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無直接利益衝突”是指社會衝突事件的參與者對衝突事件本身並沒有直接的利益訴求,而是路見不平或借題發揮、藉機宣洩以表達不滿情緒而造成的矛盾。儘管國外未直接用“無直接利益衝突”概念,但世界各國都存在同類社會矛盾,已開發國家在現代化進程中對此類矛盾進行過多角度研究,並在實踐中積累了一些經驗和教訓。我國是現代化發展的後起國家,化解“無直接利益衝突”對我們來說是一個新課題,吸收和借鑑國外的經驗對實現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主要特徵
其基本特徵是:
1、從無直接利益衝突的參與主體來看,多為與衝突事件本身無關,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方面擁有較少資源的弱勢群體。迄今為止,關於擁有資源較多的群體參與到無直接利益衝突之中的相關記錄還比較少見。主要原因是,弱勢群體作為擁有資源較少的群體,手中可資利用和支配的資源匱乏,利益表達渠道堵塞,幾乎沒有什麼話語權,甚至受到社會歧視,因而基本上沒有可靠的辦法和能力解決自身面臨的各種問題,只能“走向社會”,藉助於無直接利益衝突這種非常態政治參與途徑,來表達自己的利益和意見,希望以此影響政治過程。相反,強勢群體作為占有資源較多的群體,通常擁有常態的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渠道,掌握著一定的話語權,或者他們本身就是某項政策的制定者,因而沒有必要通過無直接利益衝突的途徑表達自身的利益訴求。
2、從無直接利益衝突發生的因果關係來看,無直接利益衝突是一種繼發性衝突,即其是以直接利益衝突為先決條件並伴隨後者而發生的。直接利益衝突不過是一個誘因,在它的誘發下,旁觀者或因為以往利益受損的記憶,或因為未來利益受損的預期而主動參與到已發生的直接利益衝突中,使衝突呈現出擴大化、複雜化的特點。
3、從無直接利益衝突發展的態勢來看,直接利益衝突導致無直接利益衝突並非呈單向演進,而是一種雙向互動。一方面,直接利益衝突可能會為無直接利益衝突的發生培育土壤;另一方面,無直接利益衝突反過來又可能會演變為直接利益衝突,從而使衝突範圍擴大、衝突能級加劇。因此,雖然無直接利益衝突還沒有構成我國當前社會的主要矛盾,還不足以對我國的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構成太大威脅,但是絕不能無視和放任這種衝突,必須防患於未然,並儘可能地杜絕無直接利益衝突升級換代為直接利益衝突的可能。否則,一旦無直接利益衝突升級換代為大規模的直接利益衝突,就為時已晚。
4、從無直接利益衝突矛頭所指的對象來看,矛盾焦點主要集中於權力部門,即使那些並非以政府部門為直接衝突對象的無直接利益衝突,其背後也總是和政府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繫。現實的情況是,引發無直接利益衝突的導火索儘管形態各異,但形成群體性事件後卻流露出共同的情緒,即“仇富、仇官、仇不公”,最終的矛頭直指政府執法部門和社會強勢群體,動輒糾集起來圍攻幹部,衝擊打砸黨政機關,釀成惡性事件。
主要分類
“無直接利益衝突”最近幾年頻頻發生,其中有以血緣為紐帶的農村宗族衝突,也有基於地緣而產生的征地、拆遷、移民而致的衝突,還有基於業緣而產生的勞資衝突、行業衝突。其表現大體上可分為三類:
一是事件的直接導火索只是民眾中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糾紛,涉及面並不大,最終卻因管理部門不作為或處理不當導致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甚至是惡性事件,民與民之間的衝突轉化為官與民之間的衝突。
二是政府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與執法對象發生衝突,但與事件無關的圍觀者卻起鬨、甚至直接捲入到事件過程中。
三是隨著信息化進程的加快,網際網路成為公民發表言論的主要平台,人們對一些自己並不完全了解真相的事件,形成輿論上的“一邊倒”氛圍,成為以語言抨擊為特徵的“群體性事件”。
主要性質
關於無直接利益衝突的性質,目前理論界觀點不一、理解各異,概括地說,大致有兩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
其一認為,社會上出現的所謂“無直接利益衝突”,其實就是公眾以特殊的方式表達自己的不滿。
其二則認為,“無直接利益衝突”遠不是一種單純的情緒表達、發泄,而是一種集團對集團衝突,是階層的形成和分化。
綜合上述,“無直接利益衝突”的實質是不同利益主體在不同利益需求上的碰撞,而且這種碰撞明顯帶有集團對抗的色彩。
馬克思曾說:“人們奮鬥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的利益有關。”從社會衝突理論的角度看,衝突是不同的利益主體由於不相容的利益目標、損益判斷或得失分歧而引起的相互作用的一種緊張狀態。如果沒有利益的關聯和驅動,“理性人”是不可能捲入與自己的利益無關的衝突之中的。反之,當目前發生的利益衝突關乎自己利益時,即使是素守明哲保身處世哲學的人,也是不可能無動於衷的。所謂“無直接利益衝突”並不代表沒有利益衝突,只不過這種利益不是顯性的、直接的,而是隱性的、間接的,是以往沒有得到滿足的直接利益訴求,在當前特定刺激的誘發下產生的一種連帶效應和轉移效應,後者不過是一種誘因,前者才是根本原因。因此,無直接利益衝突遠非單純的情緒表達、發泄,它還帶有根本利益追求的性質。
