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爾幹簡介
(迪爾凱姆)
涂爾幹(1858~1917)
Durkheim,Emile
法國社會學家。社會學的奠基人之一。又名迪而凱姆,EmileDurkheim(1858-1917),也有人叫為杜爾克姆。是法國猶太裔社會學家、人類學家,與卡爾·馬克思及馬克斯·韋伯並列為社會學的三大奠基人,《社會學年鑑》創刊人,法國首位社會學教授。是法國學院社會學的創始人和古代或原始社會研究方面最有影響的早期理論家。生於法國的猶太人家庭,遵循一代實證主義的偉大共和派學者的教育和意識形態道路。受教於巴黎高等師範學校,獲哲學教師學位和博士學位。在公立中等短期執教之後,赴德國一些大學執教一年,研究社會理論。回國後被任命為波爾多的一所法國大學的“社會科學及教育學”首任講師(1887)。1912年轉到巴黎大學文理學院,在 該學院擔任教職直到逝世。
英語簡介
EmileDurkheimisconsideredbymanytobethefatherofsociology.Heiscreditedwithmakingsociologyascience,
andhavingmadeitpartoftheFrenchacademiccurriculumas"ScienceSociale".Duringhislifetime,EmileDurkheim
gavemanylectures,andpublishedanimpressivenumberofsociologicalstudiesonsubjectssuchasreligion,suicide,
andallaspectso fsociety
個人履歷
早年
1858年4月15日,涂爾幹生於洛林的埃皮納勒(Épinal),其生長在一個傳統的法國猶太家庭,他的曾祖父、祖父和父親都是猶太教拉比。涂爾幹自幼在家庭薰陶下學習了希伯來文、猶太教聖經和猶太法典,但在青年時決定放棄家族傳統,走向世俗領域從事社會科學的工作。1870年普法戰爭爆發,涂爾幹的家鄉埃皮納爾被普魯士軍隊占領,他開始認為宗教並非來源於神,而只是一種社會現象。但他並沒有因此和家人交惡,仍然保持了和猶太社群的良好關係。他的主要合作者和學生中有很多是猶太人,甚至和他沾親帶故。19歲時,涂爾幹父親病危,作為家中的長子,涂爾幹過早地承擔家庭的責任,並時常陷入沉重的悲痛情感中,以至於其早期的觀點都充滿著悲觀。財政窘迫及精神壓力使他無法專心備考,並兩度失利。1879年,涂爾幹在兩試不第後,終以優異的成績考入了巴黎高等師範學院。他所在的班級是巴黎高師在19世紀中最為突出的,同學中人才濟濟,日後成才者甚多,比如哲學家亨利·柏格森和社會民主主義奠基人之一的讓·饒勒斯(JeanJaurès)等。涂爾幹與讓·饒勒斯的友誼也一直保持到後者去世為止。大學裡,涂爾幹師從德·庫朗日(FusteldeCoulanges),並在這位有著社會科學意識的古典學者影響下,接觸了當時還僅具雛形的社會學,對其以後的學說影響深遠。在閱讀了孔德和斯賓塞的理論後,涂爾幹對以科學方法研究社會現象產生了濃厚興趣。但當時法國的教育體系中,並沒有設定專門的社會科學。年紀輕輕的他厭倦了研習人文學,只得改修哲學,並於1882年畢業。
中年
