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足聯章程
1."FIFA"(國際足聯):國際足球協會聯合會
2."Association(協會)": 指國際足聯認可的一個足球協會。除非根據上下文有別的意思,則足協指國際足聯的會員協會。
3."League" (聯賽):各足球協會屬下的國內機構
4."British Associations"(英國各協會):不列顛聯合王國四個足球協會,如:英格蘭足總,蘇格蘭足球協會,威爾斯足球協會及愛爾蘭足球協會(北愛爾蘭)
5."IFAB"(國際足協理事會):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
6."Confederation"(洲際足聯):一組國際足聯的會員協會,他們屬於同一大陸(或在法律上為同一地理實體)
7."Congress"(代表大會):國際足聯的最高及立法機構
8."The Executive Committee"(執委會):國際足聯的執行機構
9."Member"(會員):屬於國際足聯會員的足球協會。
10."Officials"(官員):國際足聯、某足聯、足球協會、俱樂部中的所有理事、委員、裁判、助理裁判、教練、訓練員、以及其他負責技術、醫務和行政事務的人員。
11. " Player"(球員):各足協許可的足球運動員
12."Association Football"(協會足球):受國際足聯控制並根據《比賽規則》組織的比賽項目。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名稱和總部
1. 國際足聯是依據瑞士民法第60條在商業登記處登記成立
的協會組織。
2.國際足聯總部位於瑞士的蘇黎世,非經代表大會批准通過有關決議不得遷移。
第2條
目標
國際足聯的目標為:
1.通過足球運動的團結、教育、文化和人道主義價值,特
別是各項青少年和發展計畫促進該運動在全球的持續發展和提高。
2.組織自己的國際比賽。
3.指定各項規定和條款並保證其實施。
4.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任何違反章程、規定或國際足聯或《比賽規則》的決定的行為,以控制各種類型的協會足球。
5.防止出現任何可能危害比賽完整或造成濫用協會足球的
行為或方法。
第3條
反對歧視和種族主義
不得對任何國家、個人或人群有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方面的任何歧視,否則將受到暫停或開除會員資格的處罰。
第4條
促進友好關係
1.國際足聯應:
(1)促進各會員間、各足聯間、各俱樂部間、官員和球員間的友好關係。所有參與足球運動的個人和組織都應遵守章程、規定和公平競賽原則。
(2)為人道主義目標促進社會中的友好關係。
2.國際足聯應提供必要的制度上的方法來解決會員間、足聯間、俱樂部間、官員和球員間可能出現的爭端。
第5條
球員
執委會應通過特別的規定來管理球員身份和球員轉會的細節事宜。
第6條
比賽規則
1. 所有國際足聯的會員都應遵守國際足協理事會制定的
《比賽規則》。只有國際足協理事會可以制定和修改《比賽規則》。
第7條
各機構和官員的行為
各機構和官員的活動必須遵守章程、規定、國際足聯的決定和道德守則。道德守則由執委會制定。
第8條
官方語言
1.國際足聯的官方語言為英語、西班牙語、法語和德語。英語為會議紀要、信件和公告的官方語言。
2.會員協會負責將檔案翻譯為本國的語言。
3.代表大會的官方語言為英語、西班牙語、法語、德語、俄語、阿拉伯語和葡萄牙語。專業譯員將負責這幾種語言之間的互譯。大會代表可以用母語發言,但必須確保有專業譯員將自己的發言翻譯成以上官方語言。
4.國際足聯的章程、章程實施細則、代表大會標準程式、國際足聯的決定以及公告必須以四種官方語言出版。如果出現文本上的分歧,則以英文版為準。
第二章會員資格
第9條
批准、暫停及開除會員資格
由代表大會決定是否批准、暫停或開除一個會員的會員資格。
第10條
會員資格的批准
