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近代資產階級刑法學派所主張的一種刑法理論。亦稱“教育刑主義”或“社會防衛主義”。
代表人物
以荷蘭的哈默爾、比利時的普蘭和德國李斯特等人為代表人物提出這一主張。
主要觀點
認為犯罪是行為人反社會性格的一種表現,而刑罰剛是防衛犯罪的一種手段,是對具有反社會危險性格的人採取的法律措施,刑罰的任務就是保護法益。據此提出, 對具反社會的人除予以刑罰處罰外,還應輔之以保全處分,他們認為刑罰不是對已經犯了罪的人的善後處理,而是面向未來,防患於未然。
評價
這種刑法理論又被稱之為主觀主義的刑法理論。它否定了行為人的自由意志,認為受懲罰的是由於其行為所表現出來的社會危險性的犯人本身,而不是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