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遺產稅

遺產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徵稅,國外有時稱為“死亡稅”。遺產稅有助於加強對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調節,防止貧富過分懸殊,開徵遺產稅已列入中國稅制改革的議事日程。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去世後所遺留的財產為徵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徵收的稅。徵收遺產稅,對於適當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有一定的意義。遺產稅常和贈與稅聯繫在一起設立和徵收。但是,為了吸引投資和資金流入,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故意不設立遺產稅或者廢除遺產稅。

基本信息

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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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最早產生於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於籌措軍費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開徵了

遺產稅。近代遺產稅始征於1598年的荷蘭,其後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美國等國相繼開徵了遺產稅。近代各國開徵遺產稅的主要目的也是為了籌措戰爭經費,戰後即停徵。

直到20世紀,遺產稅才逐步成為一個固定的稅種。主要目的也轉變為調節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而取得財政收入的作用卻大大的削弱了。

近幾十年,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遺產稅都已紛紛停徵。如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義大利相繼停徵了遺產稅。

中國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開徵過遺產稅。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通過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將遺產稅作為擬開徵的稅種之一,但限於當時的條件未予開徵。1994年的新稅制改革將遺產稅列為國家可能開徵的稅種之一。1996年全國人大批准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第9個五年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綱要中提出“逐步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

主要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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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開徵了遺產稅,但是各國具體執行的遺產稅制度有較大差別。總體來看,遺產

稅制度大體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總遺產稅制

總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後遺留的財產總額綜合進行課徵。其納稅人是遺囑的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規定有起征點,一般採用超額累進稅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係和繼承的個人情況。其在表現形式上是”先稅後分“。美國、英國、紐西蘭、新加坡、台灣、等國家和地區都實行該遺產稅制,香港也曾使用過該稅制。

分遺產稅制

又稱繼承稅制,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份額分別進行課徵的稅制,其納稅人為遺產繼承人,形式上表現為”先分後稅“,多採用超額累進稅率,日本、法國、德國、韓國、波蘭等國家實行分遺產稅制

總分遺產稅

總分遺產稅,也稱混合遺產稅,是將前面兩種稅制相結合的一種遺產稅制,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徵收總遺產稅,再對繼承人所得的繼承份額徵收分遺產稅,表現形式是是“先總稅後分再稅”,兩稅合征,互補長短。

兼蓄了總遺產稅和分遺產稅兩種遺產稅的優點,先對遺產總額徵稅,使國家稅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證。再視不同情況,有區別地對各繼承人徵稅,使稅收公平得到落實。但總分遺產稅也存在缺點是,對同一遺產徵收兩次稅收,有重複徵稅之嫌,使遺產稅制複雜化。

主要問題

遺產稅制度分類表遺產稅制度分類表

中國開徵遺產稅與贈與稅還存在以下一些困難:一是稅源上。中國尚處在市場經

濟初級階段,雖然出現了一部分較富裕的人,但總體來講還是少,稅源不容樂觀,而且這部分人財產的情況比較分散隱蔽,很難掌握他們的真實財產情況;二是很多人對遺產稅的意識還較淡薄,沒有真正理解遺產稅;三是在徵收上拿到的錢有限,還容易得罪人,在征管力量不夠的情況下,勢必會影響到稅務人員的工作熱情。

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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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剛開始征遺產稅時,徵收面不要太寬,起征點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簡單從工資收入來定,要綜合現代人收入結構特點,充分考慮非工資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重點徵收有巨額財產的人的遺產,對一般人應採取照顧,這樣徵收管理就可以簡化,而贈與稅宜暫慢開徵。

2、稅率應採取累進稅。中國遺產稅可採取逐步推進辦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漸細化。條件好的可先開展,然後再推進到全國。

3、著手建立個人資產檔案管理和價值評估制度。這是一件實施起來難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規定個人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據管理,對凡是沒有合法交易票據的一定價值以上的資產,均視為非法財產;制定包括評估資格、評估對象、評估周期、價值認定等內容的一套個人財產評估辦法。

