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生育

計畫生育

計畫生育,是有計畫的節制生育是人口控制的一種,常見方法有生育控制、增加家庭生育的間隔時間,從而減輕人口壓力與家庭負擔。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從而有計畫地控制人口。計畫生育這一基本國策自1966年1月28日制訂以來,對中國的人口問題和發展問題的積極作用不可忽視,但計畫生育一味的只控制人口數量,忽略世代更替,造成國家嚴重的老齡化,未富先老的格局。到21世紀初,中國的計畫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調整。在許多地區,特別是經濟較發達的城市,計畫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鬆。2015年10月29日,中央全面放開二孩政策。

基本信息

簡介

計畫生育計畫生育

計畫生育主要內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從而有計畫地控制人口 。在人口稠密的國家或地區,提倡計畫生育,在現代世界性人口猛增的情況下,節制生育便成了計畫生育中的主要控制問題。

實行計畫生育有兩方面的途徑:一是未婚青年實行晚婚;一是已婚夫婦採用科學的方法做到有計畫地生育子女 。

計畫生育這一基本國策自製定以來,對中國的人口問題和發展問題的積極作用不可忽視,但計畫生育一味的只控制人口數量,忽略世代更替,造成國家嚴重的老齡化,未富先老的格局 。

到21世紀初,中國的計畫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調整。由於20世紀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獨生子女已經到達適婚年齡,在許多地區,特別是經濟較發達的城市,計畫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鬆。

例如,獨生子女夫妻將被允許生育兩個孩子。但隨著教育程度與經濟水平的提高,中國許多城市也面臨著與發達中國同樣的窘境:年輕的夫婦越來越不願意養育太多的孩子,甚至放棄生育的計畫來換取較富裕、自由的生活。

政策解讀

中國的計畫生育政策包括生育政策、避孕節育政策、獎勵優待政策和限制處罰政策等幾個方面,其中生育政策是整個計畫生育政策的核心。中國憲法明文規定:“中國推行計畫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相適應。”憲法還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而婚姻法則將計畫生育作為一個基本原則確立在總則之中。概括的講,計畫生育就是指有計畫的調節人口的增長速度,使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

1、對一個中國或一個地區而言,計畫生育就是在中國或整個地區範圍內,對人口發展進行有計畫的調節,使人口的增長同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相適應。對一個家庭或一對育齡夫婦而言,則是有計畫的安排生育子女,以適應家庭與社會的要求。

2、在人口發展速度超過社會和經濟發展速度時,應採取節制生育的政策、降低人口增長速度。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提倡晚婚晚育優生優育,以降低人口出生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3、針對中國的國情,計畫生育不僅是對人口數量上的控制,而且是為提高人口素質把關。提高人口素質人口實體的各種素質,如思想素質、身體素質、文化素質等等,是計畫生育的更高層次上的要求。為了提高中國人口素質,應採取如下措施:控制人口數量;積極提倡優生;高度重視和大力發展教育事業;進一步改善醫療衛生條件,擴大集體福利,保障婦幼健康,同時對青年加強優生、衛生、婚姻生育觀和性知識方面的宣傳教育工作。

相關法規

計畫生育研究書刊計畫生育研究書刊

20世紀70年代初以來中國政府開始大力推行計畫生育;1978年以後計畫生育成為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2007年10月28日,修改後的節能法將節約資源確定為基本國策。計畫生育不再作為中國基本國策 。

《憲法》第25條規定:“中國推行計畫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相適應。”《憲法》49條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婚姻法》也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

生育政策:推行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者,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可按人口計畫及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市(不含縣級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獨生子女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或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定確定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孕,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六)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政策溯源

英國牧師托馬斯•羅伯特•馬爾薩斯在1798年發表的《人口學原理》中,最早預言:人口增長超越食物供應,會導致人均占有食物的減少。並認為只有自然原因(事故和衰老),災難(戰爭、瘟疫、及各類饑荒),道德限制和罪惡(馬爾薩斯所指包括殺嬰、謀殺、節育和同性戀)才能夠限制人口的過度增長。他傾向於用道德限制(包括晚婚和禁慾)手段來控制人口增長 。

1949年~1961年。馬寅初在1957年7月的人民日報上發表《新人口論》提出節制生育政策。當時中國沒有明確的人口生育政策,但由於政府嚴格限制流產等規定,被專家認為,實際上是在實行鼓勵人口增長的生育政策。

1962~1969年。限制生育政策提出,並在部分市、縣試行。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出關於認真提倡計畫生育的批示。一年之後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明確提出,大力提倡晚婚。並對不利於計畫生育的規定進行了修改。1964年國務院成立了計畫生育委員會。節制生育的實際工作在城市展開,農村約有五分之一的縣不同程度地開展了計畫生育工作。

