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特徵
一、是將刑罰付諸實施的一項刑事司法活動。他是國家對犯罪的偵察、審判、執行刑事司法活動的最後環節,這一環節是對犯罪分子實施刑法懲罰的具體施行環節;二、執行的前提和基礎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刑罰,刑罰執行機關對犯罪人執行刑罰的依據必須是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所確定的刑罰。
判決裁定
1、已過法定期限而未提起抗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人民法院的判決在生效前一律不準交付執行。
司法機關
1、監獄,是刑罰執行的專門機關,負責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刑罰的執行;
2、公安機關,負責執行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的執行;
3、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罰金、沒收財產、死刑的執行。
4、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管制、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刑罰的執行。
刑法執行由行刑、減刑、釋放三個部分組成。
執行原則
教育性原則
(1)概念:是指執行刑罰應從實現特殊預防及一般預防的目的出發,對犯罪人及社會公眾進行積極教育,而非消極的懲罰與威懾。(2)具體要求:
①正確執行刑罰;
②堅持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
③對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導為主、以強制性的執行措施為輔;
④區別對待方針,根據每個犯罪人的個人性格、犯罪種類、人身危險程度等,採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人道主義原則
(1)概念:是指尊重犯人人格,禁止使用殘酷處罰手段,關心犯人的實際困難,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
(2)具體要求:
①從觀念上把犯人當人看待,在人格上不歧視犯人,使其樹立起新生的信心;
②建立科學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適用死緩制度,減少死刑的立即執行;
③生活上關心犯人,尤其對未成年犯,醫治其心靈上的創傷;
④積極為刑滿釋放人員提供參加學習、工作和勞動的機會。
區別對待原則
(1)概念:是指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根據犯人的具體情況,給予個別處遇措施。即根據犯罪人的年齡、性別、性格特點、文化程度、生理狀況、犯罪性質及特點、罪行嚴重程度及人身危險性大小等,給予不同的處遇,採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
(2)具體要求:
①關押上,根據犯人犯罪性質不同分別關押;
②教育上,根據犯人認罪態度和思想改造難易,採取不同的教育方式。
③勞動上,根據犯人身體條件和文化程度,分配適當工種,制定合理定額。
④獎懲上,根據犯人的表現給予獎懲。
社會化原則
(1)概念:是指在刑罰執行過程中,依靠社會力量對受刑人進行幫教,使之易於復歸社會。
(2)具體要求:
①調動社會積極因素影響犯罪人。
②培養受刑人再社會化能力,使之適應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