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醫務人員︰是指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和承認,取得相應醫師執業證書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英文譯為a medical personnel; a public health worker。該界定應注意兩個方面
(1)醫務人員應當是衛生技術人員,非衛生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衛生技術工作。衛生技術人員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職稱人員。
(2)衛生技術人員只有按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證書才能成為醫務人員,未取醫師執業證書的不得從事診療、護理醫療活動。
依業務性質,可分為四類
(1)醫療衛生人員(包括中醫、西醫、疾病控制、地方病及特種病防治、工業衛生、婦幼保健等技術人員);
(2)藥劑人員(包括中藥、西藥技術人員);
(3)護理人員(包括護師、護士、護理員);
(4)其他技術人員(包括檢驗、理療、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營養等技術人員)。
依醫療衛生機構,可分為
醫療機構、預防機構(或疾病控制機構)的醫務人員(母嬰保健法實施細則規定保健機構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故已不存在保健機構的醫務人員)。
只有醫療機構或依法處於醫療機構地位的其他機構的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過失致人身體損害的,才可構成醫療事故。
預防機構(疾病控制機構)的醫務人員從事本機構業務範圍的活動,不是醫療活動,不能成為醫療糾紛的主體。
相關人員
未取得執業資格但依法在醫療、保健、預防機構進行實習或試用的人員,可依法從事相應衛生技術工作,視為合法。實習或試用單位應對其職務活動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