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光迪

鄭光迪

鄭光迪受賄案2002年9月27日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鄭光迪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經審理查明,1994年鄭光迪在任交通部副部長期間,應他人請求,利用職務便利,建議交通部下屬的廣州航道局與長沙市中通工貿有限公司進行項目合作,使長沙市中通工貿有限公司從中賺取人民幣102萬元。其後,鄭光迪於1995年1月和1996年1月收受長沙市中通工貿有限公司給予的人民幣總計9萬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鄭光迪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鑒於鄭光迪能認罪悔罪,贓款已全部追繳,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基本簡介

鄭光迪鄭光迪

鄭光迪,女,1934年生,福建長汀人。1952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58年畢業於蘇聯哈爾科夫汽車公路學院建築與築路機械工程系,獲機械工程師稱號。歷任交通部科學研究院公路科學研究所築路機械室工程師,室負責人。1979年赴英國入道路與運輸研究所、西門研究所及布魯涅爾大學進修。1981年任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副研究員;全國婦聯第六屆執委;交通部副部長;中國交通企業管理協會會長。中共第十二屆中央候補委員。

鄭光迪受賄案2002年9月27日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鄭光迪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經審理查明,1994年鄭光迪在任交通部副部長期間,應他人請求,利用職務便利,建議交通部下屬的廣州航道局與長沙市中通工貿有限公司進行項目合作,使長沙市中通工貿有限公司從中賺取人民幣102萬元。其後,鄭光迪於1995年1月和1996年1月收受長沙市中通工貿有限公司給予的人民幣總計9萬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鄭光迪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鑒於鄭光迪能認罪悔罪,贓款已全部追繳,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人物抗訴

鄭光迪鄭光迪

交通部原副部長、中國交通企業管理協會原會長鄭光迪以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後不服判決,向法院提出抗訴。法院已將抗訴狀副本送交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鄭光迪在任交通部副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建議交通部下屬的廣州航道局與長沙市中通工貿有限公司進行項目合作,使長沙市中通工貿有限公司從中賺取人民幣102萬元。後鄭光迪於1995年1月和1996年1月先後收受長沙市中通工貿有限公司給予的人民幣總計9萬元。今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宣判後,鄭光迪沒有立即表示是否要抗訴。
3天后,鄭光迪的辯護人正式將兩份抗訴狀遞交到法院。鄭光迪在抗訴狀中說,法院認定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沒有根據。因為自己“主觀上沒有”收人財物的意思,“退休後收的4萬元人民幣是諮詢費”。鄭光迪認為其接受他人的9萬元人民幣時,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想法,更無受賄故意,故請求二審法院對其改判無罪。 據悉,法院已將抗訴狀副本送交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人物功績

鄭光迪(1934~ )長汀人,生於北平。1949年加入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同年就讀於哈爾濱工業大學。1952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54年大學畢業後赴蘇聯留學,入哈爾科夫汽車公路學院學習,主修建築與築路機械。1958年畢業回國,在交通科學研究院工作。歷任技術員、工程師、副研究員、研究室主任、副所長等職。鄭光迪刻苦鑽研業務,在科研上碩果纍纍。她領導、主持研製的“全液壓清岩機”、“瀝青混凝土攤鋪機”和參加研製的“瀝青混凝土攪拌系統”,在1978年獲全國科技大會重大成果獎,並投入批量生產。

在任研究室主任、副所長期間,組織全體人員開發7種機型,構成國內黑色路面築路機械的主要機型。1979年至1981年,鄭光迪作為訪問學者入英國運輸部道路研究院工作,主要研究攤鋪機自動找平系統計算機仿真問題。1982年,任中國交通部副部長,主管計畫、教育、科技、企業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論著有《瀝青混凝土攪拌攤鋪機自動找平系統的計算機仿真》。鄭光迪是中共第十二屆候補中央委員。

中國落馬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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