1.任何在其國家負責組織和監督足球運動的協會可以成為國際足聯的會員。除了下面第5、6款的情況外,任何國家只能有一個會員。
2.申請國際足聯會員資格的協會必須首先是某個洲際足聯兩年以上的臨時會員。
3.申請會員資格的協會必須向國際足聯秘書處遞交書面申請。
4.申請書必須附有申請協會的法定章程,並包括申請協會的如下宣言內容:
(1)始終遵守國際足聯的章程、規程和決定。
(2)遵守《比賽規則》。
(3)承認國際足聯章程指定的國際足聯仲裁法庭。
5.不列顛的四個足球協會分別為國際足聯的獨立會員
6.未獨立地區的協會,經其所屬國的會員協會的同意,也可要求成為國際足聯的會員。
7.國際足聯章程實施細則規定批准會員資格的詳細程式。
第11條
申請會員資格的請求的程式
1.執委會應請求代表大會對協會的申請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申請協會應向代表大會陳述申請的理由。
2.一經批准,新的會員協會將馬上擁有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其代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立即生效。
第12條
會員協會的權利
1.會員協會應享有以下權利:
(1) 參加代表大會;
(2) 提出代表大會討論議題的建議;
(3) 提名(4) 國際足聯主席的候選人;
(5) 參加國際足聯組織的競賽;
(6) 參加國際足聯的援助和發展計畫;
(7) 行使此章程和其他規程所產生的各種權利。
2. 行使以上權利必須服3. 從本章程和適用規程的規定。
第13條
會員協會的義務
1.會員協會應承擔以下義務:
(1)在任何時候完全遵守國際足聯章程、規程、指令以及國際足在線上構的決定;
(2)參加國際足聯組織的競賽;
(3)交納會費;
(4)確保其會員遵守國際足聯章程、規程、指令以及國際足在線上構的決定;
(5)遵守《比賽規則》;
(6)承擔此章程和其他規程所產生的各項義務。
2.任何會員協會違反上述義務將根據本章程規定受到制裁。
第14條
暫停會員資格
1.代??違反其義務的會員,執委會可以立即暫停其會員資格。如果執委會沒有取消暫停處罰,則該處罰將持續到下一屆代表大會。
2.在下一屆代表大會上,該處罰決定的批准需四分之三的多數票,否則處罰自動取消。
3.被暫停會員資格的協會將失去其會員權利。其他會員協會不得同其進行體育方面的聯繫。風紀股長會還可能對其實施進一步的處罰。
4.任何會員協會如果在連續四年中沒有參加兩項或以上國際足聯賽事,則根據代表大會的投票結果將被暫停會員資格,只至其恢復承擔此義務。
第15條
開除會員資格
1.代表大會可在以下情況下開除會員協會的資格:
(1)會員沒有履行對國際足聯的財政義務;或
(2)嚴重違背國際足聯章程、規程、決定或道德守則;或
(3)失去在其國家的足球協會的地位。
2.決定開除會員資格必須有絕對多數的有投票權的代表參加代表大會,並有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才能生效。
第16條
會員的退出
1.會員可以退出國際足聯,退出從該年的年底開始生效。退出協會必須在年底六個月以前通過掛號信通知國際足聯秘書處。
2.準備退出的會員協會必須在履行完其對國際足聯和其他會員的財政義務後退出才有效。
第17條
會員協會的機構
1. 會員協會的機構只能通過本協會內的選舉或任命產生。協會必須在各自的章程中規定選舉的程式以保證選舉和任命的完全獨立性。
2. 國際足聯不承認未經上述第1款的程式產生的協會機構,即使是過渡性質的也不允許。
3. 國際足聯不承認任何未經上述第1款的程式產生的協會機構所做的決定。
第18條
各級聯賽和其他俱樂部組織的地位
1.各級聯賽或任何其他俱樂部組織必須經會員協會承認並隸屬於協會。協會的章程應明確這些組織的權力範圍、權利和義務。這些組織的章程和規程必須報經協會批准。
2.各會員協會應確保所屬俱樂部就任何同會員資格有關的事務的決定權,不受外部機構影響且不論其採取何種法人結構。在任何情況下只要比賽的完整和競爭性受到威脅,會員協會都應確保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同時控制一家以上的俱樂部。
