遜尼派

遜尼派

遜尼派,伊斯蘭教主要教派之一。與什葉派、哈瓦利吉派、穆爾吉埃派並稱為早期伊斯蘭教的四大政治派別。全稱“遜奈與大眾派”,自稱“正統派”。被認為是伊斯蘭教的正統派。人數約占全世界穆斯林的85%以上。與什葉派並稱為不同的兩大政治、宗教派別。“遜尼”系阿拉伯語的音譯,原意為“遵守遜奈者”,亦即“遵循傳統者”。中國穆斯林大多屬遜尼派,遵奉該派的哈乃斐教法學派。該派有四大教法學派:哈乃斐教法學派、馬立克、沙斐儀、罕百里學派。

基本信息

簡介

遜尼派與什葉派哈瓦利吉派穆爾吉埃派並稱為早期伊斯蘭教的四大政治派別。全稱“遜奈和大眾派”。“遜尼”系阿拉伯語的音譯,原意為“遵守遜奈者”,亦即遵循聖訓的人。除了伊朗(89%)、伊拉克(70%)和巴林人大多屬於什葉派外,其他穆斯林國家都以遜尼派為主。

形成

克總理視察遜尼派城鎮拉馬迪 伊拉克總理視察遜尼派城鎮拉馬迪

656年第三任哈里發奧斯曼被刺後,敘利亞總督穆阿維葉對阿里繼任哈里發表示不滿。雙方為爭奪哈里發的職位爆發了隋芬之戰。阿里在獲勝情況下,接受對方提出以《古蘭經》裁判的和談建議,從而出現了既反對穆阿維葉又反對阿里的哈瓦利吉派。

661年初,阿里被哈瓦利吉派刺殺後,穆阿維葉取得了哈里發職位。因此,圍繞著哈里發問題的激烈爭論,又形成了什葉派和穆爾吉埃派。

什葉派不承認前三位哈里發和穆阿維葉作為哈里發的合法性。穆爾吉埃派對此則持溫和態度,主張哈里發問題應“推延”到後世由安拉裁決。而多數人則承認四位哈里發的合法地位,但對穆阿維葉擔任哈里發職位一事,既不表示反對,也不表示承認。他們除尊崇《古蘭經》外,還特彆強調以聖訓為立法、立論的依據,故被稱為遵守“遜奈”(聖訓)的人們,即遜尼派。

嗣後,該派在同哈瓦利吉派和什葉派的鬥爭過程中,建立了自己的政治思想體系,以後又在同穆爾太齊賴派的長期論爭中,逐步建立了自己的教義、哲學思想和教法學體系,從而使初期的政治派別轉而成為宗教派別。

傳播

遜尼派 遜尼派

遜尼派社會基礎最初僅限於阿拉伯半島各部族的穆斯林,後來隨著阿拉伯哈里發帝國不斷的對外擴張,亦包括依附於阿拉伯貴族的其它語族的穆斯林社團,如兩河流域的伊拉克人,西亞的波斯人,中亞的突厥人,南亞的印度人,北非的柏柏爾人等,形成一個同一信仰的多民族的群體。

歷史上該派在政治和思想上長期居主導地位,曾建有伍麥葉王朝(661~750)、阿拔斯王朝(750~1258)、奧斯曼帝國(1298~1922)等幅員廣闊的伊斯蘭國家及世界各地的地方伊斯蘭政權,影響相當廣泛、深遠。遜尼派接受承認所有前四位哈里發,也接受大馬士革伍瑪亞德王朝的主張接管哈里發職位。

從7世紀開始,哈里發都是遜尼派的人,直到1258年阿巴斯哈里發王朝的結束。奧斯曼王朝在1775年重新恢復了哈里發職位,但又在1924年被廢除。但是直到10世紀,遜尼派才正式形成,採取“遜尼”的名稱。

遜尼派為歷代伊斯蘭國家中央政權所奉行,先後被倭馬亞王朝、後朝阿拔斯王朝、塞爾柱王朝(公元1055年--1157年)、埃及的阿尤布王朝(公元1171年--1250年)和馬木路克王朝(公元1250年--1517年)、奧斯曼帝國等定位國教,得到官方扶植而廣泛流傳。


