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醫療事故構成要件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醫療事故等級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慧型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三)二級甲等醫療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2.小腸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3.雙側有功能腎臟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療;
4.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5.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
(四)二級乙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慧型障礙;
2.單眼球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P100波潛時延長>160ms(毫秒),矯正視力<0.02,視野半徑<50;
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4.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
5.一側全肺缺失並需胸改術;
6.肺功能持續重度損害;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食管閉鎖,依賴造瘺;
10.肝缺損3/4,並有肝功能重度損害;
1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腸缺損大於3/4,普通膳食不能維持營養;
14.腎功能部分損害不全失代償;
15.兩側睪丸、副睪缺損;
16.陰莖缺損或性功能嚴重障礙;
17.雙側卵巢缺失;
18.未育婦女子宮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損;
19.四肢癱,肌力Ⅲ級(三級)或截癱、偏癱,肌力Ⅲ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0.雙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
21.肩、肘、髖、膝關節中有四個以上(含四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2.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Ⅰ型)。
(五)二級丙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毀容;
2.單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o;
3.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失,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
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失;
5.雙側甲狀腺或孤立甲狀腺全缺失;
6.雙側甲狀旁腺全缺失;
7.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
8.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伴有不能控制的嚴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損2/3,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11.一側有功能腎缺失或腎功能完全喪失,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
12.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13.全膀胱缺失;
14.兩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5.雙上肢肌力IV級(四級),雙下肢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1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17.一側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0.雙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無法矯正;
21.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
22.一下肢膝上缺失,無法裝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II型)。
(六)二級丁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慧型障礙;
2.難治性癲癇;
3.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雙側重度周圍性面癱;
5.面部中度毀容,或全身瘢痕面積大於70%;
6.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o;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91dbHL(分貝);
8.舌缺損大於全舌2/3;
9.一側上頜骨缺損1/2,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10.下頜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11.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12.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13.吞咽功能嚴重損傷,依賴鼻飼管進食;
14.肝缺損2/3,功能中度損害;
15.肝缺損1/2伴有膽道損傷致嚴重肝功能損害;
16.胰缺損,胰島素依賴;
17.小腸缺損2/3,包括回盲部缺損;
18.全結腸、直腸、肛門缺失,迴腸造瘺;
19.腎上腺功能明顯減退;
20.大、小便失禁,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1.女性雙側乳腺缺失;
22.單肢肌力Ⅱ級(二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3.雙前臂缺失;
24.雙下肢癱;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6.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27.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側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30.雙足全肌癱,肌力Ⅱ級(二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七)三級甲等醫療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語並伴有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同時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不能修補的腦脊液瘺;
3.尿崩,有嚴重離子紊亂,需要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4.面部輕度毀容;
5.面頰部洞穿性缺損大於20cm2;
6.單側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o;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81dbHL(分貝);
8.鼻缺損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損大於1/2;
10.一側上頜骨缺損1/4或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續損傷;
12.胃缺損3/4;
13.肝缺損1/2伴較重功能障礙;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較重功能障礙;
15.脾缺失;
16.胰缺損2/3造成內、外分泌腺功能障礙;
17.小腸缺損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狹窄,需定期行尿道擴張術;
19.直腸、肛門、結腸部分缺損,結腸造瘺;
20.肛門損傷致排便障礙;
21.一側腎缺失或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
22.不能修復的尿道瘺;
23.膀胱大部分缺損;
24.雙側輸卵管缺失;
25.陰道閉鎖,喪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復的III度(三度)會陰裂傷;
27.四肢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8.單肢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9.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30.一手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喪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3.雙下肢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34.下肢雙膝以上缺失伴一側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喪失,能裝配假肢;
35.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6.雙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7.雙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八)三級乙等醫療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1.輕度智慧型減退;
2.中度癲癇;
3.不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頭皮、眉毛完全缺損;
5.一側完全性面癱,對側不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常色素沉著或全身瘢痕面積達60%—69%;
7.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20cm2;
8.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o;
9.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於71dbHL(分貝);
10.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11.甲狀腺功能嚴重損害,依賴藥物治療;
12.不能控制的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損2/3伴輕度功能障礙;
14.肝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膽道損傷伴輕度肝功能障礙;
16.胰缺損1/2;
17.小腸缺損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損大於腹壁1/4;
1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20.雙側睪丸萎縮,血清睪丸酮水平低於正常範圍;
21.非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雙下肢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24.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不全;
25.一側踝以下缺失或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7.單足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九)三級丙等醫療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全身瘢痕面積50—59%;