1970~1980年。計畫生育政策逐步形成並全面推行。1970年開始實行計畫生育政策。人口計畫正式納入了國民經濟發展計畫。1973年明確了“晚、稀、少”的方針,經過逐步發展,政策明確要求,一對夫婦生育子女數最好一個。最多兩個,生育間隔3年以上。

1980年~1984年。計畫生育政策進一步抽緊。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提出,要普遍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在此情況下,計畫生育政策一度抽緊。地方政府最終把“提倡”當作“政治任務”來抓。基本只準生一個孩子。這形成了中國生育政策與家庭個人生育需求之間的重大反差。1982年把計畫生育作為基本國策。

1984年~現在。計畫生育政策調整並穩定下來。在農村放寬了生育二胎的條件。並且各省、市、自治區先後制定了本地區的計畫生育條例,實現了區別對待、多元化的生育政策,緩和了計生矛盾。這一政策在主流穩定的基礎上不斷開展獎勵扶助制度、“少生快富”扶貧工程和“關愛女孩行動”以及“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等各項試點服務 。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劉永富2004年9月表示,同西方中國相比,中國工業化還沒有完成,老齡化就提前到來,規模大、速度快。是“未富先老”。英國等發達中國從成年型社會向老年型社會轉變用了80年,同期人均GDP為5000美元到10000美元;而中國完成這種轉變只用了20年左右,人均GDP只有1000美元左右 。

大事年表

重視人口問題

計畫生育計畫生育宣傳

1957年

2月27日,毛澤東在最高國務會議第十一次會議上發表講話說:“我看人類對自己最不會管理,對於工廠的生產,生產布匹,生產桌椅板凳,生產鋼鐵,他都有計畫,對於生產人類自己就是沒有計畫,就是無政府主義。人類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計畫地增長,有時候使他能夠增加一點,有時候停頓一下。提議設一個委員會,節育委員會”。
7月5日,《人民日報》刊登馬寅初於1957年6月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的書面發言,首先提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人口控制(非計畫生育)。但當時人口控制並未真正實行,中國家庭生育未受政府影響。

10月9日,毛澤東在中共擴大的八屆三中全會的講話認為:“計畫生育,也來個十年計畫。少數民族地區不要去推廣,人少的地方也不要去推廣。就是在人口多的地方,也要進行試點,逐步推廣,逐步達到普遍計畫生育。將來要做到完全有計畫的生育。”

1962年

面對補償性人口生育高峰,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認真提倡計畫生育的指示》。

人口普查引發擔憂

1964年

第二次人口普查,全國總人口接近7億。經國務院批准,計畫生育委員會成立,時任國務院秘書長周鑫榮兼任該委員會的主任。經歷了1959年到1961年的三年經濟困難和人口低谷時期過去後,中國政府更加重視計畫生育工作,並提出了降低城市人口自然增長率的目標。

2005年

全國總人口超過8億。

提出計畫生育政策

1971年

7月8日,國務院轉發衛生部、商業部、燃化部《關於做好計畫生育的報告》,把控制人口增長的指標首次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畫。要求除人口稀少的地區外,各級都要加強對計畫生育工作的領導。1969、1970年,全國人口自然增長率分別高達千分之二十六點一和二十五點八。報告提出在第四個五年計畫期間人口自然增長率要逐年降低,爭取到1975年一般城市降到千分之十左右,農村降到千分之十五以下。

1975年

毛澤東在國家計委《關於一九七五年國民經濟發展報告》上批示:人口非控制不可。國家制定了,“提倡一對夫婦生育子女的數量最好一個,最多兩個”的生育政策。

1980年

一些地方實行雙開的措施,對違反計畫生育者開除黨籍、公職。1980年3月30日鄧小平在中共中央理論務虛會發表講話,他指出“要使中國實現四個現代化,至少有兩個重要特點是必須看到的:一個是底子薄……第二條是人口多,耕地少。現在全國人口有九億多,其中百分之八十是農民。人多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在生產還不夠發展的條件下,吃飯、教育和就業就都成為嚴重的問題。我們要大力加強計畫生育工作,但是即使若干年後人口不再增加,人口多的問題在一段時間內也仍然存在。耕地少,人口多特別是農民多,這種情況不是很容易改變的。這就成為中國現代化建設必須考慮的特點。”
1980年9月,中共中央發表《關於控制我國人口增長問題致全體共產黨員、共青團員的公開信》,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

實施計畫生育政策

1981年

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成立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並將其正式納入政府序列,成為國務院的組成部分;陳慕華以副總理的身份兼任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主任。

