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刑

財產刑

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財產為懲罰內容的刑種,有沒收財產和罰金兩種。沒收財產是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強制沒收其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罰金是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強制其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 罰金是強制罪犯在一定的時限內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罰金刑具有自由刑所沒有的優點,既可以給罪犯一定的懲戒教育,又可以避免罪犯在關押中受其他罪犯惡習的影響,特別適用於處罰經濟犯,因而罰金刑的適用有代替短期自由刑而且日益擴大的趨勢。

罰金刑

基本概念

罰金刑(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適用罪行

從犯罪性質上看,我國刑法中的罰金主要適用於三種犯罪:

(1) 經濟犯罪

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共有90多個條文,基本上都規定了罰金的獨立或附加適用。

(2) 財產犯罪

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共有14個條文,其中9個法條規定了罰金,占條文總數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刑法分則第六章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共有90餘個法條,其中約50%的法條規定了罰金。此外在我國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第240條、第244條也規定了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罰金刑種類

1、普通罰金制:刑法分則規定了罰金數額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裁量罰金。

2、倍比罰金制

3、無限額罰金制

沒收財產刑

1、沒收財產的範圍僅限於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2、沒收全部財產事,應當考慮人道主義原則,必須為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撫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3、用沒收的財產償還罪犯債務有三個條件:

(1)該債務是在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常債務;

(2)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

(3)經債權人請求。

變通執行

罰金刑的執行如遇到罪犯拖欠、拒付罰金或無力繳納時,各國立法都有一些變通的執行方法。

主要有:關押一定時間,促使罪犯早日繳納罰金,或者由法院判決易科監禁,以及指令其參加不剝奪自由的勞動,以勞動收入償還罰金。如果罪犯遭遇災禍,經濟狀況發生劇烈變化,無力繳納罰金,法院可酌情減免。

罰金刑的判決一般由法院執行,執行時可根據罪犯的財產狀況和申請,決定一次繳納還是分期繳納罰金。為了保障罰金的順利繳納,多數國家往往將罪犯先行關押,等繳足罰金後再予釋放,且關押的時間可適當抵免罰金的數額。如美國法律規定:宣判罰金後,可以將罪犯關押至繳清全部罰金為止,如果關押的期間相當於或超過易科監禁的時間,則認為罰金已由監禁代替,應釋放罪犯。有的國家則相反,要給罪犯籌集罰金的時間,如日本法律規定:罰金在判決確定後30日內,非經本人承諾不得執行拘押。

沒收財產刑是剝奪罪犯個人所有的一部或全部財產歸國家所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一般由法院執行,沒收財產的範圍一般限於罪犯個人所有的與犯罪有關的財產,有的國家規定只要是罪犯個人財產,無論與犯罪有無關係均可沒收。為確認沒收物的所有權,多數國家法律都規定了一定期限,公開宣告沒收財產,允許對財產持異議者提出所有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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