畢業後,涂爾幹嘗試在巴黎大學求職,但他的學術觀點顯然不能令保守的大學滿意。他只得在省立中學任教,其間赴德國一年,研讀教育學、倫理學和哲學,深受威廉·馮特創立的實驗心理學的影響。1887年,涂爾幹受聘波爾多大學(UniversityofBordeaux),教授教育學和當時還不被承認的社會學。藉此,他逐步將社會學引入了當時法國教育體系,在波爾多大學創建了法國第一個教育學和社會學系。然而,涂爾幹主張宗教和道德可以用純粹的社會關係解釋,這為他招來了不少批評。1890年代是涂爾幹學術創作的黃金時期。1893年,涂爾幹出版了由博士論文完善而成的《社會分工論》,標誌著他學術體系的建立。在書中,涂爾幹闡發了關於人類社會的性質及發展規律的理論。他對於社會現象的興趣來自於政治的刺激。當時,法國在普法戰爭的失敗激起了對世俗的共和政體的強烈反感,很多人認為應該以激進的民族主義重振法國霸權。作為一個同情社會主義的猶太人,屬於政治上少數派的涂爾幹對這種思潮很不滿,開始投身社會運動。他在1894年的德雷福斯事件中發揮的積極作用,更強化了他的社會活動家地位。1895年,涂爾幹出版了《社會學方法的規則》,在其中定義了作為獨立學科的“社會學”,討論了社會學研究的對象和基本方法。1898年建立了《社會學年鑑》(L'AnnéeSociologique)期刊,編輯、刊登他的學生、同事及其他社會學家的論文。圍繞這一刊物形成了一批年輕社會學家的團體──法國社會學年鑑派,並致力於把社會學的獨立研究及學術化。1897年,涂爾幹的另一部代表作《自殺論》出版。書中在研究自殺個案時,運用了統計學等量化分析的方法,涂爾幹因而成為將定量分析引入社會科學的先驅,而《自殺論》也成為社會學案例研究的典範之作。
晚年
1902年,涂爾幹實現了他的夢想,如願成為了巴黎大學教育部主席。因為法國大學的主要目的是培養教師,涂爾幹獲得了可觀的影響力。他的演說成為這些要在法國大學成為第二批教師培育成員的最高指導原則,被反對者稱為“國家涂爾幹主義”(StateDurkheimianism)。德雷福斯事件(AffaireDreyfus)之後,出於政治上的考慮,涂爾幹在1912年被任命為巴黎大學教育部終身主席。他隨後將這個職位改名為“教育部和社會學部主席”。同年,他出版了最後一本重要著作《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第一次世界大戰深深打擊了涂爾幹。他的左派言論一向是出於愛國主義立場,想要追求一個合理的世俗的法國式生活,對所謂的國際主義興趣不大。但是戰爭以及隨之而來的民族主義宣傳戰卻令本已右傾的國內局勢更加微妙。雖然涂爾幹積極地奔走呼號,支持法國,但他對流行的簡單片面的愛國主義激情態度謹慎。本已對他的猶太身份不滿的法國右派,藉機掀起了對他的輿論攻勢。更不幸的是,他精心培養的一代學生都被征入行伍,許多人悲慘地死在西線戰場之上。而對涂爾幹創痛最大的,莫過於他的獨子戰死疆場的噩耗。巨大的傷痛,加之過度的工作,終於令涂爾幹身心崩潰。1917年,他突發中風。經過了幾個月的修養,他自認康復,就重拾《道德》雜誌(LaMorale)的工作。但在11月15日,精力耗竭的他去世,安葬於巴黎蒙帕拿斯墓園,享年59歲。
主要著作
《社會分工論》(1893年)、《社會學方法的規則》(1895年)、《自殺論》(1897年)、《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年),也是社會學研究的基礎著作。作為現代社會學的開拓者,涂爾幹一生出版了大量關於教育、宗教、自殺和犯罪的論文和專著,為社會學的規範化和科學化奠定了堅實基礎,為社會學的獨立學科地位的確立做出了巨大貢獻。他確定了社會學的研究對象—社會事實—闡述了社會事實之間存在的結構、功能和因果的關係,制定了一系列社會學研究的實證規則,充實了此前空疏的社會學方法論,實現了孔德提出的建立實證主義社會學構想。他運用統計方法對自殺現象的研究,用人類學資料對澳大利亞土著居民的宗教研究,是社會學理論和經驗研究相結合的範例,從而結束了西方社會學理論研究和經驗研究長期脫節的狀況。涂爾幹的學術思想和研究方法,深刻影響了社會學的發展。