同時,聯繫到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社會變遷的實際進程,我們還可發現,當前的無直接利益衝突在很大程度上帶有集團衝突的性質。當前,中國的社會分化已經從收入分化階段進入到利益分化階段。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變化。在收入分化階段,人們大多還可以靠自己的努力去實現收入增加,但是在利益分化階段,僅靠努力是不夠的,必須要加入到一定的利益群體中去才能實現收入和其他利益的明顯增加。比如,同樣是大學畢業生,加不加入一定的利益群體,直接影響到他們的收入水平以及其他資源的擁有。而在此之前,大學畢業生不論在哪個部門工作,其收益基本上沒有什麼差別。因此,在發生直接利益衝突的情況下,無直接利益者會自動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利益進行分化、站隊,決定是參與抑或迴避。
形成背景
當前是社會轉型期,社會矛盾突出可以理解。然而,屢屢出現“非階層性的、無直接利益的群體性衝突”,還是應引起高度警惕。在一些此類群體事件中,不少參與的民眾,本身並沒有直接的利益訴求,只是因為企業改制、房屋拆遷、土地徵用、集資等問題損害了這些民眾的權益,相關問題又長時間得不到及時解決,導致民怨太深。石首事件、甕安事件、廣安醫療事故衝突、江蘇金壇集資糾紛等群體性事件就是這樣。
“無直接利益衝突”貌似不太好理解,在當下的商品經濟社會,誰還有心思管別人的閒事,誰還會“無事”找事?可人與人之間、人與政府之間總有各種利益關係存在,只要參與“衝突”,就一定有參與的各種理由,而且往往還很充分。如分配不公是很多人都“憤憤不平”的,某些行業一邊高工資高福利,一邊又在高喊虧損中漲工資,除了既得利益者,誰能“心如止水”?事實上,在“無直接利益衝突”背後,有著“直接利益”的影子。“直接利益衝突”往往只要化解了衝突一方心中的“塊壘”,就容易得以解決。而“無直接利益衝突”往往沒有具體的責任者,其矛盾焦點主要集中於權力部門,比如政府機關門難進、話難聽、事難辦;征地補償、下崗分流、房屋拆遷等對底層民眾利益的損害不在少數;壟斷收費、權錢交易、分配不公等也引發民眾普遍不滿。當這些不平事積成胸中“塊壘”,最後總會尋找爆發“出口”,一旦找到合適機會,就會發生“無直接利益衝突”。“無直接利益衝突”事件的發生,不僅表明我國近年來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社會底層積累的民怨不容小視,而且表明我國一些地方在管理社會秩序有效性上存在的問題亟待解決。誘發因素分析
我國目前正處在急劇的社會轉型時期,也是矛盾的高發期。“無直接利益衝突”矛盾正是這一時期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種因素錯綜複雜交織在一起的結果。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來看。“無直接利益衝突”事件群體心理的誘發因素主要有:(一)經濟利益上的失落感和相對被剝奪感是誘發“無直接利益衝突”的根本誘因。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轉型的大力推進。社會利益結構正不斷發生深刻變化。原有的社會利益格局不斷被打破調整,不同的社會階層因在改革過程中所處位置與扮演角色不同,出現了新的分化與組合。利益主體多元化、利益關係多樣化、利益訴求複雜化已成必然之勢。90年代中期以來伴隨改革由“共享型”向“瓜分型”的畸變,改革收益和改革代價的分配出現嚴重失衡,強化了改革以來日益拉大的利益分配差距並導致貧富懸殊的定型化,這是導致無直接利益衝突頻繁發生的重要原因。有學者斷言,“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至今,階層之間的利益分化趨於二元的特點:即中上層與下層、底層之間顯現出明顯的利益鴻溝,更多的利益向中上層集中。”社會強勢集團對弱勢集團的壓迫,如開發商、建築商拖欠農民工工資,國營企業經營者巧取豪奪、損害職工利益,開發商暴力拆遷,民營企業的“血汗工廠”等,都嚴重損害了廣大民眾的整體利益和根本利益,使大多數普通民眾,特別是底層民眾的利益訴求無法表達和實現。這樣,在強勢集團的財富和權勢加速增殖的同時,在社會的另一端則是不滿情緒的不斷累積。
(二)社會群體對政府信任感的缺失和利益表達機制的缺失是“無直接利益衝突”的政治誘因。
從社會學的角度而言,基於政府是一個必須遵循相應的法律、規範和制度來運行的權力機構和管理機構,群體對政府的信任是一種制度信任。然而,在現行的政治體制下,利益表達渠道闕如或不夠暢通,使普通民眾的利益訴求不能或難以通過制度化的表達渠道進入決策層,因而不得不採取體制外的方式強制性地進行利益表達。這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在現有制度框架中,缺乏正式合法的利益表達渠道,因而使利益受損的普通民眾“有理無處說,有冤無處訴”。例如,根據2005年8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在拆遷中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被拆遷者提起民事訴訟狀告拆遷人的案件,法院不再受理。該項規定,事實上使此類爭端中民眾所受到的傷害成為一種“合法傷害”,因而除了體制外的表達方式,民眾幾乎別無選擇。
另一種情況是,雖然在理論上存在合法表達渠道,但由於預期成本過高,普通民眾望而生畏,只好採用“迂迴發泄”的方式,表達內心的意願。普通民眾的合理利益訴求,因利益表達渠道機制的缺失或者不夠暢通,不能通過制度化的表達渠道進入到決策層,而不得不採取極端的非理性的方式和方法,以體外運作的方式強制性地進行利益表達,造成了群體事件的不斷發生。
(三)社會原因
