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權

控告權

控告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是指公民向有關國家機關控告國家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的權利,既是公民自我保護的一種權利,也是公民監督政府及其官員的一種方式。

簡介

控告權控告權

控告權,是公民向有關國家機關控告國家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它既是公民自我保護的一種權利,也是公民監督政府及其官員的一種方式。在封建社會,民不得告官。資產階級則認為政府權力淵源於公民權利的讓渡,政府不得侵犯公民的權利,一旦發生,則應視同一公民侵犯另一公民權益的民事糾紛一樣,通過訴訟程式處理。

各國的法律一般都規定,控告的對象須是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控告的內容須是控告人的權益受到了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的侵害或受到侵害的威脅。但各國受理控告的方式不盡相同。美國英國等普通法系國家,把對政府和政府官員的控告視同普通民事或刑事案件,統一由普通法院受理。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則把對政府和政府官員的控告視為一種特殊形式和內容的控告,設立專門的行政法庭受理此類控告。為了確保公民的權益,現代各國一般都規定了國家賠償制度。如公民控告屬實,理由正當,受理控告的機關必須作出維護控告人權益的處理,包括給予公民相應的賠償。

社會主義國家普遍確認公民有控告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接受控告的機關可以是法院檢察院,也可以是國家監察機關或者被控告人所在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這些機關必須認真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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