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

工會

工會,或稱勞工總會、工人聯合會。工會原意是指基於共同利益而自發組織的社會團體。是在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鬥爭過程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這個共同利益團體諸如為同一僱主工作的員工,在某一產業領域的個人。工會組織成立的主要意圖,可以與僱主談判工資薪水、工作時限和工作條件等等。這個共同利益團體諸如為同一僱主工作的員工,在某一產業領域的個人。工會組織成立的主要意圖,可以與僱主談判工資薪水、工作時限和工作條件等等。工會原意是指基於共同利益而自發組織的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簡介

工會的英文全稱為TradeUnion,英文縮寫為TU。工會組織的產生源於西方的工業革命,當時越來越多的農民離開賴以為生的農業湧入城市,為城市的工廠僱主打工,但工資低廉且工作環境極為惡劣,在這種環境下,單個的被僱傭者無能為力對付強有力的僱主,從而誘發工潮的產生,導致工會組織的誕生。1900年美國瓊斯夫人所領導的工會運動,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工會在很多國家,相當一段長的時間內屬於非法組織,當局對成立非法組織工會處以酷刑,甚至有的處以死刑,儘管如此,還是存在各種工會,並逐步獲得政治權利,從而導致工會組織的合法化,也催生了各國勞工法或工會法的誕生。
隨著20世紀後期新自由主義的興起,各已發展國家的工會勢力都有所衰減。在美國,1950年大約有三分之一的工人加入工會,而2003年時僅剩13%;一些高移動性的產業(如製造業)在面臨工會運動時,往往以遷廠作為要脅。此外,美國工人組成工會須向全國勞動關係局連署,並在監督下進行選舉;但在連署後至投票前這段時間,資方可以採用各種手段對付尚無談判權的勞工。

性質

工會的一般法律性質是社團法人。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辦法》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 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具備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與所建工會以及工會投資興辦的企事業單位,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各自獨立的法人主體,應當分別承擔各自的民事責任。
僱主相對人的團體,因此,僱主相對人才是成為工會會員的實質性的資格要件,不屬於僱主相對人的僱主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就不應具有會員的資格。

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於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是在中國順利跨入新世紀,中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狀況都發生了巨大的、深刻的變化,建立和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頒布的。新《工會法》適應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要求 ,有利於充分發揮工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繫職工民眾的橋樑紐帶作用,對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穩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新《工會法》遵照憲法的基本原則,堅持了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貫徹了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思想,體現了工人階級的主人翁地位,具有鮮明的社會主義特色和時代特點。新《工會法》對於調動廣大職工民眾的積極性,發揮工人階級主力軍作用,推動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新《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級工會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 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這些都進一步突出和強調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進一步保障了工會組織切實發揮作用 ,保護、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新《工會法》明確規定,工會負有組織 和教育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發揮主人翁作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發動和組織職工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組織職工參加企業事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提高職工思想 政治素質和文化技術素質等等職責。這些規定有助於調動和保護職工民眾的積極性,通過改革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推動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
新《工會法》貫穿工會組織參與改革開放的基本 精神,規定了工會組織在改革開放中的地位、作用和職責,為工會進一步支持改革,組織和動員職工投身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別是對工會組織在改革和搞好大中型企業 ,轉換企業經營機制這一涉及職工具體利益的改革過程中,主動調查研究,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協助黨和政府開展各項工作,處理、協調好各方面利益關係,確保改革的成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工會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系統規定了工會的各項權利 ,包括結社的權利,參政議政的權利,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等等,規定了這些權利實現的途徑及形式,使工人階級各項權利的實現有了堅實的基礎和法律保證,使社會主義民主有了更豐富、更充實的內容 ,使得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律建設進一步完善和健全。
新《工會法》使工會工作在風雲變幻的國際 工運形勢下,堅持社會主義條件下的工人運動有了正確的方向和保障。新《工會法》的規定,在工會性質上堅持了階級性與民眾性的統一;在工會任務上,突出了維護職能,強調了維護、建設、參與、教育 四項職能的統一;在工會活動準則上,堅持了黨的統一領導與工會獨立自主開展工作的統一;在組織原則上,堅持了民主集中制保證了工人階級和工會組織的團結與統一;在處理工會與政府關係及工會與企事業行政方面關係上,強調根本利益一致,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維護企事業單位合法利益與維護職工具體利益的統一。新《工會法》體現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運動與工會工作的基本特徵。
新《工會法》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工會自身建設,推進工會自身改革,發揮工會組織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新《工會法》以法律形式確認了工會工作的實踐成果,豐富了工會工作的內容,賦予了工會組織廣泛的權利和重大職責,為工會組織在法制軌道上推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組織結構

