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美國行政法》(上下)寫作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對外國行政法的學習和教學的需要,美國出版的行政法學教科書配合美國法學院的教學方式,大都採取案例體制,實用性強,適宜於培養法官和律師,不符合我國教學的需要.中國人學習美國行政法的目的,著重研究美國的行政制度,視野超過判例法的範圍。行政體系作為一種制度,當然不能忽視判例法的研究。儘管如此,行政法學作為法學的一個分支,必須有一個理論體系。行政法學的研究對象不能局限於判例法的範圍,美國也有不少的行政法的教科書不採用案例體制,但是就其內容而言仍然沒有徹底擺脫判例法的束縛,沒有建立一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當然,美國是一個判例法的國家,離開行政法的判例,不可能有重要的行政法的原則。正因為如此,《美國行政法》(上下)雖然沒有採取判例法的體制,仍然引用了大量的行政法的判例。引用行政法的判例不等於必需採取判例法的體系,束縛研究對象的範圍。從比較法的觀點來看,英國也是判例法國家,法國雖然是成文法國家,就行政法而言,也是一個判例法國家。作者介紹
王名揚,1916年生於湖南衡陽縣,當代著名行政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王名揚1937年考入武漢大學攻讀法學,1940年考入(重慶)國立中央大學,師從當時的行政法學權威、留美博士張匯文攻讀行政學和行政法學研究生。
1946年他考取了最後一批國民黨政府的公派留學生,前往法國巴黎大學法學院攻讀博士。
1953年他以出色的表現獲得了巴黎大學行政法學博士學位。
1958年學成回國,被分配進北京政法學院。
王名揚先生1958年學成回國。被組織分配在北京政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前身),組織結論是“腦子洗得不好,不能教法律”。
1963年,王名揚被調到北京外貿學院(今對外經貿大學),教授法語。
1969年王名揚被下放到河南固始縣和息縣的“五·七幹校”進行勞動改造。
1983年王名揚重新回到中國政法大學任教。擔任行政法學專業碩士生導師,教授行政法與外國行政法,帶出中國第一屆行政法專業碩士生。主要著作有《英國行政法》、《美國行政法》、《法國行政法》等。
80年代後,參加了我國第一部行政法統編教材《行政法概要》的編寫工作,承擔“行政行為”章節的撰寫。
1987年,王名揚先生的第一部行政法學專著《英國行政法》出版,時年71歲。
1989年,《法國行政法》出版。1995年《美國行政法》出版,“主要依靠哥倫比亞大學的圖書館。”2004年,60年代即已譯出的《共產主義的法律理論》(凱爾森著)出版。半部《比較行政法》2006年出版。是年當代中國行政法學界人士為慶祝王名揚先生九秩華誕舉行了隆重的慶祝會,會議名稱為“慶賀王名揚教授九秩華誕暨和諧社會與法治政府學術研討會”,會上王名揚先生被授予“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成就獎”。
2008年11月6日18時左右,中國當代行政法的重要奠基者——王名揚教授在北京一家臨終關懷醫院去世,享年92歲。
作品目錄
目 錄序言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美國法律的淵源、技術和輔助的權威
一 英國的淵源
二 立法
三 判例法
四 立法和判例法的關係
五 輔助的權威
第二節 美國行政法
一 概述
二 美國行政法的發展
三 美國的行政法學
四 本書的編排
第一部分行政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組織
第二章 美國行政制度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聯邦主義
一 聯邦主義的意義和歷史背景
二 權力的分配和合作
三 聯邦法律效力最高原則
四 充分忠實和信任原則
第二節 分權原則
一 分權的意義和歷史背景
二 憲法關於分權的規定
三 形式主義的解釋和功能主義的解釋
四 當代的分權原則
第三節 法律平等保護原則
一 概述
二 司法審查
第四節 法治原則
一 法治的意義和歷史淵源
二 法治的構成因素
三 法治和自由裁量、法律批評
以及革命的關係
第三章 聯邦政府的行政組織
第一節 聯邦政府組織概況
一 立法部門
二 法務部門
三 行政部門
第二節 總統
一 總統的產生
二 資格和任期
三 總統的權力
第三節 總統的執行機構
一 總統執行機構的產生、組織和擴張
二 白宮辦公廳
第四節 內閣
一 內閣的性質和起源
二 內閣的組織和作用
三 內層內閣和內閣顧問會
第五節 部
一 部的作用和設立
二 部的組織
三 部長的權力
第六節 獨立的控制委員會
一 獨立機構的種類
二 獨立控制委員會的起源和發展
三 獨立控制委員會的組織和控制方法
四 獨立控制委員會和聯邦憲法
五 贊成和反對獨立控制委員會的理由
六 對獨立控制委員會工作的評價
第七節 政府公司
一 政府公司產生的背景和主要的業務
二 政府公司的組織和權力