1982年

2月9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計畫生育工作的指示》(中發[1982]11號),具體規定了生育政避孕節育政策、獎勵政策、限制政策等。計畫生育主要內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從而有計畫地控制人口。這一政策一直持續到現在。9月,中共十二大把實行計畫生育確定為基本國策,同年11月後寫入新修改的《憲法》,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1984年

中共中央提出生育政策調整,各地普遍實行了農村獨女戶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

1986年

4月23日,鄧小平在會見日本前首相福田赳夫時,再對計畫生育問題做出闡釋:“中國對人口的增長實行嚴格控制,是從我們的切身利益出發的。這是中國的重大戰略決策。國外有些人希望中國不實行計畫生育,這是想讓中國永遠處於貧困狀況。”

1991年

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關於加強計畫生育工作嚴格控制人口增長的決定》,明確貫徹現行生育政策,嚴格控制人口增長。

1995年

國家計生委發布計畫生育七不準,規範了一些地方過於嚴厲甚至違反法律的計生措施。

計畫生育政策調整

2000年
中國60歲以上人口占到10%以上,進入老齡化社會。3月,中央發布《關於加強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指出人口過多仍然是我國的首要問題,人口問題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長期面臨的重大問題。在實現人口再生產類型的歷史性轉變以後,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務將轉向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2001年
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計畫生育基本國策有了國家基本法律的保障。《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以及《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頒布和地方條例的修訂實施,標誌著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全面進入依法管理、優質服務的階段。

2003年

3月,十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決定,將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更名為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增加了開展人口發展戰略研究、制定人口發展規劃、促進生殖健康產業發展等職能。各級人口計生部門也順利實現了更名,增強了綜合協調能力。

2005年

2005年中國人大會議期間,針對社會關注的“二胎政策能否鬆動”的問題,中國計畫生育協會副會長、中國人口學會副會長李宏規透露,中國還將繼續穩定計畫生育這一基本國策,不過中國已經把生二胎的權力下放給各省市人大自行規定。作為河南團的中國人大代表,李宏規在人民大會堂接受採訪時介紹,上海等部分省、市已經出台規定,允許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家庭生育第二胎。“上海已經連續10年人口負增長了,主要是計畫生育的國策執行到位和社會經濟方面的原因。”據他介紹,上海獨生子和獨生女結婚後生二胎的比例大概占20%-30%。

2009年
4月29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2013年11月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計畫生育的基本國策,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2013年11月16日國家衛計委副主任王培安介紹了啟動實施“單獨二胎”政策細則。南開大學人口發展與研究所教授原新表示,廣東省可能率先實施。不過,“單獨二胎”政策不設統一時間表,各省自定。

2013年12月

2013年12月23日,衛計委相關負責人稱,2014年第一季度有關省、市、區將啟動“單獨二孩”政策。符合政策夫婦可帶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材料到街道鄉鎮計生辦申請再生育。雙方只需一方戶口所在省實施“單獨二孩”政策,就可去申請。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畫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畫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畫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畫生育工作和與計畫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畫生育工作和與計畫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畫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第八條 國家對在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國務院編制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畫生育工作。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 計畫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的社會公益性 宣傳的義務。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畫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 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 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畫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畫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九條 實行計畫生育,以避孕為主。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畫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前款規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實行計畫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畫生育。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於計畫生育的保險項目。有條 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公民實行計畫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 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 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 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畫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畫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 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 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章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網路,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 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畫生育、生殖保健的諮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畫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國家鼓勵計畫生育新技 術、新藥具的研究、套用和推廣。

第三十五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 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畫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畫生育證明的。

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畫生育證明,由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 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畫生育證明的,由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畫生育 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畫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 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畫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畫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協助計畫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 分。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 拒絕、阻礙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 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畫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本法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影響

計畫生育計畫生育

計畫生育政策產生的後果極為複雜,對中國的人口結構,文化,家庭倫理觀念都產生了巨大影響。它使中國人口增長率達到了史無前例的低水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人口普查辦的第五次人口普查資料均顯示1990年代後期只有1.3左右的生育率,如果繼續的1.3左右的生育率,中國人口達到頂峰13.4億後快速下降到2100年的4.7億(每一代只相當上一代的62%);中國人口數量將在21世紀直線下降 。

人口結構失衡
中國的人口結構嚴重失衡。表現在:

1、社會老齡化迅速提前到來

2、男女出生比例嚴重失調為將來的社會平穩發展帶來極大的隱患。

二胎政策

國家

針對2009年以來國內外關於“放開二胎”的爭議和傳聞,國家人口計生委2010年2月4日特別傳達了中央領導的重要指示,強調“十二五”期間必須堅持穩定現行生育政策不動搖。