4、儘快設計出有效防止個人財產向國外轉移的約束制度。開徵遺產稅後有可能引起資本外逃。由於中國有關部門無法對遺產稅的“納稅大戶”富裕階層進行有效的財產監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會效法美國的逃稅者,輕而易舉地攜巨資“逃”到另一些未開徵遺產稅或遺產稅率較低的國家尋找“樂土”。

社會評價

2013年09月28日,針對徵收遺產稅被寫入十八屆三中全會檔案草稿的“遺產稅將落地”訊息引發了廣泛熱議,對專題進行“你同意徵收遺產稅嗎”的討論。

專家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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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8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稅務系主任薛剛教授指出:征遺產稅存在一定的必要性,有利於社會公平的實現;從完善稅收體系方面,到2013年為止,已在百餘個國家徵收遺產稅,可調節收

入分配,完善稅收體。

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財政與稅收系教授王德祥則表示:徵收遺產稅是完善稅制,防止偷逃稅收,彌補稅制不足的需要。通過徵收遺產稅,一方面運用稅收的調節功能,鼓勵納稅人積極為社會多作貢獻;另一方面向納稅人徵收遺產稅,可以防止遺產在死者生前發生轉移逃稅,這是對財產稅和個人所有稅的一種有效補充。

王德祥教授指出,到2013年為止,中國尚未實行統一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納稅人所擁有的房產、股票、機動車數量等數據,稅務機關很難準確掌握。這對遺產稅的開徵產生很大阻力。遺產稅的起征點及稅率高低等核心要素,還需要根據各地區實際差異化進行彈性規劃。遺產稅的徵收需設定專門的機構,避免重複徵收。

政府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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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表示,個人所得稅免徵額,應綜合考慮各方面的情況而定,因為稅收不僅具有籌集財政收入的功能,同時也具有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在研究、制定任何一項稅收政策的時

候,都應當綜合考慮可能會影響的各種因素,權衡利弊之後再作決定。

關於遺產稅,他認為,最重要是解決三個問題。一是統一認識,全社會對開徵遺產稅要形成一個共識。二是在調查研究、聽取意見的基礎上,要有一個科學的方案設計。提出遺產稅的時間很短,所以還沒有“時間表”。三是要解決稅收征管可能會遇到的難題。遺產稅是世界各國普遍認為徵收難度很大的稅種之一。要對遺產徵稅,首先要能夠了解個人有多少遺產,遺產在哪裡,是不是屬於應稅的遺產等。

肖捷還表示,關於營改增按改革部署安排,繼承在區域和行業擴大試點,有關部門正在準備方案。具體的實施時間,可能要到下半年。

發展趨勢

遺產稅和贈與稅將可能逐漸轉為地方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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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和贈與稅在多數國家是放在中央稅收中,這與徵收這兩個稅種公平財富分配的目的是分不開的。長期以來強調政府調節作用都是著眼於中央政府,而往往忽視地方政府,但在徵收過程中,這兩個稅的收入不多,所費成本不少,由中央政府徵收似不如交給地方政府好。且近年來各國都比較重視地方體系的發展和調整,從調勸地方積極性,便於征管的角度考慮,將其作為地方稅種為好。

兩稅的配合問題將有新的突破

各國尋求解決兩稅配合問題已有多年。從簡化稅制、減少徵收阻力等方面考慮,這個問題將會有新的突破,已開發國家方面可能傾向於將兩稅合併,而開發中國家可能將兩稅並為一個稅種。從稅制模式變動看則不會有太大的變化。

稅率設計將趨向簡單化和兼顧公平

由於稅率是關係到納稅人稅負和國家稅收收入的核心,稅率的設計和變動將更謹慎,今後各國稅率仍將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另外還會根據繼承人的親疏關係的不同而採用不同的稅率。

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徵收管理將進一步加強

從發展趨勢來看,重點將是進一步完善財產評估工作,包括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同時適當修訂有關免稅規定。而對開發中國家最主要是加強立法,增強公民的意識,改進財產評估機制,建立和完善財產評估制度,加強稅務人員的法制觀念和業務素質的培養等等。

