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議會

葡萄牙議會

葡議會實行一院制,由總統任命議會內議席最多的政黨領袖出任政府總理。 議會立法程式葡立法創議權屬於議員、議會黨團、政府和兩個自治區議會。 議會辦事機構議會設行政委員會,主要負責議會行政事務。

議會簡史

貴族教士組成的議會開始出現於12世紀,並在13、14世紀獲得更大權力,負責處理政治經濟立法等事宜,直至實現從中選舉部分代表,同君主共同代表國家。15世紀,因葡尚未形成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君主依靠議會財政和政治扶持存在,葡議會地位突出。隨著海外擴張和殖民地收益的增長,權力逐漸向君主集中。1481年後,儘管議會仍被稱為國家代表機關,卻被專制王權控制,僅在國家出現危機時才發揮一定的作用。1822年,葡通過了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基礎上的新憲法,確立單一制議會在葡政治體系中的核心地位,政府對議會負責,國王在立法過程中的權力受到限制。1826年,國王佩得羅一世強行修改憲法,建立一個由國王任命的與當時議會平行的議院,形成上下兩院,上議院由行政區和海外省的代表組成,通過直選產生,每6年選舉一次;下議院代表每3年更換。1910年葡萄牙第一共和國成立並於次年頒布憲法,繼續沿用議會兩院制。1926年5月,葡建立軍事專制獨裁政權,實行法西斯獨裁統治,1933年制定的憲法規定葡議會由社團議院和國民議院組成,但因選舉權受限制,議會實際上受政府控制。1974年4月,葡恢復民主,1976年頒布的民主憲法規定在葡實行議會民主制

議會地位

根據葡憲法規定,共和國議會是與總統、政府和法院並列的國家四大權力機構之一。葡議會實行一院制,由總統任命議會內議席最多的政黨領袖出任政府總理。政府同時向總統與議會負責。在特殊情況下,總統在聽取各黨派、國務委員會的意見後才能解散議會。
對於涉及國家利益的重大問題,占總數四分之一以上的議員可聯名提出對政府的不信任案。議會每半月舉行一次質詢會,議員有權就有關問題向政府提問。議會可成立調查委員會來調查政府和公共行政機關的不正當行為。

議員選舉與議會產生

葡共和國議會共有230名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葡萄牙議會會場
。在特殊情況下,總統有權決定提前大選,但須提前80天確定選舉日期。凡年滿18歲葡萄牙公民,除下列情形外,都具備選民資格:1.精神不健全;2.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正在服刑;4.被剝奪政治權利。凡年滿18周歲的葡萄牙公民,都有被選為議員的權利,但雙重國籍者除外。成為議員後不得再擔任政府官員、現役軍人法官外交官公職人員及國有公司的職員。議員因下列情形喪失其職務:1.被議會全體成員認定有罪或違反法律規定的禁例,並依據法定程式被取消資格;2.當選後未到議會就職或缺席時間超過一定限度;3.成為另一政黨成員;4.參加和鼓吹法西斯組織;5.提交書面辭呈。
葡議會實行比例代表制。葡共有22個議會選區,其中大陸部分18個,亞速爾和馬德拉自治區各1個,歐洲地區和其他國家地區各1個。本土各選區產生的議員數與該選區的登記選民數成正比,海外選區各2名。
議員候選人須經政黨或政黨聯盟提出。各政黨或政黨聯盟在所有選區均提出候選人名單,再根據得票比例按最大均數法(D’Hondt)分配議席
在宣布選舉結果後第三天,新議會召開首次會議,議員任期自此開始,直至下一屆議會舉行的第一次會議前結束。

議會職權

(一)立法權
修改憲法;制定法律;批准自治區行政法規;授權政府立法;批准關於議會專有立法權範圍內的協定、葡參加國際組織和友好、和平、防衛、修改邊界、軍事等條約的協定及其他由政府提交的協定。
議會對下列事項享有專屬立法權:葡萄牙公民權的獲得、喪失與恢復;對領水專屬經濟區以及葡萄牙有權擁有的近海海底區域的劃定;戒嚴與緊急狀態的實施;政黨與社團;教育標準;中央機關、自治區、地方政府及其他憲法機構首腦的選舉;中央機關與地方政府首腦、國務委員會、國家監察機構
葡萄牙議會大廈
的地位及其薪俸;憲法法院的組織、職能與工作程式;根據憲法確定屬於軍事法庭管轄的犯罪;地方自治機構的設立、撤銷及轄區變更;同各地選民的直接協商;對現役軍人和常設軍事機關代理人行使權力的限制;國防的組織和與國防有關的義務的確定以及武裝部隊的組織、職能與紀律的一般準則。
除此以外,議會可以授權政府立法。議會授權政府立法時需頒布立法授權令。立法授權令應說明授權的事項、意圖、範圍與期限,授權期限可以延長。對政府的授權隨政府辭職、議會任期屆滿或解散而終止。
(二)監督權
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監督政府與其他公共行政部門的工作;監督戒嚴令和緊急狀態令宣布後的落實情況;批准或駁回、修改政府的法令;審查政府財務開支;審議國家計畫執行情況的年度報告和最終報告;審議政府施政綱領;通過對政府的信任案或不信任案;宣布解散自治區機關。
(三)財政控制權
批准計畫與國家預算法案;規定每年由政府批准的擔保的最大限額;授權和批准政府簽訂貸款契約
葡萄牙議會在開會
(四)人事權
總統必須在議會宣誓就職;批准總統離開國土;彈劾總統;決定政府成員的停職;按比例代表制原則遴選5名國務委員會(總統諮詢機構)成員;以出席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需超過全體議員半數加1的議員出席)遴選10名憲法法院法官,1名國家司法監察專員,國家計畫委員會主席,7名有表決權的法官最高委員會成員,11名社會傳播委員會成員。
(五)其他權力
確認政府宣布的戒嚴或緊急狀態;同意特赦和大赦;授權總統宣戰媾和