第三章名譽主席和名譽會員
第19條
名譽主席和名譽會員
1. 代表大會可因某人對國際足聯的傑出貢獻而授予其名譽主席或名譽會員的稱號。
2. 名譽主席和名譽會員由執委會提名。
3. 名譽主席或名譽會員可參加代表大會及討論,但無投票權。
第四章洲際足聯
第20條
洲際足聯
1.國際足聯承認下列由屬於同一洲的協會所組成的洲際足聯:
南美足球聯合會
亞洲足球聯合會
歐洲足球聯合會
非洲足聯
北美及加勒比海足球聯合會
大洋洲足球聯合會
2. 特殊情況下,國際足聯可授權某洲際足聯接納地理上屬於另一大洲而又非該洲足聯會員的協會為會員。但需徵求所屬地理洲際足聯的意見。
3. 上述各洲際足聯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服從和遵守國際足聯的章程、規程和決定;
與國際足聯在各個領域合作來組織國際比賽和完成第二條中所規定的目標;
根據國際比賽日安排組織本大洲俱樂部比賽;
根據國際比賽日安排組織本大洲的國際比賽,尤其是青少年比賽;
保證未經本洲際足聯的同意和國際足聯的批准,不成立國際性聯賽組織或相應的俱樂部或聯賽聯合體;
根據國際足聯的要求,接收申請加入國際足聯的協會為臨時會員。此舉可使有關協會能夠參加洲際足聯的比賽和會議。
洲際足聯的章程和規程將規定臨時會員協會的其他權利和義務。臨時會員不得參加國際足聯的決賽階段賽事。
根據本章程選舉作為本大洲際足聯代表的國際足聯執委
通過召開諮詢會議來積極和建設性地發展與國際足聯的良好關係和合作,並同國際足聯協商解決與國際足聯和洲際足聯利益相關的事務。
保證指派到國際足在線上構和當選國際足聯執委的代表在相互尊重、團結、公平競賽的基礎上忠實履行其職責;
設立與國際足聯各委員會相對應的委員會並與之緊密合作;
在特殊情況下,徵得國際足聯的同意,準許另一洲際足聯的會員協會(或其所屬俱樂部)參加本足聯舉辦的正式比賽;
通過與國際足聯的相互合作,廣泛採取有效的措施鼓勵在本洲內發展和提高協會足球運動(如制定發展計畫、舉辦學習班、會議等);
組織必需的機構完成相應的任務;
獲得足以完成任務的基金。
4. 國際足聯執委會可授權洲際足聯代行其一部分職責或職權。在這種情況下,國際足聯應同相應的洲際足聯簽定合適的協定。
5. 洲際足聯的章程和規程必須提交國際足聯批准。
第五章組織結構
第21條
機構
1. 代表大會是國際足聯的立法機構,也是最高權力機構。
2. 執委會是國際足聯的執行機構。
3. 秘書處是國際足聯的行政機構。
4. 常務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應履行其職責以協助國際足聯執委會的工作並向其提供建議。本章程將規定常務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其組成、工作和其他職責由專門的規程規定。
代表大會
第22條
代表大會
1. 代表大會包括常規代表大會和特別代表大會。
2. 國際足聯常規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執委會應確定會議地點和日期。各會員協應至少提前三個月收到通知,並在大會開始至少一個月前收到書面開會通知。書面通知應包括會議議程、主席報告、財務報表和審計師報表。
3.執委會可在任何時候召集國際足聯特別代表大會。
4.在國際足聯五分之一的會員協會的書面要求下,執委會可在收到要求後的三個月內召開特別代表大會。召開特別代表大會的書面要求應確定會議議程。
5.各會員協會應在大會開始至少兩個月前收到會議日期、地點和議程的通知。特別代表大會的議程不得更改。
第23條
投票權、委託人和觀察員
1. 每個協會有一票表決權,由其代表行使。只有出席大會的會員協會有權投票。不得通過委託人、第三方或信件形式投票。
2. 大會代表必須屬於其所代表的協會,並由該協會適當機構選派。
3.洲際足聯的代表可以觀察員的身份參加代表大會。
4.任期內的執委不得擔任其協會的代表。
