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發票管理辦法》

《網路發票管理辦法》

《網路發票管理辦法》經2013年1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2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公布。該《辦法》共16條,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同時,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通過網路發票管理系統代開網路發票,稅務機關應當與受託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定,明確代開網路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和相關責任等內容。

基本信息

背景

網路發票管理網路發票管理
隨著商品銷售方式的多元化,網路購物在我國發展迅速,B2B(企業間交易)、B2C(企業與消費者間交易)、C2C(個人間交易)蓬勃發展,網上購物已經滲透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來自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2012年全社會電商交易總額超過50000億元。

由於網店有別於實體店,如何監管確保稅源不流失成為日益困擾稅務部門的難題。全國政協委員、蘇寧雲商董事長張近東等人提出網店徵稅的建議,引發各方關注。推行網路發票,可有效降低稅收征納雙方的成本,從源頭上解決假髮票、真票虛開、開票不計收入、發票填開不規範、申報數據失真等問題,保障國家稅收收入。辦法規定,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通過網路發票管理系統代開網路發票。省以上稅務機關在確保網路發票電子信息正確生成、可靠存儲、查詢驗證、安全唯一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試行電子發票

網路發票與網路發票管理系統

網路發票是指納稅人通過網際網路、使用稅務機關提供(或認可)的網路發票開具系統開具的普通發票。

網路發票管理系統是以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依託,以數據管稅為核心,套用線上數據傳輸技術的實時開票系統,對開票單位和個人網路發票的領購、開具、繳銷、取得、查詢和數據套用等環節進行實時監控,實現發票數據信息採集的實時性、唯一性、完整性和真實性,具有“線上開票、數字防偽、全面監控、查驗便捷”的特點。

為保障利用網路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管理需要,規範網路線上開具發票行為,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推廣使用網路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頒布過程

2011年6月,武漢國稅局對一家名為“我的百分之一淘寶網店開出全國首張個人網店稅單,徵收其2010年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滯納金,總計430.79萬元。

網路發票網路發票
為建立發票管理長效機制,規範普通發票管理,根據“簡併票種、統一式樣、建立平台、網路開具”的工作思路,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9月下發《全國普通發票簡併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取消行業限制、統一全國通用機打發票式樣。在開展簡併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基礎上,部分稅務機關進行了網路發票的有益探索,試點推行使用網路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網路發票。

2012年,財政部等八部委發布《關於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決定在京津滬等22個省市開展網路(電子)發票套用試點。

2012年8月,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訊息,國家稅務總局起草了《網路發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擬通過稅務部門規章形式頒布實施。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在8月13日前提出反饋意見。

2013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網路發票管理辦法》(簡稱《辦法》),並將於今年4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網路發票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標準並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公布的網路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發票。該《辦法》還規定:“單位和個人取得網路發票時,應及時查詢驗證網路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國家稅務總局令

網路發票管理開收網路發票
第30號

《網路發票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1]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

2013年2月25日

管理辦法條文

第一條 為加強普通發票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規範網路發票的開具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網路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辦理網路發票管理系統的開戶登記、網上領取發票手續、線上開具、傳輸、查驗和繳銷等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路發票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標準並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公布的網路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發票。

國家積極推廣使用網路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網路發票的管理,確保網路發票的安全、唯一、便利,並提供便捷的網路發票信息查詢渠道;應通過套用網路發票數據分析,提高信息管稅水平。 

第五條 稅務機關應根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的經營情況,核定其線上開具網路發票的種類、行業類別、開票限額等內容。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變更網路發票核定內容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稅務機關確認,予以變更。 

第六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網路發票應登錄網路發票管理系統,如實完整填寫發票的相關內容及數據,確認保存後列印發票。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線上開具的網路發票,經系統自動保存數據後即完成開票信息的確認、查驗。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取得網路發票時,應及時查詢驗證網路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網路發票全部聯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證明,通過網路發票管理系統開具金額為負數的紅字網路發票。 

第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作廢開具的網路發票,應收回原網路發票全部聯次,註明“作廢”,並在網路發票管理系統中進行發票作廢處理。

第十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網路發票管理系統的用戶變更、註銷手續並繳銷空白髮票。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通過網路發票管理系統代開網路發票。

稅務機關應當與受託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定,明確代開網路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和相關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線上開具網路發票,不得利用網路發票進行轉借、轉讓、虛開發票及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三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網路出現故障,無法線上開具發票時,可離線開具發票。

開具發票後,不得改動開票信息,並於48小時內上傳開票信息。

第十四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省以上稅務機關在確保網路發票電子信息正確生成、可靠存儲、查詢驗證、安全唯一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試行電子發票。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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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來網路發票系技術升級

淘寶網商戶、億超眼鏡的負責人稱,《網路發票管理辦法》影響不在稅收環節。“過去我們開發票很麻煩,特別是在降價促銷的時候,一天可能需要幾千張發票,既增加了我們的工作量,從稅務部門一次性拿到這么多的發票也有難度。如果網路發票能夠推廣普及,我們就可以通過聯網系統,直接列印發票,工作將更加便捷。”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訴記者,網路發票是指基於稅務機關網路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發票,在開具過程中要通過網路系統,但最終仍然是紙質的。施正文說,發票是徵稅的重要依據,“以票控稅”是我國主要的計稅手段。使用傳統的手工開具的發票,稅務機關無法及時跟蹤發票信息,在商業行為和發票核對之間存在時滯。此次推行網路發票,管理辦法中明確提出,網路發票應線上開具,無法線上開具發票時,可離線開具,並於48小時內上傳開票信息。這就使開票過程與稅務機關的數據收集同步,有利於稅務機關及時、有效地匯集納稅人出具的信息,更好地實現“以票控稅”。

引發電商徵稅仍討論

儘管網路發票與電商徵稅無關,但條例中提出,“省以上稅務機關在確保網路發票電子信息正確生成、可靠存儲、查詢驗證、安全唯一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試行電子發票”。

“電子發票”的相關規定,或許為電商徵稅留了“活口兒”。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國務院參事劉桓指出,我國的電子商務日益壯大,未來如果推廣對電商徵稅,單純依靠傳統的紙質發票有很多弊端,必然需要“網路稅務局”和電子發票與之對接,這也是稅收技術發展的大勢所趨。

專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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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季冬生教授認為,網路發票的普及有望打破網上購物經常無發票這一市場“潛規則”,有助於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監管,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過,一旦稅務部門加強監管,使得徵稅在網店中普及,必將提高網店商品價格,最終買單的還是消費者,因此建議出台降稅等配套措施,例如可擴大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覆蓋範圍,將大部分網商納入,以活躍交易,拉動消費。

中山大學稅收研究中心主任楊衛華教授認為,對網店徵稅不宜搞“一刀切”,徵收管理應區別對待,建議現階段採取管大放小的形式。“近年來,不少人通過網路電子商務拓展就業渠道,這是國家積極鼓勵的,對於那些處於起步階段,年營業額較小的個人商戶,稅收方面應當給予支持。”楊衛華說。

臨沂大學商學院教授朱建成表示,目前國家對電商徵稅仍處在調研階段,“電子商務發展是大勢所趨,完善對電商徵稅僅是一個步驟,我們期待‘三包’制度以及工商等更多部門監管制度在電商中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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