社會基礎

2010年6月,伊朗媒體公布的遜尼派武裝組織頭目阿卜杜勒馬利克被抓獲的場面 2010年6月,伊朗媒體公布的遜尼派武裝組織頭目阿卜杜勒馬利克被抓獲的場面
據史學家 巴格達人赫蒂卜《派別分歧》一書的觀點,遜尼派主要由八個方面的社會力量構成:
1. 通曉一神論、 先知的使命、預許與警告、賞與罰的律例以及通曉 伊瑪目與領袖的條件等學問的人;
2. 在教法學方面堅持以教法學家的意見為立法原理的“意見派”和主張以聖訓為立法依據的“聖訓派”,這部分人中還包括主張按《古蘭經》字面意義解釋法律的查希里耶學派的學者;
3. 精通聖訓及其傳述系統,並能辨別其真偽的聖訓學家;
4. 在文學、語法和辭法學方面堅持語言學大師們學說的 庫法學派巴斯拉學派的學者;
5. 通曉遜尼派對《古蘭經》的讀法和注釋的人;
6. 主張聽、視、心是人們辨別善惡的總中樞的蘇非派修道者;
7. 保衛穆斯林國土和尊嚴及遜尼派主張的衛士們;
8. 各伊斯蘭國家中堅持遜尼派各種主張的一般民眾。

政治主張

遜尼派承認四大哈里發都是合法繼任者,因此獲得歷代哈里發國家的扶植而廣泛流傳,自稱正統派。世界上穆斯林多屬遜尼派。它在神學思想方面有兩個著名的支系,一為經典派,在探討教義時重經典明文;一為意見派,在注意經典明文的同時,側重個人見解。該派又因對教法問題的觀點不同而出現了許多教法學派,其中最著名的是哈乃斐學派、馬立克學派、沙斐儀學派、罕百里學派。
遜尼派堅持哈里發必須經過協商選舉產生。但需具備五個方面的條件:
(1)出身於古萊什族,但不必是哈希姆家族,也不必是阿里的後裔。
(2)成年的男性穆斯林。
(3)身心健全的自由人。
(4)有勇氣和魄力及保衛伊斯蘭領土所必需的其他性格特點。
(5)為公眾所擁戴,並舉行臣服儀式。

思想體系

政治學說

遜尼派 遜尼派
認為伊斯蘭教確認的唯一合法的政治制度是政教合一的哈里發制度,國家的絕對主權僅屬於安拉,以神聖的 沙里亞(即伊斯蘭教法)為最高原則,哈里發國家是為了弘揚伊斯蘭精神、維護穆斯林大眾的根本利益聯合而成的一種信仰者的共同體(即烏瑪),尊重民意、為民作主、保衛邊防、維護穆斯林民眾的物質福利為國家的基本宗旨;國家首腦哈里發通過民主推舉或協商產生,為絕對主權者安拉的使者在世間的代理人,唯有德高望重、主持正義、虔誠、博學多才的 穆斯林才有資格當選,其職責是弘揚 伊斯蘭教、保衛國家的安全和穆斯林民眾的合法權益。民眾有義務遵從哈里發,不得舉兵反叛。 

堅持哈里發必須經過協商選舉產生。但需具備五個方面的條件:古來什族;成年男子;身心健康;公正,有勇氣、魄力及有保衛領土所需要的其他性格特點;為穆斯林所愛戴,並舉行了臣服儀式。

哈里發在管理國家方面有如下的權力:保衛伊斯蘭信仰和領土(特別是麥加和麥地那兩大聖地);必要時宣布聖戰;任命國家官員;徵收賦稅,管理公共基金;討伐叛逆;執行法律等。

基本教義

稱為“六大信仰”,即:信仰安拉是唯一的真宰(信安拉),信仰先知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信使者),信天使,信《古蘭經》是安拉啟示的經典(信經典),信世間一切事物均由安拉前定(信前定),信“死後復活”、“末日審判”(信末日或信後世)。