3.雙側中度周圍性面癱,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4.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40ms(毫秒),矯正視力0.1—0.3,視野半徑<20o;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於56dbHL(分貝);
6.喉保護功能喪失,飲食時嗆咳並易發生誤吸,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7.頸頦粘連,影響部分活動;
8.肺葉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9.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
10.胃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1.肝缺損1/4伴輕度功能障礙;
12.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伴輕度功能障礙;
13.膽道損傷,需行膽腸吻合術;
14.胰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小腸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6.結腸大部分缺損;
17.永久性膀胱造瘺;
18.未育婦女單側乳腺缺失;
1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缺失;
20.育齡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缺失;
21.育齡已育婦女子宮缺失或部分缺損;
22.陰道狹窄不能通過二橫指;
23.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髖關節之一喪失功能50%以上;
25.截癱或偏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部分喪失,能行關節置換;
27.一側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喪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30.一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1.單手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33.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34.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部分喪失,可以行關節置換;
35.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裝配假肢;
3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7.單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十)三級丁等醫療事故
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邊緣智慧型;
2.發聲及言語困難;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30ms(毫秒),矯正視力0.3—0.5,視野半徑<30o;
4.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於41dbHL(分貝)或單耳大於91dbHL(分貝);
5.耳郭缺損2/3以上;
6.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術;
7.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8.肺段缺損,輕度持續肺功能障礙;
9.腹壁缺損小於1/4;
10.一側腎上腺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1.一側睪丸、附睪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3.一側卵巢缺失,一側輸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術重建功能及裝配假肢;
15.雙大腿肌力近V級(五級),雙小腿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6.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7.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8.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十一)三級戊等醫療事故
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o;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31dbHL(分貝)或一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71dbHL(分貝);
6.耳郭缺損大於1/3而小於2/3;
7.甲狀腺功能低下;
8.支氣管損傷需行手術治療;
9.器械或異物誤入消化道,需開腹取出;
10.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11.雙小腿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2.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側彎30度以上;
13.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後凸成角(胸段大於60度,胸腰段大於30度,腰段大於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軀幹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
15.損傷重要臟器,修補後功能有輕微障礙。
(十二)四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醫療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側輕度不完全性面癱,無功能障礙;
2、面部輕度色素沉著或脫失;
3、一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恆牙;
5、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後內窺鏡下取出;
6、口周及顏面軟組織輕度損傷;
7、非解剖變異等因素,拔除上頜後牙時牙根或異物進入上頜竇需手術取出;
8、組織、器官輕度損傷,行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9、一拇指末節1/2缺損;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1、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12、軟組織內異物滯留;
13、體腔遺留異物已包裹,無需手術取出,無功能障礙;
14、局部注射造成組織壞死。成人大於體表面積2%,兒童大於體表面積5%;
15、剖腹產引起胎兒損傷;
16、產後胎盤殘留引起大出血,無其他併發症。
醫療事故鑑定
首先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啟動,《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報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交由負責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學會組織鑑定。鑑定材料包括哪些
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例資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做出的檢驗報告;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此外,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六種情況屬於例外
6種情況不屬於醫療事故。例如,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危重患者生命而採取的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了不良後果的;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範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賠償範圍及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一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賠償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
第一,醫療事故鑑定等級,不同的等級,賠償的數額不一樣。
第二,確定醫療過失與造成的後果,從醫療機構也好或者做醫生來講,他所負責任的程度。
第三,要考慮到你的原發疾病,跟你這個身體損害之間還有什麼關係。
由這三個因素出發,這次規定得比較細,一共是11個方面。一旦確定為醫療事故,將來的賠償應包括,醫療費,包括病人的陪護費,包括病人在醫院的就餐費,包括造成病人殘疾以後,殘疾的賠償,以及造成殘疾以後,他的殘疾用具,病人的誤工費,還有陪護人的交通費,病人從外地來的交通費,還包括了將來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殘疾喪失勞動能力,他的16歲以下的孩子的撫養費,喪葬費,精神撫慰費,所以這個項目規定是比較詳盡的。
精神損失,現在是在民法里有這個內容。但考慮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醫療過失行為,對病人的身心造成損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損害,應該對他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其標準,一般根據當地的平均的年生活水平,根據不同情況賠償若干年。
處理程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鑑定程式
構成醫療事故必須具備4個條件:提供醫療服務的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要有違法、過失行為;必須有嚴重、明顯的不良後果;違法行為與不良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由各區縣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有時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醫療事故糾紛鑑定的啟動程式,有三種方式,包括: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和法院指定鑑定。
一、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
如果醫患雙方在治療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的,並且協商一致,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何種等級的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的。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解決醫療糾紛的,可以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鑑定。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鑑定的組織,是由醫療糾紛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醫學會,專門設有醫學會,該委員會是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