主要事件

爭議遺產稅80萬起征點 若推出恐遭很多反對

3000萬遺產納稅1034萬3000萬遺產納稅1034萬

遺產稅的徵收方法,《

新版草案》超額累計稅率表的附屬檔案對應納稅遺產淨額不超過80萬的,稅率為0;80萬-200萬、200萬-500萬、500萬-1000萬以及超過1000萬的適用稅率分別為20%、30%、40%、50%,對應的速算扣除數分別為5萬、25萬、75萬、175萬,遺產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遺產淨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七成老人認為遺產稅起征點應為1000萬以上

2013年6月,中華遺囑庫對500位辦理遺囑登記的老人進行了隨機問卷調查,調查顯示70%的老人認為遺產稅起征點應為1000萬以上。

根據調查,在問到“繼承多少財產以上徵收遺產稅比較合理”的問題時,有50%的老人認為應為1000萬到2000萬之間;有將近13%的老人認為應當為2000萬到3000萬之間,認為應當為3000萬以上的老人占將近8%。而認為起征點應在1000萬以下的老人占23%,其中認為應當設定在100萬到500萬之間的老人不足7%。此外,還有5%的老人對此沒有看法。

海外參考起征點

已開發國家,以美國為例,參考美國聯邦遺產稅(“Fedral Estate Tax”),財產贈與配偶或慈善機構的不征此稅。贈與子女的,每人有超過5百萬美金的免稅額度,夫妻二人加起來超1千萬美元的免稅額度。

根據美國2015現行稅率和物價水平,99.85%的房產根本無需繳納聯邦遺產稅。

民意調查

我國該不該開徵遺產稅近日成了輿論關注的焦點。事件的起因來自美國。美國自今年1月1日起暫停徵收一年遺產稅。這就意味著,那些生命垂危的美國富人只要在今年去世,就能讓自己的繼承人免繳稅率高達45%的重稅。但這樣的好日子或許很快就會結束,如果美國國會不採取行動,2011年遺產稅將會重新開徵。最高稅率將躍升至55%,而且免徵額也將從每人350萬美元降至100萬美元,受其潛在影響的納稅人是原先的8倍之多。 中國青年報與題客調查網所作的一份關於是否開徵富人遺產稅的調查顯示,11203名受調查者中,48.46%的人表示目前不適合開徵,有34.03%的受調查者認為目前適合開徵,有17.51%的人表示不清楚。

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司原司長、北師大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向本報記者表示,我國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會使得遺產稅的徵收提上日程,但是也要看到,在經濟危機、經濟轉型期間,已開發國家對遺產稅會有一些調整或暫停徵收。中國現在已經朝著這個方向發展,比如實行累進稅制,“我覺得徵收遺產稅要在成熟的時間,可以借鑑國外的一些經驗,因為徵收遺產稅,客觀上對富人及其家庭是一種很好的保護”。

讓富豪一下子捐一半資產也不現實

2010年的全國兩會上,被稱為“中國首善”的陳游標提交了關於向富人徵收遺產稅的提案,遺產稅比率至少應為60%,他自己表示將拿出90%的遺產捐給社會。

徵收遺產稅是否能夠促使富豪更積極地做慈善呢?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下的“善基金”發起人之一李碧琪認為,我國開徵遺產稅是一種趨勢,必將推動富豪積極投身慈善。“國家要是徵收遺產稅和我們目前做慈善遇到的困難可能是一樣的。”李碧琪向記者表示,她在做慈善的過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難,最難的就是說服富豪們投身慈善事業。

她有個朋友身價十億多元,但有次為災區募捐時,這個朋友非常自豪地對李碧琪說,他捐了一萬元,這讓李碧琪感到非常難以理解。“他平時買車就像我們普通人買個手機一樣,他也不是沒有慈善心,只是沒有機會去考慮如何做慈善。”在李碧琪的影響下,這個富豪積極投身慈善,並對“善基金”的發展做出了很大的貢獻。李碧琪認為,“徵收遺產稅也一樣,需要不斷地宣傳,需要有人做出示範”。

