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1號,經2007年3月21日國務院第17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為了規範人體器官移植,保證醫療質量,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人體器官移植,適用本條例;從事人體細胞和角膜、骨髓等人體組織移植,不適用本條例。全文共五章三十二條。

發布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91號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已經2007年3月21日國務院第17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00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最新修訂

據悉,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日前在全國政協小組討論會上表示,在衛生部和紅十字會的組織下,中國即將建立器官移植應對系統,並增加器官移植的分配公信力和執法力度;預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將於年內完成修改。

黃潔夫表示,會完成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修改。條例的亮點就是形成“符合國情的器官捐獻體系”。

黃潔夫透露,在衛生部和紅十字會組織下,中國即將建立器官移植應對系統,包括受者管理系統、等待器官列表管理系統、捐獻者管理系統和器官分配/匹配系統。該系統的公正性將由衛生部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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