現代社會日益分化為三個既相互關聯又彼此獨立的領域:其一,國家或政府組織,也叫公共權力領域,通常叫社會“第一部門”,屬於政治領域;其二,市場或營利組織,也叫私人領域,通常叫“第二部門”,屬於經濟領域;其三,社會組織,也叫公共領域,是前兩者之外的“第三域”,通常叫做“第三部門”,屬於狹義的社會領域。
現代社會的良性運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社會各領域,特別是國家與社會之間在領域分立基礎上的秩序整合。各國經驗證明,“大政府,小社會”是運作和管理成本很高的模式,而“小政府,大社會”則是比例比較合適的模式,有助於社會整合的實現。當前,我國諸領域聯動的社會結構和整合機制尚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三個領域或三個部門之間的比例、力量大小嚴重失衡,政府組織、企業組織、民間組織還不能各司其職,功能互補。政府越位、缺位、錯位的情況還很普遍,管了過多的事情,承擔了過多的責任。這種體制性缺陷使得政府“引火燒身”,成為各種矛盾的匯集點。
社會轉型必然伴隨著新舊思想文化的交匯與碰撞。伴隨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其本身所固有的商品化原則、利益驅動原則和競爭性原則。不斷催生出各種不正當行為,自私自利、金錢至上、唯利是圖的功利主義價值取向,正不斷取代經過幾十年歷史沉澱所確立的優秀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在這些價值取向的主導下,大量社會財富被聚集在擁有豐富社會資源的權力所有者手中,或聚集在採取不合理、不正當,甚至是非法行為獲取社會財富的社會人員手中。而真正依靠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的社會成員,反而沒有成為真正的富有者。這種財富的獲取方式和貧富差距過大的社會現實,直接導致社會弱勢群體和邊緣群體對社會的嚴重不滿,形成和強化了“仇官”、“仇富”的社會心理,大大降低了對我國改革發展的認同感,甚至喪失了對改革發展進程的認可。這不僅難以使弱勢群體和邊緣群體保持自己現有的社會身份,維護當前的社會價值取向,推動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反而會因社會認同感的喪失。導致對社會的不滿,為“無直接利益衝突”提供了社會土壤。
(四)思想文化原因
中國自古即有以“官”、“民”和“貧”、“富”劃界的思想傳統,改革開放以來,這種思維習慣不但未見削弱,反因社會轉型過程中利益分配的不公平、不合理而得以強化,在普通民眾,特別是底層民眾的心目中形成了一種“仇官”、“仇富”的心理。受這種思維定勢支配,民眾傾向於在情緒化的思維中將利益受損程度無限地放大,並將想像中的傷害當作現實的傷害,因而極易為微不足道的理由所誘發而捲入到利益衝突之中。
如何化解“無直接利益衝突”?
劉易斯·科塞認為,衝突絕不僅是一種破壞社會穩定與整合,單純引起變遷過程的因素,衝突對於社會團結、一致、整契約樣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據此,科塞得出“衝突是社會常態”的科學命題。可見,衝突不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衝突在具有它的負功能的同時,也有它的正功能,“衝突是邁向文明和最後邁向世界公民社會的進步源泉。”因此,面對“無直接利益衝突”,最有效的辦法不是壓制,更不是迴避,而是進行社會政治改革,通過新制度的建設來容納和消化社會運動,在發揮衝突社會整合的正功能的同時,通過對衝突相關方利益關係的調節,降低衝突的強度和烈度,將衝突對社會的破壞降至最低。那么,應採取哪些措施來化解“無直接利益衝突”?
第一,需要有多渠道利益訴求表達機制。社會各個階層、不同利益群體相互了解,增進互信,是減少“無直接利益衝突”的關鍵一環,而彼此溝通的起點在於有多渠道利益表達機制。社會轉型是一個複雜過程,人們的利益訴求、情緒宣洩,只有通過一定渠道表達出來,才能緩解人們的心理積怨,緩衝社會情緒。在表達渠道中,可以有黨和政府主導的、體制內系統層層下達、層層反饋的形式,也可以有社會民間組織的表達,還可以有網際網路等渠道的表達。
第二,建立廣泛的社會對話協商機制。僅有利益表達而無對話並不足以構成互動。對話協商的主體可以是民眾與黨、民眾與政府,也可以是民眾與民眾。但一般來說民眾不可能自發地對話與協商,黨和政府可以組織其對話。對話協商機制同樣可以是多種渠道多種方式的,比如,正式制度中的某些會議、調研;非正式制度中的溝通、談話;各種群團組織、社會自治組織的相互溝通;有關部門的多種方式的信息反饋與協調等等。黨的組織在這種對話協商中大有可為。
第三,進一步深化政治體制改革,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精神,建立高效、透明、責任、服務型政府,改善政府的治理模式,清除腐敗,改進工作作風,使執政黨和政府樹立起以人為本、為人民服務的形象,大幅度提高民眾對政府的心理認同度。這是獲得民眾與政府互信的重要基礎。
第四,建設法制社會。從“無直接利益衝突”來看,大多數人是出於一種義憤而參與事件的,但情緒的義憤往往衝破法制的界限,表明人們的公民意識並不成熟。公民意識意味著作為個體的公民,享有公民權利,有強烈的自我意識,人權意識,承擔由公民權利引發的責任與義務,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遵守法律,以維護法制為己任。這種公民意識既是教育的結果,同時也是在法制建設的實踐中磨練出來的。
危害性
當前我國社會矛盾雖然還是以利益衝突為主,但對“無直接利益衝突”的苗頭、發展趨勢及其嚴重危害性,應保持高度警惕。與傳統的群體性衝突事件相比,“無直接利益衝突”比“直接利益衝突”對黨的執政基礎、現代化建設事業和社會穩定的危害更甚。