5.國際足聯
代表的姓名必須在開會前報送秘書處,並必須註明投票人。如投票人在大會期間離開會場,將由國家足協報送的名單上的第二人代行其職責。
3. 只有出席大會並有投票權的代表方能決定投票。
4. 任何人不能同時代表其他協會。
5. 主席應根據代表大會標準程式主持大會。
第24條
國際足聯主席候選人
1.只有會員協會可提名主席候選人。候選人姓名必須於代表大會至少兩個月前以書面形式提交國際足聯秘書處。國際足聯秘書處必須至少提前一個月將所有候選人名單通知會員協會。
第25條
常規代表大會的議程
1. 國際足聯秘書長應根據執委會和會員協會的提議制定大會議程。會員協會應在大會開始至少兩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向秘書處提交提議,並附有簡短說明。
2. 常規代表大會的議程必須包括下列內容:
聲明代表大會的召開和組成符合國際足聯章程;
通過議程;
主席致詞;
任命五人檢查會議記錄;
任命唱票人;
暫停或開除會員資格(如需要);
通過上屆大會會議記錄;
工作報告(包括從上次大會開始的所有工作);
提交整理和修訂過的收支平衡表、收入和支出帳目;
通過財務報告;
通過預算;
接納會員(如果需要);
討論修改《國際足聯章程》、《章程實施細則》和《代表大會標準程式》的建議(如果需要);
討論會員協會和執委會根據第1款的規定提出的建議(如果需要);
任命審計師(如果需要);
選舉主席和確定副主席及執委(如果需要)。
3.經由四分之三的與會並有投票權的代表的同意,可以更改大會的議程。
第26條
國際足聯章程、章程實施細則和代表大會標準程式的修訂
1. 代表大會負責修訂《國際足聯章程》、《章程實施細則》和《代表大會標準程式》。
2. 修訂提議必須由一個會員協會或執委會以書面形式向秘書處提出,並附有簡短說明。由會員協會提出的修訂提議需有至少兩個會員協會的書面支持方有效。
3. 要對修訂提議進行投票,代表大會必須有絕對多數(超過一半的會員協會)的有投票權的會員協會與會。
4. 修訂提議必須有出席大會的有投票權的代表的四分之三多數的同意方可通過。
5. 對《章程實施細則》和《代表大會標準程式》的修訂提議必須由一個會員協會或執委會以書面形式?大會標準程式》的修訂意義若得到與會有投票權的代表的簡單多數的同意即獲通過。
第27條
選舉,其他決議以及必需的多數
1. 選舉投票為秘密投票。
2. 其他決議,如需表決,採取舉手表決。如舉手表決不能明確是否獲得多數通過,則以點名方式進行表決。點名按會員協會名英文字母順序進行。
3. 選舉國際足聯主席,第一輪投票必須獲得三分之二的有效統計票數。第二輪及後幾輪的投票必須獲得絕對多數的選票。如果有兩名以上的候選人,則從第二輪投票開始,依次淘汰票數最少的候選人,直至最後剩餘兩名候選人。
4. 未經本章程特別規定,其他決議獲簡單多數的票數即可通過。統計出的有效票數將決定獲得簡單多數所需票數。棄權不予計算。
第28條
會議記錄
1. 秘書長負責代表大會的會議記錄。
2. 大會會議記錄由代表大會指定的會員協會審查。
第29條
決議的生效日期
除非代表大會另行決定決議的生效日期,則代表大會所通過的決議在大會結束後六十天對所有會員生效。
執委會
第30條
組成、主席選舉、副主席和執委的任命
1. 國際足聯執委會包括24名委員:
一名主席,由代表大會選舉
八名副主席
十五名執委,由各洲際足聯和會員協會選舉。
2. 執委會主席由代表大會在世界盃後那年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從選舉他的那屆代表大會結束時開始。執委會主席可以連任。
3. 執委會委員由各洲際足聯選舉。但代表英國四個協會的副主席除外。該副主席由相關協會選出。所有執委從代表大會任命起即成為執委會成員。副主席和執委在各洲際足聯名額按下列比例分配:
非洲一名副主席,三名執委。
北美、中美洲及加勒比海一名副主席,二名執委。
南美一名副主席,二名執委。
亞洲一名副主席,三名執委。
歐洲二名副主席,五名執委。
英國四個協會一名副主席。
大洋洲一名副主席。
4. 同一個會員協會不可有兩個或以上成員同時為執委會成員。
