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馳名商標

中國馳名商標

中國馳名商標(famous trademark of China)是指經過有權機關(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式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馳名商標”(Well-known TrademarK)又稱為周知商標,最早出現在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我國於1984年加入該公約,成為其第95個成員國。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約》的成員國一樣,依據該公約的規定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已經成為我國商標法制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基本信息

簡介

中國馳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2003年4月17日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其涵義可以概括為: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對於什麼是“相關公眾”,《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是這樣規定的: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而對什麼叫做“廣為知曉”和“享有較高聲譽”,《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並沒有明確的界定。


背景

中國馳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
中國馳名商標的保護是在外力和內力的共同作用下逐漸發展起來的。所謂“外力”,來自於中國加入國際智慧財產權公約的壓力(《巴黎公約》和Trips協定等檔案中,均有關於馳名商標的明文規定)。當時根據《民法通則》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規則直接適用《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規定,按照Trips協定的標準頒布《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以及根據加入WTO後的新形勢修改《商標法》和出台《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都是這種外力驅動下的表現。所謂“內力”,來自於中國國內經濟快速發展和國內企業提升市場競爭能力的壓力。這種內力,迫使中國的立法機關對馳名商標保護的無序狀態進行整理,以加強對馳名商標所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同時,在繼續保護外國馳名商標之餘(早期中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主要是對外國馳名商標的保護,如“FREON”、“JEEP”、“PIZZA HUT”、“萬寶路”等),加強對中國國內馳名商標的保護。2001年《商標法》修改頒布,成為中國馳名商標保護歷史的分水嶺。

法律體系

(一)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2001年10月修改頒布後的《商標法》,第一次將馳名商標的保護提到了法律的立法高度上來。該法第13條是保護馳名商標的提綱挈領性的規定,其具有如下意義:

1、馳名商標不僅包括已在中國註冊的商標,也包括未在中國註冊的商標

2、已經註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不僅及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而且及於不相同、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及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

3、規定侵犯馳名商標、導致混淆的手段包括複製、摹仿和翻譯

4、直接的法律後果是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其中,不予註冊又包括駁回註冊申請撤銷註冊兩種後果。

同時,《商標法》第14條規定了馳名商標認定時應當考慮的因素,這些考慮因素成為馳名商標認定機關在各種認定渠道中統一遵循的規定。

(二)行政法規

2002年9月實施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作了進一步的規定。該條例(主要是第5條和第45條)對商標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馳名商標認定事宜進行了規定,其意義如下:

1、在商標執法過程中,馳名商標的認定需要有關當事人提起申請,並承擔舉證責任,商標執法機關方予認定

2、在商標行政執法過程中,可以通過三個渠道提起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即商標註冊商標評審商標使用管理三個過程

3、在商標行政執法過程中,馳名商標認定機關為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此外,該條例第53條對馳名商標與企業名稱的衝突問題也進行了規定,規定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將其馳名商標用作企業名稱的登記。

(三)司法解釋

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被告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翻譯或音譯,則是一種侵權行為或不正當競爭行為。綜合該解釋以及前述有關規定可知,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不僅是在商標領域,而且已經擴展至域名、企業名稱等領域之中。

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22條對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中認定馳名商標進行了規定,其意義如下:

1、通過司法途徑可以認定馳名商標

2、通過司法途徑認定馳名商標,需要當事人提起認定請求,並承擔舉證責任

3、司法途徑認定馳名商標的機關是人民法院,包括各級人民法院

4、司法途徑中,曾被行政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提出異議;

5、對方當事人對商標馳名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這表明馳名商標的認定效力不具有延續性。

(四)行政規章

馳名商標認定通知馳名商標認定通知

由於馳名商標的保護規定已經上升到法律和法規的層面,並且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因而,2003年4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廢止了原來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暫行規定》,該規定的意義如下:

1、完善了馳名商標的概念,將其定義為“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具有較高聲譽的商標”,該定義包含四個要素,即地域要素“在中國”、公眾要素“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美譽要素“具有較高聲譽”以及不以註冊為條件的商標要素

2、對《商標法》第14條認定馳名商標要考慮的因素進行了細化,明確了馳名商標認定時要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所有人及其商標的歷史資料、市場資料等,以及舉證責任的承擔

3、細化了商標行政執法過程尤其是商標使用管理過程中認定馳名商標的程式

4、改變了以前關於“認定時間未超過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認定申請”的規定,明確了認定馳名商標的效力,即曾經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在下一個案中未必就是馳名商標,而需要重新審查

5、使中國關於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更具操作性

6、強調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由此可見,中國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的法律體系已經基本成型,並且基本與國際規則接軌。

認定渠道

綜合有關法律規定來看,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渠道可分為行政認定途徑和司法認定途徑兩種。行政認定途徑

