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配

刺配

刺配,指古代在犯人臉部刺字並發配邊遠地方。語出《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餘條,其間情理輕者,亦可復古徒流移鄉之法,俟其再犯,然後決刺充軍。

基本信息

引證解釋

古代刑罰名。在犯人面部刺字,發配邊遠地區。
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餘條,其間情理輕者,亦可復古徒流移鄉之法,俟其再犯,然後決刺充軍。”《元典章·刑部七·諸奸》:“山南江北道廉訪分司官先將鄭青面刺‘犯奸二度’四字,將本人轉發金場運司收管,配役本省,不見犯奸刺配通例。”《水滸傳》第七回:“﹝林沖﹞怎敢惡了高太尉?輕則刺配了他,重則害了他性命。”吳晗《燈下集·刺配》:“受到刺配刑罰的人,到配所後還得服勞役。”

起源

刺配刺配
五代時,後晉的建立者晉高祖濫用嚴刑酷法,煞費心機地把廢止了幾百年的墨黥之刑重新搬了出來,“刺配”之刑就此產生了。在宋代,刺配之風盛行,手段也更殘酷。《宋代刑法考》云:“宋人承五代為刺配之法,既仗其背,又配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者。”
古典名著《水滸傳》中有這樣一段故事,80萬禁軍教頭林沖,遭朝中權貴陷害,被“刺配”滄州,途中屢遭歹人暗算,幾乎喪命,最後在梁山好漢的幫助下,奮起反抗,終於被逼上了梁山,與梁山好漢共舉“替天行道”大旗,成為農民起義軍中的一員猛將。
林沖所犯之“罪”是否成立,另當別論,林沖所受的“刺配”。
刺配是我國唐末五代以來出現的一種特殊的刑罰方法。其法可溯源到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齊律》,凡“論犯可死,原情可降”的鞭、笞各一百,並處以髡髮之刑,發配邊境,以為兵卒。隋唐法律確立封建五刑制度,廢除了鞭、流並用的刑罰,改為流配、服役結合,凡處以流刑的,均於流放地服役一年。後唐時,對凡處以流刑的,一律附加杖刑。後晉時,又創刺面之刑,將刺面與流配結合起來,合稱刺配,但是那時刺配僅為刺面與流刑兩者合用。
北宋時,統治者又實行折杖法,以杖刑代替原來的笞、杖、徒、流四種刑罰的執行。但同時又沿用和發展了後晉以來的刺配之刑,作為對死刑的寬宥。刺配之刑成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種處罰於一身的重刑,僅次於死刑。
宋代的刺配按罪輕重的不同而不同,分為刺配本州、鄰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門島等不同等級,刺面也分為“大刺”和“小刺”。凡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據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狀也不一樣。如,宋朝曾規定:凡犯盜罪,刺環於耳後;處徒刑、流刑的刺方形;處杖刑的刺圓形,三犯杖刑移於面,“徑不過五分”。後來又規定,“凡強盜抵死特貨命之人”,在額頭上要刺強盜二字,餘下的字分刺兩頰。所刺內容除“選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於臉上的。到了配所後,所服勞役的種類很多,而大量的是充當軍役。服役也沒有一定的期限,因為宋代大赦多,幾乎每兩三年就有一次。每次大赦,由主管刺配犯人的官吏將配役者的情況上報,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的,或服役期間表現較好的,可以釋放回家;而罪行嚴重的,則要終身服役。
刺配在制定之初,原為對死刑的寬宥,但在後來的實際執行中,範圍日益擴大。宋真宗時,刺配之罪共46條,到孝宗時,已增加到了570多條。實際上對許多死刑以外的犯罪也大量適用刺配,以至出現了州郡牢城營中刺配犯人額滿甚至超額的現象。地方的司法官吏也濫施刺配之刑。北宋末年,金兵南下,草莽群雄奮起抗金,他們中不少人是罪犯。南宋建立後,他們接受了朝廷的封號,先後入朝。但在朝覲皇帝時遇到難處,他們大多臉上刺有金印,按法律規定,罪犯不得入朝。為此,宋高宗於1144年發布詔命:“今後臣僚有面刺大字或灸燒之人,許入見。”
濫用刺配之刑,實際上是加重了對罪犯的處罰,因而遭到不少有識之士的反對。有人主張應減少刺配刑的使用;有人主張完全廢除,但均未被朝廷採用。
元朝建立後,不僅全面繼承了刺配之刑,而且將原來的刺雙頰發展成刺面、刺左右臂、刺項等多種方式,並將刺配廣泛適用於盜賊等多種罪犯。明清時除了刺面之法,更多地用刺左右臂了,此法漸漸成為不大引人注意的處罰,直至清末廢除。

中國民風民俗大辭典(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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