一是動搖黨的執政基礎。我們黨作為中國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其執政地位的獲得和鞏固,是人民選擇和支持的結果。以發泄內心不滿,以懷疑一切政策舉措,以凡事皆不值得信任為主要徵候的“無直接利益衝突”,表明黨執政的民意基礎在一些地方正處於不斷流失的狀態。“無直接利益衝突”的大量出現,凸顯了黨群關係的緊張和官民關係的對抗已到了一個相當嚴重的程度。我們必須清楚地看到,“無直接利益衝突”事件如果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形成標本兼治之態勢,化解民眾不信任情緒,任其發展下去,就會對黨的執政地位的鞏固構成潛在的挑戰和威脅。
二是損害現代化建設事業。在當代中國,我們黨代表人民利益,集中到一點,就是帶領人民始終不渝地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而社會穩定和社會和諧是保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不斷前進的重要保障。利益衝突確實是影響社會穩定的主要因素,但“無直接利益衝突”也是社會穩定的考慮因素之一。而具有超規模性、突發性、蔓延性、動機多樣性、不可預測性、難掌控性等特點的“無直接利益衝突”導致的最大隱患之一,就是對社會穩定和諧的衝擊。特別是那些牽涉面較大的間接利益衝突,實際上已對社會穩定和諧構成較大的壓力。近些年來,黨和政府某些帶全局性的改革措施之所以難以出台,或者出台了又在運作中遇到困難,原因之一就在此。
三是渙散社會凝聚力。黨代表人民民眾利益是要通過自身努力,使全體人民緊密地團結起來,為實現整個民族共同利益而同心同德地發揮聰明才智。由此出發,黨始終都要重視強化社會凝聚力。要看到,在新形勢下,數量多、規模大的群體性衝突事件已對社會凝聚力產生著不忽視的渙散作用。特別是“無直接利益衝突”,因具有非理性、非制度化的利益表達方式,對社會凝聚力的破壞尤為嚴重。隨著時間的推移,如果不及時加以解決,聽任“無直接利益衝突”進一步泛化,激化方式多樣化、暴力化將日趨嚴重,並最終危害社會穩定,導致社會離心離德。
國外化解“無直接利益衝突”的主要措施
化解社會衝突、實現社會和諧是世界各國人民的共同追求。湯因比指出:面對人類的社會問題,不同國家正從不同的角度尋求解決的途徑。在北美進行的是一種,在蘇聯進行的是另一種,在西歐進行的是第三種。各國在化解社會衝突與利益矛盾中採取了許多措施,積累了一些經驗。
(一)堅持天賦人權的基本價值觀,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權利
在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權利、減少社會衝突和利益矛盾方面,最典型的是美國前總統羅斯福推行的新政。羅斯福新政的指導思想是他的新自由主義的理念。他認為,“在我們國家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自由政體的本質要求商人、工廠主、農場主有一條自己的防線。我指的不是那些巨頭們,而是一些小人物,一般的商人、工廠主、農場主——他們擁有企業的所有權和責任心,從而保持生活穩定。任何經濟方面或政治方面的基本政策,如果傾向於消滅這些民主制度的可靠保衛者,把控制權集中在少數強大的小集團手裡,那么,這樣的政策就是同政治上的穩定和民主政體本身背道而馳的。”但是,在美國現實生活中,少數人壟斷著經濟權力,多數人處於貧困之中,這種壟斷限制了自由競爭,威脅了機會平等,造成了經濟上的不平等。“對於我們許多人來說,由於經濟上的不平等,一度贏得的政治上的平等已經失去意義。少數人的手裡已經幾乎全面掌握著別人的財產,別人的金錢,別人的勞動——別人的生命。對我們許多人來說,生活已不再是自由的了;自由已不再是現實的了;人們已不再能夠追求幸福。”。所以,必須依靠國家,通過國家強有力的干預來解決這些問題。他說;“在現代文明社會中,政府對公民負有某些義不容辭的責任,其中包括保護家庭和家宅,建立一種機會均等的體制,以及對不幸的人提供援助。”
羅斯福在理論上對新自由主義的突出貢獻是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和“八大權利”。1941年,他在致國會的年度咨文中提出,我們盼望有一個建立在四項人類基本自由之上的世界:第一是言論和發表意見的自由;第二是每個人以自己的方式崇奉上帝的自由;第三是不虞匱乏的自由;第四是不虞恐懼的自由。這涉及到思想言論、宗教信仰、生活富足、人身安全等方面的自由。1944年,他在致國會的國情咨文中提出了人們具有的不言自明的八大權利:一是在我國工業企業、商店、農場或礦山從事有益的工作和獲得報酬的權利;二是掙得足以提供充足衣食和娛樂的收入的權利;三是一切農場主生產和銷售產品足以保障自己和家庭在生活上過得去的權利;四是一切企業主,不分大小,在自由的環境中從事貿易,不受國內外壟斷集團不公道競爭和控制的權利;五是一切家庭擁有體面家宅的權利;六是享受充分醫療照顧和有機會獲得並保持健康身體的權利;七是享受充分保障,不必在經濟上擔心老、病、事故和失業的權利;八是獲得良好教育的權利。
羅斯福把他的執政理念貫徹到他的國策中。他上台時面臨著世界性的經濟危機,上台後宣布實行反危機的政策即所謂“新政”。新政的中心是對工業的調整,1933年通過了國家產業復興法。該法第一部分涉及由國家調節企業主之間的關係,宗旨是恢復工業企業的“公平”競爭,守法的企業以藍鷹為標記;第二部分涉及由國家調節僱主與工人之間的關係,規定工人有權組織起來,可派代表與僱主談判,規定八小時工作日制,最低工資每周為12.5美元;第三部分是關於以工代賑,舉辦公共工程和勞動營的問題,國家投資大型工程,以解決就業問題,失業青年工人組織起來參加市政建設,國會通過農業調整法以縮減農業生產、提高農產品價格。