貢獻
迪爾凱姆為社會學確定了獨立的研究對象,即社會事實。社會事實具有不同於自然現象、生理現象的特徵和特殊的決定因素。社會事實以外在的形式“強制”和作用於人們,塑造了人們的意識。這種強制既指人們無法擺脫其薰陶和影響,又指對於某些社會規則拒不遵從將受到懲罰。社會高於個人,社會事實無法用生理學、個體心理學以及其他研究個體的方法來解釋,而必須用社會學的方法、觀點解釋。他說宗教、道德、法律、社團、協會、語言,以及服裝樣式均屬社會現象,都是社會學特定的研究對象。他還把社會事實分為運動的狀態和存在的狀態。前者指與思想意識相關的現象,亦稱團體意識;後者是社會上一切組織和有形設定。社會秩序是迪爾凱姆一生學術研究的主題。
迪爾凱姆的社會事實論及其一系列社會學理論概念,充實了由A.孔德開啟的實證主義社會學的構想,使社會學方法論具有實質性的內容。他運用統計方法對自殺現象的研究,用人類學資料對澳大利亞土著居民的宗教研究,是社會學理論和經驗研究相結合的範例,從而結束了西方社會學理論研究和經驗研究長期脫節的狀況,對社會學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著有《社會分工論》、《社會學方法的規則》、《自殺論》、《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等。
勞動分工論
研究社會秩序
社會秩序是迪爾凱姆一生學術研究的主題。19世紀後半葉,法國社會動盪不安。他一心要以社會學家的身份回答現實問題,幫助社會維繫整合,達到安定。他的3部主要著作《社會分工論》、《自殺論》、《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都緊密圍繞著秩序和整合的主題,分別回答社會團結和整合靠什麼達到,社會整合與個人是什麼關係,團體意識對社會和個人起什麼作用3個問題。
對社會秩序維繫觀點的認識
迪爾凱姆認為,傳統力量統治的社會靠“機械的團結”來維繫。特別是在文明程度較低的社會中,同一團體的成員們採取同樣的謀生手段,保持同樣的習俗,信奉同一圖騰,這種共同性使他們意識到大家同屬一個集體,而不會離心。這種團體基本上是從“相似性”中生成的社會,即所謂“同質”的社會。該團體的首要任務是使成員們尊重團體的信仰和各種傳統,即維護共同意識,維持一致性。在近代社會中,由於社會分工的發展,人們在意識、信仰上的差異也日益增大。但是社會沒有瓦解,人們也沒有分離,這是因為古代維繫團體的共同意識逐漸被分工制取代,社會分工使每個人在消費上依賴於其他人。分工使社會像有機體一樣,每個成員都為社會整體服務,同時又不能脫離整體。分工就像社會的紐帶,故謂之“有機團結”。迪爾凱姆認為,民族越進化,其成員間的差異越大。這種趨勢甚至反映在體質上。從大腦容量上看,同一種動物的腦量相互差別小,而人與人的腦量差別大;就人類而言,土人與土人相比,其腦量較之文明人更為接近。文明人在其他方面(如服裝、思想)的內部差異也很顯著。因此,近代社會是差異的社會,又是有機團結的社會。
否認社會分工是為了創造更多財富的觀點
迪爾凱姆否認社會分工的產生是為了創造更多財富的觀點。他強調,一個事物的功能,並不是產生出這一事物的原因,原因在功能之前。分工可以提高效率,增加財富,但這要在分工出現後與分工前的對比中才能顯示出來。他認為造成分工制的原因是人口密度過大。人口的增加最初迫使一些人遷徙到其他地方,當無路可退時,他們被迫改換行業,分工制也就隨之出現。他重視研究社會事實的功能,是功能理論的先驅之一。同時在方法論上,強調區分功能與原因,這對功能理論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批判傳統社會中的共同意識
