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人
發票人必須記載在票據之上,並在票據上籤名,如為法人,則由其授權人的簽名。發票人是票據債務人,負有付款或擔保付款的義務。匯票的發票人不直接承擔付款的義務,在匯票被承兌之前,發票人是主債務人;在承兌之後,發票人負有保證付款人承兌和付款的義務,當匯票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持票人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本票的發票人是主債務人,負有自己直接付款的義務。《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規定,本票發票人的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英國票據法也將本票的發票人視為相當於匯票的承兌人。支票的發票人負有保證付款的義務。中國人民銀行總行1988年頒發的《銀行結算條例》規定,銀行匯票的發票人只能是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中國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