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背景
至遲從2007年開始,包括中國人民大學人口與社會學院等在內的數家研究機構就已接受當時的國家人口計生委委託,就生育政策的進一步調整完善展開調研。
2010年1月,在國家人口計生委下發的《國家人口發展“十二五”規劃思路(徵求意見稿)》中,就提到要“穩妥開展實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政策試點工作”。
當時由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院長翟振武教授帶領的團隊制定的試點方案是 “三步走”:即從2011年開始,首先開放東北地區及浙江等省試行“單獨”二胎政策;第二步,放開京滬等省份;第三步,2015年前,在全國全面放開“單獨二胎”政策。
翟的這一方案在2010年下半年經過修改微調後曾提交國務院。2011年7月,在全國人口和計畫生育半年工作暨綜合改革工作會議形成共識:在自願原則下,可選擇一些試點省份進行“單獨二胎”試點。
但因部分非計生系統的官員及學者的反對,加上國家人口計生委人事變更、2012年“十八大”召開和隨後的國務院政府機構改革等眾多因素,“單獨二胎”政策一度擱置。
2013年3月,國務院進行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國家人口計生委與衛生部合併成立國家衛計委。在6月確定了衛計委的“三定”方案後,啟動“單獨二胎”一事再次進入官方議程。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外發布,其中提到“堅持計畫生育的基本國策,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多年的研討和爭議,最終轉化為三中全會的改革決定。
政策條件
根據我國計畫生育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1、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2、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的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一年以上的除外;
3、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4、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於姐妹中一人);
5、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6、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7、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並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10、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鑑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11、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其他特殊情況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與計畫生育指標的前提下,由省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在戶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設用地中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在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可繼續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適用於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為外國人、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生育以及華僑、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胎條件
1、只有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大意就是你目前的孩子不具備正常的生活;
2、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為人員,或者一方為烈士,這一政策是為有功的英雄開設的;
3、一方系喪偶者且只有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這個大家是最明白不過的了;
4、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一方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6、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也可以要二胎
7、農業戶口第一胎為女兒也可以申請生二胎
•再婚二胎
所需條件
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為初育的須年滿25周歲;女方為再育的須年滿30周歲,且小孩判給對方扶養。應在妊娠前持申辦材料,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二孩生育證》。
申辦材料
1、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申請書;
2、夫婦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3、結婚證原件(再婚者須持離婚證);
4、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證明;
5、已收養子女的,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
6、具有《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證明等。
所需證明
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證明;
2、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
屬於下列情形的,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款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的鑑定材料或者診斷證明材料。
2、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應當提供《革命傷殘軍人證》。
3、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應當提供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從事出海捕撈有關證明。
4、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提供收養證明。
5、依據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實施情況
•重慶政策
所需材料
(一)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
(二)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
(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1份(包括戶主頁、人口增減頁、申請人本人人口登記頁及小孩登記頁)。
(四)夫妻雙方婚育情況證明。戶籍是本市的由戶籍地的村(社區)或法人單位出具婚育情況證明,戶籍是市外的由戶籍地的村(社區)、鄉鎮(街道)出具婚育情況證明。
對已在我市進行一孩生育登記,且婚育情況沒有發生新的變化的,申請人可不提供婚育情況證明,由夫妻雙方填寫婚育情況承諾書,對自身婚育情況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因申請人戶籍多次變遷、長期人戶分離、婚姻關係多次變化等,戶籍地的村(社區)或法人單位難以核實婚育情況,無法出具婚育情況證明,申請人不能提供婚育情況證明的,可由夫妻雙方填寫婚育情況承諾書,對自身婚育情況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五)女方一寸免冠照片2張。
(六)根據申請理由,申請人應分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以一方為獨生子女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交獨生子女一方父母婚育情況證明(獨生子女一方父母現在存活一個子女的證明材料)。
2.以子女病殘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供市或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委組織的病殘兒醫學鑑定結論,鑑定結論符合再生育條件。
3.2002年11月1日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要求再生育的,應提供收養前經市或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委組織鑑定不能生育的鑑定結論、收養子女證明和現已懷孕的證明。2002年11月1日前依法收養的應提交收養登記證明,不提供生育能力鑑定結論。
4.以再婚為由申請再生育的,需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定書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5.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以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傷殘軍人或因公致殘相當於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分別提交傷殘軍人殘疾證明、因公致殘證明及市或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委組織的殘疾鑑定結論。
6.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以在市人民政府認定的部分山區、邊遠高寒大山區居住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分別提交夫妻雙方在部分山區、邊遠高寒大山區居住的戶籍證明和結婚時間證明材料。只有一方戶籍在市人民政府認定的部分山區的,應提交另一方符合再生育條件的證明材料。
•廣東政策
廣東計生委主任表示,國家計生部門正在研究允許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家庭(簡稱“單獨”)生二胎問題。廣東省政府副秘書長、省人口計生委主任張楓2011年3月13日表態,稱廣東正積極向國家爭取試點允許“單獨”生二胎。此舉或將在一定程度上為“赴港生子”熱潮降溫。
2011年3月13日,在中華醫學發展研究會、省性學會等舉辦的“性與優生研討會”上,張楓表示,人口發展不能只重視生多少,更要重視優生優育。 張楓指出,是否放開生二胎取決於我國人口是否屬於增量發展態勢。“現在全國人口增長速度還是比較快,到2033年人口將達到峰值15億,大的政策不宜改,”他表示,另一方面,國內一些大城市獨生子女比例很高,由此產生了一些問題,有必要對生育政策進行微調。
據統計,全國婦女的總和生育率為1.7,也就是每名婦女一生中生育1.7個孩子。“如果放開‘單獨’生二胎,全國總和生育率可能會上升到1.9~2。”張楓認為,允許單獨生二胎的試點應選在總和生育率比較低的地區。
非獨家庭何時可以生二胎?他表示,基於我國現階段國情,“十二五”期間要實現普遍“放開生二胎”是不現實的,“最快要到‘十三五’以後才有可能。”