(二)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
西歐和北歐國家致力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逐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努力在現行制度框架內和法律體制內統籌協調各方利益,民眾普遍享有較高水平的社會保障。
1.大力發展經濟,為社會穩定奠定物質基礎。二戰後初期,多數西歐國家一片廢墟,英國有一半以上的工業癱瘓,經濟發展困難重重。各國都將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基礎,政府加強對經濟發展進行巨觀調控,對不正當競爭加以約束,為市場順利運行創造良好的條件。在經過第三次科技革命後,西歐國家對傳統工業部門進行了技術更新,建立了一系列新興工業和第三產業,促進了經濟高速發展,普遍出現了經濟快速發展的“黃金時期”,為保持社會穩定奠定了物質基礎。
2.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全社會的滿意程度。西歐和北歐國家把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視為提高社會和諧程度的基本條件。西方國家社會福利理論的基礎是社會成本思想。也就是說,人們的需要如果得不到滿足,那么他們就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從而導致社會成本的增加,如與這些成本有關的建造監獄和精神病醫院,低素質的勞動力,由於缺乏充分的產前保健而導致的畸形嬰兒及吸毒等。社會福利制度“不僅發揮著支持和促進個人的幸福感及組織向心力的作用,而且還起著改善社區狀況,幫助預防和解決影響全體民眾的社會問題的作用。在社會中,社會福利既扮演著補缺即救助的角色,又扮演著制度即預防的角色。”各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由旨在給人們提供現實保障的社會保險和社會幫助計畫組成,主要有五大支柱:(1)退休金,傷殘津貼和死亡撫恤金;(2)健康保健,疾病和產婦津貼;(3)工傷撫恤金;(4)失業資助;(5)家庭津貼。從戰後至今的半個多世紀裡,西方社會保障制度經歷過曲折發展的過程。上世紀五十年代初,從英國首先宣布建成福利國家開始,德、法、日、加拿大和北歐國家紛紛效法。目前,西歐和北歐國家已經形成了覆蓋面廣、層次高、功能多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制度發揮著黏合劑的作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社會平等,緩和了社會矛盾。
3.制定兼顧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北歐國家採取很多措施,實現收入均等化政策。除通過社會保障制度、提供各種社會福利和補貼等措施進行收入再分配外,國家按照累進稅率制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聯合國開發計畫署公布的人類發展指數,北歐國家的基尼係數通常在0.25至0.26之間,屬於收入差距最小的國家,排在工業化國家的前列。據有關資料表明,北歐國家最高收入階層與最低收入階層稅前相差17倍,稅後只相差3倍多。北歐國家兼顧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為社會的和諧創造了條件。
(三)完善社會矛盾的調節機制
西歐國家在汲取歷史經驗教訓基礎上,逐步形成了具有歐洲文化傳統特色的調節機制,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積極統籌協調各方面的利益,調解糾紛和矛盾。
1.完善勞資關係協調機制,通過法律與行政手段預防和解決社會爭端。西歐國家普遍實行集體談判和集體契約制度。通過集體談判,以勞資關係雙方共同協商的形式來確定集體契約、溝通意見、解決糾紛。歐盟現行的《歐盟勞動法》中規定有集體勞動法。在《1989年歐共體社會憲章》第17條~18條為勞動者設立了知情權、協商權和參與權,還規定了僱主和勞動者的權利,諸如結社、選擇成立其職業組織工會以保護其經濟利益的權利。或者不參加的權利;協商並達成集體協定的權利;採取包括罷工在內的集體運動的權利。在歐盟內部,勞資雙方開展定期、透明、廣泛的對話。
在制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時,一些國家注意聽取不同群體的意見,有的國家還建有法定的全國性諮詢機構,如法國的“經社理事會”。這些機構的主要職能是匯總不同社會群體、不同地區的利益訴求,通過協商、對話使各方面的利益與呼聲得到表達,努力提高國家重大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程度,儘量避免因決策失誤而引起的社會矛盾和社會衝突。
2.建立矛盾預警與應急機制。社會矛盾預警與應急機制是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國家需求。目前,美、英、德等國都建立了預警與應急機制,對包括騷亂事件在內的各類自然和人為的危機事件建立管理制度,分行政與戰略技術兩個層面,建立規範化的操作流程。為推廣科學、規範和精細化的管理制度,這些國家普遍成立了危機管理、意外防治及民事保護學院等培訓機構,對各級政府官員、業務主管部門官員和工作人員進行全面培訓,從而保證平時能預防危機事件的發生,出現危機事件時能及時有效地啟動應急機制,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妥善處理問題。事件後,還有善後的工作機制。
