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分類
根據解釋主體和效力
法律解釋由於解釋主體和解釋的效力不同可以分為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兩種,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是區別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的關鍵。
1、正式解釋:通常也叫法定解釋,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官員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的解釋。正式解釋有時也稱有權解釋。根據解釋的國家機關的不同;法定解釋又可以分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種解釋。
2、非正式解釋:通常也叫學理解釋,一般是指由學者或其他個人及組織對法律規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根據解釋尺度
根據解釋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釋可以分為:限制解釋、擴充解釋與字面解釋三種。
1、限制解釋:這是指在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顯然比立法原意廣時,作出比字面含義窄的解釋。
2、擴充解釋:這是指在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顯然比立法原意窄時,作出比字面含義廣的解釋。
3、字面解釋:這是指嚴格按照法律條文字面的通常含義解釋法律,既不縮小,也不擴大。
根據解釋方法
1、文理解釋:文理解釋又稱語法解釋或文義解釋,即依照文法規則分析法律的語法結構、文字排列和標點符號等,以便準確理解法律條文的基本含義。這種解釋要防止脫離法律的精神實質而斷章取義或陷於形式主義。
2、邏輯解釋:邏輯解釋是運用邏輯的方法,析法律規範的結構內容、適用範圍和概念之間的聯繫,以求對法律規範的含義作出確定的解釋。
3、系統解釋:系統解釋是從某一法律規範與其他法律規範的聯繫,以及它在整個法律體系或某一法律部門中的地位與作用,同時聯繫其他規範來說明規範的內容和含義。
4、論理解釋:論理解釋又稱目的解釋,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據具體案件,從邏輯上進行解釋,即從現階段社會發展的需要出發,以合理的目的進行的解釋。論理解釋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1)擴大解釋,是指超過被解釋對象的字面含義或日常含義範圍,如擴展、使用該字詞的較為邊緣含義,但沒有超出該詞句的應有含義範圍,或者說仍在該條文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範圍之內,因此也沒有超出一般國民的預測可能性。
(2)縮小解釋,是法律條文的字面通常含義比法律的真實含義廣,於是限制字面含義,使其符合法律的真實含義。
(3)當然解釋,即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範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該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內。
(4)歷史解釋,是根據制定法律時的歷史背景以及刑法發展的源流,闡明法律條文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另外還有反對解釋,補正解釋,體系解釋等。
根據解釋的自由度
1、狹義解釋:狹義解釋,又稱嚴格解釋,強調法律條文字面上的含義,嚴格地理解與把握整個法律的精神,較少解釋的自由度。普通法系國家,特別是英國,傾向於狹義解釋
2、廣義解釋:廣義解釋稱較自由的解釋,強調不拘泥於文字的、比較自由的解釋。一般法官尊重立法者原意,不願違背法律條文規定,但在一些特殊社會條件下(如社會矛盾激化、發生危機、對外戰爭等)會作出改變法律字面含義,甚至改變立法原意的解釋。民法法系國家較傾向於廣義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