性)在第45條明確劃分了主刑、從刑,並將既可作為主刑又可作為從刑的刑罰(稱為混合刑)單獨列出。

(一)主刑

包括強制性工作、勞動改造、限制軍職、限制自由、拘役、軍紀營管束、一定期限的剝奪自由、終身剝奪自由、死刑。並且規定,這些刑罰僅可作為主刑適用。

1.強制性工作

僅作為主刑,適用於輕罪,包括許多侵犯所有權、破壞經濟活動和公務活動的犯罪等。被判刑人應在主要工作或學習之餘按法院判決所規定的時數無償完成社會有益工作,工種由地方自治機關決定。

2.勞動改造

就是從被判刑人的工資中扣除法院判決所規定的數額作為國家收入,限額為5%至20%。刑期為2個月以上2年以下。屬於一種主刑。

3.限制軍職

根據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51條規定,該刑罰適用於依照契約服兵役的現役軍人,也可作為勞動改造的替代刑。其內容是,從被判刑人的軍餉中扣除法院判決所規定的數額作為國家收入,但不得超過20%,而且,被判刑人在服刑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軍銜,服刑期間不得計入正常授予軍銜所要求的軍齡。

4.限制自由

根據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53條規定,限制自由是指將法院作出判決前年滿18歲的被判刑人安置在專門機構實施監督,但不與社會隔離。

5.拘役

依照刑法典第54條規定,拘役是將被判刑人拘禁在嚴格與社會隔離的條件下,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6.軍紀營管束

刑法典第55條規定,對於應徵服兵役的現役軍人和依照契約服兵役的列兵、軍士,如果在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之時尚未服滿法定的兵役期,則可以判處該刑罰。其目的在於使被判刑人在軍紀營按判決規定期限接受改造感化,刑期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

7.一定期限的剝奪自由

8.終身剝奪自由

9.死刑

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59條規定,死刑作為極刑只能對侵害生命的特別嚴重犯罪適用。能適用死刑的犯罪有5種:有加重情節的殺人;侵害國務活動家或社會活動家的生命;侵害審判人員或審前調查人員的生命;侵害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的生命;種族滅絕。

(二)從刑

包括剝奪專門稱號、軍銜或榮譽稱號、職銜和國家獎勵,還有沒收財產。

剝奪專門稱號、軍銜或榮譽稱號、職銜和國家獎勵只能作為從刑適用於實施嚴重犯罪和特別嚴重犯罪的人。

(三)混合刑

罰金和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既可作為主刑適用,也可作為從刑適用。

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是指禁止擔任公職或在地方自治機關中任職,或者從事某種職業活動或其他活動。

根據俄羅斯學者庫茲尼科娃的主張,俄羅斯刑罰體系還可以進行另一種建構:即按照是否與社會相隔離,將刑罰分為與社會隔離的刑罰和不與社會隔離的刑罰兩大類 .與社會隔離的刑罰包括:拘役、軍紀營管束、有一定期限的剝奪自由、終身剝奪自由。其餘刑罰均不與社會隔離。

六、 瑞士刑法的刑罰體系與種類

瑞士聯邦刑法典對刑罰與保全處分、其他處分進行了合併規定,刑罰體系顯得有些雜亂無章。這與德國刑法有些類似,但德國刑法並沒有進行合併規定,而是作出了並列規定。根據瑞士刑法典的規定,刑罰分為三大類,即自由刑、罰金、附加刑,總計10種。

1.自由刑

瑞士刑法典第35、36、39條規定了4種自由刑,分別是:終身懲役、重懲役、監禁刑、拘役刑。這裡需要指出的是,瑞士刑罰中的懲役、監禁、拘役與日本刑罰中的懲役、監禁、拘留不同。雖然都是自由刑,但日本刑罰中的懲役與監禁的區別在於是否須在監獄內服一定勞役,監禁、拘留的區別則僅為剝奪自由期限的長短,而瑞士刑罰中的懲役、監禁刑、拘役刑的區別只在於期限的長短,並且,按照瑞士刑法的規定,服這三種自由刑的被判刑人均有勞動的義務(拘役犯可以允許其自己尋找合適的工作,不自己尋找工作的,必須完成分配給他的工作;而服懲役與監禁刑的犯人負有從事分配給他的勞動的義務)。

