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制五刑
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隋《開皇律》中首次確立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種基本的法定刑罰。
(1)笞刑,即用法定規格的荊條責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輕的一等,用於懲罰輕微或過失的犯罪行為。
(2)杖刑,即用法定規格的“常行杖”擊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六十至一百分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於笞刑。
(3)徒刑,即在一定時期內剝奪犯人的人身自由並強迫其戴著鉗或枷服勞役,自一年至三年分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種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懲罰勞動。
(4)流刑,即將犯人遣送到指定的邊遠地區,強制其戴枷服勞役一年,且不準擅自遷回原籍的一種刑罰,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較重的刑罰。婦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勞役三年。
(5)死刑,即剝奪犯人生命的刑罰,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種,分為斬、絞兩等,絞因得以保全遺體而稍輕於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