組建

最大限度地把職工組織 到工會中來,保障工會更好地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做好新建企業組建工會工作,是工會的一項基礎性任務。為了保證組建工會的順利進行,新《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常委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針對一些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 和鄉鎮集體企業工會組建工作存在阻力、進展緩慢、覆蓋偏低的狀況,新《工會法》增加規定:“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通過上級工會的指導和幫助,加強基層工會建設。對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工會和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行為,新《工會法》規定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建立工會組織的程式是:
1、向上一級工會以書面形式提出建立工會組織的請示報告。在報告中應說明以下幾項內容:
(1)本基層單位的基本情況(企業成立時間、性質、職工人數、註冊資本、流動資本、生產經營項目、黨政領導人的配備等);
(2)民眾對於組建工作的意願;召開由本單位各種層次的職工民眾參加的。

幹部設定

1992年工會法沒有規定工會專職幹部的編制問題 。國有企業中的工會幹部屬於國家幹部,基本是專職的。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精簡脫產人員,特別是各種非公有制經濟迅速發展,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要求各種不同所有制企業一律設定專職的工會幹部比較困難,另一方面,企業、事業單位中又需要保持一定數量的工會骨幹分子,使他們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從事工會工作。為此,新《工會法》對此作了較為靈活的規定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組織,可以設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這樣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中的工會幹部,根據需要,可以是專職,也可以是兼職,比較適應各種不同情況。
基層幹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往往與企業行政方面發生矛盾,有些人還受到打擊報復。如以各種理由 解除為職工維權的基層工會幹部的勞動契約,或者調離原工作崗位,或者降低其工資待遇,還有的在工會幹部勞動契約到期後以種種藉口不續簽契約。在保障工會維護職工利益的同時 ,也迫切需要保護工會幹部的合法權益。因此,新《工會法》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契約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限;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契約期限滿。任職期間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不得解除其勞動契約。”

主要內容

1998年12月,九屆人大常委會將《工會法》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規劃 。1999年初,組成了由全國人大法工委牽頭,全國人大內司委和全國總工會參加的修改小組,歷時二年零10個多月。2001年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對《工會法》的修改共有44條,據此修正後重新公布的《工會法》,旨在適應新的形勢,總結實踐經驗,對新建企業工會的組建、企業 職工和工會幹部合法權益的保護、工會經費的收繳以及對侵犯工會合法權益行為的制裁作出一些補充性的規定,中心是突出和強化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其修改《工會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活動準則

現行工會法第四條規定:“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這裡規定的工會“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指的是工會活動要遵循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 ,以經濟建設為中心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這是工會必須堅持的最重要的根本的活動準則,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具體規定:“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職能

為了突出和強調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新《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以保障工會組織切實發揮作用,保護、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當前一些企業無視職工的勞動條件與安全,隨意延長勞動時間、剋扣職工工資、不提供勞動安全保護,甚至限制職工人身自由,嚴重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以致引發惡性安全事故和職工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對此,工會有責任及時反映情況,並代表職工與企業方面就維護職工勞動權益的問題進行交涉,使企業予以糾正,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因此,新《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覆;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一)剋扣職工工資的;(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增加這些規定,有利於工會開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工作,增強工會組織的凝聚力,更好地發揮其職能作用。