2.罰金

瑞士刑法典第50條規定,行為人出於獲利動機而實施犯罪行為的,可以併科自由刑與罰金;法律有規定的,可以與自由刑選科,存在允許選科的法律規定時,併科也是允許的。

3.附加刑

包括5種:不能擔任公職;剝奪教養權和監護權;禁止執業或禁止經商;驅逐出境;禁止進酒店。其中,剝奪教養權和監護權實際上是兩種,禁止執業或禁止經商也是兩種,所以,附加刑應是7種。刑罰總數因而達到12種。

除此之外,筆者認為,瑞士刑法典規定的保全處分中有的具有刑罰的性質。如第42條規定的習慣犯的監禁,在相當程度上應該是一種不定期刑;第57條規定的其他處分中,判決的公布具有名譽刑的性質。

與各國刑罰的分類情況相似,瑞士刑罰也可依據其他標準進行理論上的劃分。如,依據刑罰之間有無獨立性的關係,可分為主刑與附加刑;還可根據剝奪權利的性質分為自由刑、財產刑和資格刑。

七、 英國刑法的刑罰體系與種類

英國刑罰的特色是社區刑罰極為發達。據筆者粗略統計,英國主要刑罰共有13種,分別為:終身監禁、有期監禁、對青少年罪犯適用的監禁、緩刑(Suspended sentences of imprisonment)、保護觀察令(Probation orders)、社區服務令、宵禁令(Curfew orders)、禁入令、護理中心令、監管令、行動計畫令、罰金、釋放(discharge),僅社區刑罰就有9種。但是,根據俄羅斯學者的介紹,英國刑罰並不僅限於這13種,至少還包括沒收財產及其他一些輔助性刑罰(例如,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剝奪3年駕駛權) .英國社區刑罰發達的原因之一,是受一種刑罰基本理念的影響,該理念認為:讓犯人在原來的社區環境中矯正,學會遵守法律,避免因監禁而造成交叉感染。也是受此影響,英國刑罰按照是否剝奪自由分為兩大類:監禁刑罰與非監禁刑罰,從而使英國刑罰體系別據特色。

(一)監禁刑罰

即自由刑,通過剝奪被判刑人的人身自由,使之與社會相隔離。有以下幾種:

1.終身監禁

根據適用的條件,終身監禁又可分為3種情況:(1)強制性終身監禁 僅適用於18歲以上的被告人犯謀殺罪的情況,由於這一量刑是絕對的,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所以稱為強制性終身監禁;(2)可以裁量的終身監禁 對暴力犯罪、性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適用終身監禁,法官可以自由裁量;(3)自動的終身監禁 適用條件有4個:實施嚴重犯罪、年齡在18歲以上、曾經實施嚴重犯罪、沒有其他從輕情節。

2.有期監禁

通常適用於成年犯。

3.對青少年罪犯適用的監禁

對於21歲以下的青少年罪犯,有5種形式的監禁刑罰:

(1)終身監禁;

(2)青少年教養所的監禁

在15歲至21歲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可以被判在青少年教養所監禁。所有犯罪的最高刑期是相同的,但最低刑期不同。(3)拘禁和培訓令 適用於12歲至18歲的青少年犯罪。(4)依據《1993年兒童和青少年法》第53條的監禁 適用於10歲至17歲的兒童和青少年。(5)安全培訓令。

(二)非監禁刑罰

是指除剝奪自由以外的刑罰,包括社會刑罰、罰金、釋放和沒收財產等輔助性刑罰。其中,社會刑罰主要有9種:緩刑、保護觀察令、社區服務令、結合令、宵禁令、禁入令、護理中心令、監管令、行動計畫令。輔助性刑罰至少包括沒收財產、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剝奪3年駕駛權。

1.緩刑

是對判處2年以下監禁刑的被判刑人同時宣告緩期1至2年執行的刑罰方法。

2.保護觀察令

適用於16歲以上的被判刑人,期限為6個月以上3年以下。在該期限內可以要求被判刑人參見一定的活動,在某一時間參加保護觀察中心安排的方案。

3.社區服務令

社區服務是英國1973年《刑事法庭權力法》創立的刑種,其作為監禁刑的替代措施,適用於16歲以上的人。被判刑人按照社區服務令的要求,進行無償的社區工作即“社區服務”,彌補因其犯罪對社會造成的損害。

4.結合令

是一種“社區令”,保護觀察令和社區服務令的結合,適用於16歲以上犯可以判處監禁刑之罪的人。

5.宵禁令

也是一種社區令,適用於任何年齡的被判刑人,該令可以指出具體的宵禁時間和地點,如可以要求被判刑人不得進入某一特定場所或要求他們在晚上或周末呆在家裡。

6.禁入令

是2000年《刑事司法與法院管理法案》規定的新方法,禁止被判刑人在指定的時間內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7.護理中心令