迪爾凱姆在早期著作《社會分工論》中還批判了傳統社會中的共同意識,認為這種共同的信念接近於宗教,帶有強制性,並滲入到一切社會生活中。他預言,共同意識和宗教維繫社會的功能將逐漸被分工制取代。成熟期的迪爾凱姆在繼續研究人類社會的整合問題時,放棄了《社會分工論》中貶低共同意識的思想,轉向強調共同意識和宗教的社會作用。
自殺論
對利己型自殺的解釋
在《自殺論》一書中,迪爾凱姆試圖從社會與個人的關係上解釋自殺的原因。他把自殺劃分為4種類型,即利己型自殺、利他型自殺、失范型自殺和宿命型自殺。認為利己型自殺產生於極度的個人主義。社會的人必須以他為之服務的社會作為生活前提,他需要一種高於自我的生活目標和意義。如教徒的生活目標是宗教信仰。西方近代個人主義的發展使個人與家庭、宗教和社會相脫離,從而使一些人感到生活空虛並失去目標。迪爾凱姆指出,利己型自殺多發生在基督教教徒、自由職業者、未婚者、離婚者中間。利己型自殺與社會的整合程度成反比。猶太教、天主教、英國公教都有更強的整合力量,而基督新教在規定教徒生活目標上缺乏強制力;獨身者、離婚者比有家室的人較少地負有義務;從這些脫離了社會義務和束縛的人們中產生出更多的自殺者。
對利他型自殺的解釋
利他型自殺產生於過分地屈從於一種社會目標和意義,過密地結合在社會中,以致個人失去了自主。迪爾凱姆以歐洲軍隊為例說明利他型自殺。在軍隊里,士兵被訓練得不看重自己的價值,使他們感到被一種“社會價值”所扼殺,失去了自我,失去了生活的樂趣,因而軍人的自殺率高於普通百姓。
對失范型自殺的解釋
失范型自殺由社會混亂所導致,在混亂中社會成員的行為失去了規範,增添了痛苦。迪爾凱姆認為,欲望與滿足欲望的手段之間的不平衡是一切生物痛苦的根源。動物的生理機制為其欲望劃定了界限,而人的欲望卻是無止境的。他占有的越多,欲求的就越多,所獲得的未能滿足需求反而刺激了新的欲望。欲望有界限,人們才會感到滿足和快樂,而欲望的限定只能來自社會。社會形成了一套等級秩序。不管這個秩序是基於世襲還是個人成就,正常社會中的秩序總是被大多數成員接受的。當社會成員認為這種等級原則合理,自己應處在某一特定階層中,他就欣然地接受該階層給予他的限定,欲望與手段也就有了平衡的可能。當社會發生動亂、變遷時,人們失去了種種秩序和規範,欲望與手段不協調,行為混亂而無節制,遂造成種種痛苦,導致自殺率升高。迪爾凱姆把工商業者在經濟危機中的自殺現象視為此種類型的例證。
對宿命型自殺的解釋
宿命型自殺是由於社會控制過度造成的,個人失去了任何希望。迪爾凱姆認為這種類型的自殺在現代社會並不常見,他沒有對此作詳細的討論。迪爾凱姆總結其自殺研究,提出了3個命題:社會的人需要一個高於個人的社會目標;對這個目標所負的義務不至於使他失去自主;他的欲望應受到社會秩序給予的一定程度的限定。在自殺原因上,迪爾凱姆並不完全否定個人生理上的因素,但認為那是次要的,社會原因才是主要的。他認為,當一個社會不能提供上述3項條件時,一些心理上脆弱的個人就可能會自殺。
宗教及知識社會學的貢獻
迪爾凱姆宗教研究的對象是澳大利亞原始部落中的圖騰崇拜,他的研究目的卻是為了“理解現今的人”,為了說明宗教的社會功能,說明一種共同意識對於社會秩序建立的必要性。
對宗教起源的批判
