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或稱《中葡北京條約》),是指清政府與葡萄牙於1887年在北京簽署的不平等條約,已於1928年由國民政府宣布期滿。《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當中列明:“由中國堅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此為澳門被葡萄牙占據的歷史轉折點。
沿革
自澳門總督亞馬留在1846年4月上任後,葡萄牙已對澳門地區推行一系列殖民統治政策,並拒絕向清政府繳納地租銀。當時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門居住、進行貿易、通過澳門議事會和澳門總督對澳門進行管理。而在1864年(清同治3年),葡萄牙沒有成功取得《中葡和好貿易條約》的互換檔案,結果該條約不能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檔案,讓葡萄牙正式占據澳門。雖然占據澳門的計畫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機會正式占據中國的土地。直至1886年(光緒12年),葡萄牙與英國代表就鴉片緝私徵稅的合作與清政府談判。
1887年(清光緒13年)3月26日,在清政府擔任海關總稅務司的北愛爾蘭人羅伯特·赫德指示金登乾(James Duncan Campbell)前往里斯本,與曾任澳門總督的葡萄牙代表羅沙(Tomás de Sousa Rosa)和葡萄牙外長巴羅果美(Henrique de Barros Gomes)舉行會議,並草簽了《中葡里斯本草約》。因《中葡里斯本草約》雙方己“定準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於是在同年12月1日,清政府派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奕匡和工部左侍郎孫毓汶為代表,與葡萄牙代表羅沙(Tomás de Sousa Rosa)在北京正式簽署《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條約當中列明:“由中國堅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不過,昔日該條約並沒有劃定界址。到次年4月28日兩國互換文書後,條約正式生效。但由於《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受到中國官員與人民的反對,就劃定界址的交涉一直沒有議定,而其後清政府與葡萄牙國內所發生的政治變化,更中斷了雙方的就澳門界址問題的交涉。既然澳門界址是沒有清楚劃定,故此葡萄牙占領澳門地區是從開始已缺乏完整的條約所支持。
及至1928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第40年期滿,須按條約內規定“10年修改一次”(第46條)。國民政府於7月10日通知葡萄牙駐華公使,聲明《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已於1928年4月28日期滿。其後在同年12月27日,國民政府與葡萄牙籤訂《中葡友好通商條約》,澳門的地位與界址問題沒有被提及。但當時雙方以秘密召會所達成的默契,《中葡友好通商條約》並不廢除《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只對其中條款作出修訂,結果保留了有關澳門地位的條款。
條約內容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共54款,主要內容有:
中國堅準葡萄牙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身處無異;中國保留了葡萄牙如將澳門讓與他國,必須經過中國同意的權利。
葡萄牙得派公使駐北京,並在通商口岸設領事
葡萄牙取得領事裁判權
葡萄牙人可享中國已給或將給其他國家的通商特權,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買土地、建造房屋、設立教堂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