適用於10歲到20歲的青少年犯罪人,要求其在某一段時間參見某一具體護理中心的活動。

8.監管令

相當於保護觀察令,但主要針對10歲到17歲的青少年犯罪人適用。

9.行動計畫令

適用於10歲到17歲的青少年犯罪人,為期3個月。該令要求被判刑人從適用之日起遵守監管人員的指示(對於其行動有一系列的要求)。

對於英國刑罰也可進行其他分類。按照刑罰之間的關係進行分類,可分為主刑與從刑,從刑是指輔助性刑罰,主刑則包括監禁刑罰、非監禁刑罰中的社會刑罰、罰金及釋放。

若依據剝奪被判刑人權利的性質,可以分為3類:自由刑、財產刑、資格刑。

(一)自由刑

包括終身監禁、有期監禁、對青少年罪犯適用的監禁、緩刑、保護觀察令、社區服務令、結合令、護理中心令、監管令、行動計畫令。

(二)財產刑

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

(三)資格刑

包括宵禁令、禁入令、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剝奪3年駕駛權等。

八、 美國刑法的刑罰體系與種類

由於美國各州均有自己的刑法,其刑罰體系也因州而異。受能力所限,筆者無力逐一介紹。下面,僅對大多數州的刑罰進行粗略整理,並對美國模範刑法典的刑罰規定進行歸類。

美國各州的刑罰主要有:死刑(許多州已經廢除,但有些州依然保留)、監禁、緩刑、受監督釋放、賠償、罰金、徵收、沒收、間歇監禁、社區監管、家庭拘禁、社區服務、社區監督、禁止持有武器、宵禁、通知被害人令、職業限制、否定毒品買賣者和毒品持有人的聯邦權益、震擊監禁方案等。其中,監禁包括有期監禁、終身監禁2種。總計有20種。當然,這一數字只是大致概括,並不能準確反映全美國的所有情況。另外,還有一些刑罰只存在於個別的州,如鞭笞(whipping)、枷刑(pillory)、放逐(exile)等 .下面,按照剝奪被判刑人權利的性質對美國刑罰進行分類:

(一)生命刑

即死刑。在美國,死刑的存廢一直是一個激烈爭論的問題,有的州廢除了又恢復,有的還在為廢除而努力,但總的看來,死刑的適用範圍漸趨縮小。

(二)自由刑

包括監禁、緩刑、受監督釋放、間歇監禁、社區監管、家庭拘禁、社區服務、社區監督、宵禁、震擊監禁方案。

1.監禁

分為有期監禁、終身監禁2種。有期監禁又可分為定期有期監禁(定期刑)和不定期有期監禁(不定期刑)。不定期刑主要適用於重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指法院宣告的監禁刑是一個範圍。

2.緩刑

1984年《犯罪綜合控制法》把緩刑規定為一種刑罰。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其可以用作監禁刑的替代刑。在判處緩刑時,法院應附加一條件,即被判刑人在緩刑期內不得實施聯邦、州或地方法律規定的另一犯罪,還應附加其不得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的條件,也可以附加其他條件(如與犯罪的本質、情節,被判刑人的歷史與人格特徵、量刑目的等有合理關係的條件,對自由和財產的剝奪之類的條件,總計有一般條件13種和特殊條件12種)。如對重罪適用緩刑,法院至少應附加適用下列3者之一作為緩刑條件:罰金、賠償令、社區服務,如法院認為不合理則另當別論。

3.受監督釋放

在被判刑人被判處1年以上監禁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判決中,還必須科處受監督釋放,被判刑人在受監督釋放期內不得實施另一聯邦、州或地方法律規定的犯罪,在該期限內不得非法持有管制物品以及不得違反其他限制性規定(可以附加的條件與緩刑的條件相同)。

4.間歇監禁

指時間上有間斷的監管。可以作為緩刑或受監督釋放的條件科處。

5.社區監管

指居住在社區處遇中心、重返社會中途站、賠償中心、心理診所、酒精或藥物矯治中心或其他社區設施,在非居住時間內參與有報酬的職業、努力尋找職業、社區服務、職業訓練、處遇、教育項目或類似經批准的項目。也可以作為緩刑或受監督釋放的條件科處。