5.副主席和執委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6.如果執委會主席暫時或永遠無法行使自己的職責,則任職時間最長的副主席將代表其行使職責直至下屆代表大會。如有必要,下屆代表大會應選舉新主席。
7.任何執委如果不再行使其職責,則由選舉其的洲際足聯或會員協會立即指派他人替代其職位直到任期結束。
第31條
執委會的權力
1. 除依法或根據本章程屬其它機構處理的事務外,執委會有權對代表大會許可權以外的所有事情作出決定。
2. 執委會應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3. 執委會如有十三名執委提出要求,主席即應召開執委會會議。
4. 執委會負責任命常務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員。
5. 執委會負責任命國際足聯司法機構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員。
6.主席應起草會議議程。執委會的每個執委都有權提出會議議題。
7.必要時,執委會可在任何時候決定成立特別委員會。
8.執委會負責任命國際足聯在國際足協理事會的代表。
9.執委會應制定組織常務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的規程。
10.執委會負責根據主席的提議任命或解除秘書長。秘書長應依其職權參加所有委員會的會議。
11.執委會決定國際足聯比賽決賽階段比賽的地點、日期和各洲際足聯參賽的隊數。
12.執委會應批准通過規定國際足聯內部組織的規程並指定授權的簽字人。
主席
第32條
主席
1. 主席是國際足聯的法人代表。
2.主席重要負責以下事務:
(1)通過秘書處執行代表大會和執委會通過的決議;
(2)監督秘書處的工作;
(3)國際足聯同各洲際足聯、各會員協會、政治機構和國際組織的關係。
3.執委會只根據主席的提議任命或解除秘書長。
4.主席應主持代表大會、執委會會議、緊急委員會會議、以及他擔任主席的委員會會議。
5.主席在執委會中擁有普通的一票,當票數相等時,主席的投票有決定權。
6.若主席缺席或無法出席會議,則由任期最長的副主席履行主席職責。
7.國際足聯內部組織規程中應規定主席的其它權力。
緊急委員會
第33條
緊急委員會
1.緊急委員會應處理兩次執委會會議之間出現的需要立即解決的所有事務。緊急委員會的成員包括主席、執委中挑選的每個洲際足聯一名執委。
2.國際足聯主席負責召集緊急委員會會議。如果委員會不能即時召開會議,可通過其它聯絡方式做出決定,且決定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主席應將決定通知執委會。
3.緊急委員會作出的所有決定都應由執委會的下次會議批准。
4.如果主席因故不能與會,由資格最老的副主席代理。
5.如果有委員不能到會,主席有權另指定人選代替。另指定的人選必須是執委且與缺席的委員屬於同一洲際足聯。
常務委員會
第34條
常務委員會
1. 國際足聯設以下常務委員會:
財務委員會
內部審計委員會
國際足聯世界盃組委會
國際足聯洲際杯組委會
奧林匹克足球賽組委會
國際足聯世界青年錦標賽組委會
女足和國際足聯女足賽事委員會
五人制足球委員會
國際足聯俱樂部世界錦標賽組委會
主裁判和助理裁判委員會
技術和發展委員會
運動醫學委員會
球員身份委員會
法律事務委員會
道德和公平競賽委員會
新聞委員會
會員協會委員會
足球委員會
策略研究委員會
市場推廣和電視轉播諮詢理事會
2.常務委員會的主席和副主席由執委會執委擔任。但是內部審計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不得由執委擔任。
3.各委員會的委員由執委會根據會員協會、國際足聯主席或各洲際足聯的推薦指定。
各常務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的任期為四年。
4.各委員會的組成,詳細職責和權力由專門的組織規程規定。
