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權力

行政權力

行政權力是政治權力的一種,它是國家行政機關依靠特定的強制手段,為有效執行國家意志而依據憲法原則對全社會進行管理的一種能力。行政監督檢查權指行政機關為保證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對其管轄範圍內的被管理對象遵守及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權力,包括專門監督主體所行使的監督檢查權和業務主管部門或職能部門所行使的監督檢查權。根據憲法和行政機關組織法的規定,我國行政機關大體上也具有上述一般行政權力,主要包括:行政立法權;行政命令權;行政處理權;行政監督權;行政裁決權;行政強制權;行政處罰權等。

基本信息

具體來源

強制力、誘導力、組織制度、信息、個人因素。

相關學說

早期分權學說

人們對於行政權力的認識,最早發端於分權學說。一般認為,亞里士多德首開分權學說的先河。他在《政治學》一書中將國家權力分為三種機能:議事、執行和審判。古羅馬的波利比阿又提出了元老院、執政官和平民會議之間相互制約的思想。

三權分立學說

近代意義上的分權學說是從洛克開始的,他認為國家有三種權力,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這裡洛克實際上是把國家權力分為兩部分,對外權在很大程度上屬於行政權的一種。明確劃分國家權力的是孟德斯鳩,他把國家權力劃分三種:立法權代表國家的一般意志;行政權主要執行國家意志;司法權主要在於保護民眾的利益。三權分立學說是適應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君主絕對專制權力的需要而產生的。

現代政治學進一步發展了以三權分立為代表的分權學說,通過研究分權之後出現的權力不平衡現象,強調了分權基礎上權力制衡的重要意義。

政治與行政二分法

德國學者J.K.布隆赤里較早提出了將政治與行政分開的思想,行政學創始人威爾遜以及社會組織之父韋伯都對此做了進一步的繼承和發展。美國學者古德諾全面闡述了政治與行政二分法的原理。二分法與三權分立相對應,它把行政權力作為一個獨立的領域來看待,促成了行政學的誕生,為對行政權力的專門研究奠定了基礎。但二分法對權力的分割過於簡單化,在解釋複雜現象時顯得力不從心。

20世紀末期出現的新管理主義在二分法的基礎上,對於政治權力與行政權力之間的互動作用進行專門研究,提出了國家治理權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二分法的局限性。

五權憲法學說

五權憲法學說是孫中山在三權分立學說的基礎上,結合中國情況創立的一種學說。他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監察權和考試權五種。五權中的考試權就是指國家錄用公務員時要通過考試選賢任能,監察權也就是對行政官員進行監督。

議行合一學說

巴黎公社開創了一個先例,馬克思對此給予肯定。在議行合一的權力結構中,民主集中制是權力運行的基本原則。但議行合一在當代並非議行不分,而是在現代社會權力的所有者與執行者分離條件下解決二者關係,保證權力執行者切實執行權力所有者意志的重要理論。

從理論上講,議行合一不僅可以克服行政權力失控的現象,而且更能夠體現民主原則,它把政治上的民主與行政上的權力集中統一特性有機地結合在一起。

組織權力學說

它從組織的角度來研究行政管理權力的各個層面。從一般組織的共同意義出發,這種學說把行政權力視為組織中的權力,著重研究行政權力作為一般組織權力的功能與特點,其明顯特徵表現在對決策問題的重視,認為行政權力不簡單表現為純粹的執行,決策同樣是其重要的基本功能。

這種學說並不專門對行政組織和一般組織做專門區分,也就看不到行政組織的特徵。

內容

行政立法權

行政立法權是指行政機關制定普遍性行為規範的權力,在現代社會中,各國政府的行政權力中幾乎無例外地都擁有行政立法權。按照三權分立的理論,立法權屬於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只是執行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但是隨著西方社會行政國現象的出現,現代社會中行政機關具有廣泛的職責。

行政機關為有效地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僅靠立法機關的立法已遠遠滿足不了履行職責對法律的需要,於是,憲法和法律便賦予行政機關以一定範圍內的立法權,允許行政機關為履行職責的需要,根據法律的精神和原則,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用以調整各種行政關係,規範行政相對方的行為。所謂行政立法權,就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和發布一般性行政法律規範的權力。不過,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權是一種不完全的立法權,必須在法定許可權內行使。也就是說,第一,行政立法必須要有憲法和法律的依據,或者要有權力機關或具體法律的授權。第二,行政立法的內容不能與憲法、法律相牴觸。

行政決策權

行政決策權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重大行政管理事項制定計畫、作出決定的權力。行政決策是行政活動的基本內容,貫穿於行政活動的整個過程。

行政決策權對於行政機關有效地履行職責起著積極的作用。行政決策往往成為行政的政治課題,決策是否符合實際,決策的效果或結果如何,決定著社會及民眾對決策的態度及評價。政府在行使決策權時應該確保傾聽人民意見的渠道通暢,始終將公共利益的實現作為決策追求的目標,保證決策的科學化與民主化。