6.家庭拘禁

指限定被判刑人連續呆在(除非準許離開)其住所的拘禁和監督措施,由緩刑處利用適當的監視手段來執行。可以作為緩刑或受監督釋放的條件,但僅作為監禁刑的替代。

7.社區服務

也可作為緩刑或受監督釋放的條件。

8.社區監督

指居住在社區處遇中心、重返社會中途站或其他類似設施,可以作為緩刑或受監督釋放的條件。

9.宵禁

指夜晚禁止被判刑人離開其住所。

10.震擊監禁方案

稱為“加強的監禁”,對於被判處12個月以上30個月以下監禁刑的人,在徵得其同意後可以適用該方案。

(三)財產刑

包括賠償、罰金、徵收、沒收、通知被害人令。

1.賠償

指對被害人的賠償。1984年美國國會通過的《聯邦犯罪被害人法》規定,設立犯罪被害人特別基金,其部分來源於罰金。

2.罰金

法院應在所有案件中科處罰金,除非被判刑人無力支付。可作為緩刑的條件科處,還可以與監禁刑併科。

3.徵收

1984年《犯罪被害人法》要求法院對宣判有罪的被告依法科處一定數量的特別徵收。

4.沒收

與罰金不同的是,沒收不是必須科處,而是選科。

5.通知被害人令

法院可以命令被告人支付通知被害人所花費用,必要時,該費用可以抵消罰金。

(四)資格刑

包括職業限制、否定毒品買賣者和毒品持有人的聯邦權益、禁止持有武器。

1.職業限制

指在一定期限內禁止或限制被判刑人從事特定的職業、商業或專業。該方法是作為緩刑或受監督釋放的條件予以適用的。

2.否定毒品買賣者和毒品持有人的聯邦權益

聯邦權益是指由聯邦的某一機構或適當的基金會提供的贈與、契約、貸款、專業執照或商業執照,但不包括退休金、福利、社會保障、健康、殘廢、退伍金或其他類似權益,及其支付或服務有資格要求的其他權益。

3.禁止持有武器

如果被告人犯重罪,法院可以禁止其持有武器。

另外,介紹一下美國模範刑法典的刑罰體系。美國模範刑法典是按照刑罰的適用對象對刑罰進行了分類 :

(一)適用於自然人的刑罰

包括死刑、監禁、罰金、緩刑(probation)、沒收財產、暫扣或吊銷駕駛執照、剝奪擔任公職的權利或其他民事處罰。

(二)適用於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刑罰

包括吊銷公司營業執照、取消外國公司的授權經營證件。

(三)適用於青少年的刑罰

對年齡在16到22歲的青少年,可以適用的刑罰有:青少年矯治機構監管、矯正和恢復性處遇、不定期刑等。

九、 穆斯林刑法的刑罰體系和種類

穆斯林刑罰按照伊斯蘭法典規定的犯罪種類進行分類,從而分為三類:

(一)“胡杜德”(俄羅斯學者稱為“哈德”)――固定刑罰即真主的法度,是對第一類犯罪適用的刑罰。第一類犯罪是穆斯林刑法典認為最嚴重的犯罪,主要包括通姦、誣陷通姦、酗酒、偷盜、搶劫、叛逆6種不可寬恕的“大罪”,應處以《古蘭經》規定的刑罰即“胡杜德”(“哈德”)。該刑罰按犯罪情節不同分為3級:死刑(以石塊擊斃、絞刑或斬首);斷手、削足;鞭刑。法官無權減輕經定刑罰或以任何方式變更或替代經定刑罰。

(二)“基薩斯”

是對第二類犯罪規定的刑罰,字面意義是“同態復仇”。根據同態復仇原則,殺人者必須償命,但被害人的親屬和繼承人有權寬恕殺人者或者取得“贖罪金”(基亞)。此種情況下,法官受被害方意思表示的制約,不得作出死刑判決。近年來,伊斯蘭教法庭經常適用“基亞”,判處用金錢賠償犯罪所造成的損害。例如,在蘇丹,全額賠償損害是交付100匹駱駝或等值的金錢;對殺人、造成雙手的所有手指或雙腳的所有腳趾喪失、全部牙齒喪失、大腦或感覺器官功能喪失的,規定應全額賠償;造成身體成雙部位器官一個喪失的,規定了半額賠償。

(三)“塔基爾”

是酌定刑罰,適用於對第三類犯罪的處罰,其適用範圍分為3類:作為固定刑罰的附加刑;作為贖罪悔過的附加刑;作為對輕微犯罪行為的處罰。該種處罰完全由法院裁量。例如,口頭訓誡、默示譴責、剃頭、把臉染黑、把手腳釘在十字架上示眾3日但不剝奪生命、體罰、剝奪自由和死刑。

