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實
魯家善於1 9 9 0 年5 月至1 9 9 2 年1 1 月,在擔任中國交通銀行上海分行副行長和交通銀行副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吳江植物油廠在交通銀行上海分行開立銀行賬戶、進行保險索賠、申請貸款以及中國建設銀行吳江支行向交通銀行拆藉資金等業務活動中給予幫助,為此分別接受吳江植物油廠經理譚某先後兩次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5 .4 萬元;魯家善還於1 9 9 4 年1 2 月在擔任交通銀行副行長期間,利用職權,接受上海中皇置業投資公司總經理李某的請求,在這家公司向交通銀行浦東分行申請貸款過程中給予幫助,嗣後接受李某為感謝而進行的無償住宅裝潢及“三菱”空調機一台,兩項合計價值人民幣3 .6 8 萬元。司法機關處理情況
1998年6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魯家善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9 .0 8 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魯家善能投案自首,並退回了受賄所得,故依法從輕判處魯家善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 萬元。一審宣判後,魯家善沒有提出抗訴。
中央紀委處理情況
開除黨籍。中國落馬官員
副國級 | 成克傑、陳希同、陳良宇、薄熙來 |
省部級正職 | 倪獻策 、李嘉廷、韓桂芝、劉方仁、陳同海、黃松有、朱志剛、米鳳君、陳紹基、康日新、蔣潔敏、李東生、李崇禧、祝作利、冀文林 |
省部級副職 | 許宗衡、歐紹軒、李堂堂、黃瑤、王華元、鄭少東、皮黔生、米鳳君、王益、陳少勇、鄭筱萸、王昭耀、王懷忠、叢福奎、李紀周、胡長清、李春城、衣俊卿、劉鐵男、倪發科、王素毅、郭永祥、李達球、季建業、廖少華、陳柏槐、郭有明、陳安眾、付曉光、童名謙、楊剛、許傑、周鎮宏、李華林、吳永文、王永春、郭永飛 |
廳局級正職 | 董永安、許邁永、尼加提·卡德爾、陳光禮、郭京毅、文強、李樹彪、李培英、周良洛、陳羅榮、石發亮、盧萬里、王炬、李真、林國悌、馬向東、戚火貴、藍甫、張昆桐 |
廳局級副職 | 馮湘勇、梁道行、鄧曉軍、程曉強、邊飛、肖時慶、葉樹養、肖曉鵬、楊賢才、陳興鑾、彭長健、曾錦春、姜人傑、李友燦、喬本平、李玉書、蔣艷萍、鄭道訪、李乘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