馳名商標馳名商標
包括商標異議、商標評審和商標使用管理三種途徑。

在這三種行政認定途徑中,由於商標異議和商標評審並沒有法定的審理期限,在過去的實務中,商標異議、評審審理機關對此是自由裁量的,因而往往需要2-3年或者3-4年的時間,但根據這兩年商標局公布的馳名商標認定案件,筆者發現馳名商標異議途徑的認定期限已經有了顯著縮短,一年之內就得出認定結果者不在少數。而商標使用管理途徑認定馳名商標的期限則有《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明確規定,通常需要8個月左右的時間。

此外,商標異議、商標評審途逕往往需要對方當事人的答辯意見,即對方當事人會參與到異議、評審案件中來,因而可能會加劇認定的難度和複雜性,而商標使用管理途徑中並未規定需要對方當事人的答辯意見,即對方當事人未必會參與到案件中來,因而認定的難度在理論上會比前兩者低。

司法認定途徑主要包括商標民事訴訟。但要注意的是,在商標刑事犯罪案件中,根據《刑法》第21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61條的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涉嫌“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情形的,應予追訴。根據該規定,並且根據下文所述的馳名商標“個案認定”原則,在刑事訴訟途徑過程中,也應可以提起馳名商標認定之訴求,不過在這方面尚未發現有相應的案例。

認定原則

中國馳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
在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原則方面,綜合前述有關法律規定,筆者將其歸納為“被動保護,個案認定”的原則。

所謂“被動保護”,包含了兩層意思。

其一,是指商標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只能應當事人的請求就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並在認定的基礎上提供保護,而不是像以前那樣由認定機關主動進行認定工作。《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45條以及《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都貫徹了這一原則,要求由當事人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請求,並為此承擔舉證責任。

其二,當事人提起認定請求必須“事出有因”,即須在認為自己的商標為馳名商標並且出現了他人侵犯自己的馳名商標權益的情況下方能提出認定申請,在無緣無故的情況下則不能提起認定申請。即“個案認定”。

所謂“個案認定”,也包含了兩層意思。

其一,認定要在個案中進行,因此,當事人提起認定申請,必須“事出有因”,形成適當的法律訴求,從而引起商標異議、商標評審、商標訴訟或者商標使用管理等案件。

其二,在具有適當訴求的案件中對馳名商標的認定結果只對本案有效,其認定結果不具有延續性。

上述認定原則也符合國際上認定馳名商標的通行規則。之所以採取這樣的認定原則,是因為馳名商標有一定的時效性,商標所有人可以因為正確的經營措施使自己的商標成為馳名商標,也可能因為錯誤的經營措施或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使其商標不再馳名。

功能

中國馳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
從現行法律規定以及商標行政主管機關的執法結果來看,馳名商標的認定具有兩種功能,一是程式上的功能,二是實體上的功能。

馳名商標認定首先具有程式功能,這是因為馳名商標的認定只是解決商標糾紛案件的一個階段或者步驟而已。判斷他人是否侵犯商標權人的馳名商標,首先就得判斷商標權人的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無論是在商標民事訴訟還是在商標異議、商標評審或者是在商標使用管理案件,馳名商標的認定結果並不意味著案件的結束,而是法院、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侵權、異議、爭議是否成立的判決、裁定等結論的依據之一。

馳名商標的程式功能也向我們傳達了這樣一個信息,即認定馳名商標是商標所有人籍以保護自己商標權益的法律救濟手段之一種。儘管如前所述,馳名商標的認定只是商標糾紛案件的一個階段或步驟,但是,這一階段得出的關於涉案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的認定結果又具有強烈的實體功能。

首先,商標所有人的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後,大大地擴大了自己商標的保護範圍,直接的結果是很容易使商標糾紛處理機關做出有利於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實體結論;

其次,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將會加大對該商標的保護力度;

再其次,商標在某一個案中被認定為馳名後,作為保護記錄對下一個案的認定具有指導作用;

最後,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後,商標局會對這些被認定過的馳名商標通過檔案進行公示,馳名商標所有人也可以在產品或服務宣傳過程中宣稱自己曾經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而這些都能為馳名商標所有人帶來很好的市場效應和美譽度。

認定程式

企業需要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必須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工商局)報送有關材料。對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有關材料,各省級工商局應進行初審,並簽署意見。各省級工商局應將經過其初審並簽署意見的有關申請材料以郵寄方式及時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馳名商標認定申請表馳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企業在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時,應提交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報告,在報告中須提供其商標權益受到損害的證據。同時應如實填寫《馳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這些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馳名商標認定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2.馳名商標認定申請人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應提供申請人簽章的委託書,或者申請人與商標代理機構簽訂的委託協定(契約);