平等協商

1994年,我國頒布實施了勞動法。勞動法實施後,工會依照勞動 法的規定大力推動集體契約的工作,通過工會與企業簽訂集體契約,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並取得了顯著的效果。從近年來的實踐看,在企業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業中,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通過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有利於工會發揮維權職能,建立和維護和諧的勞動關係。進行平等協商應主要圍繞維護職工勞動權益,如工資待遇、福利、工作與休息時間、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進行,並簽訂集體契約。因此,新《工會法》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契約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企業職工勞動 權益。”“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集體契約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經費

1992年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 、機關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本單位工會撥交經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以及外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本企業工會撥交經費。這筆經費是在企業所有稅稅前列支的。工會收繳的經費用於開展各項工會活動,其中百分之六十留在企業工會,百分之四十上繳上級工會調劑使用。現在遇到的問題是,工會經費收繳相當困難,尤其是非公有制企業,拖欠、拒繳工會會費的現象嚴重。因此,根據實際情況,新《工會法》規定各種所有制企業以及事業單位、機關按照統一規定的標準撥繳會費,並規定了執行程式:“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經費。”“企業、事業單位拖延或者拒不撥交工會經費,基層 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責任

1992年工會法對某些企業拒不組建工會、不按規定 撥繳會費、侵犯工會或者工會幹部合法權益等行為應當承擔什麼責任,由哪些部門按照何種程式加以追究,沒有具體的規定。過去在單一的公有制經濟制度下,一般不發生這些問題 ,企業所有制結構多樣化以後,這些問題逐漸增多,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制度,對貫徹實施工會法,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是必要的。因此,新《工會法》增加了法律責任一間。主要內容是:
第一,對工會合法權益受侵犯的法律規定:“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占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並賠償損失。”
相關圖片工會會議

第二,對依法行使職權的工會幹部打擊報復的行為,增另處罰 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和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 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契約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契約期間應提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處收入二倍的賠償。”
第三,對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被解除勞動契約 以及妨礙工會依法行使職權,增加處罰規定:“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契約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違反本法有關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權利的;(二)非法撤銷、合併工會組織的;(三)妨礙工會參加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第四,對阻撓工會或者職工依法組建或者參加工會,增加處罰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要職責

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民眾組織,是黨聯繫職工民眾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權益的代表。全國總工會是各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全國總工會由中共中央書記處領導。其機關主要職責是:
相關圖片工會會議

(一)根據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工運方針,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貫徹執行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執委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和作出的決議。
(二)依照法律和《中國工會章程》,組織和指導各級工會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進一步突出和履行維護職能。
(三)對有關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黨中央和國務院反映職工民眾的思想、願望和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定;參與職工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負責工會理論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會的組織制度和民主制度,監督檢查《中國工會章程》的貫徹執行;研究指導工會自身改革和建設;指導各級工會組織開展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制度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契約制度和監督保證機制的工作。
(五)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管理省級總工會領導幹部,協助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委(局)管理全國產業工會的領導幹部;監督、檢查全國總工會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幹部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研究制定工會幹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訓規劃,負責市以上工會和大型企事業單位工會領導幹部的培訓工作。
(六)協助國務院做好全國勞模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全國勞模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獎狀獲得者的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工會經費和工會資產的管理、審查、審計工作;研究制定工會組織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有關制度和規定;負責對工會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指導、協調工作。
(八)負責工會國際聯絡工作,發展同各國工會的友好關係;負責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會的交流工作。
(九)承擔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歷史問題