此外尚有必須履行的信仰制度,稱為“五功”(念、禮、課、齋、朝)。

教法思想

包括法源理論體系和教法學說兩部分。

遜尼派穆斯林以《古蘭經》、聖訓、公議、類比為四大法源或法理依據。其中《古蘭經》和聖訓為主要法源,公議和類比為次要法源;一件行為是否合法、得體,首先看該行為是否符合經、訓的有關規定。如經、訓中無先例可循,則可由專司解釋律法的教法學家或穆夫提,根據類似的經、訓原文或原判例,類推出結論,經大多數教法學家的公議認可後,成為必須遵循的律例。此外,創製(伊智提哈德)、優選(伊斯提哈桑)、公益(伊斯提斯拉赫)等輔助法源,也為個別教法學派所承認,以增強教法的活力。

教法學說方面,遜尼派穆斯林以早期四大教長的著作、後世學者們的詮釋和權威教法學家發布的正式法律見解(法特瓦)為依據,四大教法學派的學說同為正統,相輔相成、互為補充,法學思想較為靈活、變通、寬容,尤為重視遵循本學派的傳統,反對“標新立異”(比達阿)。近代以來,隨著現代法制改革潮流的興起,曾出現過吸收外來法的傾向,並就伊斯蘭教法的法源理論、法律實體和司法制度予以修訂,但仍以傳統伊斯蘭教法為基礎。

教法原則

一貫重視奉行穆罕默德的言行,並據以立法。創製教法的原則,第一,根據《古蘭經》;第二,根據聖訓;第三,如《古蘭經》與聖訓無明文規定,才採用“公議”,即遇有重大問題時,召集穆斯林領袖和著名教法學家商榷研究,做出決斷;第四,當在經、訓中找不到根據時,採用“類比”,即把所遇的問題同經訓中與其類似的條文或案例加以比較,進行邏輯推論,從中找到共同點,藉以立法斷案。但在運用後兩種原則時,由於各有側重,遂有堅持以聖訓立法和重視執法者個人見解的兩種不同觀點。同時由於所處地理環境不同,思維方法和所持依據各異,因而又產生以艾卜·哈尼法·努爾曼、馬立克、沙斐儀和伊本·罕百勒為代表的不同法學思想派別。
遜尼派教法學思想的特點在於:
維護哈里發國家的統治秩序,一般情況下教法學家是哈里發的代言人;以忠實執行經、訓原則,教法學家以不自作主張而著稱,從而獲得廣大穆斯林特別是遜尼派穆斯林的擁護和支持;遜尼派教法的出現結束了阿拉伯半島無法可依的歷史,大大發展和完善了穆罕默德及其門弟子所刨制的教法,從而形成了系統的伊斯蘭教法。

貢獻

遜尼派學者一貫重視《古蘭經》和聖訓在宗教上的價值,將其作為約束穆斯林言行、制定法律的重要理論根據,並對《古蘭經》作了大量注釋。在注釋中,他們堅持以古蘭注釋古蘭或以聖訓注釋古蘭。著名的遜尼派經注家泰伯里的《古蘭經解總匯》是該派早期經注代表作,對經注學的發展有很大影響。泰伯里以遜尼派的信仰觀點指導經注,為該派經注學的先河。除經注外,該派歷史上出現了許多聖訓學學者。他們將聖訓作為僅次於《古蘭經》的又一重要經典,編輯、出版了六大聖訓集。

重要事件

2015年2月15日,伊拉克遜尼派部落領袖Qassem Sweidan al-Janabi的車隊在首都巴格達東部什葉派聚居區薩德爾城遭伏擊。al-Janabi雙手被綁在身後,頭部中槍。他的兒子胸部中槍。7名身亡的保全多數頭部中槍。al-Janabi的侄子、政客Zayed al-Janabi在伏擊中也被扣押,但是卻平安獲釋。目前,尚未有組織宣稱對上述襲擊事件負責,但是,伊拉克副總理穆特拉克(Saleh Mutlaq)呼籲遏制什葉派武裝組織。這起襲擊事件引發外界對於伊拉克武裝組織作用的新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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