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黨內的直接選舉,一般是在黨的基層組織進行,即召開黨員大會由黨員直接投票選舉黨的支部委員會、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或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的代表。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由選民直接投票選出的選舉方式叫直接選舉。
直接選舉理論是馬列主義的重要內容之一。馬列主義關於民主選舉的理論集中到一點。就是要真正實行“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選舉原則,進而認為新型國家的人民代表機關比資本主義議會更民主的地方之一,就在於它是真正選舉產生的。馬克思說,無產階級民主首先要讓人民按自由意志選舉政府,最好照巴黎公社的辦法直接選舉。恩格斯在致倍倍爾的信中,同意德國工人黨將直接選舉、信仰自由等作為黨的綱領(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390—391頁)。列寧說:“民主是大多數人的統治。只有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選舉才可以說是民主的選舉。只有根據選舉法,由全體居民選出的委員會才是真正的委員會(見《列寧全集》第18卷第273頁)。”他還說:“從人民專制論的觀點看來,首先必須切實保障充分的宣傳自由和選舉自由,然後召開真正全民的立憲會議,這個會議應當通過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無記名投票的選舉產生(見《列寧全集》第9卷第181頁)。”馬克思主義的創始人都強調,直接選舉是真正民主的原則之一。
新中國成立後,黨的第一代領導集體對直接選舉作了深入探討與全面闡述。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中對普遍選舉作了研究,他構想新民主主義的社會“必須實行無男女、信仰、財產、教育等差別的真正普遍平等選舉制(見《毛澤東選集》第2卷第677頁)”。在此基礎上,劉少奇針對當時我國選舉制度的不足,明確指出:“我們的選舉制度是要逐步地加以改進的,並且在條件具備以後就要實行完全的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制度(見《劉少奇選集》下卷第56頁)。”黨的第一代領導集體把直接選舉當作完善選舉制度的最高目標。
黨的第二代領導集體,立足於民主政治建設的需要,對社會主義選舉制度的理論,有著多方面的創建與貢獻。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在1987年4月16日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時指出:“大陸在下個世紀,經過半個世紀以後可以實行普選(見《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220頁)。”這一講話,鮮明地提出了擴大直接選舉範圍的時間表:2050年以後中國可以實行直接選舉。
根據馬克思列寧主義關於直接選舉的經典表述,是否真正實現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選舉,是衡量民主程度高低的一個重要標誌。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但目前在選舉制度上卻是世界上極個別的實行多層次間接選舉的國家。這種落後的選舉實際與馬克思主義的經典論述形成了明顯的反差。我國要創造比資本主義更高程度的民主,一個重要方面,就要逐步提高直接選舉的層級,擴大直接選舉的範圍。
歷史地看,不同時期不同社會制度下直接選舉的發展演變,表現為三種模式:即以英美法德為代表的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模式,以印度為代表的欠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模式,以前蘇聯為代表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模式。
事例
直接選舉比如你投票直接選出一個縣級人大代表間接選舉你選個縣級人大代表縣代表選出市代表市代表再選省代表
不是你直接決定誰當選由你選的代表決定
直接選舉能使民眾親自投票選出自己認同的人,有選民直接選舉的方式,稱為直接選舉
憲法規定
我國憲法規定:“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所以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因為在一個縣的範圍內,民眾對本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情況比較熟悉和了解。實行直接選舉,不僅可以比較容易地保證民主選舉,而且便於人民民眾對縣級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實行有效的監督。而且把縣一級的政權置於人民民眾的直接監督之下,無疑會進一步調動廣大人民民眾特別是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的社會主義積極性。在縣一級實行直接選舉,完全符合我國當前的國情。
優缺點
優點
1.是發展民主,推動政治民主化進程的一項基本要求。農村村委會及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直接選舉實施多年來,民眾的政治素質明顯提高,參與熱情隨之高漲,有利於民眾政治情感的表達和主人翁責任感的增強。
2.有利於加強選民同代表及政府的關係,有利於民眾加強對政府的監督。選民直接選舉自己的政府,政府直接對選民負責,選民授權意識增強同時帶來了對權利的珍視,政府與選民之間的意識互動給政府同時也給選民形成一種默許的行之有效的利益維繫格局。
3.有利於競爭選舉的開展,有利於候選人代表竟競選演說、施政綱領,有利於精英分子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
4.直接選舉有利於反映民意,有利於人民意願更直接直快捷地反映到決策層。就西方政黨之間的選舉而言,更容易使人了解哪個政黨的政策得民心、順民意。
5.有利於黨政分開。直選制度的發展可以有效避免黨委包辦選舉,給選舉“畫圈圈”“定框子”的現象,能夠有效克服黨管幹部原則所引起的缺陷,繼而也進一步推動了黨內民主的發展。
6.有利於遏制選舉中的賄選腐敗現象,節制不法行為,而這一點是不言而喻的。
7.直接選舉地方政府領導人能夠實現中央與地方權力的制衡和地方分權制衡,是建立地方自治制度的關鍵環節。
缺點
1.選舉程式繁雜,組織起來難度較大,特別是在地域廣大、人口眾多、選民素質低的地區或國家實行。
2.現實中上層對直接選舉的偏見,認為條件不足或認為直接選舉容易影響政權、制度和原則的人大有人在;其次與直接選舉相配套的法律和其它機制不健全,因而給直接選舉實踐帶來很大的外界壓力。
3.直接選舉後,人大地位及當前組織人事制度受到挑戰。人大制度作為我國根本政治制度,選舉產生代表及領導人是人大的一項重要職責,如果有了這些職責,人大的權力機關的地位將受到影響,人大的角色和歷史使命將重新定義,政治體制的改革也將成為必然。
意義
在我國,直接選舉是比間接選舉更為完備的一種選舉方式。它不僅有利於選民直接挑選他們所信任和滿意的人到國家政權機關中去代表他們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而且便於選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見和要求,並監督代表的活動和通過代表監督政府工作,有利於克服官僚主義和一切不良作風。同時也便於代表充分聽取選民的意見和要求,向選民負責和報告工作。它能夠增強人民民眾的主人翁意識和參政議政的意識,同時也便於增強人民代表作為人民公僕的責任感,進一步加強人民民眾和政權之間的密切聯繫。特別是縣級政權是我國政權的重要環節,它在國家政權的組織系統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它直接承擔著組織與動員民眾進行現代化建設的巨大任務,因此,實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直接選舉,對於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將起到有力的推動作用。由於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各地政治、經濟、文化和交通等發展極不平衡,領導和民眾都缺乏直接選舉的經驗,所以目前還不能全部實行直接選舉。