綜觀上述各國刑罰體系與種類之介紹,我們可以看出:1.共同點:各國刑罰體系存在著結構完整、輕重有序、種類齊全、重點突出的共同特徵;各國刑罰種類中自由刑與財產刑均占據主導地位。2.不同點:各國刑罰體系的構成具有多樣性,一國一個模式;各國刑罰種類差別比較大的在於從刑(附加刑)、替代刑,呈現出種類繁多,花樣翻新的特點,並且有越來越發達的趨勢。但是,筆者認為,無論刑罰體系如何編排,無論刑罰種類如何劃分,也無論刑罰目的如何變化,各國刑罰對刑種的設定均圍繞著一個中心――剝奪(限制也是一種剝奪,二者的差別在於程度)被判刑人的權利來進行,因此,以剝奪權利的性質為標準來進行刑罰分類是最具代表性、普遍性的方法,而建立在此種分類基礎上的各國刑罰種類比較研究更能充分展示刑罰的未來發展方向和各國刑罰特色,以收揚長避短、兼容並蓄之效。

我國刑罰體系

主刑

主 刑,是對犯罪分子獨立適用的刑罰方法。

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一個罪行只能適用一個主刑,不能同時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獨立適用時再適用主刑。這裡分別介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5種主刑。

一、管制

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人民民眾監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管制作為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2條相關的規定,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違反前述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曰。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於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2條第3款的規定,“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刑法第3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刑法第39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民眾宣布解除管制,並且發給本人解除管制通知書。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同時宣布恢復政治權利。

二、拘役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k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可見,拘役的上限刑期與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6個月)相銜接。這一規定較好地體現了拘役的特點,使刑罰體系更為連貫和嚴密。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刑法第45條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對犯罪分子所犯的一個罪一次判處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15年,最低不能低於6個月。但是,有兩種情況例外:第一,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刑法修正案(八)》第4條的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可減為25年有期徒刑。第二,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刑法修正案(八)》第10條的規定,數罪併罰時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規定從判處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謂“判決執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簽發執行通知書之日。由於“先行羈押”也是剝奪人身自由,因而在計算有期徒刑的刑期時,應當予以折抵。如果被告人只是取保候審,並未剝奪人身自由,不能算做羈押。在實踐中,有些罪犯在判決前曾經屢次被拘留又屢次逃跑,並繼續犯罪,最後逮捕判刑的,能夠折抵刑期的只是最後一次被羈押的時間,在此之前多次羈押的時間,均不能折抵刑期。

四、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無期徒刑的法律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對犯罪分子進行關押。這體現了無期徒刑作為刑罰的懲罰性。(2)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這就是說,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間沒有得到減刑,將在監獄服刑終身,這體現了無期徒刑刑罰的嚴厲性。終身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是無期徒刑的最突出特徵。(3)在內容上表現為對犯罪分子進行強制勞動改造,這體現了無期徒刑矯正、教育罪犯,使之成為社會新人的積極作用。

根據刑法和監獄法的有關規定,被判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場所執行;凡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根據刑法有關減刑和假釋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罪伏法,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立功表現的,可獲得減刑,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如果實際執行10年以上,還可以獲得假釋。但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經過一段時間的改造,依法被減為有期徒刑,有的還得到假釋。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人民法院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五、死刑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死刑是刑罰體系中最嚴厲的懲罰手段。

(二)死刑的適用

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所謂罪行極其嚴重就是通常所說的罪大惡極。罪大是指犯罪性質和後果極其嚴重,給社會造成的損失特別巨大,是犯罪的客觀危害的體現;惡極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特別大,是罪犯的一種主觀心理,通常表現為犯罪分子蓄意實施嚴重罪行,喪盡良知,不思悔改,極端蔑視法制,仇視社會。作為死刑的適用對象的罪犯應當是罪大與惡極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刑法第49條規定,《刑法修正案(八)》第3條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對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以適用死刑。這裡的“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通常是指以暴力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的,不屬於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

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死刑緩期執行

1.死刑緩期執行的含義。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這就是我_刑法中的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簡稱死緩,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2.適用條件。根據刑法第48條規定,適用死緩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罪該處死。這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它表明適用死緩的對象和適用死刑的對象均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如果罪行不應當判處死刑,就不存在適用死緩的問題。

其二,不是必須立即執行。這是區分死刑緩期執行與死刑立即執行的原則界限,是適用死緩的本質條件。法律對這一條件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主要靠審判機關判斷。