迪爾凱姆批判了早期人類學家對宗教起源的兩種解釋:萬物有靈論和自然崇拜論。他說,這種解釋說明不了為什麼在對於自然、生理現象的誤解露出破綻後,宗教還能持續下去,直到今天。他認為,宗教不是要給人們一種對於物質世界的描述,而是服務於社會。圖騰是民族的標誌、旗幟,圖騰原則就是民族本身。人們崇拜圖騰實際上是崇拜他們所屬的那個團體,圖騰是團體的象徵,猶如國旗之於近代國家。“神聖性”歷來是解釋宗教的關鍵。迪爾凱姆認為宗教的神聖來自社會,它不過是被實體化、人格化了的團體力量,即道德力量。他認為,社會力量以一種心理方式作用於個人,迫使人們服從它,甚至違背人們的自然傾向。人們感到了身外存在的這種力量既是強制的,又是需要依賴的。他們對之敬畏,又不能充分理解其性質和來源,便萌發了某些觀念來象徵這些力量,這些觀念就是宗教。這些神聖象徵物(即宗教)的功能不僅在於幫助人們感到社會實體的存在,更在於維繫社會,促進其整合。迪爾凱姆認為,澳大利亞民族的團結不是來自共同的血統和習俗,而是來自共同的名稱、標誌、儀式,即共同的圖騰崇拜。取消了民族的象徵物──圖騰,民族就不能存在。他認為,宗教象徵以其突出的神聖色彩加強個人對社會的隸屬關係。社會對於個人,就像神對於其崇拜者一樣,沒有了這種至高的神聖性,便不可能有社會生活。迪爾凱姆分析了原始宗教中的多種儀式,認為它們起著維繫社會、使之一體化的功能。他指出,不僅原始社會需要宗教的這種功能,“社會生活在其每一方面,在其每一個歷史時期,都要靠一個大的象徵體系才成為可能”。這一點是他晚年思想中的最大轉變。
建立起自己的知識社會學思想
在解釋宗教起源時,迪爾凱姆同時建立起他的知識社會學的思想。“團體意識”和“團體表象”既是他解釋宗教起源的鑰匙,也是他的知識社會學的核心概念。他認為,一切感受來自個體經驗,一切理性並非與生俱來的、超驗的,而是屬於“團體表象”,來自“團體意識”,產生於團體生活之中。理性又分思維中的概念、範疇,倫理中的道德、宗教。這些均產生於團體生活,不是源於個人的心理機制。在完全孤獨的個人生存中,為了生理需要的滿足,憑感覺就足夠了,並不形成時間、空間等概念。在動物式的個體生活中,客觀的時空並未消失,但它們不可能把握作為一種思維範疇的時空概念。只有團體生活才需要形成概念、範疇和類別。迪爾凱姆並不否認“範疇”、“概念”所反映的客觀實在,只是強調沒有團體生活就不可能也不需要認識這些實在。因此他認為,一種道德思想不可以簡化為一種功利目的,理性不可以簡化為個人經驗。
學術貢獻
迪爾凱姆提出了社會事實作為社會學研究對象,闡述了社會事實之間存在的結構、功能和因果的關係,制定了一系列社會學研究的實證規則,充實了由A.孔德開啟的實證主義社會學的構想,使社會學方法論具有實質性的內容。他運用統計方法對自殺現象的研究,用人類學資料對澳大利亞土著居民的宗教研究,是社會學理論和經驗研究相結合的範例,從而結束了西方社會學理論研究和經驗研究長期脫節的狀況。迪爾凱姆豐富、精深的社會學思想,對社會學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簡短評價
涂爾幹的突出貢獻在於他對社會學研究的科學性的確立,尤其是其“社會事實”概念的提出,實際是使社會學超出個人因素的困擾,而在一個更為廣泛的意義上使社會學無論在理論還是方法上都更加明確。但他也同時忽視社會社會事實的主觀性和生成性,忽視微觀層次上的社會心理特徵,以及由經濟因素所導致的社會分工和階級衝突與鬥爭。
教育
涂爾幹對教育領域抱有濃厚的興趣,這和他早年從事師範教育有關。當時的社會學還未具有公認的獨立學科地位,
為此他曾修改波爾多大學的教學計畫,以便能儘可能多地傳授社會學知識。在更廣的層面上,涂爾幹終身致力於改
進教育體制,以便為法國公民提供一種共有的世俗價值觀,進而防止社會混亂的發生。為此,他建議組織專業社團,