“股神”巴菲特和美國首富比爾·蓋茨近日聯手掀起了一股慈善風暴,他們遊說全球億萬富豪們在生前或死後捐出半數財富支持慈善,而當美國已有40名富豪群起回響時,中國富豪新貴卻鮮有回應。面對此種情景,巴菲特甚至宣布,他已經準備好和蓋茨一起在9月底來華,遊說中國的新興巨富加入他們的“慈善聯盟”。

對此,王振耀表示:“讓中國富豪一下子捐一半資產也不現實,要求也過高,但讓中國的億萬富豪年捐百萬還是可行的”。中國的一些富豪其實也早就行動起來了,比如王健林、曹德旺、陳發樹、陳游標等,“他們前幾年就在各種場合表態了,不用說一半身價,早就說了把大部分錢捐給慈善事業。據我所接觸的,他們也並不是作秀,他們說出來要捐出自己大部分財產都是有行動的,他們都深刻體會到,應該把錢給社會,這是一個最好的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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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積極投身慈善事業與徵收遺產稅相關

上述調查還顯示,52.6%的受調查者認為,美國富豪積極投身慈善事業與徵收遺產稅相關,有22.91%的受調查者認為“不相關”,24.48%的人表示“不清楚”。

包頭寶麒資源管理公司董事長金樹萍也是“善基金”的發起人之一,她認為美國富豪的這種行為有遺產稅的因素,但並不完全是因為遺產稅。慈善需要一種氛圍,做慈善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必要手段,“企業成長到一定程度,不僅承擔企業內部員工的成長和福利,全社會的需求如果企業都承擔一點,國家負擔也就沒那么大了”。

因為長期組織和開展慈善活動,金樹萍直言目前國內企業家做慈善的目的性太強,更注重通過慈善的宣傳建立良好的美譽度,這樣長久下去就會形成導向,企業做慈善一定要有回報,“甚至有些企業要求的回報多於捐出的額度,所以,慈善基金現在成了一個又要做商業,又要做慈善的機構”。本身從事房地產行業的金樹萍表示,她從2008年開始做慈善基金,很少有時間管理公司,但現在公司利潤點比自己打理時還要高。

金樹萍表示,徵收遺產稅對中國的下一代成長和公益事業的發展有很好的促進作用,“至少中國的富二代可能有更好的發展,富豪也會注重他們內在的提升,包括競爭力的培養,對金錢和感情比較淡漠的情況會減少”。王振耀也介紹說,從美國的經驗看,經過徵收遺產稅後,家族富過三代、富過五代的情況就多了,家族對於道德建設,對於治理能力建設就會好很多。因為中國幾千年來沒有這樣一個概念,所以我們需要有一個學習的過程,“但無論如何,我覺得應該是一個方向,遺產稅並不是說單純的收富豪的稅,對富豪的家庭、家風來說,是一種很好的保護”。

重要案例

2014年5月11日,日本政府正在討論向日本國民增收社會保障精算稅,即所謂的“死亡消費稅”。

這種“死亡消費稅”是指,從人死亡後遺留下的財產中徵收一定比率的稅金,以應對日本政府持續加重的老年人醫療費用負擔。

有評論指出,日本政府的這一做法實為“從搖籃到墳墓”的剝削。因讓活著的人承擔本應由政府負擔的醫療費用會引起不滿,所以就企圖向不會抱怨的死者徵稅。

截至2014年5月9日,日本國家債務已高達1024萬億日元(約合人民幣62.6萬億元)。對此,日本政府不斷採取增稅措施。

4月日本消費稅增至8%,2015年10月將再次增至10%。此外,從6月開始還將增收“復興特別居民稅”,2015年個人所得稅和遺產稅的控除額也將下調,國民年金保險費將持續上漲,一部分自治體的國民健康保險費也將大幅上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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