(四)發揮學校、媒體和宗教的作用,提高全民的公共道德和法制觀念
法國的公民教育被納入學校教育範疇,學校成為法國進行公民教育的中心。1995年1月,法國國民教育部頒布的中國小教學大綱規定了國小公民教育課的目的:第一,尊重自己和他人,在出身、人格和財產方面應該尊重他人和尊重自己,尊重每個人的思想表達;第二,愛護公共財產,保護生活環境教育以及人類生活環境和公共財產教育等;第三,認識社會共同生活的基本原則及規則,包括班級和學校的公共生活規章制度,同學間相互幫助,培養共同合作的責任感以及努力、勤奮工作的意識。
1996年,弗盧委員會在上呈國民教育部長的報告中提出,所有學生在16歲義務教育結束時應掌握“首要知識”,所謂的首要知識與公民生活、日常生活和職業生活緊密相關,包括掌握社會世俗的以及公民應該了解的符號和價值觀念,價值觀念成為義務教育中首要知識的組成部分。1998年,法國國家教學大綱委員會發布的有關教學大綱改革報告和“為了21世紀的高中”和“在高中教授什麼”的調查報告中提出:希望在追求教育結果平等的美好願望下,能夠讓學生掌握一種共同文化;不論學生就讀何種類型的學校和專業,他們應該掌握某種以高中畢業目標的形式提出的共同文化和知識。共同文化和知識有助於社會團結和反對排斥行為。專家們指出,共同文化應該包括的課目之一就是公民、法律和政治教育。
當代歐洲各國的新聞報刊、書籍、廣播、電影、電視和網路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社會情緒的引導作用,形成了政府與民間互動的局面。政府重視利用媒體宣傳政府的主張,引導公眾輿論,同時接受媒體的監督。歐洲各國憲法明確規定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並且得到了實際的保障。任何政黨、組織或個人都不能禁止媒體揭發社會黑暗現象,輿論監督的威力持久、普遍、強大。大規模輿論監督與其他的社會力量匯合,發揮了民眾釋放不滿情緒的“減壓閥”作用,為社會的繁榮和穩定奠定了基礎。同時,各種報刊站在不同的立場,以不同的視角反映不同的政治觀點,起到了相互制衡的作用,避免了矛盾激化。
宗教和教會組織在西歐國家的作用十分明顯。教會強調秩序,認為這種秩序是上帝通過他創造的萬物賦予人類的,而遵守這種秩序意味著對上帝的虔誠。這種秩序涵蓋了家庭和社會各種關係。可以說,從家庭到社會,宗教提供了一整套具體的規則。二戰後,歐洲國家政教分離,宗教經歷了巨大的壓力。今天,宗教在整個歐洲仍有非常強大的力量,基督教教義中提倡博愛的思想和理性、自律的行為準則深深融入了西歐國家的法律制度、文化藝術、道德習俗和教育等各個方面,對於引導人們的思想和行為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培養共同價值觀的認同感
文化和社會價值是社會和諧的精神紐帶。在全體成員之間培育共同遵循的社會文化和社會價值,是許多國家化解矛盾衝突的共同做法。新加坡是一個多元種族國家,在複雜多元的種族結構下卻能維持政治穩定、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這與其共同價值觀認同感的培養有關。
新加坡主張“多元民族”的立國精神。政府鼓勵三大種族彼此之間通婚和居住在同一社區,但無意改變他們在種族中的隸屬,強調在法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機會平等,絕對不允許人數占優勢的民族一枝獨秀,而任其他族群感受難以發展與不公平的待遇。為了融合多種文化,保持統一與安定,1991年1月15日,新加坡國會批准通過了政府提出的五大共同價值觀:國家至上,社會為先;家庭為根,社會為本;關懷扶助,尊重個人;求同存異,協商共識;種族和諧,宗教寬容。這五大共同價值觀不僅作為向國人倡導的價值觀,而且體現在國家的各項政策中,特別落實在新加坡的住房制度中。
新加坡政府宣布,自1989年3月以後組屋社區將採取種族比例原則分配公寓給各族住民,其目的在於培養種族包容與和諧。新加坡的建屋發展局規定了新社區和每棟公寓不同種族人口的比例上限,不同的族群共同生活在一個組屋社區里,有助於增進彼此的互動交流。政府在組屋社區中設立居民委員會,專門為組屋居民服務,通過舉辦體育競賽、社會和文藝活動,加強居民間的社區精神。各族組屋居民因參與活動而聯繫更加緊密,增進了彼此間的熟悉和了解,化解了歧視和誤會。把國家倡導的五大價值觀中的“種族和諧”具體體現在住房政策中,使現在新加坡形成了不分種族、宗教、語言對共同價值觀的認同感,實現了國家的穩定與和諧。
國外化解“無直接利益衝突”的啟示
由於西方已開發國家比我們更早經歷了現代化的歷史過程,其社會衝突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對我們具有一定的借鑑意義。當然,研究國外化解社會衝突和利益矛盾的做法、借鑑和吸取其經驗教訓不應照搬,必須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矛盾化解模式,從而實現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一)高度重視新時期社會矛盾的理論與實踐創新