5.委員會的主席是其委員會的代表,負責按照相關組織規程的規定進行本委員會的工作。
6.各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辦公室或附屬委員會處理緊急事務。
7.各委員會可向執委會提議修訂其章程。
第35條
財務委員會
財務委員會應監控財務管理並就財務事務和資產管理向執委會提供建議。財務委員會應分析秘書處的國際足聯預算和財務報告,並提交執委會批准。
第35條
內部審計委員會
內部審計委員會應確保財務帳目的完整和可*性,並應執委會的要求對外部審計機構的報告進行審查。
第37條
國際足聯世界盃組委會
國際足聯世界盃組委會應根據世界盃相應比賽規程,要求列表和組織協會協定的規定負責組織國際足聯世界盃。
第38條
國際足聯洲際杯組委會
國際足聯洲際杯組委會應根據相應比賽規程,要求列表和組織協會協定的規定負責組織國際足聯洲際杯。
第39條
奧林匹克足球賽組委會
奧林匹克足球賽組委會應根據相應比賽規程,奧林匹克憲章的規定負責組織奧林匹克足球賽。
第40條
國際足聯世界青年錦標賽組委會
國際足聯世界青年錦標賽組委會應根據各自相應比賽規程,要求列表和組織協會協定的規定負責組織國際足聯世界青年錦標賽和U-17世界青年錦標賽。
第41條
女足和國際足聯女足賽事委員會
女足和國際足聯女足賽事委員會應根據相應比賽規程,要求列表和組織協會協定的規定負責組織國際足聯女足世界盃和國際足聯U-19女足世界錦標賽,並處理同女足有關的一般事務。
第42條
五人制足球委員會
五人制足球委員會應根據比賽規程,要求列表和組織協會協定的規定負責組織國際足聯五人制世界盃,制定五人制足球比賽規則以及處理同五人制足球有關的一般事務。
第43條
國際足聯俱樂部世界錦標賽組委會
國際足聯俱樂部世界錦標賽組委會應根據相應比賽規程、要求列表和組織協會協定的規定組織國際足聯俱樂部世界錦標賽。
第44條
主裁判和助理裁判委員會
主裁判和助理裁判委員會應執行和解釋比賽規則,並向執委會提出修訂比賽規則的提議。該委員會還應指派執法國際足聯組織的賽事的主裁判和助理裁判。
第45條
技術和發展委員會
技術和發展委員會應主要分析足球運動的基本問題以及足球訓練中的技術發展。
第46條
運動醫學委員會
運動醫學委員會應主要處理足球運動中所有的醫學方面的事務。
第47條
球員身份委員會
1.球員身份委員會應制定球員身份和轉會規程並監控對該規程的遵守情況,以及確定參加國際足聯各項賽事的球員的身份。該委員會的管轄權由球員身份和轉會規程規定。
2.球員身份委員會還應按照球員身份和轉會規程以及爭端解決委員會工作程式規則對該爭端解決委員會的工作負責。
第48條
法律事務委員會
法律事務委員會應分析同足球有關的基本法律事務以及國際足聯、各洲際足聯以及會員協會章程和規程的演變發展。
第49條
道德和公平競賽委員會
道德和公平競賽委員會應處理所有同足球運動中的道德和推廣公平競賽有關的事務。
第50條
新聞委員會
新聞委員會應負責國際足聯賽事中新聞媒體的工作條件以及同國際新聞組織保持關係。
第51條
會員協會委員會
會員協會委員會應處理國際足聯同會員協會之間的關係並就雙方達到最佳的合作提出建議。該委員會還應監控國際足聯、各洲際足聯和會員協會章程和規程的發展演變。
第52條
足球委員會
足球委員會應處理足球運動的基本策略和組織結構事務以及國際足聯、俱樂部、聯賽、會員協會和洲際足聯之間的關係。
第53條
策略研究委員會
策略研究委員會應負責足球的全球策略以及足球運動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
第54條
市場推廣和電視轉播諮詢理事會
市場推廣和電視轉播諮詢理事會應就起草和執行國際足聯同其市場推廣/電視轉播夥伴的契約以及分析現有的市場推廣和電視轉播策略向執委會提供建議。
第六章紀律處罰
第55條
紀律處罰
紀律處罰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對於自然人和法人:
(1)警告
(2)斥責
(3)罰款
(4)收回獎勵
2.對於自然人:
(1)警告