1930年代誕生的全美汽車 工人聯合會(UAW)是美國最大工會,不僅人多勢壯,而且有政治和經濟勢力,UAW擁有9億美元的罷工基金,能夠承擔得起一場持續兩個多月的罷工,一旦集體罷工,整個工廠將陷入癱瘓。例如1998年所發生的通用汽車工人罷工,僅旗下兩個零部件廠罷工54天就帶來22億美金的損失。2007年9月24日,通用汽車旗下7.3萬員工發動全國性罷工,結果通用汽車不得不簽署昂貴的勞資協定,包括建立醫保信託基金、保證在美國 投資等。因此美國汽車工人每個小時值55美元(含福利制度),比在美國南部設廠的日本汽車企業高出25美元,生產著同樣車型的中國工人則僅為每小時1.5美元。巨額的福利待遇,例如全額支付的醫療費用、法律諮詢、對子女的照顧、退休金、假期、教育補貼以及失業保障金等加劇了美國 汽車工業的衰退。《紐約時報》記者米什萊恩‧梅納德在《底特律的沒落》一書稱“無形中使每輛車的成本增加了1200美元”。2008年底美國國會參議院否決了總額為140億美元的汽車業救援方案。原因在於共和黨人堅持要求三大汽車公司在2009年就將員工工資降低,而汽車工會卻計畫在2011年才下調工資。
早期的美國工會,只是一些地方行業工會,帶有強烈的封建領地性質。隨著時代 的遷移,工會開始進行全國性的串連,美國最大的工會聯盟美國勞工聯合會-產業聯合會(AFL-CIO)合併時有1600萬個會員。美國紀者羅伯特.費奇(RobertFitch)出版的《出賣團結:腐敗如何毀害了勞工運動,削弱了美國的前程》一書中,批評了美國工會存在的問題,書中指斥工會體制本身有三大症狀:腐敗、分裂、孱弱,“美國 的兩萬多相對獨立的地方工會,如同封建領主一樣。工會大多有自己的壟斷地盤,在自己的地盤裡有與資方的獨家談判權,向在地盤裡的工人們徵收會費。工會領導掌控了‘工會就業’機會的分配,得到就業機會的工人與工會領導形成庇護關係,工人視領導為恩人,忠誠於這些領導。這些工會更像半獨立的封建領地,而不像是為勞動人民的共同利益而鬥爭的勞工組織。”。今日美國工會存在著大量的黑幫滲透,芝加哥的黑幫掌控了“勞聯”。1957年美國頂級黑幫人物在紐約州碰頭,56人中有22人是工會領導。

會員資格

目前,中國大陸地區雖然存在著大量的工會組織 ,但都被普遍認為已經名存實亡,工會已經成為企業和黨委、政府內部的一個職能部門,並由企業和黨委、政府組織高層對工會進行人事任命,已經沒有相對獨立的組織和行動。大多只是在某些節日進行象徵性的小福利發放及組織娛樂活動組織。並不能代表廣大員工的利益,尤其是國企工會,在某種程度上代表的是資方利益。這就涉及到一個工會會員資格的問題,這裡尤其要提到高級管理人員是否能成為工會會員的問題,高級管理人員決定的是組織的決策和更廣泛的戰略,而這些政策與戰略則由企業的權力等級中較低級別的管理人員來執行 。那么代表企業的所有者行使管理企業、制定政策、部署戰略權力的處於企業管理高層的“白領”,不同於一般的低層管理人員及普通雇員,儘管從表面上看他們也“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但這個群體的切身利益基於其特殊的職務身份而與僱主密切關聯,是僱主的代表或代理人。當僱主與雇員之間發生衝突時,他們不可能真正站在雇員的立場上為維護雇員的利益而與僱主進行抗爭。馬克思曾經論述過,這些人的勞動具有兩重性,既是管理也是勞動,但這種勞動體現了資本對於剩餘價值的追求,是資本的人格化代表。這種身份,也是與工會的性質不相容的。我國大陸地區的工會立法,對公有制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私營企業主和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代表是否可以加入工會,都未做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公有制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和外商投資者中方代表加入工會都為引起爭議,因此才會出現剛才所說的國企工會代表資方的利益這樣一種情況。

中國工會會徽

中國工會會徽為園形,紅色底,選用“中”、“工”兩字組成金色主體圖案。佩戴徽章的規格為:直徑20毫米,金色“中”、“工”圖案的線條寬度為1.4毫米,其他部分尺寸按所附圖形規格為準。

