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育

晚育

晚育是指適當推遲婦女婚後的初育年齡。初育年齡是指婦女婚後生育第一個孩子的年齡。計畫生育是我們的國策,晚婚晚育則是實現這一國策的重要手段之一。晚育有利於青年婦女在德、智、體多方面得到發展,有利於控制出生人數和人口增長速度。晚育會使生育年齡推遲,拉長兩代人的間隔,使人口增長速度減慢。適當的晚育對國家、社會、家庭、個人和後代都有好處。晚婚晚育有利於學習和工作,晚婚晚育有利於家庭幸福,有利於子女的發育成長。

基本信息

法律規定

晚育晚育
我國《婚姻法》規定:女性年滿二十歲,男性年滿二十二歲,方可結婚。
晚婚是指初婚男女雙方都按照《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各推遲三周歲,即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即以上結婚為晚婚。

晚育年齡

晚育晚育
晚育年齡為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各同時加上三年零九個月以上。即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晚育有利於青年婦女在德、智、體多方面得到發展,有利於控制出生人數和人口增長速度。晚育會使生育年齡推遲,拉長兩代人的間隔,使人口增長速度減慢。

晚育獎勵政策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晚婚晚育享受以下待遇

(1)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天;

(2)晚育的給男方護理假7天;

(3)育婦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延長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規定。

(4)婚假、護理假、產假期間,按出勤對待,工資照發,不影響工齡計算、晉升、調級。

意義

晚育晚育
對夫婦:增加了二人世界的時間,可以把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放在事業和對方。有一定經濟基礎後再生小孩,撫養的經濟壓力和孩子的成長條件都要好一些。
對國家:有助於控制人口,提高人口素質,提高人民幸福度。
對社會:由於有助於控制人口,可以減輕人口對自然環境的壓力。
l、有利於控制人口的增長。如果青年婦女都20歲結婚、生育,就可以40歲抱孫子,60歲得重孫;80歲有曾孫,一百年見玄孫,一百年內要繁衍五代。如果25歲結婚、生育,則可推遲到50歲抱孫子,75歲見重孫,一百歲有曾孫,一百年內只繁衍四代。這樣在一百年中,可從生育五代人減少到只生育四代人,也就意味著我國在一個世紀內,可以少出生1億多人。
2、有利於學習和工作。20歲左右的青年人精力最旺盛,求知慾最強。如果過早地結婚、生育孩子,必然會分散精力,影響學習和工作;結果是一事無成,後悔莫及。
3、有利於青年的身體健康。我國青年一般要到23至25歲才完全發育成熟。在這個年齡之前,青年男女雖然具備了結婚、生育的生理條件,但全身器官組織仍處在發育階段,骨髓、身長還在增長,大腦的抽象思維能力尚未達到較高水平。
4、有利於家庭幸福。20歲左右的青年,思想不夠成熟,生活上缺乏經驗,碰到一些矛盾,往往不善於處理,從而影響家庭和睦。如果適當推遲婚育期,待具備了一定的專業知識、工作能力、經濟積蓄和生活經驗後再結婚,家庭的穩固性更大,生活就會更加美滿幸福。
5、有利於子女的發育成長。結婚往往帶來生育。

晚育的好處

晚育晚育
晚婚晚育有利於優生優育優教。

生理上講,我國青年一般要到23至25歲才完全成熟。在這個年齡之前,青年男女雖然具備了結婚、生育的生理條件,但全身器官組織仍處在發育階段,骨骼身體還在增長,大抽象思維能力尚未達到較高水平。此時生育不僅不利於優生,也不利於年輕夫婦的自身健康。所以,未實現晚婚的夫婦一定要把住晚育關,切不可早育或盲目生育。即使達到晚婚年齡的夫婦,也不必一結婚就匆忙生孩子。因為新婚家庭的生活有一個調整、適應和建設過程。

從優生的角度講,要想生育健康聰明的孩子,必須選擇最佳懷孕生育時機。據統計,婦女24—29歲順產率最高,出生的健康嬰兒數也最多。適當的晚育對國家社會家庭、個人和後代都有好處。有些青年夫婦自己孩子氣未脫,既無充分的心理準備,又無充實的經濟基礎,就要擔負起撫育子女的責任,當然是困難的,對後代的發育成長非常不利。

晚婚晚育有利於學習和工作。20歲左右的青年人精力最旺盛,求知慾最強。如果過早地結婚、生育孩子,必然會分散精力,影響學習和工作。

晚婚晚育有利於家庭幸福。20歲左右的青年,思想不夠成熟,生活上缺乏經驗,碰到一些矛盾,往往不善於處理,從而影響家庭和睦。如果適當推遲婚育期,待具備了一定的專業知識、工作能力、經濟積蓄和生活經驗後再結婚,家庭的穩固性更大,生活就會更加美滿幸福。

此外,據美國學者研究發現,晚育還可以顯著降低卵巢癌的發病率。

享有假期

晚育晚育
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二、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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