為成年人提供價值觀教育。涂爾幹主張教育形態會隨社會的環境而變化,因為教育制度和社會制度有著密切關聯。
同時他也主張教育同時必須考慮到不同文化的差異性。最終理想的教育可以強化社會團結、保障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分工。
犯罪與刑罰
涂爾幹的犯罪理論主要建立在他的集體意識理論中,並在《社會分工論》中得到闡述。他認為,犯罪是嚴重侵犯一個社會的集體意識的行為,並由於社會結構的不完整性而必然存在。在此基礎上,涂爾幹認為犯罪本身不僅是“不可避免的”(Inevitable)和“正常的”(Normal),還認為它是“健全社會的組成部分”(AnIntegrativeElementinAnyHealthySociety)。所有的犯罪有一個共同的基礎,即這些行為總是以同樣的方式普遍破壞了國家道德意識,普遍產生了同樣的惡果。所有這種行為都是罪惡,都是應該受到明文制定的懲罰的壓制。並認為國家是集體意識的捍衛者,侵犯國家權力即是侵犯集體意識,由此把集體意識與懲罰聯繫起來。懲罰的實質也就是集體意識的表達。這些思路在他的論文《懲罰進化的兩種法則》(TwoLawsofPenalEvolution)有更廣泛的解釋。由此,很多學者認為涂爾幹關於犯罪的理論更注重刑罰。
法律
除了對犯罪學和刑罰學的研究以外,涂爾幹還對法律及其對社會的影響非常感興趣。在古典社會學家中,他是法律社會學的創始人之一。在他的早期作品中,他把法律的分類視為不同類型的“社會連帶”的直接反應,因而可以說法律可能揭示“社會連帶"的本質,故而社會學有必要對法律進行研究。但是後來,他強調法律本身作為社會學的一個研究領域就有重要的意義。在杜爾凱姆後期的觀點中,法律(不論民法或是刑法)是社會基本價值的表達和保證,為社會團結的不同方式表達。涂爾幹發現現代社會的法律越來越表達一種道德上的個人主義,同時他也認為或許這種個人主義的價值體系是對社會連帶的當代境況的唯一通用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講,個人主義是人權的基礎,包含了個體尊嚴和個體自治的兩種屬性。但是這種個人主義和自私自利以及自我本位主義是截然不同的,他認為後兩者沒有任何道德基礎。他的諸多追隨者,比如馬塞爾·毛斯(MarcelMauss)、保羅·福孔內(PaulFauconnet)等在法律社會學領域也有所專長或作出了傑出貢獻。
著作列表
《社會分工論》(Deladivisiondutravailsocial),1893年;
《社會學研究方法論》(LesRèglesdelaméthodesociologique),1895年;
《自殺論》(LeSuicide),1897年;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LesFormesélémentairesdelaviereligieuse),1912年。
《教育學與社會學》(Éducationetsociologie),1922年;
《社會學與哲學》(Sociologieetphilosophie),1924年;
《道德教育》(MoralEducation),1925年;
《法國教育學的演變》(L'ÉvolutionpédagogiqueenFrance),1938年;
《社會學的原則》,1950年;
《實用主義和社會學》,1955年;
《社會學雜誌》,196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