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股

記名股

所謂記名股票是指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並在股票上也註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稱的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在很多國家的公司法中,對記名股票的有關事項作出具體規定。一般來說,如果股票是歸某人單獨所有,應記載持有人的姓名;如果股票持有者因故改換姓名或者名稱,就應到公司辦理變更姓名或者名稱的手續。

概述

記名股上證指數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一般都寫在股票背面。記名股票不僅要求股東在購買股票時需要將姓名或名稱記人,而且要求股東轉讓股票時需向公司辦理股票過戶手續,除了記名股東外,任何人不得憑此對公司行使股東權。股票同為 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本名。根據相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是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機構或者法人的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各股東所持股份數、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記名股票不得私自轉讓,在轉讓過戶時,應到公司提交股票,改換持有人姓名或名稱,並將轉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上。按照本條規定,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機構或者法人的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有關規定

記名股記名股
在很多國家的公司法中,對記名股票的有關事項作出具體規定。一般來說,如果股票是歸某人單獨所有,應記載持有人的姓名;如果股票持有者因故改換姓名或者名稱,就應到公司辦理變更姓名或者名稱的手續。

中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是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機構或者法人的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

記名股記名股

記載下列事項: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各股東所持股份數、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並在股票上也註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稱的股票。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一般都寫在股票背面。記名股票不僅要求股東在購買股票時需要將姓名或名稱記人,而且要求股東轉讓股票時需向公司辦理股票過戶手續,除了記名股東外,任何人不得憑此對公司行使股東權。股票同為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本名。記名股票不得私自轉讓,在轉讓過戶時,應到公司提交股票,改換持有人姓名或名稱,並將轉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上。按照本條規定,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機構或者法人的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記票特點

記名股記名股
1、股東權利歸屬於記名股東

對於記名股票來說,只有記名股東或其正式委託授權的代理人,才能行使股東權。除了記名股東以外,其他持有者(非經記名股東轉讓和經股份公司過戶的)不具有股東資格。

2、認購股票的款項不一定一次性繳足

繳納股款是股東基於認購股票而承擔的義務,一般來說,股東應在認購時一次性繳足股款。但是,基於記名股票所確定的股份公司與記名股東之間的特定關係,有些國家也規定允許記名股東在認購股票時可以不一次性繳足股款。

3、轉讓相對複雜或受限制

記名股票的轉讓必須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進行,而且要服從規定的轉讓條件。一般來說,記名股票的轉讓都必須由股份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辦理股票過戶登記手續,這樣受讓人才能取得股東的資格和權利。而且,為了維護股份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法律對於記名股票的轉讓有時會規定一定的限制條件,如有的國家規定記名股票只能轉讓給特定的人。

4、便於掛失,相對安全

記名股票與記名股東的關係是特定的,因此,萬一股票遺失,記名股東的資格和權利並不消失,並可依據法定程式向股份公司掛失,要求公司補發新的股票。

轉讓指點

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轉讓。即出讓人將轉讓股票的意見記載於股票的背面,並簽名蓋章和註明日期。記名股票的受讓人還必須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過戶手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違反此項程式的股票轉讓,對公司沒有效力。

記名股票也可以採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這主要是針對無紙化股票的交易。

股東權利

記名股記名股
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股東大會,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從而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

(4)剩餘資產分配權。:當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的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

中國相關法律

記名股記名股

根據《公司法》第133條規定: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機構或者法人的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但這不排除公司發行其他種類的股票,根據《公司法》第135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公司法》規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票,另行作出規定,如果公司發行記名股票,必須置備股東名冊,以備聯繫、查證。

根據《公司法》第134條規定,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②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③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④各股東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中國《公司法》第150條明確規定,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至於無記名股票,它所代表的權利與股票本身不可分離,股票的合法持有者即為股東,股東權利的行使與股票的占有不可分離。

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式的要求如下:

(1)遞交公示催告申請書
(2)法院受理,通知止付,發出公告;
(3)利害關係人申報;
(4)作出判決。

對立比較

記名股記名股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並在股票上也註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稱的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

不記名股票也稱無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東名冊上均不記載股東姓名的投票。它與記名股票比較,差別不是在股東權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記載方式上。

不記名股票發行時一般留有存根聯,它在形式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股票的主體,記載了有關公司的事項,如公司名稱、股票所代表的股數等;另一部分是股息票,用於進行股息結算和行使增資權利。

中國《公司法》在這方面的規定為:股份有限公司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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