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

御史

御史(外文名:Censor),史,是中國古代一種官名。先秦時期,天子、諸侯、大夫、邑宰皆置,是負責記錄的史官、秘書官。國君置御史,自秦朝開始,御史專門為監察性質的官職,一直延續到清朝。別國使臣獻國書,常由御史接受。兩君相會,常由御史在旁記錄,如秦、趙兩君澠池之會即如此,見《史記·藺相相如列傳》,國君宴會群臣,常是“執法在傍,御史在後”,見《史記·滑稽列傳》。

基本信息

侍從史官

御史常服御史常服

別國使臣國書,常由御史接受。兩君相會,常由御史在旁記錄,如秦、趙兩君澠池之會即如御史常服此,見《史記·藺相如列傳》,國君宴會群臣,常是“執法在傍,御史在後”,見《史記·滑稽列傳》。封君設有性質相同的侍史。如“孟嘗君侍客坐語,而屏風后常有侍史,主記君所與客語,問親戚居處”(《史記·孟嘗君列傳》)。戰國時魏、韓等國的縣令亦設御史。見《韓非子·內儲說上》“卜皮為縣令”條《戰國策·韓策三》“安邑之御史死章”。

職位介紹

約自秦始。《漢書·百官公卿表》:“監御史,秦官,掌監郡,漢省。”漢御史因職務不同有侍御史、治書侍御史。曹魏增殿中侍御史。晉又有督運御史、符節御史檢校御史。北朝魏、齊沿設檢校御史,隋改為監察御史。隋又改殿中侍御史為殿內侍御史。煬帝省殿內侍御史員數,增監察御史員數,又一度增設從九品的御史。唐有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宋同。元有治書而無殿中。明、清以監察御史分道糾察,員額甚多。此外尚有分任各種任務之御史,如巡按御史(清順治後不設)、巡漕御史等。

本為史官,如《廉頗藺相如列傳》“秦御史前書曰”,“相如顧召趙御史書曰”。以後置御史大夫,職位僅次子丞相,主管彈劾、糾察官員過失諸事。韓愈曾任監察御史,明代海瑞曾任南京右僉都御史。再如《記王忠肅公翱事》“公為都御史,與太監某守遼寧”,王翱當時任都察院長官。明黃道周《節寰袁公(袁可立)傳》:“及在御史台,值他御史觸上怒,將廷杖,諸御史詣政府乞伸救,輔臣以上意為辭。”

御史是中國古代一種官名。先秦時期,天子諸侯大夫、邑宰皆置,是負責記錄的史官、秘書官。國君置御史,見《史記·滑稽列傳》:“執法在傍,御史在後”,大夫置御史,見《史記·孟嘗君列傳》:“孟嘗君侍客坐語,而屏風后常有侍史,主記君所與客語,問親戚居處”。邑宰置御史,見《戰國策·韓策三》:“安邑之御史死章”。

歷史演變

御史朝服御史朝服

自秦朝開始,御史專門為監察性質的官職,一直延續到清朝。《漢書·百官公卿表》:“監御史,秦官,掌監郡,漢省。”。漢朝御史統歸御史台領導,按職掌分為侍御史和治書侍御史,東漢末改刺史為州牧之前,漢朝的刺史也是監察官,也是御史的一種。

三國時,曹魏於殿中省置殿中侍御史,掌記錄朝廷動靜,糾彈百官朝儀。

西晉,御史名目很多,開後代專門職務御史的先河,有督運御史、符節御史、檢校御史等。

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與殿中、治書兩侍御史並立。

明清,專設監察御史,隸都察院,另有派遣監察御史巡察地方者,明稱巡按、清稱巡按御史,清又有御史巡行京城之制,稱巡城御史,又有監察御史督察漕運,稱巡漕御史等等。 明代的監察御史甚至可以定讞一些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如萬曆年間,御史袁可立就曾判決過一個殺死平民的宦官,面對壓力,袁可立抗疏道:“吾知有三尺,何知弄臣?”(黃道周《節寰袁公傳》),稱“袁青天”。

御史品級

御史大夫,從一品,負責監察朝廷、諸侯官吏的失職和不法行為,同時也負責保管朝廷的檔案檔案。御史大夫在御史台辦公,由御史中丞(從二品)協助工作,下轄司法御史,掌管司法案件;
監察御史,監督中央及地方官吏;
殿中御史,掌管宮廷禮儀。主管監察各郡縣官員的州刺史(從四品)也由御史大夫負責。
另外,御史大夫還不定期地派出臨時御史,監察軍糧供應、河道修繕、農業生產、市場秩序等重要事務。由於御史大夫掌握監察大權,一般官員都對其十分畏懼。當丞相空缺時,經常由御史大夫接任。
明清時,設立督察院,事實上就是都察院。都察院,官署名。明清兩代最高的監察、彈劾及諫議機關。明洪武改御史台為都察院,長官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下設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僉都御史(正四品)。又依十三道,分設監察御史,巡按州縣,專事官吏的考察、舉劾。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專為總督、巡撫的國銜(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銜),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給事中併入,因合稱為科道。乾隆十三年(1748),廢左僉都御史。副都御史相當於御史中丞,是都御史的副職。都御史的職權總的是“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具體可分:“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記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以上三項為糾彈權。“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此為監試權;“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此為司法權;“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此為臨時派遣;“都御史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有總兵地方加贊理或參贊,所轄多、事重者加總督。他如整飭、撫治、巡治、總理等項,皆因事特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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