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

根據195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70條的規定,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級自治機關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則予實行。

自治條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有關本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的組織和活動原則、自治機關的構成和職權等內容的綜合性的規範性檔案。它不得與上位法相矛盾。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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