地方

山西省翼城

1985年,在山西翼城開始試點現任上海社科院經濟研究所博士生導師梁中堂的“二胎”政策。縣政府建議農民生育要有計畫,婦女第一胎在24歲生育,第二個孩子則在30歲左右生育,杜絕三胎和三胎以上的生育。

廣東省

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經過重新修訂於2009年1月1日正式公布,新《條例》規定:“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可以申請生二胎。”或者“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經醫學鑑定後可申請、批准再生育一胎。”

對已生育殘疾兒的家庭,“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或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的,可申請、經審批後再生育一胎。”
另外,對不能生育、依法收養子女的夫妻,新《條例》規定: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可以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上海市

《上海市計畫生育條例》
第二十五條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一方經有關部門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條件的;
(五)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從事出海捕撈的;
(六)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七)女方為本市農業戶口,無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贍養老人的。

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第十七條
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書面表示自願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八)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深山區長期居住並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

問題

現任上海社科院經濟研究所博士生導師梁中堂,1979年是山西省委黨校教師。他在寫給全國第二次人口科學討論會的論文中已經指出:如此激烈的生育政策必將導致中國人口老化。

在這篇論文中他還認為:當時的人口統計方法有誤,科學的統計是在特定的時間點上統計人口數據,並且要統計出男女性別比例,而並非簡單的依靠各地公安部的戶籍統計。加之計畫生育對於農村人口的壓縮並不適於我國,同時提出了“晚婚晚育延長間隔”的“折中”方案。

在被計生委否定5年後的1984年春節,已經是山西省社科院人口所所長的梁中堂急切地向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胡耀邦寫信,建議試行這一生育政策。信件很快得到了中央高層的批覆,並有意選擇一兩個縣試驗。

梁中堂認為,“二胎”試點必須符合四個條件:一是典型的農業縣,二是該縣人口情況清晰,三是縣委領導能力強,四是省縣領導有較好溝通。

1985年,在山西翼城開始試點梁中堂的“二胎”政策。縣政府建議農民生育要有計畫,婦女第一胎在24歲生育,第二個孩子則在30歲左右生育,杜絕三胎和三胎以上的生育。梁用這樣的方式來檢驗中國人口出生率是否會因為計畫生育政策而有所下降。

成果

施行試點時,翼城有17個鄉鎮,當時人口就已經27.8萬人了,當時的目標是到2000年,人口不超過30萬。

而這個異於全國的人口試點,卻在1982-2000年全國兩次人口普查期間,交上一份滿意的答卷:該縣各項人口指標數據均優於全國水平。在此期間,全國人口增長了25.5%,而翼城縣放開二胎卻僅增長了20.7%。而另一個重要的人口統計指標出生性別比全國為117.8,翼城則為106.1。

結論

2009年,梁中堂與易富賢發起了人民網e兩會”上號稱“第一提案”的347號提案——《停止計畫生育,恢復人口可持續發展能力》。這個提案得到多達4萬人支持政策。今年兩會,關於調整計畫生育的呼聲仍不絕於耳。

30年前梁中堂就對“一胎化”政策會導致的影響進行過預判:人口老齡化,男女比例失衡,421家庭結構導致的壓力正逐一的變成現實,被眾多體制內外的學者反覆研究並討論,其中包括了當年的強硬派宋健田雪原等人。但人口政策決策層對翼城縣的試點尚無明確表態。

澄清誤解

一、中國的計畫生育政策並不等於一胎化。

除了政策允許的二胎以外,中國在城市中普遍實施一胎政策,使得很多人將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在認識上等同於一胎政策。其實,在占中國人口多數的農村地區並不是一胎,而是一胎半或二胎。中國獨生子女總數是1億多,只占中國人口的少數。

二、有人認為中國只有漢族計生,其實中國人口超過1000萬的民族都有計生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畫生育。各地方制定了相應的計生條例,如《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

目前中國少數民族增長略快於漢族,人口比例從1953年占全國人口6.1%,到1990的8.04%,2000年的8.41%,2010年的8.49%。目前漢族年增長率0.56%,少數民族年增長率0.67%。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漢族新生兒比例占88%以上,而且有增加的趨勢。

各少數民族中,人口增加較快的有維彝藏等族(但人口增長率仍然比國外同類民族低一倍),回壯苗等族人口增速和漢族相近,滿族朝鮮族處於人口負增長狀態。

三、並不是只有中國實行了計畫生育。

印度在20世紀50年代第一個提出了計畫生育政策(但基本未落實),其他地區如韓國,印尼越南,伊朗,中國台灣,也都實行過計畫生育。雖然各地區計生政策的細節各有不同,但控制人口的目標是一致的。中國其實算是計畫生育開始的比較晚的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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