沒有對新的社會矛盾的前瞻性研究,不可能有足夠的能力維護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在社會衝突和集體行動問題的研究上,西方國家曾走過一個曲折的道路。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西方學者面對社會利益矛盾多發的現實,主要是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進行研究。他們將集體行動和衝突行為視為非理性心理的衝動行為,而忽視社會衝突和集體行動的社會物質條件,結果解決問題的視野僅限於心理因素的分析,效果不佳。上世紀中期到七十年代,美國出現了以資源動員為取向的社會運動理論,這種研究方式的特點是在研究中關注這些組織所需的物質資源,要比關心這些組織的參與者的社會心理特徵顯得更為有效,社會運動理論一度成為西方國家的主流思潮。然而,由於其在資源動員取向的基本模型中缺少對價值觀、不滿情緒和意識形態的合理說明,意識形態問題和有關不公正的共享信仰的形成卻受到了忽視。因此,上世紀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當西方國家遇到社會運動浪潮時,這一理論的局限性使之無法解決現實問題,而這時社會心理學再次充滿活力,重新出現的社會心理學已經拋棄了非理性和社會病態這兩個老包袱,其研究的核心問題是集體認同感、團結、意識和動員。我國是現代化發展的後起國家,我們在這方面的研究處於起步階段,應汲取西方國家的經驗教訓,避免走彎路。
目前,我國正處於現代化建設的關鍵時期,面臨諸多矛盾。亨廷頓認為,大多數開發中國家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是,非西方國家的現代化進程與歐洲和北美國家不同。歐洲和北美國家的現代化進程持續了幾個世紀,在這個時期內一般只解決一個問題或應對一種危機。而在非西方國家的現代化進程中,中央集權化、國家整合、社會動員、經濟發展、政治參與以及社會福利等諸多問題不是依次,而是同時出現在這些國家面前。早期現代化國家對晚期現代化國家的“示範作用”,先是提高了人們的期望,爾後又加劇了人們的挫折感,最後成為社會穩定的隱患。因此,化解“無直接利益衝突”對我們是一個新課題,吸收借鑑國外的經驗教訓對我們有重要的作用,迫切需要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進一步解放思想、研究規律,探索新的化解“無直接利益衝突”的路子。
(二)倡導和諧執政理念,消除社會不公平
巴黎騷亂說明,在任何一個國家、制度和意識形態背景下,如果社會存在嚴重不公平問題,背後往往是執政理念的偏差。法國政治學家基恩·菲里普波亞(Jean-PhilippeBeja)在對中法進行比較研究時指出:首先,法國移民的第二代與中國農民工的第二代是十分接近的。中國要考慮如何讓農民工後代融合到城市社會中。因為現在中國經濟持續發展,正好在這個時期,要重視他們第二代的融合。要給他們跟城市人平等的待遇。第二代沒有選擇地來到這個地方,他沒有後路,他與原來的農村沒有聯繫,他不是農村人,也不是城市人,成了邊緣人。事實上,移民的第一代和第二代有很大差別,第一代會拚命工作,第二代不可能像父母那樣能吃苦。不要認為,因為現在上億的農民工不訴苦,不要求跟市民享受同樣的待遇,所以不會有問題。不,他們的第二代將來肯定會發表很強烈的要求。特別值得指出的是,中國的戶籍制度在制約著中國的農民工與城市的融合,社會後果一定非常嚴重。其次,住房問題也很重要。假如他們集中在貧民地區,他們就很難順利地融入城市社會。法國廉租屋的政策就不允許全是來自一個地方的移民,要有多種人。但實際上,這個原則經常沒有落實,造成很多問題。城市住房規劃不能完全按市場規律操作。第三,要讓他們表達自己的利益和看法。他們要有自己的文化活動和自己的協會,這樣可以均衡利益。要鼓勵建立一些社會團體幫助他們,為他們解決一些問題。這些活動對他們融合在城市社會裡面沒有壞處,反而是有利的。第四,要注意改善警察和當地老百姓的關係。最好讓警察真正成為移民區和貧民區居民的朋友,至少要互相尊重。萬一發生了嚴重問題,也要理性處理,警察要學會控制自己的行為,不能簡單進行鎮壓,不能成為貧民和新移民的仇敵。第五,最重要的是學校教育。要讓窮人特別是農民工子女享受跟城市居民同樣的教育,不要排斥他們。教育的作用有兩個方面:第一要使他們有同樣的文化、同樣的思想和意識形態;第二要培訓他們的職業能力,幫助他們找到工作。按照中國現在經濟活躍的情況,當局也有責任幫助農民工的第二代在城市找到自己的位置。
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中國共產黨的一貫主張,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大任務。現階段,我們應根據社會存在的突出問題,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總要求和共同建設、共同享有的原則,著力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要特別關注各階層普通百姓的生存環境和條件的改善,讓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努力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局面。
(三)注重社會保障體系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黏合劑”作用
從世界情況看,一部分人由貧困、失業等因素導致的被社會邊緣化和社會排斥,是引發矛盾衝突的高危因素。而政府消極對待和拖延社會問題的解決,則只會加大改革的成本和代價,最終延遲現代化進程。因此,各國政府在經濟快速發展和矛盾高發期,都尤其重視社會保障體系的健全和完善。美國在經濟危機的形勢下大力推動醫療改革,美國國會眾議院於2010年3月21日通過的醫改法案要求政府在未來10年內將醫保覆蓋範圍增加3200萬人,使美國醫保率從目前的85%上升到95%,給美國社會保障體系帶來45年來的最大變革。從保持社會穩定的角度看,醫改的深刻影響在於,付不起醫療費的人再也不會得不到診斷治療,家庭再也不用擔心一個人的疾病會給全家的財務狀況帶來毀滅性後果,企業也不再擔心因為高昂的員工醫保費用而影響他們的競爭力。這項會給美國人的生活帶來變化的改革,使得醫療福利系統囊括幾乎所有美國人,儘管擴大醫療保險計畫將使聯邦赤字在10年內增加大約1萬億美元,85%的美國民眾支持醫療改革,他們願意繳更高的稅務以讓更多人享有醫療保險,這一改革無疑對美國社會的穩定與發展是有好處的。