三 政府公司的財政
第四章 聯邦文官制度
第一節 近代文官制度的建立
一 文官制度的意義和目的
二 文官法的範圍
三 分贓制的興起
四 近代文官制度的建立
第二節1978年的文官制度改革法
一 改革的需要和主要內容
二 人事管理局
三 功績制保護委員會
四 特別律師辦公室
五 高級行政職員
六 功績加薪
七 勞動和管理關係
第三節 文官制度、官僚制和民主
一 文官制度是官僚制的一種形式
二 官僚制的利弊
三 民主控制官僚的權力
第五章 州和地方政府
第一節 州政府
一 州在聯邦制度中的作用
二 州憲法
三 州立法機關
四 州法務部門
五 州行政部門
六 州和地方的關係
第二節 地方政府
一 概述
二 地方政府的組織和職能
三 都市地區的地方政府
第六章 權力委任
第一節 立法權力的委任
一 聯邦法院的判例和標準
二 州立法權的委任
三 立法權力委任的控制問題
第二節 司法權力的委任
一 司法權力委任的標準
二 民事司法權力和刑事司法權力的委任
三 補救措施和制裁權力的委任
第二部分行政程式
第七章 調查
第一節 概述
一 調查的意義、需要和發展
二 調查權的根據和限制
三 強制取得信息的必要性
第二節 調查的方法
一 法定的記錄和報告
二 檢查
三 傳票
第三節 調查檔案的公開和保密
第八章 法規和制定法規
第一節 法規概述
一 法規的意義、性質和種類
二 法規的成立和法律效力
三 法規的修改和廢除
第二節 制定法規的程式
一 概述
二 非正式程式
三 例外的程式
四 正式程式
五 混合程式
六 協商程式
七 經濟效益分析
第三節 制定法規和行政裁決的選擇
一 制定法規產生行政裁決的效果
二 行政裁決代替制定法規
第四節 立法否決
第九章 正當的法律程式和
行政聽證的權力
第一節 正當法律程式和聽證、
不聽證和遲延聽證
一 正當法律程式和聽證
二 不聽證和遲延聽證
第二節 正當法律程式所保護的利益
一 傳統的特權和權利區別原則
二 正當法律程式保護利益的擴張
第三節 正當法律程式所要求的聽證
一 靈活適用的正當法律程式
二 必須考慮的因素
三 事先聽證和事後聽證
第十章 正式程式裁決(一):正式的聽證
第一節 正式程式裁決的意義和適用的範圍
一 正式程式裁決的意義
二 正式程式裁決適用的範圍
第二節 當事人、參加人、比較的聽證
和使用律師權
一 當事人和參加人
二 比較的聽證
三 使用律師權
第三節 聽證程式的初步措施
一 通知書
二 聽證的地點和性質
三 正式聽證前的會議和顯露案情
第四節 職能分離
一 職能分離和職能合併
二 完全的分離和內部分離
三 聯邦行政程式法規定的職能分離
第五節 行政法官
一 主持聽證的官員
二 行政法官的權力
第六節 偏見和迴避
一 法律上的偏見
二 不是偏見的預定觀點和事先接觸
三 必需原則
四 申請迴避的程式
第十一章 正式程式裁決(二):證明程式
第一節 證據的提供
一 獨立的證據規則體系
二 提供證據的權利、舉證責任和推定
三 可以接受的證據
四 證據的排除和特權
第二節 質證
一 質證的性質和作用
二 質證的範圍
第三節 證據的判斷
一 證據的證明力
二 證明的標準
三 必須具有最低限度的合格的證據規則
第四節 案卷排他性原則和官方的認知
一 案卷排他性原則
二 官方的認知
第十二章 正式程式裁決(三):決定程式
第一節 摩根案件的判決
一 第一摩根案件
二 不探索決定者的思維過程
第二節 聯邦行政程式法的規定
一 行政機關內部設立行政司法機構
二 初步決定和建議性決定
三 臨時決定和免除一切事先的決定
四 當事人提出意見的權利
五 決定的內容和形式
六 禁止單方面的接觸
第三節 正式程式裁決最後決定的效力
一 一事不再理原則
二 間接的禁止翻供原則
三 遵守先例原則
第四節 行政決定的執行
一 執行手段
二 執行方式
第十三章 非正式程式裁決
第一節 概述
一 非正式程式裁決的意義
二 非正式程式裁決的重要性
三 公正的非正式程式裁決
第二節 自由裁量權的必要性和公正地行使
一 自由裁量權的意義和必要性
二 自由裁量權的公正行使(一):
傳統的監督模式
三 自由裁量權的公正行使(二):公眾參與
第三部分行政的臨督和控制
第十四章 司法審查(一):一般概念
第一節 司法審查的意義、作用,
美國司法審查發展概況
一 司法審查的意義和作用
二 美國司法審查發展概況
第二節 取得司法審查的方法
一 法定的審查
二 非法定的審查
三 執行訴訟中的司法審查
四 憲法權利的司法審查
五 州的非法定審查
第三節 司法審查的法院和審判地點
第四節 隱私權法對行政機關規定的限制和要求
一 收集信息的限制
二 保持和使用記錄的限制和要求
第五節 免除的規定
一 概述
二 普遍的免除
三 特定的免除
第六節隱私權法的訴訟
一 民事救濟:概述
二 拒絕修改和拒絕提供個人的記錄
三 沒有保持正確的記錄以及其它
違反隱私權法的行為
四 刑罰制裁
第七節 隱私權法和情報自由法的關係
一 1984年以前的某些不確定
二 1984年的修改
第八節 電腦匹配和隱私權保護法
一 概述
二 法律的主要規定
第九節 對隱私權法的評價
附錄
一〔聯邦〕行政程式法(中譯文)
二 隱私權法(英文)
三 陽光中的政府法(英文)
四 州示範行政程式法(英文,1981年修正版)
五 主要參考資料
六 英文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