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釋
1. [Injure;Harm]∶使受傷害。
損害他人的權威。
2. [Damage]∶使受損失。
他看見麥苗沒有受到霜凍的損害,高興極了。——馬烽《停止辦公》
引證解釋
指傷害;使蒙受損失。
三國 魏 劉劭 《人物誌·七繆》:“夫人情莫不趣名利,避損害。”《左傳·昭公元年》“苟或知之,雖憂何害” 晉 杜預 註:“言先知為備,雖有憂難,無所損害。” 唐 呂岩 《敲爻歌》:“水火蛟龍無損害,拍手天宮笑一場。”《水滸傳》第一一二回:“汝等助一匹夫謀反,損害生靈,人神共怒。” 巴金 《家》十一:“我覺得我很喜歡她。我想這於大哥是沒有什麼損害的。”
詳細解釋
在侵害人身權中,損害作為一種事實狀態,是指人身權品質的貶低,或者說是指一定行為或事件使某人的人身遭受到不利、不良後果或不良狀態.侵害人身責任的主要功能在於對受害人遭受的損害給予補償,因此損害賠償有時可不以過錯為責任構成要件,但必須遵循“無損害即無責任”,即“無損害即無賠償”這一準則.損害事實是確定損害賠償的基礎,是認定侵害人身責任的邏輯起點.
侵害人身權的損害事實應具有確定性.這種確定性不僅指損害是已經發生的事實,還意味著損害是真實存在的.如果只僅僅懷疑別人披露了自己的隱私而想到精神痛苦,並要求賠償,這種損害就不具有確定性,實際上並不存在.損害還必須是對合法的人身權的侵害.如果一個平時威風慣了的人要求某人為其辦一件事,遭到對方拒絕,此人認為大丟“面子”,精神受到傷害,並要求精神賠償,這種賠償請求就應予以駁回,因為根本不存在精神損害.在侵害人身權中,侵害他人生命權或健康權,致他人死亡或殘廢,都無法挽回受害人的生命或健康,只能以賠償的方式進行物質補償.侵害公民其它的人身權,如侵害公民名譽權和榮譽權,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予以補救.
侵害人身權的損害可以分為人身傷亡、生命健康權以外的人格權的損害和精神損害.人身死亡是侵權人的不法行為侵害他人的生命權或健康權,致受害人傷殘或死亡的後果.人身傷亡常常引起直接財產損失,但人身傷亡本身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因此不同於財產損失.精神損害又稱無形損害,是指行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健康權等人身權利,使公民產生恐懼、悲傷、怨恨、絕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經受到損害等.侵害他人的生命權,使他人的近親屬遭受喪失親人的痛苦,也會造成精神損害.精神損害雖然是無形的,難以用金錢來衡量,但也可以物質補償來撫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