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詞義:法律的理論依據
基本含義
法理,是母法與子法之間的法學議題的發生因循關係。具體表述為“公約公信公行、公行公約公信、公信公行公約”。由於法理本身,就是法約的約定、廣普周知和實施程式法案,因而可以統稱之為“三公法案”。
法理,指形成某一國家全部法律或某一 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在一定意義上是法的淵源。法理作為法的淵源,目的在於彌補 法律規範的空隙。在現代 資本主義國家中,一般都確認法理為民事方面法的淵源之一(刑事方面根據罪 刑法定主義原則,一般不能適用法理)。因為法律無論如何詳盡,也不可能把錯綜複雜、千變萬化的社會現象都毫無遺漏地加以規定。法理可以補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國家把法理作為最後適用的 法源,即:法律無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有的西方國家 法學者認為,當前法理有作為主要淵源的趨向;但也有的學者認為,法理本身並不具有法源的性質,只有依據法理所作的判決成為審理案件可以援引的 判例時,才能成為法源。
在社會主義法中,法理一般 不作為法的淵源。 蘇聯建國初期,由於社會主義法律還不完備, 列寧曾宣布“在這種法令沒有或不完備時,應以社會主義的法律意識為指針”(《 列寧全集》第29卷,第106頁)。 中國司法實踐中,當遇有案件在法律上無明文規定時,一般以 中國共產黨和國家制定的政策作為 審判的依據。
引證解釋
1. 法律; 法律原理。
《東觀漢記·張禹傳》:“ 明帝 以其明達法理,有 張釋之 風,超遷非次,拜廷尉。”《隋書·裴蘊傳》:“ 蘊 亦機辯,所論法理, 言若懸河,或重或輕,皆由其口,剖析明敏,時人不能致詰。” 宋 王安石 《未復舊官光祿寺丞趙瑾改大理寺丞制》:“爾 造行不謹,陷於法理,比更赦宥,復序 故官。” 李大釗 《國情》:“以新約法為物,無吾儕管窺法理之餘地。”
2. 相術家謂骨法及皮膚紋理。
漢 王充 《論衡·骨相》:“非徒富貴貧賤有骨體也,而操行清濁亦有法理。”
3. 佛教語。 佛法的義理。
《 晉書·王珉傳》:“時有外國沙門,名 提婆 ,妙解法理,為 珣 兄弟講《毗曇經》。” 南朝 梁 慧皎 《高僧傳·唱導論》:“唱導者,蓋以宣唱法理開導眾心也。”
圖書
基本資料
書名:法理學
圖書編號:1075959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定價:65.0
ISBN:780190524
作者:劉作翔主編
出版日期:2005-05-01
版次:1
開本:小16開
內容簡介
法理學承載著解決人們法的觀念層面的功能。而要實現這一功能就需要了解法理學領域中所涵蓋的基礎知識,這些基礎知識內容需要通過法理學的專門學習才能獲得。這樣,才可以形成學習者的法律觀念,塑造他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理念,完成一個學習法律並以此為職業的現代法律人所應具備的知識儲備和職業素質。本書所列出的這些基本問題是其主要的和重要的內容,書中體現出法理學所應包含的基本知識、基本觀點、基本理念、基本問題,強調從法理學的基本知識上去引導和培養學生們以及讀者對法理學——實則是法律學的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