2011年7月10日,廣東省政府副秘書長、省人口計生委主任張楓表示,廣東已正式向國家提出“單獨可生二胎”試點的申請,但能否得到批准,要由國家決定。張楓表示,廣東提出這一申請,出於幾方面的考慮:一是廣東作為國家綜合改革的試驗區,應該在各方面包括生育政策的調整方面先行先試;二是目前廣東的婦女總和生育率為1.7左右(即平均每個婦女一生共生育1.7個孩子),已經連續10多年保持在低生育水平;三是經估算,廣東實行“單獨可生二胎”政策,對人口總量的增加影響甚微。
此外,廣東各級黨政領導長期以來高度重視人口計生工作,相關部門大力支持,全省人口計生工作者勤奮努力,廣大人民民眾生育觀念明顯轉變,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政策不斷完善,廣東已完全具備了申請成為國家“單獨可生二胎”的試點。
•北京政策
針對有媒體報導稱北京生二胎的條件有望放寬,夫妻單方獨生子女或將納入準許範圍一說,北京市政協委員、市人口計生委副主任彭彧華向媒體澄清,北京將穩定現有的計畫生育政策不放鬆。
人口計畫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執行30年來中國少生了4億人。有媒體報導,“目前計生部門正在進行適度放寬獨生子女準生‘門檻’的調研。生二胎的條件有望放寬,夫妻單方獨生子女或將納入準許範圍。此外,北京市有望取消婦女生育兩胎須間隔4年的規定。”彭彧華表示,此內容並不屬實,相關記者與報社領導已就此致歉。
就單方獨生子女生二胎的政策是否會鬆動,彭彧華明確表示,計畫生育的基本國策不是任何一個部門或者北京市能夠決定,目前本市將繼續穩定現行生育政策。
近年來,北京市在推行生育政策、獎勵政策等方面將保持長期穩定。目前,北京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呈現複雜局面,不僅是控制人口數量,還要提高人口素質,關注出生人口的性別比例和人口分布。當今乃至今後很長一段時間的主要任務是穩定低生育水平。
對符合標準生育二胎者,4年的生育間隔將取消一說,彭彧華也予以否定。她表示,符合二胎生育政策的家庭如果計畫生育二胎,可以報請當地計生部門,但兩胎之間必須相隔4年多久無奈之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1、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2、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3、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4、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5、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6、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7、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書面表示自願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8、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深山區長期居住並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需經市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
•山東政策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計畫生育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妊娠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生育第一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應當在生育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免費領取《計畫生育服務手冊》,憑手冊享受計畫生育優先優惠服務。
《計畫生育服務手冊》樣本由省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1、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2、經設區的市以上計畫生育技術鑑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4、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5、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6、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7、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
1、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與女方父母共同生活並履行贍養義務的(女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2、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並未收養子女的;
3、在與內陸不連結的海島定居的。
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五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為初育的須年滿二十五周歲,女方為再育的須年滿三十周歲。
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證。申請辦理生育證時應當提交生育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2、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證明;
3、已收養子女的,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
4、具有本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及時受理、審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生育以及歸國華僑和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病殘兒醫學鑑定申請,由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受理初審後報設區的市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鑑定。申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重新鑑定。省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鑑定結論為終局鑑定。
目錄分類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嬰兒。
溺嬰、遺棄嬰兒和違法送養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請。
•湖南政策
1、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第一個子女有殘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雙胞胎、多胞胎均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2、無子女,依法收養子女後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4、雙方均系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5、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在內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系農村居民,除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1、只有一個子女且為女孩的;
2、一方兩代系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3、一方系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只有一個子女的;
4、男到獨女家結婚落戶,只有一個子女的;
5、兄弟姐妹均系農村居民,只一人具備生育能力,且只有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養子女的;
6、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子女均為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海南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1、經省或者設區的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第一個子女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2、離婚後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協定或者依法判決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的家庭無子女的;
3、喪偶後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4、經縣以上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鑑定患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
5、夫妻雙方一方為獨生子、一方為獨生女的;
6、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湖北政策
湖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夫妻雙方屬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1、第一個子女為殘疾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2、無子女,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要求生育的;
3、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的;
4、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夫妻雙方屬農村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1、夫妻一方兩代以上是獨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3、男到獨生女家結婚落戶的;
4、夫妻只有獨生女的;
5、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社會評價
從國際上和歷史上來看,人口過多或者人口過老都不利於經濟和社會發展。所以適時調整人口政策是必要的,但人口政策事關大局,應該是逐步完善,積極穩妥地推進。
放開生育二胎和單獨生二胎等主張,是對中國的人口形勢和政策缺乏全面和深刻的理解。人口學家指出,一胎化政策已經導致一個人口迅速老齡化時代的到來,他可能會阻礙中國經濟未來的競爭力。同時由於計畫生育引起的強制墮胎和不平衡男女比例,也給中國社會增加潛在危險。
放鬆生育政策可以緩解勞動力不足的情況,會比如屆時中國GDP增長幅度為3%,那么上升0.2個百分點,也即相當於增長率提高了6%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