3.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或服務近3年來主要經濟指標(應提供加蓋申請人財務專用章以及當地財政與稅務部門專用章的各年度財務報表或其他報表複印件,行業證明材料應由國家級行業協會或者國家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4.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或服務在國內外的銷售或經營情況及區域(應提供相關的主要的銷售發票或銷售契約複印件);

5.該商標在國內外的註冊情況(應將該商標在所有商品或服務類別以及在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註冊情況列明,並提供相應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

6.該商標近年來的廣告發布情況(應提供相關的主要的廣告契約與廣告圖片複印件);
7.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時間(應提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最早銷售發票或契約或該商標最早的廣告或商標註冊證複印件);

8.有關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檔案(如省著名商標複印件等)。
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可以自行準備申請材料,也可以委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准的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凡委託不具備商標代理資格的機構或個人提交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各省級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業委託辦理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有關事宜的商標代理機構,除收取適當的代理費用外,不得向委託人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保護馳名商標的申請後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管理工作中收到保護馳名商標的申請後,應當對案件是否屬於《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下列情形進行審查:(1)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2)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對認為屬於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當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所發生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也可以報送商標局。對認為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對認為屬於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自收到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送商標局。對認為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受案機關,由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通知案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抄送當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除有關證明商標馳名的材料外,商標局應當將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發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馳名商標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

作用

關於馳名商標認定後的益處,至少有以下幾點:

1、提高企業形象和客戶忠誠度

2、提升企業文化品味和員工凝聚力

3、雖是“個案認定”,但對下一個案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

4、各級工商部門都會加大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和查處力度

5、實現商標增值,增加企業無形資產存量

6、企業用馳名商標質押貸款、作價出資、轉讓、許可使用時都能處於較為有利的地位

7、馳名商標所有人在發行股票、債券等證券時,在一定程度上對證券購買者的吸引力會更強,等等。

權利限制

中國馳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作為作為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具有智慧財產權通常的屬性,屬性之一既具有壟斷特徵。為限制馳名商標所有人濫施其對馳名商標的壟斷霸權,法律也對馳名商標的權利進行了相應的限制。這些權利限制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商標限制。經有權機關認定的馳名商標的內容是確定的,既不得隨意擴大也不得隨意改變。

2、商品或服務項目限制。經認定的馳名商標與其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關係是恆定的,不得隨意擴大或改變商品或服務的範圍.

3、時間限制:這是馳名商標的時效性所帶來的限制,即馳名商標的保護不是終身的,而是動態和變化的,而且,以註冊為認定前提的馳名商標還應在註冊商標有效期內

4、關於是否限制轉讓或許可的問題:與一般商標不同,由於馳名商標與商標註冊人、商品質量信譽等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因此一些國家法律規定嚴格限制甚至禁止馳名商標的轉讓或許可使用。中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對此,筆者認為,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原則及商標權內在的私有屬性,應允許馳名商標所有人將其馳名商標自由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對於濫施轉讓權或許可權並最終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可以援引其他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理。對於由於經營不善而導致信譽度明顯減弱的馳名商標,將馳名商標進行轉移並發揮其應有的價值,反而應予鼓勵和提倡。

保護

中國馳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認定後,由於其具有良好的市場效應,能為馳名商標所有人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因此,馳名商標所有人應對馳名商標精心維護。

1、加強對商標的管理。馳名商標所有人宜設立商標管理機構,並建立健全商標管理制度。商標管理制度應包括企業內部商標使用管理制度、商標檔案管理、商標標識製作制度、協作單位商標使用管理制度、包裝物銷毀制度、與其他管理部門的工作關係制度等等。對於已註冊的馳名商標,應及時續展。

2、建立防禦商標與聯合商標形成馳名商標防護網。目前,中國對商標註冊採取相對寬容的態度,因此,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充分利用防禦商標與聯合商標的註冊防禦功能,從“商標”和“商品”兩方面組成一個嚴實的保護網,最大限度地保護馳名商標。

3、慎用商標許可。馳名商標所有人在許可他人使用其馳名商標之前,應對被許可人的經營管理水平、技術實力、資信狀況、商標管理制度等有一個通盤的了解,以確保被許可人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質量不低於馳名商標所有人自己的質量。

4、不時進行商標監控。包括兩方面:其一,定期查閱《商標公告》,如發現有與自己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被公告,則應及時提出異議或爭議;其二,經常進行市場調查,一旦發現在市場中有假冒、仿冒或有與自己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或者域名,馳名商標所有人應迅速採取行動,收集證據,進行侵權分析論證,訴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處理,並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的查處工作。

5、不輕易轉讓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應確保自己對馳名商標的所有權,在與他人合資、合作、聯營、合併、分立、質押借貸等過程中,要有明確的馳名商標等智慧財產權意識,防止辛苦積累的智慧財產權財產流失。

6、其他策略。包括反通用名稱化、反淡化、域外註冊保護等。

法律術語(五)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