行政組織權

行政活動的特點之一是其組織工作,組織活動對於實現行政管理目標具有重要意義。行政組織權指行政機關對其行政組織內部的崗位和人員的設定權,包括對行政機構和人員的法律權利義務和職責許可權等的設定、變更和廢止的權利;對作為管理對象的社會公眾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設定、變更和廢止的權力等。

行政決定權

行政決定權指行政機關依法對行政管理中的具體事項進行處理的權力。行政處理權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履行行政職責中最經常、最廣泛使用的一種行政權力,因為行政機關最經常性的工作就是對日常事務作出具體行政決定。行政機關大量職責的履行,是通過行政決定實現的。行政決定權具體表現為行政機關對行政事務的行政許可權、行政徵收權、行政確認權、行政獎勵權、行政契約權等。

行政命令權

行政命令權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通過作出行政決定,依法要求被管理對象作出某種行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的權力。行政命令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如通告、通令、布告、規定、決定、命令等。

行政命令可以是針對特定的人和事的,也可以是不針對特定的人和事的。不針對特定人和事的行政命令與行政立法相似,往往以規範性檔案的形式發布。它與行政立法的區別主要有兩點:第一,制定和發布的主體不同。行政立法的主體是擁有行政立法權的特定的行政機關,而行政命令的主體則是一般的行政機關。第二,制定和發布的程式不同。行政立法的程式接近於立法的程式,可以說是一種準立法程式,而行政命令的制定和發布則沒有嚴格的程式要求,它與行政立法相比要簡單得多。

行政執行權

行政執行權指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有關上級部門的決定、命令等,具體執行行政事務的權力。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執行權,必須是對法律、法規或有關上級部門的決定、命令的具體執行。這一點和公民、組織的權利不同。公民或社會組織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從事許多法律、法規未明文禁止的活動。而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執行權,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的根據是不行的。

行政監督檢查權

行政監督檢查權指行政機關為保證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對其管轄範圍內的被管理對象遵守及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權力,包括專門監督主體所行使的監督檢查權和業務主管部門或職能部門所行使的監督檢查權。

行政監督檢查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主要有檢查、審查、審計、檢驗、查驗、鑑定、勘驗等。行政監督檢查權既是一種獨立的權力,同時又是行政立法權、行政命令權、行政決定權實現的保障。

行政處罰權

行政處罰權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對其所管轄範圍內的被管理對象違反有關法律規範的行為,依法給予處罰等法律制裁的權力。行政處罰是現代國家普遍採用的管理手段之一。

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行政機關常常會對公民的行為作出種種規定,公民則有服從的義務。如果公民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履行相關義務,行政機關可依法給予處罰。根據各國行政法規範所設定的行政處罰權,一般都包括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和人身罰等。由於行政處罰權的行使涉及到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因此,行政處罰權的行使要貫徹處罰法定原則,包括處罰主體法定,處罰依據法定以及處罰程式法定等,以避免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行政強制執行權

行政強制執行權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不依法履行義務的被管理對象採取法定的強制措施,以促使其履行法定義務的權力。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一般包括強制劃撥、強制拆除、強制檢查以及執行罰等強制執行措施。行政機關是國家機關,為了保證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制止違法行為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法律賦予其行政強制權是必要的。但是,行政強制權因涉及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法律必須對之加以嚴格的限制和規範。因此,行政強制執行的行使,必須有法律的依據,並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行政機關行使時也必須非常慎重,不是在必要時不行使,必須行使時亦應限制在必要的限度之內,否則,將導致行政專制和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侵犯。行政強制執行權與行政處罰權的區別在於二者的目的和形式不同,行政處罰權的目的主要在於制裁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者,行政強制執行權的目的主要在於迫使不履行行政義務的人履行義務;行政處罰的形式主要為罰款、拘留、沒收、弔扣證照等,行政強制執行的形式主要為查封、扣押、凍結、劃撥及對人身的強制措施,如扣留、約束等。

行政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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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權指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裁決爭議、處理糾紛的權力。裁決爭議、處理糾紛的權力本來屬於司法機關,是法院的固有權力,但是在現代社會,由於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行政管理涉及的問題越來越專門化,越來越具有專業技術性的因素。這樣,普通法院在處理與此有關的爭議和糾紛方面越來越困難和越來越感到不適應,而行政機關因為長期管理這方面的事務,恰恰具有處理這類爭議、糾紛的專門知識、專門經驗和專門技能。

於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以一定範圍內的司法權,允許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裁決和處理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民事、行政爭議和糾紛,如有關商標、專利、醫療事故、交通事故、運輸;勞動就業以及資源權屬等方面的爭議和糾紛。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直接裁決和處理與此有關的爭議、糾紛,顯然有利於及時解決社會矛盾,實現行政管理的目標。當然,為了保障公正和法治,行政機關的行政裁決行為通常還要受到司法審查的監督。

我國的行政權力來源於憲法和組織法,其權力行使的主體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也即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憲法和行政機關組織法的規定,我國行政機關大體上也具有上述一般行政權力,主要包括:行政立法權;行政命令權;行政處理權;行政監督權;行政裁決權;行政強制權;行政處罰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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