如果是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委託鑑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醫療訴訟前的協商過程中;也可以是醫療訴訟的庭審過程中。不過,該程式也有其特殊性,雙方共同委託的,要求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共同委託醫療事故鑑定。在這種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接受單方委託的!也就是說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單獨要求做醫療事故鑑定的,當地的醫學會是不會受理的。
二、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
如果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式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下屬的醫療機構的報告組織的鑑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要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醫療事故鑑定,並且得到許可的情況下方可以啟動。
該程式的啟動往往需要醫療機構的報告,衛生部門認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請求,衛生部門同意、許可,才可以啟動。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向衛生主管部門提出報告;衛生主管部門認為沒有必要鑑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屬提出鑑定申請,但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沒有必要鑑定,或者拒絕鑑定的,則該程式是無法啟動的!患者及其家屬是可以單方面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啟動鑑定申請的要求的。
如果是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則往往是在醫療訴訟程式前,未進入醫療訴訟程式的情況下。如果糾紛已經進入訴訟程式,往往醫學會是拒絕受理的。等待法院的委或者當事人的協商結果,通過在訴訟中的請求和委託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三、法院要求鑑定的
根據中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都沒有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而主審法官認為有必要做事故糾紛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要求,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程式。
該鑑定程式在設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與其說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一個訴訟權利,不如說是法律給了法官的一項權利。使法官在醫療糾紛訴訟程式中,可以更好的駕馭庭審程式,給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據。
法院要求醫療事故鑑定的,不需要醫療事故糾紛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也不存在當地醫學會是否受理的問題,只要庭審法官認為必要的,就可以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程式。
患者或家屬在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時蒐集和保護證據,如病歷資料、實物、掛號證、醫療費單據、交通費票據等。此外,還要認真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及衛生管理法律、法規,按照醫學會的要求及時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相關材料,並委派詳細了解整個醫療糾紛案件、邏輯思維清晰、會說國語的人員參加鑑定會。
醫學會在接到鑑定申請後,會向醫患雙方發放提交材料的告知書,醫患雙方交齊鑑定材料後,由醫學會確定專家鑑定組的專家組成及專家人數,組織醫患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專家,向鑑定專家送達鑑定材料,組織召開鑑定會。在專家合議形成鑑定結論後,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書,由醫學會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送達移交方或委託方。一個鑑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專家組成事故技術鑑定組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由專家鑑定組的專家依據醫療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鑑定的,所做出的鑑定結論具有法律證明效力,可以作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爭議、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審判醫療事故爭議案件的證據之一。
患者如果對首次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申請再次鑑定。
根據市物價局規定,首次鑑定費用3000元,再次鑑定費用3500元。鑑定費由鑑定申請方預先繳納。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種類很多,除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外,還有醫療損害賠償案件、醫療侵權賠償案件、醫療服務契約糾紛等,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只作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結論,不能完全滿足申請方其他案件的訴訟要求。
司法鑑定
共同點
二者鑑定的核心是一致的,都是圍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該過錯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責任程度進行的鑑定。區別
1.從鑑定的啟動次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要先於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只有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才可以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2.從鑑定的委託形式上看,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只能委託當地設區的市級醫學會,再次鑑定只能委託所屬省的省級醫學會;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及層級性。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不受地域範圍的限制,各鑑定機構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
3.從鑑定程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醫學會應當根據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專業,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專家鑑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實行合議制。而司法鑑定是由鑑定機構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鑑定人共同進行鑑定;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的過程中,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諮詢,但最終的鑑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鑑定人出具。
4.從證據的形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只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用印章,專家鑑定組成員並不在鑑定書上籤字,因此,專家鑑定組成員也不可能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這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作為證據使用的明顯缺陷。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司法鑑定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司法鑑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鑑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預防
在日常工作中,醫療機構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切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事故的發生,做到以事前防範為主,防患於未然。要做到有效防範醫療事故除了設立醫療質量監控部門或人員、加強醫療質量監督管理、提高醫務人員技術水平、改善服務態度外,還應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醫療事故預案。醫療事故預案是在醫療事故出現之前制定的一系列應急反應程式,明確應急機制中各成員部門及其人員的組成、具體職責、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間的協調關係。預案在其針對的情況出現時啟動。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一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交通費患者和需要陪護的親屬的轉院過程中發生的大眾交通工具所花費的交通費,特殊病人不能乘坐大眾交通工具,租用專業交通工具的交通費由造成醫療事故的醫院承擔;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處理事故的患者兩個親屬合理的交通費由醫院承擔。
九、精神損害賠償醫療事故中沒有精神損害賠償,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出台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侵權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醫療事故中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注意事項
醫療事故賠償協定是醫療機構與患者就醫療事故所達成的賠償協定的一種文書。一、醫療事故賠償協定應包括以下內容:
1、醫療事故賠償協定書的雙方當事人,即醫療機構和患方;2、患者的基本情況;3、雙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4、醫療事故原因;5、賠償數額;6、賠償款給付時間;7、違約責任等
二、明確醫療事故等級
醫療事故等級是醫療機構和患方認定賠償數額的關鍵因素。所以在簽訂醫療事故賠償協定書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就該醫療事故有了明確的等級鑑定,且該鑑定必須是雙方都予認可的。
三、詳盡醫療事故原因
患者在簽訂醫療事故賠償協定書時應當詳細寫明醫療事故原因,即醫療機構在該事故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存在因果關係的。
四、賠償數額和給付時間
作為醫療事故賠償協定書的核心,賠償數額應當精確全面,有理有據。賠償款項給付時間應當具體確定,不宜用“大約、左右、大概”等約數字眼。
五、違約責任
在協定書中應當增加醫療機構逾期不予給付賠償款項,由此延誤患方治療,病情惡化的後續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承擔。或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付款事宜。
綜上,醫療事故賠償協定書的達成必須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