議會組織結構

(一)議長
議長由全體議員選舉產生,任期4年,同議會任期,可連選連任。議長職位因辭職、死亡及議會解散而喪失。
議長選舉在議會首次會議上舉行,對至少10%的議會議員提名的議長候選人進行不記名投票。候選人報名截止時間為投票前兩小時。獲在場絕對多數票者當選。如候選人無一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絕對多數選票,則在兩個獲得選票最多的候選人之間進行第二輪選舉。如議長在任期內辭職,將在15天內選舉新議長。議長通常為議會最大黨團代表。
議長在國家中的地位僅次於總統。在總統不能履行職責或總統權力交接的空缺期間,由議長代行總統職權,但在此期間其議員資格暫停。
議長的職權為:在官方場合代表議會;準備全體會議議程規則;主持辯論與投票;制訂討論與投票程式;向委員會提交議案;設立委員會;監督議會各項議程在既定會期前完成;將各類請願分別交給相關委員會處理;主持政黨大會和負責常務委員會;確保議會的秩序和按規定行事;將法案和國際條約呈交總統批准;向總統與總理反饋對政府某項計畫的拒絕或反對的動議意見;向政府提出信任或不信任案;確定政府官員向議員答疑的日期;總統缺位時代行總統職權。
(二)副議長
葡議會設4位副議長協助議長工作。議會4個最大的黨團分別推薦1位本黨議員為副議長候選人,經議會投票確認。
(三)議會常設委員會
葡議會設有12個常設委員會,分別為:1.憲法、權利、自由和保障事務委員會 2.外交和葡僑事務委員會 3.國防委員會 4.歐盟事務委員會 5.預算財政委員會 6.經濟、創新和地區發展事務委員會7.地方權利、國土規劃和環境委員會 8.教育與科技委員會9.公共工程、交通通信事務委員會 10.衛生委員會 11.勞動、社會保障和行政管理委員會 12.倫理、社會和文化委員會。

議會會議制度

議會的工作年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7月15日,在議會常務委員會或過半數議員同意的情況下可適當延長。議會選舉結果宣布後第三天應舉行新議會首次會議。
總統有權解散議會,但在新議會選舉產生後的六個月內、總統任期的最後六個月以及實施戒嚴或緊急狀態期間,總統不得解散議會。總統解散議會後,新議會的任期為上屆議會剩餘任期加上四年。
議會會議須有至少五分之一的議員(43人)出席方有效。常設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一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全會須有二分之一(115人)以上的議員出席。

議會立法程式

葡立法創議權屬於議員、議會黨團、政府和兩個自治區議會。僅政府有權提出增加國家開支和減少國家收入的法案或修正案。政府提出的法案隨政府卸任而失效;自治區議會提出的法案隨其任期屆滿而失效。法案均由共和國議會審議表決。審議包括一般辯論和細則辯論。表決包括一般投票、細則投票和最終投票。通常,經議會全體會議一般辯論和一般投票通過的法案,交由各有關委員會進行細則辯論和細則投票,最後再交由議會全會表決。關於戒嚴和緊急狀態的法令、關於政黨和團體的條例、關於地方政府的法規等,必須由議會全會進行細則投票。關於對外關係、武裝部隊的構成和作用等問題的法案,必須得到在場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且總數超過全體議員一半的支持時才予通過。議會通過的法案須呈交總統頒布。總統收到法案後一般在20天內予以頒布。總統可以行使否決權,交議會複議。如議會以超過全體議員的半數再次通過該法案,總統應在收到法案後8天內頒布。

議員待遇

議員可推遲服兵役,享有公共場所的任意進出權,持有特別身份證,因公出訪時持特殊護照。葡議員的基本工資為3708歐元,相當於總統工資的50%,每月各種津貼約為2000歐元。擔任議員12年以上者可領取終身補貼,大約1850歐元。議員可配助手。
議長的基本工資為5810歐元,約為總統的80%,津貼為2950歐元。此外,議長享受由國家配備的官邸轎車秘書助理警衛

議會黨團

在葡萄牙共和國議會中,政治傾向相同或相近的議員,以政黨或政黨聯盟為基礎組成議會黨團。其許可權是:按各議會黨團比例代表制推薦議會各委員會成員和委員會主席;提出立法議案;對議事日程的安排發表意見;要求就政府的方針政策展開辯論;提出駁回政府施政綱領的動議;提出對政府的彈劾案;有權要求政府隨時向議會報告國家發展狀況。各議會黨團有權按照法律規定,聘用技術和行政管理人員,在議會內組建各自的工作班子。

議會辦事機構

議會設行政委員會,主要負責議會行政事務。憲法規定,每個議員均可以配備助手,但由於經費緊張,一般情況下,各議會黨團根據當前的工作情況配備工作小組。議會還設有文獻和信息研究中心。

議會對外交往

憲法規定,議會對外交往由議長負責。出訪來訪由上一年制定計畫,列入下一年預算
葡萄牙議會領導人訪問中國

葡萄牙議會外事工作主要由公共關係及禮賓局負責。該局下設公共關係處和禮賓處,職權有限。議員出訪及來訪須獲議長批准。
葡議會現設30個友好小組(其中2個是與國際組織的友好小組)。每年經費總計18萬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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