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內部職工股重出江湖
在差不多兩年多的時間裡,一批過會企業因職工內部股問題被擋在發行市場的門外。一家上市公司在幾年的等待以後終於敲開這扇門,發行了社會公眾股。本周一,海越股份隨之拾級而上,發行了6000萬規模的社會公眾股。在它們身後,還有珠海華發、山東科達、康恩貝和武漢健民等4家已過會的含內部職工股企業,正在等待發行。其中,珠海華發在本周三公告稱,將於2月10日發行新股,規模還是6000萬股。海越股份能夠獲準發行,得益於它對內部職工股的清理到位。據浙江省股權託管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記託管證明,截至2003年12月31日,經登記確認的公司內部職工股為2478.70萬股,占全部內部職工股總數的99.15%,對逾期發行的395.95萬股內部職工股,公司採用了由內部職工股股東自願鎖定的方式進行了處理,承諾上市三年後仍然暫不流通。
處理標準
內部職工股處理標準應統一
隨著寧波銀行、南京銀行職工股上市,誕生了大量的百萬富翁和千萬富翁。這一現象引起了廣大投資者的關注。雖然職工內部股上市導致職工暴富,是對企業職工艱苦創業的回報,但我們也應該看到,導致這些企業內部職工暴富的真正原因,還是目前的股票發行機制以及上市機制的缺陷所造成的。從目前看,核准公司上市時,對本來公司中內部職工股的處理,仍然沒有統一的方法。那些已經上市或者即將上市的公司,在處理原有內部股時,仍然各顯神通,一到解禁日,這些“小非”拋售如潮。當然,也有一些公司,在上市前,已經對原來的職工股,按評估價進行了回收並註銷,從而“淨身”上市。
對即將上市的公司內部職工股,我覺得還是應該有統一的處理標準為好。從市場情況看,大量的低成本職工內部股上市流通,無論是對市場穩定,還是對其他投資者公平,都是一種傷害。所以,建議監管部門及時出台政策,對所有即將上市的公司內部職工股,要求先“淨身”後上市。也就是說,對原有的職工股,先收回,處理後才允許上市。另外,對高管持股也應該作出一定的規範處理。例如,可以規定高管持股除了三年以上鎖定期外,還應該對持股成本作出補足同發行價的差額,做到同市場投資者同股同成本。這樣,才能穩定市場,規範市場,做到真正的“三公”。
作用解讀
內部職工股顯示強大驚人力度
內部職工股是20世紀90年代中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的初期,股份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設立,面向本公司職工發行的股票。在1992年前後的股份制改造熱潮中,全國出現了上千家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這些公司發行了大量的內部職工股。內部職工股上市一般會引發股價下跌(最具代表性的股票是大連國際,10個交易日內,股價跌幅超過50%),但也有股票會逆勢而上,如ST東方(原東方電子)職工股上市之後,25個交易日內從14.5元漲到41元以上,漲幅高達165%。與東方電子和大連國際職工股上市大起大落相比,清華同方(600100)職工股上市流通後,股價可謂波瀾不興。
2002年8月5日,清華同方吸收合併山東魯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形成的櫃檯交易公司內部職工股25421906股上市流通。當日股價以18.98元開盤,比上一個交易日19.10元略微低開,最後收於18.72元,下跌0.38元。雖然相對2億多的流通盤來講,這次上市的內部職工股只占十分之一,但由於近期大盤萎靡不振,再加上高校股近兩年來的整體走弱,這次內部職工股的上市對清華同方來說仍然是一個嚴峻的考驗。截至昨天收市,清華同方仍然在19元下方徘徊,清華同方的走弱不僅影響了高校股的走強,也制約了科技股的反彈。
與清華同方同病相憐的還有ST科龍(000921)。這兩隻股票一個是高校股的龍頭,一個是家電業的霸主,但都遭遇了業績的下滑,也同時經歷了內部職工股的上市衝擊。
2002年7月18日,ST科龍84284000股內部職工股上市流通。ST科龍的股價自上市以來就是一個標準的下降通道,內部職工股的上市更誘發了股價的下跌。當天科龍放出巨量,把格林柯爾重組帶來的上升態勢破壞殆盡。
據有關資料分析,內部職工股上市後10天內的漲跌情況與之後的走勢呈正相關。清華同方和ST科龍的命運如何,現在仍然是一個謎。
案例分析
職工內部股私下轉讓雙方利益法律不保護
曾是浙江錢江生物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傳達室職工的海寧人邵雪芬,在公司上市前由公司證券部一個職工經手將2000股職工內部股,低價轉讓給了公司負責人的一個親屬。結果沒過多久,她就發現自己已稀里糊塗地吃了“大虧”。2001年7月10日下午,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當庭宣判邵雪芬敗訴後,她立即表示還將申訴。
1994年3月,錢江生化經批准定向募集職工內部股,邵雪芬也買了一些。至於為何要賣,邵雪芬說,她在1996年9月中旬聽證券部一個職工說內部股可以轉讓了,就通過該職工與戴某簽訂了股權轉讓協定書,約定以每股3.2元的價格將2000股內部股轉讓給戴。協定簽訂後,戴就以虛假的“贈與過戶”名義,辦好了手續。公司上市後,錢江生化股票迅速升值,並不斷有配股。得知此情的邵雪芬,雖經調解,在1998年從未謀面的“受讓人”處拿到了6000元“補償費”,但她仍有“一種受騙的感覺”,於是2001年4月5日她把戴某和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一審法院兩次開庭審理後認為,雙方的轉讓行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應認定無效。雙方明知股權證不能私下轉讓而串通一氣,損害了國家與集體的利益。因此,邵和戴非法獲利的1萬多元和6萬元,全部予以收繳。邵不服提起抗訴。二審當庭判決認為轉讓行為無效,雙方的“收益”理應各自返還,但因雙方曾在調解後簽訂過補償協定,可視為雙方對此作出了重新處理,故一審實體判決並無不當。宣判後,邵雪芬的代理人浙江星韻律師事務所朱智慧律師表示,二審法院不應認定調解有效。因該調解屬於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民間調解,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反悔,況且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
一位法律界人士則介紹說,類似邵雪芬這樣的糾紛,不僅在錢江生化還有很多,也在一些上市企業中存在。這種很不正常的現象,理應引起有關部門的警惕與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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