(2)開除
(3)禁賽
(4)禁止進入更衣室和/或禁止上替補席
(5)禁止進進球場
(6)禁止參加任何同足球有關的活動
3.對於法人:
(1)禁止轉會
(2)在沒有觀眾的情況下比賽
(3)在中立場地比賽
(4)禁止在某場地比賽
(5)某場比賽比賽無效
(6)開除
(7)罰款
(8)罰分
(9)降級
4.執委會應制定國際足聯紀律規則
第七章司法機構
第56條
司法機構
1.國際足聯的司法機構為:
風紀股長會
抗訴委員會
2.上述機構的責任和作用由國際足聯紀律規則規定。
3.司法機構不影響一定委員會的決策權力。
第57條
風紀股長會
1.風紀股長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所需數量的委員組成。主席和副主席應有法定資格。
2.此機構的作用由國際足聯紀律規則規定。委員會必須在有至少三名委員出席的情況下才能作出決定。在特定情況下,主席可獨自作出裁決。
3.委員會可以宣布對會員協會、俱樂部、官員、球員、比賽以及球員經紀人施加的處罰,但處罰必須是本章程和國際足聯紀律規則中有所規定的。
4.對於暫停和開除會員協會會員資格的處罰,本規定服從於代表大會和執委會的處罰權力。
第58條
抗訴委員會
1.抗訴委員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足夠數量的委員組成。主席應有法定資格。
2.此機構的作用由國際足聯紀律規則規定。委員會必須在有至少三名委員出席的情況下才能作出決定。在特定情況下,主席可獨自作出裁決。
3.抗訴委員會負責聽取對風紀股長會做出的決定的申訴,如果這些決定按相應的國際足聯規程不為最終決定。抗訴委員會還負責聽取對球員身份委員會就會員協會代表隊球員比賽資格所做的決定的申訴。
4.抗訴委員會宣布的決定是不可更改的,有關各方必須執行。本規定應服從於在體育仲裁法庭提出的抗訴。
第八章仲裁
第59條
體育仲裁法庭
1.國際足聯在解決任何國際足聯、各洲際足聯、會員協會、聯賽、俱樂部、球員、官員、以及授權的球員和賽事經紀人之間的糾紛時應創造求助於體育仲裁法庭的可能性。體育仲裁法庭是一個獨立的仲裁法庭,總部位於瑞士的洛桑。
2.體育仲裁法庭的與體育相關的仲裁規則規定仲裁的程式。實質上,體育仲裁法庭將運用國際足聯的各項規程,或者運用各洲際足聯、會員協會、聯賽和俱樂部的適用章程以及瑞士法律。
第60條
體育仲裁法庭的許可權
1.在向俱樂部、聯賽、會員協會、各洲際足聯、和國際足聯各級別的抗訴都無法解決問題的情況下,只有體育仲裁法庭有權對就最後的決定和紀律處罰決定的抗訴進行仲裁。但必須在作出決定的通知發出後10天內向體育仲裁法庭提出抗訴。
第61條
承認
1.各洲際足聯、會員協會和聯賽應承認體育仲裁法庭為獨立的司法機構,並確保其會員、下屬球員和官員遵守體育仲裁法庭作出的決議。此規定同樣適用於授權的比賽和球員經紀人。
2.除非國際足聯規程特別規定,任何事務不得求助於普通法庭。
3.為確保上述規定的執行,各會員協會應在其章程中加入一條款,規定其俱樂部和會員不得將爭端向普通法庭抗訴,要求所有的爭端都應提交會員協會,相應洲際足聯或國際足聯的司法機構裁決。
第九章服從國際足聯的決定
第62條
原則
1.各洲際足聯、會員協會和聯賽應完全服從國際足聯相關機構根據本章程作出的不得抗訴的最終決定。
2.各洲際足聯、會員協會和聯賽應採取所有必要預防措施保證其會員、球員和官員遵守這些決定。
3.以上規定同樣適用於授權的比賽和球員經紀人。
第63條
處罰
違反以上規定將根據國際足聯紀律規則受到處罰。
第十章秘書處
第64條
秘書處
秘書處應在秘書長的領導下完成國際足聯的行政工作。
第65條
秘書長
1. 秘書長是國際足聯秘書處執行長。
2. 秘書長應在按照私法簽訂的協定的基礎上指派。
3. 秘書長負責:
按照主席的指令執行代表大會和執委會做出的決議;
正確管理和保存國際足聯的帳目;
編寫代表大會、執委會、委員會、緊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會議的記錄;
國際足聯的信件來往;
國際足聯和洲際足聯,會員協會,和委員會的關係;