名稱變化

京漢鐵路總工會
波蘭團結工會
德意志勞動者陣線(1933——1945)
全國產業總工會(台灣,2000.5.1——)

相關法規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民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牴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 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契約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繫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 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九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 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 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一條 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十三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契約期限自動 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契約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 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三章 工會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契約。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集體契約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契約,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契約,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 ;因履行集體契約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契約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契約,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 、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 、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覆;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 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 工會。
第二十四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 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 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覆。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解決意見。對於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儘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 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 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 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民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餘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 根據政府委託,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採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五條 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 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三十七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採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徵得企業、事業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會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 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 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 級以上人民政府 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契約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契約的;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契約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合併工會組織的;
(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侵占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並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 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機關工會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時廢止。

國際組織

世界勞工聯合會:世界勞聯成立於1921年,總部 設在布魯塞爾。其宗旨是反對旨在把人當成一個工具使用的任何經濟制度,全世界人民都有權公平享用全部土地資源和一切人們生產活動的成果,反對任何新老殖民制度,反對任何帝國 主義或一國人民剝削另一國人民,一個集團或階級剝削另一個集團或階級的剝削形式等。該組織下設運輸工人、農業和食品工人、產業工人等9個國際產業工會聯合會,並設有亞洲勞工兄弟會、拉美工人中央工會和非洲工人民主工會組織等地區性組織,目前在102個國家和地區擁有約2000萬名會員。
世界工會聯合會:世界工聯於1945年10月在巴黎正式 成立。中、蘇、英、法、美以及亞、非、拉的一些工會組織都參加了它的創建活動。總部設在捷克首都布拉格。1994年,世界工聯確定的宗旨是:致力於爭取工人的解放,反對一切形式的剝削,爭取獲得並保障全體勞動 者的生活和勞動條件;爭取在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方面反對殖民主義、帝國主義統治和擴張主義,剷除種族主義及其各種表現,爭取建立新的和公正的國際經濟秩序等。其主要組織機構包括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會、書記處等。截至1997年4月,該組織共擁有127個國家和地區的1.35億名會員。
國際自由工會聯合會:自由工聯於1949年12月在英國倫敦成立,是一個右翼國際性工會組織,總部設在布魯塞爾。其宗旨是維護和發展一個世界性的和區域性的,由自由、民主的工會組成的強有力的國際組織。截至2000年2月,該組織在145個國家和地區擁有215個會員組織,會員人數達1.25億。
美國的工會組織:美國有兩大全國性的工會組織,分別是勞聯產聯(全稱為美國勞工聯合會與產業工會聯合會)和變則贏(ChangetoWin),在代表工人利益,與資方和政府談判方面,有著巨大的影響力。
英國勞工聯合會議:TUC(TradeUnionCongress)是英國全國性的工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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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經濟全球化與工會”國際論壇第一次圓桌專題會議在京舉行。此次圓桌會議的主題是危機與勞動世界。國際勞工組織副總幹事迪奧普、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院長曾湘泉、加納大學學者丹索圍繞這一主題作了專題發言。
國際勞工組織副總幹事迪奧普在發言中指出,國際勞工組織應對危機的措施主要著眼於促進體面勞動。體面勞動的理念可以歸為思想戰略目標,即租金和實施涉及勞動基本權利的規範和原則;增加女性和男性獲得體面就業和收入的機會;擴大全民社會保障的範圍提高效率;增強三方協商和社會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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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納大學學者丹索的發言的主要內容是非洲在國際金融危機遇到的困難以及應對的對策。他說,非洲本身就面臨著食品和能源危機,而這次的國際金融危機對非洲而言可謂雪上加霜,因此加強政府干預成為當務之急。同時,不能忽視社會夥伴的作用,社會夥伴也要積極主動的參與到政策制定和實施,引導經濟走出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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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會議的代表為來自國際和區域工會組織、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和歐洲的78個國家、118個工會組織的150多名外國及中國香港、澳門地區工會領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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