3.死緩的執行場所。死緩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根據監獄法第2條的規定,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4.死緩期滿後的處理。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滿後,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刑法修正案(八)》第4條的相關規定,有三種處理辦法:

第一,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這裡所說的故意犯罪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主觀上在故意的罪過心理支配下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但故意犯罪的性質、種類、輕重等法律未作規定。

第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現”是指在接受教育、改造過程中,檢舉、揭發其他罪犯的罪行,從而破獲重大案件,或者鑽研技術,有發明創造。立功必須達到重大的程度,才可以減為25年有期徒刑,以保持量刑上的平衡,避免死緩罪犯減刑後比判處無期徒刑者還要輕的不合理現象。

第三,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這是死緩變更為死刑立即執行的規定。變更的實體條件是有故意犯罪,且查證屬實;變更的程式條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4條第2款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5.死緩期間的計算。根據刑法第51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附加刑

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於主刑適用,又可以獨立適用。在附加適用時,可以同時適用兩個以上附加刑。在獨立適用時,主要是針對較輕的犯罪。根據刑法第34條和第35條的規定,附加刑有四種: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罰金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罰金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它既可適用於處刑較輕的犯罪;也可適用於處刑較重的犯罪。

從犯罪性質上看,我國刑法中的罰金主要適用於三種犯罪:(1)經濟犯罪。(2)財產犯罪。(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則第六章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此外,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第240條、第244條也規定了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53條的規定,罰金的繳納分為五種情況:

1.限期一次繳納。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不多或者數額雖然較多,但繳納並不困難的情況,罪犯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將罰金一次繳納完畢。

2.限期分期繳納。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較多,罪犯無力一次繳納的情況。這樣在時間上有一定伸縮餘地,在金額支付上可化整為零,有利於罰金刑的執行。

3.強制繳納。判決繳納罰金,指定的期限屆滿,罪犯有繳納能力而拒不繳納,人民法院強制其繳納,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壓、凍結等。

4.隨時追繳。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

5.減少或者免除繳納。如果罪犯遭受不能抗拒的災禍,如地震、水災、火災、車禍、家庭成員死亡等,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罰金。

剝奪政治權利

(一)剝奪政治權利的概念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下列4項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

從刑法分則的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方式和對象都比較廣泛。在適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在適用對象上,既包括嚴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較輕的犯罪。

1.剝奪政治權利附加適用的對象。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作為一種比較嚴厲的刑罰方法適用於重罪犯。根據刑法總則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所謂“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是個概括性的規定,是指出於故意而實施了相當於上列各罪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其他犯罪。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23日的批覆指出: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法規定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的對象。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作為一種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

(三)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獨立適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據刑法第55條至第58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具體包括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根據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有以下四種情況:

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執行。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但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也就是說,主刑的執行期間雖然不計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權利。

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

刑法分則規定有沒收財產的條文共50餘個,主要適用於以下幾類犯罪:

1.危害國家安全罪。根據刑法第113條的規定,對所有的危害國家安全罪都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2.嚴重的經濟犯罪。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對某些嚴重的經濟犯罪可以沒收財產。例如,刑法第140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嚴重的財產犯罪。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中,有5個條文規定適用沒收財產。

4.其他嚴重的刑事犯罪。例如,刑法第318條規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有特別嚴重情節的;第383條規定的貪污罪等,也規定有適用沒收財產。

我國刑法第59條對沒收財產的範圍進行了規定,根據這些規定,沒收財產的範圍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確定:

1.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謂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是指屬於犯罪分子本人實際所有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財產中依法應得的份額。應當嚴格區分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與其家屬或者他人財產的界限,只有依法確定為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才能予以沒收。至於沒收財產是一部還是全部,應考慮對犯罪分子所處主刑的輕重,以及犯罪分子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其人身危險性大小。

2.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撫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以維持犯罪分子個人和所撫養的家屬的生活。

3.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所謂家屬所有財產,是指純屬家屬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家屬自己穿用的衣物、個人勞動所得財產。家屬應有的財產,是指犯罪分子與家屬共同所有的財產中應當屬於家屬的那一份財產。對於犯罪分子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屬於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沒收。

關於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的問題,刑法第60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根據這一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了以下三個條件,才能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1)必須是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債務。包括所負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債務。(2)必須是正當的債務。非正當的債務,如賭債、高利貸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債務不在此列。(3)必須經債權人提出請求。償還犯罪分子所負債務,僅限於沒收財產的範圍內並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清償順序償還。

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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