社會保障體系不僅具有滿足人們物質需求的價值和維持社會穩定的作用,還具有減少社會成本的價值,是一種社會的“黏合劑”,不僅使有挫折感的人重振信心,使不同階層之間的隔閡減少,而且可以使人們和政府之間的關係更加密切。同時,社會保障體系帶來的是平和人心,減少社會心理的壓力,減少越來越多的精神疾病、極端過激行為、惡性事件和群體性事件,從而社會管理的成本會大大減少。因此,當前我國要在政府財力可承受的條件下,儘快加強社會保障體系的健全和完善,擴大受惠的覆蓋面。
(四)充分發揮核心價值體系的引領作用,緩解和疏導矛盾
世界各國的矛盾衝突表明,在歷史轉型期,社會容易發生急劇而強烈的震盪,且往往伴隨著諸多危機,其中突出的是共同價值觀喪失、社會心理失衡和政治認同危機。和諧始於內心,良好的心態是消除“無直接利益衝突”的一個法寶。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幹部和民眾,充分發揮核心價值體系的引領作用,用核心價值體系統一思想,融入國民終身教育的全過程,轉化為公民的自覺追求,增強社會成員的歸屬感和向心力,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一切社會問題的存在都有其根源,中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社會轉型期,特殊國情是許多社會矛盾存在的客觀根源。當前出現的“無直接利益衝突”,一部分是由於人們的利益訴求超越現實社會發展階段承受能力而引起的。因此,化解“無直接利益衝突”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與國情教育結合起來。在改革開放的關鍵期,我們更應時時向民眾講清楚國家的實際情況,不僅有取得的成就,還有面臨的困難和問題,這樣才能統一人們的思想,增強國民的主人翁意識和奮鬥精神,引導人們把自身利益與國家發展相結合的自覺意識,克服目前民眾心理上普遍存在的挫折感和利益訴求盲目攀比的傾向,一些社會矛盾和問題才能更好地得到解決。
(五)重視發揮社會組織調節社會矛盾的作用
我國“無直接利益衝突”的一個特點是矛頭總是指向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究其原因,應與目前的行政管理體制和管理理念有直接關係。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落後,黨管一切、政府包攬一切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必然把複雜的社會利益矛盾也統攬到黨政部門身上。我國目前行業團體和法人組織不健全,職業群體組織不健全和功能性差是社會衝突疏導渠道缺失的一個重要原因。法國古典社會學家涂爾幹認為,社會中存在治理失落狀態,原因在於法人團體沒有健全起來。他認為,無論是整個政治社會還是國家,都不可能單獨擔負起社會治理的全部責任,只有當法人團體按照大工業變化了的條件重新建立起來,社會經濟生活才可能重新得到有效規範,現代社會的各種危機才可能真正得以解決。他指出:法人團體“是構成我們社會結構的基本要素。在我們這個時代的民眾組織里,如果不存在任何一種行業制度,那么剩下的便只能是一個真空,這是任何語言都無法形容的。我們目前缺少的,正是正常的社會生活功能所必需的整個社會機構體系。這種結構弊端的產生顯然不是某個地區的苦難,不只限於社會的某一局部:它是一種可以影響到整個社會機體的普遍病症。所以如果我們只想‘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那么我們肯定在最大範圍內收不到任何療效。整體社會的健康已經成為了迫在眉睫的問題。”社會組織和法人團體的制度完善,對化解“無直接利益衝突”有直接作用,這是黨政組織所不能替代的。因此,化解矛盾衝突要有公平有效的協商博弈平台,需要合法有效的群體利益“代言人”將相關群體利益訴求納入和平協商範疇內。
(六)重視社會有效機制和制度的建設,把衝突納入規範、有序、可控的軌道
西歐等國普遍建立的預警與應急機制,對處理包括騷亂事件在內的各類自然和人為的危機事件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國目前缺少的正是科學、規範和精細化的處置機制,西方國家建立的行政與戰略技術兩個層面規範化的操作流程制度,對我國有很大的借鑑意義。同時,為了推廣這種制度,西方國家開展的危機管理培訓制度也值得我們借鑑。應通過各種專業培訓機構,對各級政府官員、業務主管部門官員和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從而保證平時預防危機事件的發生,出現危機事件時能及時有效地啟動應急機制,爭取在最快時間妥善處理。此外,還應建立和完善社會輿情匯集和分析機制,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及時準確預報。建立科學的輿論引導機制,暢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有效的心理干預機制,把群體消極注意力引導到正常、健康的關注層面上來。主動完善利益訴求表達機制,尤其是弱勢群體表達訴求機制,幫助他們“有序維權”。健全網路靈敏高效的反饋機制,使之成為民意表達、推進民主進程的重要渠道。建立科學靈活的應急機制,避免衝突發生時處置失時失當。總之,處理社會衝突一定要走向法制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