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家善

中國交通銀行原副行長魯家善,1998年6月,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萬元。

犯罪事實

魯家善於1 9 9 0 年5 月至1 9 9 2 年1 1 月,在擔任中國交通銀行上海分行副行長和交通銀行副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吳江植物油廠在交通銀行上海分行開立銀行賬戶、進行保險索賠、申請貸款以及中國建設銀行吳江支行向交通銀行拆藉資金等業務活動中給予幫助,為此分別接受吳江植物油廠經理譚某先後兩次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5 .4 萬元;魯家善還於1 9 9 4 年1 2 月在擔任交通銀行副行長期間,利用職權,接受上海中皇置業投資公司總經理李某的請求,在這家公司向交通銀行浦東分行申請貸款過程中給予幫助,嗣後接受李某為感謝而進行的無償住宅裝潢及“三菱”空調機一台,兩項合計價值人民幣3 .6 8 萬元。

司法機關處理情況

1998年6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魯家善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9 .0 8 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魯家善能投案自首,並退回了受賄所得,故依法從輕判處魯家善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 萬元。
一審宣判後,魯家善沒有提出抗訴。

中央紀委處理情況

開除黨籍

中國落馬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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