秘書處的組織;
任命和解僱秘書處的工作人員。
4.主席應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命秘書處的管理人員(各部門主任)。
第十一章財務
第66條
財政期
1.國際足聯的財政期為四年,從國際足聯世界盃決賽次年的一月一日算起。
2.對國際足聯的收入和支出應進行管理以在財政期結束時達到收支平衡。通過創造儲備可以確保國際足聯完成未來的職責。
3.秘書長負責在12月31日做出國際足聯及其各附屬機構的統一帳目。
第67條
審計公司
審計公司應對財務委員會通過的帳目進行審計並向代表大會提交報告。審計公司一次的指定工作期限為四年,可以延長工作期限。
第68條
會費
1.每個會員協會應於每年的一月一日前交納會費。新會員第一年的會費應在其成為會員的那屆代表大會結束後30天內支付。
2.會費的數額根據執委會的建議每四年由代表大會決定。每個會員協會的會費相同,且最高不得超過1,000美元。
第69條
結算會費
國際足聯可以借記會員協會的帳戶以結清會費。
第70條
稅費
1.每一場會員協會間的“A”級國際比賽,會員協會都要向國際足聯繳納一定的稅費。奧運會的足球比賽也是國際比賽。稅費的數額由《章程實施細則》根據比賽的實際收入來規定且不得超過舉行比賽的國家的會員協會的支付能力。
2.根據自己的章程和規程,洲際足聯也有權在國際足聯稅費之外徵收自己的稅費
第十二章賽事和競賽中的權利
第71條
權利
1.國際足聯、其會員協會以及各洲際足聯為由其管轄的各項賽事和競賽所產生的所有權利的最初所有者,且不受任何內容,時間,地點和法律的限制。這些權利包括各種財務權利,視聽和廣播錄製,複製和播放著作權,多媒體著作權,市場開發和推廣權利以及無形資產權如徽章和著作權。
2.執委會應決定如何使用這些權利以及權利的內容並就此制定特別的規程。執委會還應自行決定是否獨自使用此
權利或同第三方合作或完全通r />1.國際足聯、其會員協會以及各洲際足聯有權對其各自管轄範圍內的足球比賽和賽事的圖象、聲音和其他數據傳輸方式的發行進行獨家授權、且不受內容,時間,地點和技術和法律方面的限制。
2.執委會應發布有關這方面的特別規程。
第十三章競賽
國際足聯賽事決賽階段比賽
第73條
賽地
1.執委會應決定國際足聯組織的賽事的決賽階段比賽的賽地。作為慣例,同一項賽事不應該連續兩年在同一個洲舉辦。執委會應就此發布指導方針。
2.國際足聯世界盃規程應規定必須獲得一定數量的總收入以用於未來發展。
國際比賽和賽事
第74條
國際比賽日
執委會應制定一個國際比賽日年曆。經過同各洲際足聯協商,各洲際足聯,會員協會及聯賽都應遵守此比賽日安排。
第75條
國際比賽和賽事
1.執委會負責發布組織會員協會代表隊之間,聯賽間和/或俱樂部間的國際比賽和賽事的規定。未經國際足聯允許不得舉行任何比賽或賽事。
2.執委會可以制定進一步的技術規定。
第76條
接觸
1.未經國際足聯批准,不得同非國際足聯會員或非洲際足聯臨時會員的協會或其所屬俱樂部進行比賽或進行體育接觸。
2.不得同球員不屬於國際足聯下屬的俱樂部或聯賽的球隊比賽。
3.會員協會及其俱樂部未經其他會員協會的批准不得在其境內比賽。
第77條
批准
除了特殊情況,任何會員協會下屬的協會,聯賽或俱樂部不得屬於另一個會員協會,或未經現有或將來的會員協會和國際足聯的授權不得在另一個會員協會的境內參加比賽。
第十四章最終條款
第78條
不可預見的意外情況和不可抗力
執委會對任何本章程為規定的事務或不可抗力的情況有最終決定權。
第79條
解散
如果國際足聯解散,其資產將移交給其總部所在國的最高法院。該最高法院將按“託管資產”對這些資產進行託管,直到國際足聯重新建立。
第80條
過渡期管理
2002年5月29日漢城國際足聯常規代表大會選出的主席的任期將延長至2007年的常規代表大會。
第81條
章程的執行
本章程於2003年10月 日多哈國際足聯特別代表大會通過,從2004年1月1日起生效。
2003年10月 多哈
以國際足聯執委會的名義
主席 秘書長
約瑟夫 布拉特烏斯林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